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公司对保理业务应收账款的管理,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流程控制、规范业务操作,提高应收账款管理能力,降低坏账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制定的其他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管理\"是指,我司与应收账款债权人签订《商业保理业务合同》后,根据合同约定,围绕受让应收账款而开展的应收账款管理账户建立、应收账款导入、应收账款日常管理、风险预警、应收账款催收及纠纷解决等综合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卖方”是指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一方,是应收账款的债权人;本办法所称“买方”是指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一方,是应收账款的债务人.
第四条 业务部、风控部、财务部和综合管理部共同开展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催收等工作.
第二章 账户建立与应收账款导入
第五条 业务部与卖方企业签订的《商业保理业务合同》应提交风控部备案登记;综合管理部根据经备案登记的《商业保理业务合同》为卖方企业在公司数字管理平台中建立应收账款管理账户(即销售分户账)。 我司受让应收账款并为卖方建立应收账款管理账户是我司开展保理业务的基础.
第六条 我司可以仅为卖方企业提供应收账款管理或应收账款催收服务,亦可以同时为其提供应收账款融资或为买方提供信用担保等多项服务。我司为卖方企业提供应收账款管理服务,并不意味着一定要为其提供保理融资.
第七条 我司为卖方提供全面应收账款管理服务的,卖方需将现有所有应收
账款进行并账,制作《应收账款清单(未清偿部分)》(附件一)列明应收账款编号、交易合同编号、发票编号、应收账款金额、到期日期、应收账款总额等内容,并提供交易合同原件、物流单据、验收清单、会计账务及会计原始凭证等材料,将经并账处理后的应收账款一次性转让给我司.我司应将上述受让应收账款导入至卖方应收账款管理账户。
我司仅为卖方提供应收账款管理及催收服务,但不提供保理融资服务的,业务部应对受让应收账款进行全面检查与核实,着重查明逾期的、未发货的、买方破产的、债权不完整的、存在争议的应收账款的情况,全面准确掌握卖方应收账款的质量及卖方的业务情况。
第八条 我司仅就卖方用于获取保理融资的应收账款,为其提供应收账款管理服务的,卖方仅需就该部分应收账款做并账处理并转让给我司,单笔应收账款转让的无需进行并账处理。卖方应当制作《应收账款清单(融资转让部分)》(附件二),列明应收账款编号、交易合同编号、发票编号、应收账款金额、到期日期等内容,并提供交易合同原件、物流单据、验收清单、会计账务及会计原始凭证等材料.我司将受让应收账款导入至卖方应收账款管理账户,并根据保理合同约定向卖方提供保理融资.
第九条 我司受让卖方的应收账款并将其导入应收账款管理账户后,我司应通知卖方由卖方单独或由卖方与我司联合,向买方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
如买方对《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所载债权存在异议的,我司应暂停开展保理业务及时查明情况并告知卖方,督促卖方出面与买方进行对账或协商。买方撤回异议后,根据保理申请人的申请,恢复开展保理业务。
第三章 应收账款日常管理
第一节 账户管理与收款
第十条 业务部、风控部和财务部负责台账的记录,综合管理部负责应收账款管理账户的维护和导入工作。台账记录我司、卖方、买方三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变动情况,控制卖方授信额度使用,并根据账户的表现和变化趋势定期提供对账单和相关的销售和财务分析报告。
第十一条 风控部应在每月月末向每个买方和卖方提供《应收账款管理报告》
(附件三),标明尚未到期但即将到期以及已经到期或逾期未付的应收账款。《应收账款管理报告》不仅能起到对账作用,而且可以提示买方恰当安排未来的资金,从而对买方的应付账款管理起到一定的辅助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有预先催收的性质.
