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了及时报告、调查、处理、统计员工伤亡事故,及时采取有效预 防措施,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项目部必须依照国家法律和企 业规章,严肃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 第二条 事故报告:
㈠报告内容:事故发生单位、工程名称、项目类别、时间、地点、简要 经 过、伤害人数、损失情况和所采取的应急措施。 ㈡报告时间:
集团公司子公司:重伤、轻伤事故由子公司安质科(部)于本周“安全周报”快报集团公司安质处,并在当月“安全月报”中统计上报;死亡及以上事故由子公司安质科(部)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传真或电话报至集团公司安质处。 集团公司分公司:重伤、轻伤事故由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于本周快报集团公司安质处,并在当月“安全月报”中统计上报;死亡及以上事故由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传真或电话报至集团公司安质处。
A类工程:重伤、轻伤事故由集团公司项目经理部,随本周“安全周报”快报集团公司安质处;并在当月“安全月报”中统计上报;死亡及以上事故由项目经理部负责人或安质管理人员,于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报告集团公司安质处。
B类工程:重伤事故由集团公司项目经理部于本周报告子公司安质科(部);安质科在本月“安全月报”报告集团公司安质处。死亡及以上事故,由集团公司项目经理部于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同时快报子公司安质科(部)和集团公司安质处。并在当月“安全月报”统计上报。 ㈢报告程序:
1、A、B类工程项目的重伤事故,由集团公司项目经理部分别上报到集团公司安质处和子公司安质科(部);死亡及以上事故,A类工程由集团公司项目经理部上报集团公司安质处,B类工程、子公司工程归口由子公司上报到集团公司安质处。
2、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规定,发生死亡及以上事故的法人生产经营单位(集团公司、集团子公司、合资公司、集团公司分公司)应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集团公司死亡及以上事故由集团公司安质处归口上报。集团公司分公司发生死亡及以上事故,应依据法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㈣重大、特大事故发生后,按规定报告,同时应按“应急预案与响应控制程序”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以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㈤既有线施工引发行车事故,按照铁道部令第3号《既有线施工引发铁路行车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执行,即:现场施工单位在向运输部门报告的同时,必须在1小时内报告集团公司项目经理部和子公司本部。项目经理部和子公司接到报告后,在转报相关建设、运输单位的同时,必须在4小时内报集团公司安质处。 第三条 事故调查:
㈠轻伤、重伤事故,由项目经理部安全管理负责人或指定工程、安质、公安、工会等部门人员进行调查。
㈡死亡及以上事故按《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75号令)进行调查。 第四条 事故分析;
㈠发生伤亡事故后,必须对事故原因进行全面的调查,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指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以及人的不安全行为。事故的间接原因包括技术和设计上的缺陷,安全技术教育、培训不够,劳动组织不合理,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等。
㈡根据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间接责任者;再根据这些责任人在事故发生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㈢发生在A类工程项目的一般死亡事故,由负责施工的子公司和集团公司项目经理部共同调查分析,分别上报调查分析报告,由集团安全质量管理委员会按规定的管理职责仲裁并批复。重大及以上死亡事故,由集团公司组织调查分析,集团安全质量管理委员会审批上报。
第五条 事故现场调查组成人员:
㈠轻伤、重伤事故,由项目经理部指派生产、技术、安全、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
㈡死亡事故,由集团公司或子公司分管领导带队,由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组,会同所在地政府劳动、公安、工会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 ㈢重大及以上死亡事故,由集团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指派其他领导带队,组织集团公司安质、工程、人事、公安、工会及有关业务处(室)人员,按照1991年国务院75号令进行调查。 第六条、事故调查程序:
㈠现场处理:事故发生后,分公司/子公司(集团公司)项目经理部要组织救护受伤害者,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为抢救受伤害者需要移动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标志。
㈡物证搜集:现场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的位置等。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均应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所有物体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对健康有危害的物品,应采取不损坏原始证据的安全防护措施。
㈢材料搜集:发生事故单位、地点、时间;受伤害者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支付工资形式;受伤害者技术状况,接受安全教育情况;出事当天,受伤害者何时开始工作、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操作时的动作或位置;受伤害者过去的事故记录、违章记录、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健康状况。事故发生前设备、设施等的性能和质量状况;使用的材料;相关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方面的资料及执行情况;工作环境方面状况和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其它可能与事故有关的细节或因素。 ㈣证人材料(对证人口述材料,应认真考证其真实程度)。 ㈤现场摄影:显示残骸和受害者原始存息地的所有照片。可能被清除或被践踏的痕迹、地面和建筑物的伤痕、火灾引起损害的照片、坍塌、冒顶下落物的空间等。事故现场全貌。 (五)事故图:应包括了解事故情况所必需的信息。如:事故现场平面标准距离示意图、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等。 第七条 事故处理:
根据事故调查的结论,对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落实 防范重复事故发生的措施,实现贯彻“四不放过”的原则要求。 (1)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2)“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3)公正、公开的原则;(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能引起全社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能使较大范围的干部群众吸取事故的教训;有利于挽回事故的影响。 (4)分级管辖的原则。
㈡死亡及以上事故,由事故现场调查组提出《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经事 故单位安全质量管理委员会讨论后,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上一级主管单位批复执行。事故原因、责任者处理意见、事故性质和责任、应汲取的教训、所提出的整改措施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
