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考点汇总【四】
考点:证券经纪业务的概念与特点
(一)证券经纪业务的概念
证券经纪业务:在证券交易中,接受投资者委托,处理交易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的经营性活动。
证券经纪商: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买卖证券并以此收取佣金的中间人。 证券经纪商以代理人的身份从事证券交易,与客户是委托代理关系。证券经纪商必须遵照客户发出的委托指令进行证券买卖,其向客户提供服务以收取佣金作为报酬。
目前我国证券经纪商:在证券交易中代理买卖证券,从事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
(二)证券经纪业务的特点
(三)客户和证券经纪商的委托代理事项
1、接受并执行客户依照《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的方式下达的合法有效的委托指令;
2、代理客户进行资金、证券的清算、交收;
3、代理保管客户买入或存入的有价证券;
4、代理客户领取红利股息及其他利益分配;
5、接受客户对其委托、成交及账户内的资产及变化情况的査询,并应客户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
6、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规定的、证券公司可以代理客户进行的其他活动。
例题
证券经纪业务的特点有( )。
I、业务对象的广泛性 II、客户指令的权威性 III、投资交易的自由性 IV、客户资料的保密性 A.I、II、III B.I、III、IV C.II、III、IV D.I、II、IV 【答案】D
考点:证券经纪业务的营销管理
(一)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营销的主要内容
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的营销,是市场营销管理与证券经纪业务相结合的产物。在证券经纪业务营销过程中,证券公司提供的经纪业务服务和客户进行股票、债券、基金等证券类金融产品投资是不可分割的,因此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是以证券类金融产品为载体的金融服务营销。
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主要包括:
1、客户招揽
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通过营销渠道,与客户建立关系并促成交易的过程。
2、客户服务
客户服务贯穿于证券公司营销活动的始终。
证券公司通过营销人员开发市场、招揽客户,仅仅是证券公司经纪业务拓展的第一步,证券公司及其营销人员只有通过提供优质的服务,才能与客户建立长期的关系,奠定有广度和深度的客户基础,才能达到业务拓展和提升市场占有率的目标。
在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中,客户服务主要包括交易通道服务、有形服务和信息咨询服务等
附加服务。
考点:证券经纪业务的营运管理
(一)账户管理
证券经纪业务中客户账户主要包括:
客户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资金账户
代理中国结算开立的各市场证券账户
代理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开立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经核准允许受理的其他金融产品账户
1、账户开立的总体要求
(1)证券公司为客户办理开户,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审慎原则,审核客户身份的真实性,确保客户资料真实、准确和完整;
(2)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客户账户开户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3)证券公司可以在经营场所内为客户现场开立账户,也可以通过见证、网上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为客户开立账户。
2、账户开立的业务规则
(1)证券公司在受理客户开户申请时,应当要求客户出具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并采取必要措施对客户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证券公司在受理机构客户和自然人客户委托他人代理开户时,应当要求代理人出具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文件,并釆取必要措施对代理人身份的真实性及有效性进行审核。自然人客户委托他人代理开户的,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文件。
(2)客户账户开立前,证券公司应当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相关业务规则和开户协议等内
容,并将风险揭示书交由客户签字,按规定履行投资者教育职责。
客户委托他人代理开户的,证券公司应釆取必要措施对客户本人和代理人进行投资者教育。
(3)客户账户开立前,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了解客户情况,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并将评估结果以书面或电子方式记载和保存。
(4)证券公司应当釆取有效措施对客户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5)证券公司应当校验同一客户不同账户的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关键信息,确保账户实名对应且信息一致。
(6)证券公司应在验证客户身份、与客户签署开户相关协议、审核客户资料合格后,方可为客户开立资金账户及对应的其他账户,并按规定同时为客户办 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手续。
(7)证券公司应当统一组织回访客户,对新开户客户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回访,对原有客户的回访比例应当不低于上年末客户总数(不含休眠账户及中止交易账户客户)的10%。客户回访应当留痕,相关资料应当保存不少于3年。
考点:沪港通、深港通业务
为加强中国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联系、推动资本市场双向开放等,也为内地和香港投资者通过当地证券公司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提供途径,我国于2014年推出了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包括: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一)沪港通
2014年4月10日,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联合公告》,决定原则批准上交所、联交所、中国结算、香港结算公司开展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即“沪港通”机制。
1、沪港通定义(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委托上交所会员或联交所参与者,通过上交所或者联交所在对方所在地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股票。包括:
1)沪股通:香港投资者委托香港经纪商,经由联交所设立的证券交 易服务公司向上交所进行申报,买卖上交所上市的股票。
2)港股通: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交所设立的证券 交易服务公司向联交所进行申报,买卖联交所上市的股票。
2、沪港通可交易的证券品种
沪股通股票包括以下范围内的股票:
(1)上证180指数成分股;
(2)上证380指数成分股;
(3)A+H股上市公司的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在上交所上市公司股票风险警示板交易的股票(即ST/ST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以外币报价交易的股票(即B股)和具有上交所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的股票,不纳入沪股通股票。
考点:科创板
我国于2019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
(一)科创板定位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新设科创板,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主要服务于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
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髙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互联网、大数据、 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制造业深度融合,具体行业范围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并适时更新。