第十二条 业务部人员根据《应收账款管理报告》,在应收账款到期前一周内向买方企业发出付款提示;针对大额和集中到期的应收账款应尽早与买方沟通,或向卖方进行提示,使二者做好相应的时间安排。
第十三条 我司收到买方支付的款项,应做入账处理,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及时注销相应的应收账款及对应的发票。同时,我司应将已清除的应收账款所对应的交易合同原件、发票、物流单据、验收清单等材料退还给卖方,相关材料的复印件保留至保理业务结束后5年。
第十四条 我司应每周向卖方提供有关买方回款情况的统计报告,详细记录买方的付款情况,说明有无迟延付款或逾期未付、逾期应收账款催收进展等情况,以便我司与卖方之间进行对账,并及时发现坏账风险。
第十五条 我司在核定的卖方国内保理融资额度内办理保理融资业务,在业务过程中,经办部门应根据卖方和卖方的资信状况、业务需求及进展来控制和调整额度的使用,对于资信下降或有不良付款记录的,应立即调减额度或停止使用额度。
第二节 间接付款的预防与应对
第十五条 我司应谨慎防范买方企业发生间接付款的行为。间接付款是指买方未将款项直接支付至《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指定的付款账户,而是将款项支付给卖方企业的付款行为,例如买方企业以签发支票或者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向卖方支付款项,或者直接将款项汇入卖方银行账户等.
第十六条 我司应采取措施,防范买方企业发生间接付款的行为,具体而言,可以采取以下预防措施:
(1)我司应确保债权人已采取稳妥有效的方式,向债务人通知了标的应收账款转让事宜。一般宜采取债权人与我司联合通知的形式,不得采取由我司单独通知的形式。由债权人单独通知的,我司应及时向债务人确认是否已收到卖方的债权转让通知,必要情况下,应要求买方在通知书回执上签署印鉴并寄回,以防卖
方弄虚作假.
(2)应收账款转让的具体通知的方式一般应为邮寄通知或当面通知,且均应当获得并保留相关的书面凭证,如邮寄存根、签收回执、书面确认函等。如果合同双方在交易合同中指定了联系邮箱的,亦可以以邮件方式通知,并注意保存通知的邮件.
(3)我司应确保受让的每一笔应收账款均已向债务人发出了《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具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逐笔通知或概括性一次通知的方式.采用概括性通知的方式时,需要明确指明应收账款的期间、金额以及基础交易内容,便于买方及时确认概括性通知当中的具体应收账款。
(4)《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应明确载明标的应收账款债权人名称、债务人名称、受让人名称(我司)、交易合同编号、发票编号、应收账款金额、应收账款到期日期等;明确表明债权人将标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我司的意思;指定我司的账户为新的付款账户(即“保理专户\"),并指令债务人向该账户支付款项;提醒债务人,未经我司书面同意,基础交易合同买卖双方均不能以任何方式变更该付款账户;根据具体保理业务情况,无法以我司抬头银行账户作为保理专户的,我司应采用虚拟子账户的方式;无法变更原付款账户时,我司应实际控制该付款账户,如将该账户设为共管账户、取消该账户的网上交易功能、对资金进行监控等方式;若以商业票据形式进行付款的亦应以我司为收款人或被背书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中还应释明债务人间接付款的行为,并不产生债务清偿的法律效果,亦不能免除其向我司付款的法律责任,同时我司作为新的应收账款债权人,可以要求相应的违约责任。
(5)业务部客户经理应经常与卖方和买方保持联系,尤其是应收账款临近到期前以及与新客户合作初期,以便及时得知任何不利的付款信息.
(6)风控部人员应根据《应收账款管理报告》定期对账,及时发现间接付款,重点关注到期未付的应收账款是否已发生间接付款的情况。对于大额应收账款或集中到期的应收账款,业务部客户经理应提前5日提示买方事先做好资金安排。
(7)应收账款到期前,买方向卖方提前付款的间接付款,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业务部、风控部人员应保持警惕,尽量防止此类情况出现。
第十七条 买方已经发生间接付款的,我司应及时查明发生间接付款的原因,并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应对:
(1)我司发现买方企业将应收账款直接支付给卖方企业时,应立即通知卖方企业将款项归还至我司指定的保理专户。
(2)业务部应及时查清发生间接付款的原因,并填写《异常付款情况调查表》(附件四)提交至综合管理部和风控部备查。
(3)业务部根据调查的结果,区分不同情况与买卖双方进行沟通,督查企业按要求付款,确保不再发生类似情况:
若是因为买方企业疏忽大意导致的间接付款,我司可采用较为温和的措辞对买方企业进行善意提醒;
若是因为买卖双方沟通不畅或者与基础交易有关的其他原因导致的间接付款,我司应要求卖方立即与买方进行协商,保证买方今后遵循我司要求付款,不再出现类似现象;
若买方一再发生间接付款或者经卖方出面沟通仍然无效的,我司应判断买方的付款意愿及付款能力,并及时启动应收账款反转让措施,将未受偿部分应收账款反转让给卖方;
若情况进一步恶化的,我司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买方发生间接付款时,综合管理部人员应在应收账款管理系统中做相应记录,将该笔应收账款及买卖双方列入预警名单,时刻监控该笔应收账款的风险。
第三节 应收账款风险
第十八条 应收账款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买方信用风险、卖方信用风险、基础交易导致的风险、欺诈风险及保理业务操作风险.
