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课程形成性考核册
学校名称: ____ ______ ___
姓 名: _ ____________
学 号:_____ ______
班 级: ____ ___
江苏广播电视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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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作业 得分 一、判断并改正(每题 2 分,共 20 分)
1.由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服务业发展程度都较低,因此,它们竭力主张将服务贸易列入“乌拉圭回合”谈判的议题,以便取得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利益。 ( X )
2.一国在一定时期内出口值与进口值之差额称为贸易差额,出口值大于进口值为净出口,进口值小于出口值为净进口。 ( X )
3.李斯特的保护贸易理论认为,保护关税使一国在价值上的损失足以由保护关税而带来生产力水平的提高来弥补。(√ )
4.由于各国气候条件不同,自然资源丰缺不一,因而各国都尽量生产适合于本国自然条件的产品,然后进行交换,这是国际分工形成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 ( X )
5.调拨价格又称转移价格,是跨国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按照国际市场价格相互拨交产品的价格。 ( X )
6.以1980年为基期,1990年某国的进口价格指数为120,出口价格指数为140,由此可见,该国的贸易条件较之过去明显恶化了。 ( X )
7.购买外国企业的股票是对外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之一,但如果购买外国企业股票达到一定比例,从而取得经营和管理的直接控制权的就成为对外直接投资。 ( √ )
8.重商主义主张国家干预经济,大力发展对外贸易。(√ )
9.战后,由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不断降低关税,各种非关税壁垒措施层出不穷,因此,关税已不再是资本主义国家保护贸易政策的一项基本措施。 ( X )
10.对于受补贴的倾销商品,进口国可以既征收反倾销税又征收反补贴税。 ( X )
二、 简答题(各10分,共 50 分)
1.签订合同的商品数量款应注意些什么问题?(10分) 答:(1)、根据需要和可能商定签约的商品数量,合同当事人双方签约的商品数量,既要充分考虑买方的需要和支付能力,又能充分考虑卖方的供应可能和运输能力以及市场行情的变化,以保证成效数量能够如期兑换,以防货款落空。 (2)合理规定溢短装条款。在某些农副产品和工矿产品的大宗交易中,由于商品的特性、生产、船舶结构、装载技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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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的原因,往往很难准确的按照合同规定的数量交货,因而合同中可规定适当的溢短装条款。但为防止卖方或买方利用此条款故意多装和少装,有的合同规定只有在适应船舶需要时,才能利用溢短装条款。对属于机动幅度内的溢短装部分的价格,可按合同价格计算,也可按装船时的价格计算。
(3)合同用词要明确、具体。规定商品的数量条款,应尽可能使用明确、具体的字眼应避免使用“大约”等笼统含糊的字眼,国际上对“约”数的含义,有的解释2.5%,有的解释5%有的解释10%,上下差距很大,故最好不要用“约”数。
2、根据提单收货人抬头的不同,提单可分为哪几种?分别如何转让?(10分) 答:根据提单收货人抬头的不同,提单可分为:记名提单、指示提单、不记名提单 《海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记名提单:不得转让;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不记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转让。”
3.签订商品包装条款应当注意哪些问题?(10分)
答:(1)包装的种类和材料。 包装的种类应当具体写明是散装、裸装,或是单件包装、集合包装,还要进一步写明单件包装、集合包装的具体种类及其造型。各种包装所用的材料,不仅应当具体写明包装主体是用木质、铁质、纸质,或是棉麻质、塑料制品等主要包装材料,而且还应当具体写明衬垫用料的材质。
(2)包装的方式。包装的方式,应当具体写明每件货物的重量和数量。
(3)包装供应方式。包装物有三种供应方式:一是卖方供应包装,与商品一同交付买方;二是卖方供应包装,但于交货后将包装物收回;三是买方先供应包装,卖方收到包装后发货。 (4)商品包装的毛重和体积要正确。商品包装的毛重和体积要符合运输公司和海关的规定。 (5)谨慎使用中性包装。中性包装,是指在商品的内外包装上不显示生产国别和厂家的一种特殊的包装,可分为定牌中性和无牌中性两种。
4、.战后区域经济一体化主要组织形式及其对国际经贸的影响如何?10分 答:战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主要组织形式包括:(1)优惠贸易安排(2)自由贸易区 (3)关盟同盟 (4)共同市场 (5)经济同盟 (6)完全经济一体化
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如下:(1) 促进经济一体化组织内部贸易的增长 (2)促进集团内部国际分工和技术合作的发展 (3)促进成员国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调整 (4) 增强和提高了经济贸易集团在世界贸易中的地位和力量 (5)对集团外的国家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 (6) 对非成员国贸易量的减少 (7) 对发展中国家出口及利用外资极其不利
5.简述李斯特保护贸易政策的主要内容。10分
答:李斯特保护贸易政策的主要内容:(1)李斯特保护贸易理论是以生产力理论为基础 (2) 而刨花政策的关键是保护关税 (3)对工业有选择地加以保护 (4) 李斯特保护贸易理论对于当时德国工业的发展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使德国在很短时间内赶上了英、法等早期资本主义国家。 三、案例分析(共 30 分)
1、××年,我方某出口公司与往来多年的非洲客户签订某大宗商品销售合同一笔,交货条件为当年12月起至次年6月,每月按等量装运××万米,凭不可撤销信用证自提单日后60天付款。
客户按时开来信用证,证上有关品名、规格、单价、总金额和总数量均与合同相符,但装运条件仅规定:“最迟装运期6月30日,分数批装出(To be shipped in several shipments)。”
我公司经办人员除于12月按合同原定的等量装出第一批外,因见来证并未规定“每月等量装运××万米”,为了“早出口、早收汇”,便不顾合同的原订装运条款,于次年1月底将一季度应交数量一批装船,我银行凭单议付;2月底又将二季度应交数量一批装清,我银行也凭单议付,并先后向开证行索汇,开证行审核单据认可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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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接到装船通知后,发现第二批和第三批货物装船时间和每批数量与合同上的交货条件相违背,即向我驻该地商务机构提出异议,以货物拥到造成仓租和利息等费用增加为理由,要求我公司赔偿损失,经过双方反复协商,最后我公司接受对方意见,同意将第二批和第三批的货款分别推迟四个月后付款了结。如按当时国际市场利率计算,我公司遭受相当于货值10%的损失。(15分)
答:本案例有三个问题值得研究:
第一:信用证和贸易合同二者是什么关系? 第二:买卖双方履约的主要依据是以何者为准? 第三:当信用证与合同不一致时应该怎么办?
