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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冬妹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台市监案处〔2022〕609014号)

2020-11-21 来源:星星旅游


阮冬妹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台市监案处〔2022〕609014

号)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

【发文案号】台市监案处〔2022〕609014号 【处罚日期】2022.04.07

【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路桥区 【处罚对象】阮冬妹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30:24 处罚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被处罚对象 阮冬妹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台市监案处〔2022〕609014号 阮冬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台市监案处〔2022〕609014号; 案件名称:阮冬妹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阮冬妹; 处罚结果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有固定经营场所,面积20平方米,主要经营食品、烟草制品、日用百货零售,符合浙江省小食杂店认定条件,属于小食杂店。 经查明,当事人阮冬妹确系在路桥区蓬街镇振蓬西路45号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 1 / 2

品。 至案发,涉案过期食品经营情况如下: (1)枸杞槟榔库存8包,销售价30元/包,货值计8*30=240元。 (2)美汁源果粒奶优库存2瓶,销售价4元/包,货值计2*4=8元。 上述涉案食品库存货值共计240+8=248元。无充足证据证明上述食品保质期外有售出,无需进行召回。 当事人所经营的涉案食品未记录商品销售情况,超过保质期后所售商品无法计算。;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行政处罚内容:针对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涉案过期食品:枸杞槟榔8包,美汁源果粒奶优2瓶。 (2)罚款3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2-04-07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2022-04-07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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