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教育和激励广大学生严于律已、遵纪守法,根据有关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奖励和惩处是教育学生的重要手段,目的是激励先进,鞭策后进,促进高尚、勤奋、求实、创新校风的形成。在对学生实施奖励和惩处时,以奖励为主,教育帮助后进生的说理教育为主,并辅之以必要的严肃处理。
第三条凡具有州鄞中学学籍的学生均适用本条例。
第二章奖励
第四条奖励项目及条件:
1、三好学生:品德等第达到“优秀”,期末各课总评成绩75分以上,体育课成绩70分以上,人数一般占班级人数的10%,先进班级一般不超过15%。
2、优秀学生干部:担任校学生会干部或班委会干部,能认真履行职责,有工作成绩,品德等第达到“优秀”,学习认真努力,期末各课总评成绩合格,体育成绩合格,一般每班推选2名。
3、优秀团员:期末团员综合考评达到“优秀”,学习成绩各课期末总评合格或有明显进步。体育成绩合格,每个团支部一般评选2名。
4、优秀特长生:遵守校纪校规,综合考评“合格”以上,某一方面确有所长,在一定范围内曾获奖或被师生认可,并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的个人。各班名额不限,实事求是,宁缺勿滥。主要项目有音乐、美术、体育、文学、科技、电脑、劳动、学习、竞赛、爱好、文明、节俭等。
5、其他:对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拾金不昧等在校内外有较大影响的好人好事,由学校按具体情况予以表彰奖励,并记入学籍档案。参加学科、知识或技能等各级竞赛获奖者,由学校表彰奖励,并记入学籍档案。学校组织的其他各种评比活动获奖者,也受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评比及奖励办法:
1、评比要贯彻民主和集中结合的原则,具体工作在班主任指导下进行。
2、优秀学生干部中的学生会干部由团委评定,班委干部,优秀团员由班级或团支部民主评选。
3、三好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不能兼评,优秀特长生可与上述各项重复评选。
4、各项荣誉均记入学籍档案和学生成绩报告单。
第三章惩处
第六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1、班内批评
2、校级公开批评
3、警告
4、严重警告
5、记过
6、留校察看
7、勒令退学
8、开除学籍
第七条惩处细则:
一、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学校将视具体情况另行处理。
二、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言行,组织、策划和煽动闹事者、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有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并造成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破坏绿化、环境、卫生,违反学校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
2、违章使用电器或造成安全隐患的;
3、无理取闹、防碍值周老师或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掷砸物品、不听劝阻者;
5、在校园内吸烟酗洒者。
6、私自出校或翻越围墙、违规上网吧者。
四、有偷窃、诈骗、侵占等行为但不构成犯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过失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和危害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打架斗殴事件的肇事打人、持械斗殴、结伙斗殴未构成犯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引起火警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火灾者,除赔偿损失外,视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侮辱、诽谤、诬告、搔扰、恐吓、威胁等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以及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者,有损国家、集体利益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男女同学有交往过密现象,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早恋有越轨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勒令退学。
十一、测验、考试、考查作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窃取试卷、偷改分数、再次作弊,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二、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一学期旷课或擅自离校(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累计达下列学时者:
1、10学时以上,不满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20学时以上,不满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30学时以上,不满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40学时以上,不满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50学时以上,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十三、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有必要给予处分的,可根据学校的解释决定,参照本办法中相类似的条款给予处分。
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1、认错态度不好者;
2、故意造成调查困难者;
3、在校期间已受过处分者;
4、对检举揭发、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者。
十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减轻一级处分:
1、有主动交待错误行为者;
2、主动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
十六、留校察看期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明显进步表现,察看期满后,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立功表现的,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表现差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结业后一年内确有悔改表现或进步显著,经用人单位鉴定和学校审查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八条惩处及撤销办法:
1、班内批评由班主任老师公布。
2、校内批评由德育处在校《批评栏》内公布,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德育处审定公布。
3、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退学处分由校长室审定后公布。
4、开除学籍处分由校行政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县教委批准。
5、警告以上处分均记入学籍档案,并通知学生家长。
6、学生受警告以上处分后,在撤销之前,不能担任学生会、团委的任何职务,不能担任班级团支委以上,副班长以上职务,不得成为各种奖励对象,品德等第控制在“及格”级或“及格以下”。
7、学生受校级公开批评以上的各类处分,将成为其所属班级在期末参加文明班级、先进班级、先进团支部评比中的扣分因素。
8、学生受警告以上处分,在校期间,须认真接受老师同学的教育帮助,当思想上能比较正确地认识自己的错误,行动上有明显进步时,可申请撤销处分。撤销时间一般在一年以后。有突出进步表现的,可提前撤销处分。
9、处分撤销办法如下:受处分学生写出书面申请,班委会和班主任讨论通过后,学生填写《州鄞中学学生处分撤销申请表》,并报德育处或校长室审定批准。
10、团员违纪犯规,还将由团委依照团章规定另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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