㈢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 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或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依照企业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单位负责人或事故责任人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对本项目工程劳务协作队伍安全生产负责协调和管理,劳务协作队伍发生事故,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㈣发生伤亡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 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㈤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㈥事故调查处理的详细规定待国务院“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颁布后制定实施。 第八条 事故处罚
发生事故,各有关单位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对有关责任人员按本规定给予处罚;
对于无人员伤亡,只有经济损失的安全事故,可根据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按本规定第二节中的事故分类参照进行分类来处罚;对于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严于公司规定的,按政府部门的处理意见给予处罚。对负主要(次要)责任认定由调查组根据各自岗位职责、事故原因分析来给予认定。 3.2 发生重大死亡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a.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解除合同处分,可给予10000~15000元的经济处罚; b.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降职至撤职处分,可给予3,000~10,000元的经济处罚。 c.对责任者所在项目的项目经理(负责人)解除劳动合同,可给予10,000~15,000 元的经济处罚。
d.对事故责任者所在的项目管理成员(包括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主管施工员、施工员、质安员等)给予撤职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可给予3,000~10,000元的经济处罚 e.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子、分公司总经理和有关的职能部门(工程总监、技术 部经理、工程部经理、质安部经理、劳务管理部门等)负责人给予撤职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可给予3,000~10,000的经济处罚。
f.对事故负有责任的集团总裁、副总裁、项目中心、技术中心等相关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可给予3,000~10,000元的经济处罚。 g.供方则扣除安全保证金的100%,解除合同。
3.3发生死亡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a.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解除合同处分,可给予3,000~10,000元的经济处罚。 b.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撤职或留用察看二年处分,可给予1,000~5,000元的经济处罚。 c.对责任者所在项目的项目经理(负责人)给予撤职至解除合同处分,给予3,000~10,000元的经济处罚。
d.对事故责任者所在的项目生产主要管理责任人(包括主管施工员、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安员等)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可给予1,000~5,000元的经济处罚。 e.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子、分公司总经理和有关的职能部门(工程总监、技术部经理、工程部经理、质安部经理、劳务管理部门等)负责人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可给予1,000~3,000元的经济处罚。
f.对事故负有责任的集团项目中心、技术中心等相关负责人给予记过至降职处分,可给予1,000~2,000元的经济处罚。
g.供方则扣除安全保证金的100%,解除合同。
3.4发生重伤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a.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可给予500~5,000元的经济处罚。 b.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记过至降职处分,可给予500~2,000元的经济处罚 c.对直接责任者所在班组的班组长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对责任者所在项目的项目经理(负责人)给予降职至留用察看处分,可给予500~5,000 元的经济处罚。
d.对事故责任者所在的项目安全直接相关人员(包括主管施工员、生产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安员等)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可给予500~2,000元的经济处罚。 e.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有关的职能部门(工程总监、技术部经理、工程部经理、质安部经理、劳务管理部门等)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至降职处分,可给予100~1,000元的经济处罚。
f.供方则每次事故扣除安全保证金的30%,同一工程发生三起一般以上安全事故的解除合同。
3.5发生轻伤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a.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记过处分,可给予500~2,000元的经济处罚。 b.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记过处分,可给予100~1,000元的经济处罚
c.对直接责任者所在班组的班组长给予记过处分,可给予500~2,000元的经济处罚。 d.对分管施工员给与记过处分,可给予100~1,000元的经济处罚
e.对与生产直接相关管理人员(包括主管施工员或生产经理、项目经理)给予记过处分,可给予100~1,000元的经济处罚。
f.供方则每次事故扣除安全保证金的25%,同一工程发生四起一般以上轻伤事故的解除合同。
3.6发生轻微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a.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可给予100~1,000元的经济处罚。 b.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
c.对直接责任者所在班组的班组长给予警告处分,可给予100~1,000元的经济处罚。 d.对分管施工员给与警告处分。
e.供方则每次事故扣除安全保证金的20%,同一工程发生五起一般轻微事故的解除合同。
4.处罚执行
由调查部门提出处罚意见后,针对公司管理人员的处罚,由人力资源中心予以跟进执行;针对劳务班组的违约责任,由财务部门从其安全保证金中扣除。 第九条 当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归档的事故资料包括: ㈠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㈡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 ㈢现场调查、图纸、照片; ㈣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㈤物证、人证材料; ㈥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㈦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㈧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㈨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㈩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十一)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十二)参加调查组的人员姓名、职务、单位。 第十条 事故统计:
A类工程由集团公司项目经理部统计,B类工程及子公司所管工程由子公司统计。集团公司安质处归口统计。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分公司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统计比照集团公司规定办理。死亡及以上事故由集团分公司安委会上报集团安委会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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