(一)买方信用风险:买方资信差,财务状况差,到期不能偿还应收账款. (二)卖方信用风险:交易标的商品不适合办理保理,商品适销性较差、易引起商业纠纷,卖方履约能力差。在反向保理业务中,需要着重对卖方信用风险进行审查。
(三)基础交易导致的风险:基础交易合同不真实、基础交易卖方履约有瑕疵。
(四)欺诈风险:无真实贸易背景,卖方单方或买卖双方以伪造单据骗取保
理公司融资。
(五)操作风险:在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过程中,保理公司业务人员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保理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进行业务操作。
第十九条 我司综合管理部负责具体应收账款及保理业务纠纷预警制度的建立。
第四章 应收账款催收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催收”是指,债务人到期未偿还标的应收账款款项,我司采取相应措施对该逾期应收账款进行催告追收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应收账款催收从应收账款到期且买方未按期支付相应款项开始,具体催收方式及催收周期,需要根据卖方的需要、买方的资信情况、双方交易记录及交易关系、行业惯例、区域交易习惯、事态发展情况等多种因素进行综合考虑而确定.
第二十二条 应收账款催收所采用态度的强硬程度,需考虑卖方客户关系维护方面的需要.在尚有回旋余地的情况下,我司应尽可能避免破坏买卖双方间良好的交易关系,根据《保理业务合同》约定,卖方承担应收账款催收的协助义务,我司可以要求保理申请人协助催收相应的应收账款债权.
第二十三条 我司在向买方进行催收之前,应将买方未按期付款的情况通报给卖方,并告知其即将进行应收账款催收及催收的方式。如卖方企业提出合理解决方案或者建议的,我司可以视情况予以采纳。如卖方企业愿意协助催收的,我司应与其做好沟通与配合。如此时发现买方已经发生间接付款,应采取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间接付款应对措施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应收账款催收一般宜采用如下催收方式和流程:
(1)应收账款到期买方仍未付款时,我司应向买方发出《应收账款逾期催收函》(附件五),列明逾期应收账款编号、交易合同编号、发票编号、到期日期、逾期金额,并使用恰当的措辞提示买方及时付款。
(2)第一份催收函发出后,如买方在合理期间内仍未付款,我司应及时发出第二份《应收账款逾期催收函》,且所用措辞应较第一份催收函有所加重。具体间隔期间,我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每隔一周、每隔10天等。
(3)第二份催收函发出后,如买方在合理期间内仍未付款,业务部应采取
电话催收方式进行催收,同时准备发出第三份《应收账款逾期催收函》.函件中应表明如买方仍不及时付款,我司将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的态度。
在发出第三份催收函之前,我司应将催收函副本发送给卖方,征求卖方的意见。如卖方不同意通过诉讼解决,我司应要求卖方按保理合同约定通过反转让措施转回未清偿部分应收账款并支付反转让价款.