1 按照一般业务程序,买卖双方签订贸易合同后,买方根据合同中支付条件的规定,向银行申请开出信用证,其中所列的条款要求,理应按照合同内有关条款 填列,所以贸易合同的条款一般反映在信用证上,可以说信用证是以贸易合同为基础。但是从法律观点来看,贸易合同和信用证是两个不同的各自独立的文件,贸易合同是约束买卖双方的法律文件,而信用证是约束开证行和受益人及其他当事人(如议付行,保兑行等)的法律文件。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指出:“信用证按其性质是独立于销售或其他合同之外的交易,虽然信用证可能以该合同为根据,但银行与该合同则完全无关,也不受其约束。”
以上说明信用证的基本职能是银行遵照开证人的请求承担在规定条件下的履行付款责任,从而为买卖双方提供信用和资金周转方便,以便业务的进行。它并没、也不可能约束代替买卖双方对合同全部条款的履行,贸易合同才是买卖双方的权力和义务的主要依据。
2 当买卖双方凭信用证交单时,只要做到准确、完整、及时,就有权向开证行收取货款。这是基于信用证给予受益人的权力。但从贸易合同来说,卖方对来证未包括的某些合同内容这是基于信用证给予受益人的权力,但从贸易合同来说,卖方对来证未包括的某些合同内容作出任意解释,在处理上与贸易合同有矛盾时,仍可能被视为违反合同的行为,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本例的来证上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每月等量装运XX W万米”但实际上对原合同的交货条件并没有改变,我公司如按照原交货条件执行,完全可以达到“证,同一致”,单证一致的目的。而我们却把合同规定一至六月等数量交货提前于一月和二月分两批全部装出,即使通过了银行这一关,但当买方以合同为依据提出异议时,我们是无法推卸责任的。
3 在业务实践中,国外来证内容与合同规定不相一致的情况是可能发生的。除了在文字上表述的不同,不影响我们按照原合同规定履约在外,如果遇到证上列出一些事先没有约定的条款,我们不拟接受或不易办到的,当然有权要求对方删除或修改。即使我们认为可接受的,也应根据性质,权衡轻重,区别对待。一般来说,如与合同中主要交易条件有重大出入,最好经过双方确认,作为原合同的修改,以避免引起误解。
总之,在履行出口的合同中,既要注意做到“单,证一致”,保证收汇安全又要注意符合“证,同一致”维护商业声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重合同,守信用”的对外贸易原则。不能只顾来证条款对我“有利”,便将原合同置之不理,这种做法,将可能带来不应有的纠纷。
2、我与外商以FOB价格条件签订一份进口合同,后因中东战争苏伊士运河被封,我船只好绕道好望角,未能按时交货。这时,英镑贬值,于是卖方以我方未按期接货为由要求涨价,并要我赔偿仓储费。问我方应如何处理?(15分) 答:1 买方不能接受卖方的要求。
2 战争属于社会原因造成的不可抗力事故,买方晚到装运港接货可以免责。 3 货币贬值不属于不可抗力,不能涨价或少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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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作业 得分 一、填空题(每题 1 分,共 15 分)
1、对外贸易额在数值上等于一国的(进口总额)和 ( 出口总额) 之和。
2、对外直接投资的四种形式是:办独资企业、收买并拥有外国企业的股权达到一定比例、同东道国办合资企业和投资者投资利润的再投资。
3、服务贸易于关贸总协定 乌拉圭 回合谈判中被首次纳入谈判议题,于 1994 年签订了服务贸易总协定。
4、 普惠制的特点是普遍性、 非歧视性 、 非互惠性 。
5、交易磋商的程序可概括为询盘、 发盘 、还盘和 接受 四个环节。 6、在交易磋商的程序中 发盘 和 接受 是每笔交易必不可少的两个基本环节或法律环节。
7、租船运输可分为 定程租船 和 定期租船 。 8、李嘉图比较成本理论的核心是两优取重,两劣取轻。
二、 判断并改正(每题 2 分,共 20 分)
1.李斯特的保护贸易理论又称保护幼稚工业理论,它主张对幼稚工业应无条件地进行保护,以发展本国工业生产力。( x )
2.“自动”出口配额制也简称“自动”限制出口,它是出口国为了实现出口管制政策而自动采取的一种出口措施。( x )
3.班轮运输由货方负责配载装卸,装卸费不包括在运费中,货方需另行支付。 ( x )
4.干净、整洁的提单即为清洁提单。 ( x )
5.不记名提单可以通过背书转让。 ( x )
6.航空运单代表货物所有权,可以通过背书转让。( x )
7.指示提单代表货物所有权,可以通过背书转让。(√)
8.为了适应国际市场的竞争需要,我方出口商品,应尽量采用按买方样品成交。 ( x )
9.在出口贸易中,为了明确责任,最好采用既凭样品买卖,又凭规格买卖的方法成交。 ( x )
10.货物外包装上的标志就是运输标志,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唛头。 ( 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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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选择题(每题 1 分,共10 分)
