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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1、金山中学学生社团是由学生自我发起、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愿参加的学生群众组织。为了加强学生社团的管理,推动社团的健康发展,繁荣校园文化,特制定本规定。
2、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及学校规章制度,要始终以促进校风学风建设、活跃校园文化、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为宗旨,按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开展活动,不断满足青年学生日益增长的科技文化生活的需要,切实为同学们的个性培养和全面发展服务。学生社团成立,应当经学校团委审查同意。学生社团的会员应是上海市金山中学的在读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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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的成立
1、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根据学生社团的类别进行申请,如理论学习、学术科技、文学艺术、社会科学、志愿服务、体育健身等。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2、社团的登记管理机关为校团委,校团委负责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3、学生社团发起成立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5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具备的基本素质;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至少一名社团指导教师; (4)有规范的社团章程
(5)社团的名称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能准确反映其特征。
4、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校团委提交下列文件: (1)筹备申请书; (2)章程草案;
(3)发起人和拟定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 (4)指导老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5、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名称、宗旨、活动范围、活动方式;
(2)学生社团类别;
(3)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4)组织管理制度、负责人的权限; (5)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6、校团委自收到申请后,初步审核合格后,由社团负责人如实填写《社团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由社团的负责人保管,一份由校团委保管、存档。 7、经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于一周内尽快以公告或其他形式向全 校宣布成立。 8、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批准社团成立;
(1)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2条规定的; (2)发起人正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第三章 社团的管理和活动
1、学生社团活动必须奉行公开原则,出具广告、海报等均须由校团委同意并署名“xxx学生社团”字样方可进行。任何学生社团不得盗用其他部门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社团跨校进行交流活动,必须经校团委审核并报相应机构批准。 2、学生社团组织的活动应有目的性和计划性,要有学期计划和总结,每次活动作好活动记录。
3、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刊物,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文学类的刊物要讲求严谨的学风,注意思想性。
4、学生社团开展活动不得向其成员征收会费,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主要来自学校拨款。
5、校团委每年度对社团工作进行一次考察审核,并在此基础上评比表彰 “校明星社团”,并向区、市推荐“明星社团”。
6、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社团,作自动解散处理,经校团委发文公告后正式解散。 (1)社团内部制度不完善,组织涣散,管理混乱,干部不作为,连续一个学期没有开展活动的;
(2)会员数持续一年不足的;
(3)未经团委社团部审批或隐瞒真实情况,以社团名义私自开展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4)乱招收会员、乱收费、乱使用经费,严重损害会员正当权益的; (5)组织开展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国家法律、校纪校规、本管理条例和社团章程的活动的。
第四章 学生参与社团活动的要求
1、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参与至少一个社团。通过社团活动培养个性、全面发展。 2、理科班同学至少在一个社团中担任社长或社团骨干。 3、校团委每学期组织对学生参与社团情况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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