(4)第三份催收函发出后,买方仍未及时付款,且卖方不配合未清偿部分应收账款反转让的,我司应及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章 利益保障及纠纷解决
第二十五条 我司为维护自身利益,控制坏账风险,应在开展保理业务过程中,设计完备的风险缓释措施。
第二十六条 我司一般应以开展有追索的保理业务为原则,以开展无追索的保理业务为例外。
第二十七条 在有追索保理业务中,我司应要求卖方企业为保理合同项下卖方接受我司应收账款反转让的义务提供抵押、质押、保证金或者第三人保证.同时,我司应查明买卖双方基础交易合同中,买方是否为基础交易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上述担保措施均构成对我司利益的保障。
第二十八条 在无追索保理业务中,如买方在基础交易合同中未提供担保措施的,我司应与买方签订补充担保协议,由买方提供抵押、质押或第三人保证,为其在基础交易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 我司可以通过采取应收账款反转让措施或向买方催收两种方式,保障自身的权益。在上述两种措施均无法实现债权的情况下,我司可以采取法律手段。
第三十条 在纠纷解决过程中,我司应注意与买卖双方做好沟通和交流。一般应先采取较为温和的方式解决纠纷,如协商、调解等;仅在一方经营情况恶化、出现破产风险等紧急情况或经催收、协商、调解等手段均无法收回款项的情况下,可以采用法律诉讼或仲裁的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制定,由我司负责解释和维护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一:
应收账款清单(未清偿部分)
统计日期:201【】年【】月【】日
序号 1 2 3 4 债务人 基础交易合同 发票金额合计 应收账款金额合计 发票号 票面金额 应收账款金额 付款条件 最晚付款日
附件二:
应收账款清单(融资转让部分)
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根据我司与贵司于201【】年【】月【】日签订的编号为【】号的《【】保理业务合同》,我司现将我司对【】有限责任公司(即债务人)享有的如下应收账款转让予贵司:
合同编号 发票金额合计: 应收账款金额合计:
申请人(盖章):
【】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盖章):
201【】年【】月【】日
应收账款金额 发票号码 最晚付款日 付款条件 附件三
xxx项目
应收账款管理报告
统计日期:201【】年【】月【】日
序号 债务人 基础交易合同 发票号 票面金额 应收账款金额 付款条件 最晚付款日 即将到期的应收账款 1 2 3 4 发票金额合计 应收账款金额合计 已到期应收账款 1 2 3 发票金额合计 应收账款金额合计
附件四:
异常付款情况调查表
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据我部监测,我司与【债权人】签订的【】号《【】保理业务合同》项下存在债务人间接付款的情况,间接付款的应收账款信息如下:
基础交易合同 发票金额合计: 应收账款金额合计:
反馈人:____________________
201【】年【】月【】日
应收账款金额 发票号码 最晚付款日 付款条件
附件五
应收账款逾期催收函
编号:
致: 【】商业保理公司 自: 【债务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箱:【】
【债务人】:
贵方与【】(债权人)于【】年【】月【】日形成了编号为【____、____、____】的《 》,产生应收账款债权共计【】元.【】按照订单要求,已向贵方交付了前述订单项下货物,并经贵方相关业务人员签章和验收.
【】年【】月【】日【】与我司签订了编号为【】号的《【】保理业务合同》,将其对贵方享有的前述【】元应收账款债权全部转让给我司,并注明应收账款的到期日为【】年【】月【】日.
【】年【】月【】日,【】向贵方送达了编号为【】号的《【】转让通知书》,向贵方告知了前述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事实,并要求贵方将应收账款汇至指定的保理专户。贵方也于【】年【】月【】日向我司签发《回执函》,确认收到《【】》,并确认应收账款债权额度为【】元,同意将货款汇入指定的保理专户。以下是贵方确认的应收账款的基本信息:
合同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过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我司已经合法受让了【】对贵方享有的前述共计【】元的应收账款债权。但截止本催收函签发之日,贵方仍未支付任何款项.
应收帐款金额 到期日 发票号 现我司请贵方于【】年【】月【】日前,将应付货款【】元,以及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暂算至【】年【】月【】日)的逾期支付利息人民币 元,合计金额人民币 元,一并支付至下列指定保理专户:
户 名: 账 号: 开户行:
本次催款函不构成对任何权利的放弃与变更,我司望贵方在上述期限内足额向指定账户支付相应的款项,如贵方未按上述要求支付全部款项,我司将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该等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贵方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届时,我司除有权要求贵方承担高额的违约金并支付【我司】因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等一切合理费用。
如【我司】采取上述催收及诉讼措施,将会对贵方的声誉及公司正常经营造成的不利影响.另外,若贵方败诉,且拒不按时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按照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包括贵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将面临罚款、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人名单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方式予以公布,届时贵方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都会受到严重影响。
望贵方予以积极配合!
特此致函!
【】商业保理公司 201【】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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