1.完全可以脱离世界自由市场价格,由跨国公司自行决定的价格是( D )。 A.垄断价格 B.管理价格 C.协定价格 D.转移价格 2.对于参加关税同盟的国家而言(B )。 A.关境小于国境 B.关境大于国境
C.关境等于国境 D.关境与任何成员国的国境无关 3.战后国际直接投资的主要提供者和接受者是( A )。 A.发展中国家 B.发达资本主义国家 C.社会主义国家 D.极不发达国家 4.在国际服务贸易中,发达国家是(D )。 A.最大的接受者 B.最大的提供者 C.最大的接受者最小的提供者 D.最大的提供者最大的接受者
5.一国在其国境内设有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时,其关境( B )。 A.大于国境 B.小于国境
C.等于国境 D.与国境概念无关
6.影响国际分工形成和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是( B )。 A.自然条件 B.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C.各种社会经济条件 D.国家的政策
7.战后国际贸易商品结构的最基本变化是( B )。 A.军火贸易大幅度增长
B.工业制成品在国际贸易中的比重日益超过初级产品所占比重 C.机器设备在世界制成品贸易中所占比重不断提高 D.初级产品在国际贸易中的比重日益超过工业制成品
8.世界上第一个由最富裕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组成的经济一体化组织是( C )。
A.欧共体 B.加勒比共同体 C.北美自由贸易区 D.安弟斯集团 9.从量税的计算公式为( C )。 A.税额=商品数量×从量税率 B.税额=商品价值×从量税率 C.税额=商品数量×每单位从量税 D.税额=商品价值×每单位从量税
10.海关估价作为一种非关税壁垒措施,是因为( D )。 A.估价公证 B.估价客观 C.估价严格 D.估价专断
11.某国对某种商品规定全年进口额在200万美元以内者征税10%,超过200万美元以上的部分,除原征关税外,再加征60%的关税,这种措施称为(C )。
A.混合税 B.进口附加税 C.关税配额 D.罚款
四、 计算题(共 55 分)
1.
某货物按运价表规定,以W/M Ad Val选择法计费,以1立方米体积或1公吨重量为1运费吨,由甲地至乙地的基本运费费率为每运费吨25美元加1.5%。现装运一批该种货物,体积为4立方米,毛重为3.6公吨,其F.O.B.价值为8 000美元。求运费多少?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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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W :25*3.6= 90美元 M:25*4=100 美元 Ad Val:8000*1.5=120 美元 三者相比较,以Ad Val的运费较高,所以,该批货物的运费为120美元。
2. 深圳某公司对某商出口茶叶200箱(每箱净重30千克),价格条款C.I.F.伦敦每箱
50英镑,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F.P.A.平安险,以C.I.F.价格加成10%作为投保金额,保险费率为0.6%。问保险金额及保险费多少?10分
解:保险金额= C.I.F *投保加成= 200*50*110%=11000 英镑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11000*0.6%=66英镑
3. 出口松香每吨C.I.F.伦敦480美元,投保一切险,保险费率为0.6%,投保加成10%。
问保险费多少?5分
解:保险费= C.I.F*(1+10%)*0.6%= 3.17美元
4. 某合约的C.I.F.C.5%价值为12 000港元,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水渍险和战争
险,总保险费率为0.8%。试计算保险费。10分
解: 1、以C.I.F.C价值作为发票金额,计算保险费:
保险费= C.I.F.C5*投保加成*保险费率=12000*110%*0.8%=105.6 港元 2、以扣除佣金后的C.I.F.C价值作为发票金额,计算保险费: C.I.F.C价值=12000*(1-5%)=11400 港元
保险费= C.I.F.C价值*投保加成*保险费率=11400*110%*0.8%=100.32 港元
5. 某出口公司对外成交C.I.F.价值1 200美元,按110%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附加险,
一切险的保险费率为0.6%,战争险的保险费率为0.04%。求保险金额和保险费各多少? 10分
解:保险金额=1200*110%=1320 美元 保险费=1200*110%*(0.6+0.04)=8.45美元
6. 已知某商品出口报价C.I.F.香港2 000港元,现外商要求改报C.I.F.C.4%香港;并
保持卖方净收入不变,应报价多少? 10分