(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2019年3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明确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的具体条件:
1、个人投资者: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并且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2、机构投资者:可直接申请开通科创板股票交易权限。
投资者仅需向其委托的证券公司申请,在已有沪市A股证券账户上开通科创板股票交易权限即可,无须在中国结算开立新的证券账户。
(三)交易机制特别规定
1、引入盘后固定价格交易
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指在竞价交易结束后,投资者通过收盘定价委托,按照收盘价买卖股票的交易方式。此方式既可以满足投资者在竞价撮合时段之外以确定性价格成交的交易需求,又有利于减少被动跟踪收盘价的大额交易对盘中交易价格的冲击。
2、优化融券交易机制
为了提高市场定价效率,着力改善“单边市”等问题,科创板将优化融券制度。科创板股票自上市首个交易日起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且融券标的证券选择标准将与A股有所差别。
3、新增两种市价申报方式
为便于投资者参与交易,降低现有的两种市价申报方式下投资者的成交风险,新增本方最优价格申报和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两种市价申报方式。
4、放宽涨跌幅限制
将科创板股票的涨跌幅限制放宽至20%。为尽快形成合理价格,新股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
5、调整单笔申报数量
对于市价订单和限价订单,规定单笔申报数量应不小于200股,每笔申报可以1股为单位递增。市价订单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为5万股,限价订单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为10万股。
6、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微观交易机制
为防止过度投机炒作,维护交易秩序,对有效申报价格范围和盘中临时停牌情形另行规定;实施差异化的最小价格变动单位,依据股价高低,实施不同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以降低低价股的买卖价差。
7、调整交易信息公开指标
由于科创板股票实行不同的涨跌幅限制,因此对股票异常波动的个别参数进行了调整。
8、交易行为监督方面
明确了投资者参与交易的审慎、分散化原则,避免自身交易行为影响股票交易价格正常形成机制;强化了交易所会员即证券公司对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的管理责任。
考点:存托凭证与沪伦通
(一)存托凭证
1、存托凭证定义
存托凭证(Depositary Receipt, DR):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参与存托凭证发行,依法履行发行人、上市公司的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发行人条件
(1)《证券法》第13条关于股票公开发行的基本条件;
(2)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公司,公司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3)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且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4)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
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5)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6)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信誉良好,符合公司注册地法律规定的任职要求,近期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3、信息披露
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具有股东投票权差异、企业协议控制架构或者类似特殊安排的,应当在招股说明书等公开发行文件显要位置充分、详细披露相关情况, 特别是风险、公司治理等信息,并以专章说明依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定的各项措施。
考点:证券经纪业务的主要风险及其防范
(一)证券经纪业务的主要风险
证券经纪业务的风险,是指证券公司在开展证券经纪业务过程中因种种原因 而导致其自身利益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按风险起因不同,经纪业务的风险主要包括:
合规风险
管理风险
技术风险
1、合规风险
证券公司在经纪业务活动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行业公认并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等行为,可能使证券公司受到法律制裁、被采取监管措施、遭受财产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合规风险的主要情形:
(1)为客户开立账户时不按规定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或者未在业务合同中载入规定的必备条款;
(2)在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之前未按规定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并以书面方式向其揭示投资风险;
(3)客户开立账户时未按规定程序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
(4)违反规定为客户开立账户;
(5)将客户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
(6)不按规定存放、管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违反规定动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7)客户资金不足而接受其买入委托,或客户证券不足而接受其卖出委托;
(8)向客户推荐的产品或者服务与所了解的客户情况不相适应;
(9)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对证券价格的涨跌或者市场走势作出确定性的判断;
(10)在经纪业务营销活动中违反规定委托或招聘不具有受托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或者产品销售活动;
(11)不按规定建立并有效执行信息査询制度、客户回访和投诉处理制度等。无法对营销人员在客户开发、客户招揽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有效管理。客户在营业时间不能随时查询其账户及交易信息和公司业务经办人及证券经纪人执 业信息;
(12)违反规定在法定营业场所之外办理客户账户管理相关业务;
(13)在法定营业场所之外设立交易场所为客户提供现场委托服务;
(14)超出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相关产品的营销活动、经营未经批准的业务;
(15)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或者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
考点: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
1、《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予以处罚,具体详见该条例“第一章证券市场基本 法律法规”中“第七节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
2、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
证券公司及证券营业部违反《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视情况依法釆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责令处分有关人员、暂停核准新业务、限制业务活动等监管措施。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中国证监会《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经纪人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的证券经纪人依法予以处罚,具体详见本书“第二章证券经营机构管理规范”“第 五节从业人员管理”的相关内容。
(二)监管措施
