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自1979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以来,我国信托业已经走过30多年的风雨,先后经历六次整顿,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在信托业蓬勃发展的过程中,我国还面临着许多的问题,从外部环境来说我国信托业面临法律基础薄弱,监管机制不健全,制度不完善,竞争加剧等问题。而从信托业内部来看,我国信托业也面临着产品单一,人才不足,风险控制能力不足等问题。这些问题严重阻碍了我国信托业的发展,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成为我国信托业发展的首要任务。
【关键词】信托业 问题 反思
自1979年以来,我国的信托业经历了30多年的发展,信托业务在我国逐渐复苏并不断壮大。但是由于我国的信托业在改革开放之前并没有可以借鉴的经验,以及我国的信托一开始就不同于英美等发达国家。我国的信托一开始就是以融资为目的,先于实体经济的发展而展开的,而英美等主要发达国家的信托业是以财产管理为主要目的,是以实体经济为导向的信托,在几百年的发展历程中已经形成了完整的法律体系以及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因此,我国的信托业始终处于摸着石头过河,不断的经历了大起大落,但是却始终混乱的局面。
对于发达国家而言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共同构成了金融业的四大支柱,各自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中信托业从实质来看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财产管理制度,是经济领域中唯一可以横跨货币、资本和实业市场的行业,具有其他三大行业无法比拟的天然优势。但是在我国,金融业却始终处于“三缺一”的状态。在我国,信托业的发展无论是规模的扩大还是从制度的完善等方面,都远远滞后于银行、证券和保险行业。法律基础薄弱,制度不完善,监管不力,市场定位不明确,社会信誉度不高,人才缺失等是我国信托
业面临的主要难题,严重阻碍了我国信托业的发展,因此我国迫切需要一个完整的方案来解决这一系列的问题。
法律基础薄弱
英美等发达国家的信托业从产生到发展,经历了几百年的沉淀,早已形成了一整套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为信托业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就连日本,作为一个后起之秀也先后颁布《信托法》、《信托业法》、《贷款信托法》、《证券投资信托法》、《抵押合同债务信托法》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使得日本国内每一项信托业务都有法可依。而我国从1979年恢复开展信托业以来经历了长达22年之久的立法“真空”,直到2001年《信托法》的颁布才使得我国信托业的发展有了法律依据。但直到现在,我国对信托业的标准也仅限于“一法两规”〔《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方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方法》〕,薄弱的法律基础使得我国信托业的发展始终处于尴尬的局面,严重阻碍了我国信托业务的开展。
除此之外,法律配套制度的滞后也是我国信托业面临的一大难题。我国的信托业自成立以来就缺乏与之相适应的税收制度。基金、证券、银行等其他金融业务在我国都有相适应的税收制度,有效的防止了双重税收。但是在信托领域,我国却依然存在着严重的双重税收现象,这极大地提高了信托业的运营成本,同时也加大了信托监管的难度。
在我国,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都有自己的监督管理机构。“一行三会”的主要监督管理职能也只是针对以上三大业务。因此我国信托的监管一直处于银行监管的附属地位,缺乏专门的监督管理机构。并且长期以来,我国不断强调的是对于信托违约的监督管理,侧重于对信托公司资产负债,信用等级的监督,而缺乏对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的本质的监督。虽然可以从一定程度上保障委托人的财产安全,但是却无法保障委托人获得一定收益
的目的。
信托的实质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信”是“托”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在信托业的发展过程中必须树立良好的信誉,获取广阔投资者的信任。在我国,一方面传统的储蓄观念根深蒂固,信托作为一种新的产品,尚未得到广泛接受;另一方面,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缺陷导致信托业的发展先天不足,而在信托业发展的30多年之中违规经营广泛存在,不良资产居高不下,信托公司破产屡见不鲜,这使得信托业在先天不足的情况下,后天的发展有又无以为继,社会信誉较低很难获取投资者的信任,难以取得较大的发展。
我国信托“一法两规”中规定了“信托投资公司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时, 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 份( 含200 份) , 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 万元( 含5 万元)”。这一规定极大地限制了我国中低收入人群进入信托领域。较高的进入门槛,使得信托相对于基金、证券而言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
信托的主要业务是资产管理。在我国资金信托是信托业的主打产品。但是在理财市场上,信托面临着来自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的竞争。与这些行业相比,信托市场进入门槛高,规模较小,不能公开宣传,只能私募发行,社会信誉度偏低等都使得信托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很难保持市场份额。
从产品领域来看,虽然近年来,在信托业我国出现了不少的创新产品,但是绝大部分的产品仍旧集中于基础及公用设施、房地产、金融证券三大领域,其他领域的产品或创新产品少之又少。真正按照客户需要创新的信托产品并不多见。此外,我国的信托投资手段仍旧以间接投资为主,直接参股和收购的现象很少,单一的产品以及投资手段使得信托的吸引力不足,也并不能获得比其他理财产品更高的收益率。
信托作为“金融业中的高技术产业”,属于知识密集型产业,对于人才素质要求较高。但是目前在我国却缺乏健全的信托人才培养机制。在各大高校中信托一直作为一门附属课程,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在社会中业没有专门的信托培育机构。这使得信托业缺乏高素质人才,对法律、业务的不清楚,服务不到位,销售能力低导致信托业务的开展经常面临困难。
和其他的金融行业一样,信托业的经营与管理也存在着较大的风险。但是目前我国的信托公司往往不具有较高的风险意识具体表现为:并未认真落实“一法两规”的规定,违规操作时有发生。内部制约机制匮乏,并未做到机构、高管、人员严格分开,甚至没有专门的信托部门,无法做到自有资产与信托财产的别离,更有甚者,资金财产账簿常常处于混乱不堪的局面。
3.我国信托业发展问题的启示
一直以来信托业在我国金融领域始终处于较为尴尬的局面,一行三会等金融监管机构发布的《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都作出了较明确的规定,甚至对作为小额贷款公司、担保机构和典当行都有提及,却唯独对信托业和金融租赁只字未提,这直接反映出信托业在我国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尽管有着30多年的历史,我国的信托业仍旧处于萌芽阶段。信托业在我国的发展可谓是“道阻且长”。针对我国信托业存在的问题,我们或许可以获得以下几点启示:
3.1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完善监督管理体系
针对我国信托法律基础薄弱的问题,我们可以借鉴国外信托立法经验,结合我国信托业发展的特点,加强信托立法,完善部门规章,形成完整的信托法律体系使得每一项信托
业务都有法可依。以此标准信托主体的行为。同时,建立独立的信托监督管理机构,最大限度的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能力,完善公司内部监督管理结构,形成内外结合,行业自律与监管双管齐下的监管机制。
3.2利用自身优势,展开同业合作
在我国,从各方面来看,信托业都无法与其他三大行业相比拟,但是作为金融业内唯一一个可以横跨货币、资本、实业三大市场的行业,信托业具有其得天独厚的优势。因此同保险、银行等行业开展同业合作将有利于信托行业的发展。信托公司可以利用银行销售自己的信托产品,开发能满足客户需要的信托创新产品。同时,与保险公司合作可以进一步保障客户资金的安全性,降低风险。与证券公司合作则有利于投资多元化,获得最优投机组合。
3.3加强人才培养,提高经营绩效
金融行业的竞争从很大程度上看是人才的竞争,服务的竞争。信托行业的发展必须依赖高素质的专业性人才。因此,可以在高校开设专门的信托课程,在社会上可以开办专门的信托业务培训机制。为信托业的发展提供储备人才。于此同时,信托公司的业务人员以及管理层应当接受定期培训,保证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以及能提供专业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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