解: 含佣价=200÷(1-4%)=2083.33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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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作业 得分 一、 判断并改正(每题 2 分,共 20 分)
1.限制性抬头的汇票可以自由转让。 ( x )
2.发生拒付时,出票人应根据汇票与付款人进行交涉。( x )
3.在汇付业务中,结算工具的传递方向与资金的流动方向相反,属逆汇。 (x )
4.付款交单(D/P)与承兑交单(D/A)都有一定的风险,一般说来,D/A方式风险较小,更易为卖方所接受。 ( x )
5.信用证是银行应进口商的申请,向出口商开立的保证付款的书面文件,因此,进口商承担第一付款人的责任。( x )
6.如果信用证上没有注明是否可撤销,信用证应视为可撤销。 ( x )
7.对于信用证内容的修改,可以全部接受,也可以部分接受。 (x )
8.对信用证条款的修改,只要进口商与出口商双方同意即可,无需通知开证行。 ( x )
9.援引不可抗力条款的后果是延期执行合同或解除合同。 ( √ )
10.仲裁协议必须由合同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达成,否则不能提请仲裁。 ( x )
二、 选择题(每题 2 分,共 10 分) 1.信用证项下的汇票的付款人是( B )。
A.开证申请人 B.开证银行 C.出口人 D.议付银行 2.保兑信用证的保兑行,其付款责任是( D )。 A.在进口商不付款时履行付款义务 B.在开证行不付款时履行付款义务 C.在付款行不付款时履行付款义务 D.承担第一性的付款义务 3.( D )属于银行信用。
A.汇付和托收方式 B.汇付和信用证方式 C.托收和信用证方式 D.信用证和银行保证书 4.在下列三种规定商品检验时间和地点的方法中,( C )是较为公平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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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运港离岸时检验 B.运达港到岸时检验 C.装运港离岸检验后到达目的港又复检的检验 5.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受理争议案件的必要依据,( C )。 A.仲裁协议必须在争议发生之前达成 B.仲裁协议必须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
C.仲裁协议既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前,也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
三、 简答题(共 60 分)
1、在CIF贸易术语、信用证方式下出口方对合同的履行程序10分
答:在出口贸易中,按CIF条件成交,并按信用证方式下,履行这种出口合同,涉及面广,工作环节多,手续复杂,且影响履行的因素很多,为了提高履行约率,各外贸公司必须加强同有关部门的协作与配合,力求把各项工作做到粗确细致,尽量避免出现脱节情况,做到环环相扣,井然有序,履行出口合同的程序,一般包括备货、催证、审证、改证、租船、订舱、报关、报验、装船、制单、结汇等工作环节。在这些工作环节中,以货备货,证(催证、审证和改证),船(租船、订舱),款(制单结汇)四个环节的工作最为重要,只要做好这些环节的工作,才能防止出现“有货无证”、“有证无货”、“有货无船”,“有船无货”,“单证不符”或违反装运期等情况。
2、在FOB贸易术语、信用证方式下进口方对合同的履行程序10分
答:进口货物,按FOB条件并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成交,按此条件签订的进口合同,进口方履行的一般程序包括:开立信用证,租船订舱,装运货物,办理货运保险,审单付款,报关提货验收与拨交货物和办理索赔等。
3、如何对信用证进行审核与修改?10分 答:一:信用证的审核
1 检查信用证的付款保证是否有效 2 检查信用证的付款时间是否与有关合同规定相一致 3检查信用证受益人和开证人的名称和地址是否完整和准确 4 检查装期的有关规定是否符合要求 5 检查能否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交单 6 检查信用证内容是否完整 7 检查信用证的通知方式是否安全、可靠 8 检查信用证的金额、币制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9 检查信用证的数量是否与合同规定相一致 10 检查价格条款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11 检查货物是否准许 分批出运 12 检查货物是否允许转运 13 检查有关的费用条款 14 检查信用证规定的文件能否提供或及时提供 15 检查信用证中有无陷阱条款 16 检查信用证中有无矛盾之处 17 检查有关信用证是佛偶受国际商会丛刊第500号《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解释通则》的约束 18 对某一问题有疑问,可以向通知行或付款查询,得到他们的帮助 二 :信用证的修改
通过对信用证的全面审核,如发现问题,应分别情况及时处理,对于影响安全收汇,难以接受或做到的信用证条款,必须要求国外客人进行修改。