1、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证券公司开立客户账户规范》的有关规定
中国证券业协会应组织对证券公司执行该规范的情况进行执业检査。对违反该规定的证券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视情节轻重对其釆取谈话提醒、警示、责令 整改等自律管理措施并记入其诚信档案;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况对其釆取行业 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或取消协会授予的业务资格、暂停部分会员权利、取消会员资格等纪律处分并记入其诚信档案。
2、中国结算发布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 的有关规定
对违反该规则的开户代理机构及其网点,中国结算视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口头警示、书面警示、约见谈话、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或终止开户代理机构 或网点的开户代理业务资格;终止开户代理机构或网点的开户代理业务资格、提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釆取相关监管措施等自律管理措施,并根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中国结算的有关规定记入诚信档案。
3、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分部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会员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
对于会员违反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权釆取责令改正的自律措施,并视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在会员范围内通报批评、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谴责、暂停或者限制交易、取消交易权限、取消会员资格等纪律处分措施。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釆取上述纪律处分时,可视情况通报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
例题
【1】证券公司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个月内,向证券监管机构报送年度报告。
A.1
B.2
C.3
D.4
【答案】D
【解析】证券公司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证券监管机构报送年度报告。
考点:法律法规概述
(一)法律、行政法规
《证券法》“第六章 证券公司”“第八章 证券服务机构”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作了原则性规定;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控制”“第一节 一般规定”对证券公司证券投 资咨询业务作出了一般规定。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人员的资格管理、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规范、罚则进行了规定。
(二)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
《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
《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使用香港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暂行规定》
考点: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顾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概念和基本关系
(一)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顾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概念
1、证券投资咨询
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人员以下列形式为证券投资人或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等直接或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
(1)接受投资人或者客户委托,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
(2)举办有关证券投资咨询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
(3)在报刊上发表证券投资咨询的文章、评论、报告,以及通过电台、电 视等公众传播媒体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
(4)通过电话传真电脑网络等电信设备系统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形式。
2、证券投资顾问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 动。
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
投资的品种选择
投资组合
理财规划建议
3、发布证券研究报告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对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价值、市场走势或者相关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形成证券估值、投资评级等投资分析意见,制作证券研究报告,并向客户发布的行为。
证券研究报告主要包括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价值分析报告、行业研究 报告、投资策略报告等。
证券研究报告可以采用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
考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人员资格管理
(一)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格管理
1、单独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5名以上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同时从事证券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10名以上取得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其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1名取得 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
2、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3、有固定的业务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通讯及其他信息传递设施;
4、有公司章程;
5、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6、具备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证券投资咨询人员资格管理
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必须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并加入一家有从业资格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后,方可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证券投资咨询人员不得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执业。
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分为两类:
1、在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上署名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分析师。
2、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
同一人员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和证券投资顾问。
