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韩秀星
来源:《现代经济信息》 2017年第18期
摘要:本文对互联网金融融资模式进行简要说明,分析目前金融融资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希望能够为我国互联网金融融资活动的健康发展提供帮助。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融资模式;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27-0294-01
引言
互联网金融是在信息技术发展过程中,金融行业对信息技术的充分应用而发展起来的金融模式。因为各种金融形式仍在不断发展当中,互联网金融模式至今没有明确的定义,本文将互联网金融定义为利用互联网实现的金融活动,而互联网金融融资,即是在互联网技术支持下进行的金融融资活动。我国互联网金融融资活动已经广泛开展起来,其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值得我们进行深入思考。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融资的主要模式
1. 第三方支付平台模式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第三方支付平台广泛参与了互联网金融融资,其中的典型是支付宝平台的余额宝。余额宝通过互联网将各个散户的小额资金汇聚成大额资金,然后通过协议存款方式获得较高的存款收益率,再返还给用户,实际上,支付宝和银行都因此进行了融资。
2.P2P 小额信贷模式
信贷业务是网络金融中发展比较快速的业务,也是经典的融资模式,P2P 是网络信贷业务的典型,是目前年我国小微企业最常用的一种融资模式。P2P 即个人与个人之间形成的借贷,贷款申请者提供个人信息和资料,出资者了解信息、利息水平并决定是否借款。
3. 众筹融资模式
筹资方依托于网络平台上的大众筹集资金,同时依托实物方式、股权方式、期权方式、可转移债权等回馈模式,给其自身项目向广大公众出资人进行融资业务的运行机制即为众筹融资,这种融资活动托网络功能来构建由众多网民、天使出资人、创业出资人及建功立业者所组成的债权投资模式。
4.P2B 模式
P2B 融资模式是个人对非金融类企业进行借贷实现融资目的的一种模式,是我国互联网金融融资模式发展中的新兴势力,为中小企业拓宽了融资渠道并且给个人理财提供了更为灵活的模式,钱多多、人人贷等,都是典型的P2B 融资平台。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融资模式运行中的问题
1. 相关的金融法律不健全
互联网金融融资使需要资金的中小型企业有更多的渠道获得资金,实现企业的经营和发展,这无疑是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一种有效的模式。但是,互联网金融融资活动存在着较高的法律风险。相关调查显示,60% 以上的P2P 公司都没有明确的资金来源公示,同样,我国法律法规也没有相应的规章和条款对其进行监管;而对于新兴的P2B 融资模式,只有《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新型合规民间借贷机构法》中提到对这种融资形式的鼓励,以及参与融资活动的组织性质,并没有对这种融资模式提出其他具体的法律规定或者违法行为的衡量标准。相关的金融法律不健全,使我国网络金融模式运行面临着巨大的法律风险。
2. 融资缺乏监管使金融犯罪有机可乘
网络金融融资的主要目的是实现社会闲散资金的综合利用,参与融资活动的个人或者企业,都在融资过程中获得某些收益,融资需求者获得用于经营的资金,而投资者获得高于银行利息的利润。但是,由于网络金融融资不需要投资人对需求者的身份进行实际验证,申请贷款所需要的资料也比较简单,使得一些别有用心的犯罪分子有机可乘,通过融资进行诈骗活动。例如,众筹活动因为监管不足,在红极一时之后销声匿迹,或者直接是传销活动披上了“金融”的羊皮,不仅扰乱了金融市场的秩序,还使得部分投资者收益受损。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网络金融融多在互联网上进行,第三方担保力度有限,担保者和资金需求者之间也是客户关系,监管活动不独立,因此监管效果不佳。
3. 融资活动有较高的信用风险
融资活动显示出其金融价值在于借贷方将本息全部返还,投资者收取利息,中介方收取佣金。但是这样的金融活动结果的前提是借贷方、中介方和投资者都具有良好的信誉。然而,互联网金融并没有建立起完整的征信系统。以P2B 融资为例,个人很难对企业信用进行完整的调查,大多数的企业信用与企业法人相关,对于很多信用不良的企业来说,换个法人代表、换个注册名称,就可以再次进行融资,然后继续恶意拖欠借款,使网络金融机构无法收回利息和本金,形成大量的死账烂账,长此以往,致使这些金融机构难以为继,并且影响到投资者的经济收益。
三、对我国互联网金融融资模式的发展建议
1. 加快金融法律建设
我国应根据网络金融融资活动的发展状况和发展特征快速出台相关法律和法规,尽可能准确、精细地规定各种融资模式的运作资本、必要的担保条件等,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界定,在法律法规中明确网络金融融资行为不当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针对以往出现的恶性事件,对
不良金融活动和行为进行单独立法,只有这样,网络金融融资活动才能健康、有序地发展起来。
2. 建立全面的互联网融资监管体系
网络金融融资活动虽然在网络中进行,但实际上是作用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因此,并不能以其网络虚拟性为标准进行融资监管。网络金融融资与现实中的金融融资监管方式和监管原则、监管力度应该是等同的,即要使网络金融融资摆脱诈骗风险,需要建立全面的监管体系。例如,对网络金融活动建立单独的监管机构,使网络金融活动与实体金融活动在监管机制方面统一,这样一来,金融行业整体的发展才更加协调。
四、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互联网金融融资模式类型比较多且仍在发展之中,但是融资活动存在着法律问题、监管问题以及信用问题。加快互联网金融融资立法、实施全面的监管并依靠大数据建立征信系统,有利于互联网金融融资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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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韩秀星(1970-),男,汉族,山东日照人,本科,融资部部长,经济师,主要从事金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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