1 、信用证的修改的规则如下:
1)只有买方(开证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修改信用证。 2)只有卖方(受益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信用证修改。 2 、修改信用证应注意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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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是需要修改的内容,应做到一次性向客人提出,避免多次修改信用证的情况。 2)对于不可撤销信用证中任何条款的修改,都必须取得当事人的同意后才能生效。对信用证修改内容的接受或拒绝有两种表示形式。 a) 受益人作出接受或拒绝该信用证修改的通知 b) 受益人以行动按照信用证的内容办事。
3)收到信用证修改后,应及时检查修改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并分别情况表示接受或重新提出修改。
4)对于修改内容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拒绝。部分接受修改中的内容是无效的。
5)有关信用证修改必须通过原信用证通知行才具真实,有效;通过客人直接寄送的修改申请书或修改书复印件不是有效的修改。
6)明确修改费用由谁承担,一般按照责任归属来确定修改费用由谁承担。
4.超保护贸易政策的基本特点是什么?10分
答:基本特点是,即保护本国幼稚工业,也保护国内高速发展的工业或夕阳工业,保护的不再是培养自由竞争的能力,而是巩固和加强对国内外市场的垄断,在垄断国内市场基础上对国外市场采取进攻性扩张,保护的措施多样化,即有关税措施,也有名目繁多的奖出限入的非关税措施,即限制外国商品进入本国市场,以维护商品的垄断高价来保持高额利润,同时,将部分垄断高额利润作为补贴,以倾销人格向国外进行倾销,占领国外市场,将生产扩大到最大限度。
5.限制进口的非关税措施有哪几种?10分
答:1)从数量上限制外国商品进口的措施 2)从价格上限制外国商品进口的措施 3) 苛刻地技术、卫生、检验标准 4)以立法形式限制外国商品进口
6.简述WTO的基本原则及例外条款。10分
答:基本原则:1 自由竞争原则 2 非歧视原则 3 关税保护与关税减让原则 4 互惠原则 5 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 6 互惠原则 7 透明度原则
例外条款:1 国际收支平衡例外 2 幼稚工业的保护例外 3 保障条款 4 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例外 5 安全例外 6 对安全中国家的特殊优惠待遇例外
四、案例分析(共 10 分)
1、西欧ABC公司是我某出口公司的多年老客户。该公司每年都向我订购大量整船装运的大米转销非洲。某年年底,该公司又来电传,询购中国稻米。我方某出口公司经研究国际市场大米供求情况与我货源可能,与之洽谈这笔交易。自该年12月30日到次年1月10日,双方经多次交换电传,达成6万公吨大米交易(包括两种规格:一种为碎粒不超过35%,数量35 000公吨,二/三/四月每月各装约12 000公吨;另一种为碎粒不超过25%,数量25 000公吨,三/四月每月各装约12 000公吨),并签订了销售合同。由于采用F.O.B.条件,另附为ABC公司所熟知并早经其确认的F.O.B.装船条款,作为销售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该条款规定:买方所租载货船舶必须不迟于本合同规定的每一装运月份的第20天抵达装运港,否则,由此而使卖方遭受的任何损失和费用需由买方负担。
合同签订后,2月份应装运的大米,经我方催促,买方于2月下旬派来租轮接运,3月4日装船完毕。为了保证能继续按时装运收汇,我方随即一再催请对方迅速办理3月份应装货物的派船事宜。3月10日接对方电传称:由于租船市场船源紧缺,租不到船只,要求延晚一个月装运。我方即复电指出:按合同规定必须如期派船接运,如租船确有困难,我方可例外同意延期装运,但必须按每公吨7美元计算赔偿我方利息、仓租、保险费损失(共计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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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美元)。对方则强调:因日本等国为紧急装运谷物和卡车而大量抢租船只,造成租船困难,并以运价上涨已增加负担为由,表示仅能支付象征性补偿,不能承担我方提出的索赔金额,并望给予照顾。按合同规定,我方是完全有权要求赔偿全部损失的,但考虑到该商系我大米出口的主要客户之一,以往关系较好,我本着既要严肃履约,又要有助于今后业务开展的精神,将索赔金额减为120 000美元,以示照顾。对方又声称,经过最大努力,船只无法找到,并称此系不可抗力事故性质,只能赔付30 000美元;我方拒绝后,对方又增至50 000美元。在我有理、有利、有节的斗争下,最后ABC公司不得不承认延迟派船的责任,同意赔偿我方80 000美元,并继续全部履行合同了结此案。
问题一为我方对外索赔是否有充分有力的依据,二为本案的出口F.O.B.合同是否可作进一步的改进和提高?