证券投资咨询人员符合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的申请条件的,中国证券业协会通过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向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备案后,颁发执业证书,并在协会的互联网站公告。
考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有关规定
(一)基本原则
1、独立原则
从组织设置、人员职责上,将证券研究报告制作发布环节与销售服务环节分开管理;制
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相关人员,应当独立于证券研究报告相关销售服务人员;证券研究报告相关销售服务人员不得在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前干涉和影响证 券研究报告的制作过程、研究观点和发布时间。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制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不受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利益相关者的干涉和影响。
2、客观原则: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制作证券研究报告应当坚持客观原则,避免使 用夸大、诱导性的标题或用语,不得对证券估值、投资评级作出任何形式的 保证。
3、公平原则: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公平对待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对象,不得 将证券研究报告的内容或者观点,优先提供给公司内部部门、人员或特定对象。
4、审慎原则: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制作证券研究报告应当釆用严谨的研究方法和分析逻辑,基于合理的数据基础和事实依据,审慎提出研究结论。
考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有关规定
(一)基本原则
1、守法合规
2、诚实信用
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勤勉、审慎地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3、忠实客户利益
不得为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
不得为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
不得为特定客户利益损害其他客户 利益。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就同一问题向不同客户提供的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应当一致,就同一问题向社会公众和其自营部门提供的咨询意见应当一致,不得为自营业务获利的需要误导社会公众。
(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关键环节的规范要求
1、了解客户环节的规范要求
证券公司、证券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关键环节的规范要求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按照公司制定的程序和要求,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投资需求与风险偏好,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并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载、保存。
2、风险揭示环节的规范要求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告知客户下列基本信息:
(1)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投诉电话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等;
(2)证券投资顾问的姓名及其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编码;
(3)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
(4)投资决策由客户作出,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
(5)证券投资顾问不得代客户作出投资决策。
考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向社会公众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活动的有关规定
(一)资质要求
任何机构或个人从事就证券市场、证券品种的走势、投资证券的可行性,以口头、书面、电脑网络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形式向公众提供分析、预测或建议的业务,必须先行取得中国证监会授予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或者证 券投资咨询人员执业证书。
(二)基本原则
1、不得以虚假信息、内幕信息或者市场传言为依据向客户或投资者提供分析、预测或建议。
2、预测证券市场、证券品种的走势或者就投资证券的可行性进行建议时需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据,不得主观臆断。
3、证券投资分析报告、投资分析文章等形式的咨询服务产品不得有建议投资者在具体证券品种上进行具体价位买卖等方面的内容。
4、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不得参加媒体等机构举办的荐股“擂台赛”、模拟证券投资大赛或类似的栏目或节目。
5、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有权拒绝媒体对其所提供的稿件进行断章取义、作有损原意的删节和修改,并自提供之日起将其稿件以书面形式保存 3年。
6、证券投资咨询执业人员向公众提供证券投资分析报告、投资分析文章等形式的咨询服务时,须先行取得所在机构的同意或认可。
(三)执业回避
1、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开发行证券的企业的承销商或上市推荐人及其所属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证券投资咨询执业人员(包括自有关证券公开发行之 日起18个月内调离的证券投资咨询执业人员),不得在公众传播媒体上刊登或发 布其为客户撰写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也不得以假借其他机构和个人名义等方式 变相从事前述业务。
2、证券公司的自营、受托投资管理、财务顾问和投资银行等业务部门的专业人员在离开原岗位后的6个月内不得从事面向社会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3、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其执业人员在知悉本机构、本人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有关证券有利害关系时,不得就该证券的走势或投资的可行性提出评价或建议。
4、中国证监会根据合理理由认定的其他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
(四)信息披露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其执业人员在预测证券品种的走势或对投资证券的可行性提出建议时,应明确表示在自己所知情的范围内本机构、本人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所评价或推荐的证券是否有利害关系。
考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
咨询业务的规范要求
(一)“荐股软件”的概念
具备下列一项或多项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功能的软件产品、 软件工具或者终端设备:
1、提供涉及具体证券投资品种的投资分析意见,或者预测具体证券投资品种的价格走势;
2、提供具体证券投资品种选择建议;
3、提供具体证券投资品种的买卖时机建议;
4、提供其他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
具备证券信息汇总或者证券投资品种历史数据统计功能,但不具备上述功能的软件产品、软件工具或终端设备,不属于“荐股软件”。
(二)资格管理
向投资者销售或提供“荐股软件”,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属于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许可,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三)基本原则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误导、欺诈客户,不得损害客户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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