分析:
答:对外提出索赔,必须具有充分的依据,才能可能达到预期的目的。在处理本案件中,正由于符合上述要求,所以取得较好效果。
在国际贸易中,销售合同是一种以货物买卖为目的的双务合同。买卖双方都需承担一定的合同义务,即卖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质量和数量交货,买方则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方式支付货款和受领货物。按各国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如果违反合同义务,包括明示的和默式的,就须根据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采用FOB贸易条件订立的合同(又称FOB合同)按照国际上一般解释,卖方的主要责任是:在指定日期或期限内,在约定的装运港,将合同所规定的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负担自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买方的主要责任是:自费租赁船只或预订所需舱位,并将有关船只的名称及装货日期通知卖方,并承担装上船之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因此,在合同中,买方负责租赁订舱的义务是卖方按照合同装货义务的前提条件,在买方提供必要的船只并给卖方装船通知书之前,卖方将不能履行合同中的交货义务。而且,一般认为,交货时间是合同的一个重要条件,如买方不按时提供船只,卖方将被免除其交货责任。国际商会所制定的《国际贸易条件解释通则》还规定“如买方指定的船只,不能在规定日期或期限内到达,或未能装载上述货物,或在规定日期或规定期限终了前截止装货,买方应负担一切由此而发生的额外费用,并自规定期限终了时起负担货物的一切风险。”
为了减少和避免可能发生的误会和争执,我外贸公司应力求订得明确、具体、周详和严密以保障我方的经济利益。
就本案而言,我出口公司在这笔大米交易中所拟定的出口销售合同中,除订明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交货支付等主要条款外,并以“一般条款”的形式订明“单据、商检、不可抗力、仲裁”等条款。由于这是一份整船装运的合同,需买方负责派船前来装货,所以又加附FOB条款(LOADING TERMS).在按FOB条件对外销售时,装货船舱位需由国外买方租订,涉及许多在CIF和C&F合同中所不存在的问题。例如:买方所租订船舶的到港时限,滞期,速遣费,装船时间的计算,以及其他装船有关费用的负担等,这些问题都需在装运条款中作出规定,并应在交易达成前征得买方同意,以便作为整个销售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由双方遵守执行,本案合同的FOB装运条款,虽有缺陷但总的来说还是比较适当的。
以上说明,我方对外提出的这一索赔,不论按照合同规定还是参照法律规则,
是完全正当的,有充分依据的,在法律上是站得住脚的。因此,在整个交涉过程中,由于我方的理由充分,态度坚定,使我方始终处于主动地位,最后取得补偿。
在国际贸易中FOB合同的卖方,为了保障自身在国际贸易中的利益,一般都要求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买方指定船只到达装运港的日期或期限,同样,买方也往往要求在合同中规定船舶按时到达后,如卖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将货物装船以致造成空船和滞期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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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由卖方承担的条款。为此,卖方为便于实现做好装船准备,又常在合同中规定,买方必须在船舶到达装运港前若干天通知卖方有关船名和估计到达时间。此外,为了便于与租船合同和与港口当局的规定相适应合同中,在FOB合同中还需规定船舶到港作业的装货率装货时间,滞期费,速遣费及其计算办法。这些条款,有的还应在支付条款中作相应的规定。以上这些都是FOB合同不可缺少的内容,也是FOB合同区别于其他合同的主要特征。只有由卖方委托卖方代为租船或订舱运输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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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次作业 (网上作业) 得分 目的:提高通过案例分析练习,提高综合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熟练掌握贸易实务各种方法和技巧。
要求:每位选修本课程的学员对案例进行分析研究,并撰写分析报告(字数100字左右),在江苏电大在线平台本课程论坛中于2011年12月10日前提交(在本课程论坛中各教学点讨论区中发帖上传附件的方式完成),各教学点辅导老师在2011年12月15日前在论坛中批改本教学点学生网上作业,辅导老师将学生的书面作业成绩、网上作业成绩结合学生平时学习表现,按照形成性考核要求中的比例进行合成,作为学生的形成性考核成绩。
案例1、(1).我国某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卖方)同英国某公司(以下简称买方)于1973年11月8日签订了一项合同。该合同规定:卖方按C.I.F.汉堡每公吨人民币187元的价格卖给对方某种农产品共计3 000公吨,总货为561 000元;货物分三批装运,第一批1 000公吨的装运期为1973年11月至12月,目的港为汉堡;以不可撤销的、可转让的即期信用证付款;仲裁地点在中国,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根据该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
(2).合同签订后,买方按合同规定,于签约后的第4天就开出了信用证,但卖方却未能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内装船,事前也没有将不能按期装运的情况通告买方,直到1974年1月5日电告买方,要求延长装运期至1月底,以便继续履约。
(3).1974年1月8日买方复电,表示同意延长装运期至1月底,但是要求卖方补偿每公吨人民币5元,继而加到每公吨10元,否则将提出仲裁申请,并提出比上述金额更大的损害赔偿。
(4).卖方拒绝了买方的建议,认为在国际贸易中,卖方因故不能按时装船而要求延长信用证,这是常有的事,何况货物迟装并未造成买方实际损失。如果买方不附带任何条件展延信用证有效期,卖方将继续履行交货义务。当时适遇行市上涨,买方借口从市场高价补进这些货物,要求给予损害赔偿,而且要价越来越高,时而提出以人民币4万元作为未交货的损失赔偿,时而又要求每公吨补偿人民币20元作为和解的条件。尽管双方经过多次协商,但由于分歧较大,互相又不让步,因而无法达成协议。最后,买方于1974年2月20日向中国对外贸易仲裁委员提出仲裁申请,对该合同规定应装而未装的1 000公吨货物所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40 000西德马克(按当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约3万元)。
(5).仲裁委员会本着“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方针,首先推动当事人双方继续协商,以利于争议的友好解决。但在协商过程中,买方的条件越来越苛刻,竟提出将该批货物按每公吨人民币220元作价给卖方,由买方汇付其差额人民币33 000元作为赔偿数额,否则只能以仲裁解决。当时,卖方曾作出了重大的让步,表示在货价上涨的情况下,除按原合同价格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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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交货外,另外再补偿买方损失每公吨人民币5元,这样连同货价上涨的因素在内,卖方将损失人民币25 000元。但买方仍然不肯和解,反而声称市场价格急骤变化,即使每公吨补偿人民币5元也难弥补其损失,并一再催促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在这种情况下,仲裁委员会认为调解无效,决定按仲裁程序审理。
(6).仲裁庭详细审阅了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的证件,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认为卖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装运,又没有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将不能装运的情况通知买方,而是到装运期满后才电告买方,要求延长信用证的有效期。因此,卖方应对未能如期装运承担责任,并应赔偿买方由此而引起的损失,在损失金额的计算上,仲裁委员会参照国际上的习惯做法,按合同价格与应该交货时的国际市场价格之间的差价计算,经仲裁庭调查确定每公吨的差价为人民币11.53元,并据此作出裁决,应由卖方向买方赔偿人民币11 530元结案。 分析:1.关于卖方不按期装运的责任问题 10分
答:在国际贸易中,卖方不能按期装运,虽然是常有的事,但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是严重的。在C.I.F.、C.F.R.或F.O.B.条件下,卖方是以在装运港装货完成其交货义务的,合同的装运期实际上就是交货日期,因此,对于卖方来说,按合同装运期交货就更具有其重要意义。各国法律在卖方延迟交货的处理上,虽然存在着差异,但是交货期一经订定,卖方即有在规定时间或期限内履行交货的义务,否则承担法律责任,这已成为国际贸易中普遍公认的原则。
2.本案中未按期装运的原因与应吸取的教训10分
答:从本案来看,该批农产品之所以未按期装运,主要是国内运输上的原因(具体是条件和效率等原因)。由于运输和装卸的原因,导致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装船,尽管合同交货迟延是国内承运人的责任,非卖方本身的直接过失所致,但作为C.I.F.的卖方,仍应承担不能按期装运的责任。按照国际贸易中的一般解释,在C.I.F.条件下,卖方应负责租船或订舱,卖方在签约时,就应从备货、运输、装运等各个环节通盘考虑。
从卖方对这件事的处理来看,也有值得总结经验教训的地方。特别是当卖方预计按期交货有困难时,就应该在装运期满之前,通过适当的方式与对方洽商,以求得买方的谅解和配合,通过修改信用证或其他方法,对原合同进行补充与修改(当然,有时买方不会轻易同意卖方的意见,那是另外一回事了)。但卖方并没有这样做,而是在违约造成既成事实之后,才找买方商量,这就授人以柄,使自己的处境更加被动,对于协商解决争议也增加了困难。
案例2、我某出口公司以CIF东京价格条件、D/P见票60天付款方式出口一批货物给日本G商,并同意指定的A银行为代收行。我在约定的将装船日期内装船,取得清洁提单,随即出具汇票连同提单和汇票等委托中行通过A银行向G商收款。15天后货物安全抵达东京,因当时该商品的行市看好,G商凭信托收据向A银行借单售货。不料,因到货过于集中,货价下跌,G商以缺少保险为由,在汇票到期日拒付,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10分 理由何在?10分
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
答:我方在这笔业务中并未授权银行凭T/R(信托收据)提前借单,而是银行自行其事,所以银行应为此承担责任。
理由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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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汇票到期,代收银行应承担付款责任。
案例3、××年,我方某出口公司与往来多年的非洲客户签订某大宗商品销售合同一笔,交货条件为当年12月起至次年6月,每月按等量装运××万米,凭不可撤销信用证自提单日后60天付款。
客户按时开来信用证,证上有关品名、规格、单价、总金额和总数量均与合同相符,但装运条件仅规定:“最迟装运期6月30日,分数批装出(To be shipped in several shipments)。” 我公司经办人员除于12月按合同原定的等量装出第一批外,因见来证并未规定“每月等量装运××万米”,为了“早出口、早收汇”,便不顾合同的原订装运条款,于次年1月底将一季度应交数量一批装船,我银行凭单议付;2月底又将二季度应交数量一批装清,我银行也凭单议付,并先后向开证行索汇,开证行审核单据认可无误。 客户接到装船通知后,发现第二批和第三批货物装船时间和每批数量与合同上的交货条件相违背,即向我驻该地商务机构提出异议,以货物拥到造成仓租和利息等费用增加为理由,要求我公司赔偿损失,经过双方反复协商,最后我公司接受对方意见,同意将第二批和第三批的货款分别推迟四个月后付款了结。如按当时国际市场利率计算,我公司遭受相当于货值10%的损失。
分析:
第一, 信用证和贸易合同二者是什么关系 ? 10分
第二, 买卖双方履约的主要依据是以何者为准?10分 第三, 第三,当信用证与合同不一致时应该怎么办?10分
信用证和贸易合同二者是什么关系 ?
答:按照一般业务程序,买卖双方签订贸易合同后,买方根据合同中支付条件的规定,向
银行申请开出信用证,其中所列的条款要求,理应按照合同内有关条款填列,所以贸易合同的条款一般反映在信用证上,可以说信用证是以贸易合同为基础的。但是从法律的观点来看,贸易合同和信用证是两个不同的各自独立的文件,贸易合同是约束买卖双方的法律文件,而信用证是约束开证行和受益人及其他当事人(如议付行、保兑行等)的法律文件。国际商会制定的《眼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指出:“信用证按其性质是独立于销售或其他合同之外的交易,虽然信用证可能以该合同为根据,但银行与该合同则完全元关,也不受其约束”。 以上说明了信用证的基本职能是银行遵照开证人的请求承担在规定条件下的履行付款责 任 ,从而为买卖双方提供信用和资金周转的方便,以便业务的进行。它并没、也不可能约束代替买卖双方对合同全部条款的履行,贸易合同才是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主要依据。
买卖双方履约的主要依据是以何者为准?
答:当卖方凭信用证交单时,只要做到准确、完整、及时,就有权向开证行收取货款。这
是基于信用证给予受益人的权利。但从贸易合同来说,卖方对来证未包括的某些合同内容作出任意解释,在处理上与贸易合同有矛盾时,仍可能被视为违反合同的行为,并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本例的来证上虽然没有明确的规定“每月等量装运××万米”,但实际上对原合同的交货条件并没有改变,我公司如按原交货条件执行,完全可以达到“证、同一致”、 “ 单、证一致”的目的。而我们却把合同规定一至六月各月等数量交货提前于一月和二月分两批全部装出,即使通过了银行这一关,但当买方以合同为依据提出异议时,我们是无法推卸责任的。
第三,当信用证与合同不一致时应该怎么办?
答:在业务实践中,国外来证内容与合同规定不相一致的情况是可能发生的。除了在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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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表述的不同,不影响我们按照原合同规定履约在外(如本案例),如果遇有证上列出一些事先没有约定的条款,我们不拟接受或不易办到的,当然有权要求对方删除或修改。即使我们认为可以接受的,也应根据不同性质、权衡轻重,区别对待。一般来说,如与合同中主要交易条件有重大出人,最好经过双方确认,作为原合同的修改,以避免引起误解。
总之,在履行出口合同中,既要注意做到“单、证一致“,保证收汇安全;又要注意符合“证、同一致”,维护商业声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重合同,守信用”的对外贸易原则。不能只顾来证条款对我“有利”,便将原合同置之不理,这种做法,将可能带来不应有的纠纷。
案例4、19××年11月初,上海纺织品进出口公司接到新加坡海外贸易公司来信声明它是代理商。代客订货,由客户开立信用证,要求建立业务关系,并表明对漂布特别有兴趣,并提供了银行资信情况。上海纺织品进出口公司经委托上海中国银行调查新加坡该公司资信情况,认为可靠后,于11月20日写信给该公司,表示愿意与之建立业务关系。并介绍“跳鲤”牌漂布,货号41000。规格坯布的经纬纱为30支×36支,每英寸经纬密度72×69,每疋幅阔35/36英寸,长42码;布包,每包20疋,内衬牛皮纸,拖腊纸,外捆铁皮,每包体积长19英寸×17英寸×高23英寸,毛重71公斤,净重69公斤。同时,附参考样品一块和销售确认书空白格式一份,其背面印有“一般条款”(我出口合同或确认书中,对凡可适用于每笔交易的共同性条款,通常以“一般交易条件”或“一般条款”的形式先印刷在合同的背面),并要求该公司来信或电报书面确认同意,以利今后交易磋商。新加坡该公司收到11月20日去信后,于12月3日来电要求发盘,于是开始了交易磋商。自12月3日至12月13日,经过7次电报来往,达成交易,其过程如下:
(1)12月3日来电:
你11月20日函收到请发实盘41000
YOUR LETTER 11/20 RECEIVED PLEASE OFFER FIRM41000 (2)12月4日去电:
你3日电发实盘限7日复到41000 84 000码布每码2.40港元C.I.F.新加坡19××年3月装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
YOURS THIRD OFFER FIRM SUBJECT REPLY HERE SEVENTH 41000 84 000 YARDS CLOTH BALES
TKDOLLARS 2.40PER YARD CIF SINGAPORE SHIPMENT MARCH 19××IRREVOCABLE SIGHT CREDIT
(3)12月6日来电:
你4日电126 000码1月2. 20港元C.I.F.C.3%D/P即期请9日复 YOURS FOURTH 126 000 YARDS JANUARY HKDOLLARS 2.20 C.I.F.C.3% D/P SIGHT PLEASE NINTH
(4)12月8日去电:
你6日电订货拥挤只能供应100 800码2月2.40港元 C.I.F.C.2%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11日复到
YOURS SIXTH ORDERS CONGESTED CAN ONLY SUPPLY 100 800 YARDS FEBRUARY HKDOLLARS 2.40
C.I.F.C.2% IRREVOCABLE SIGHT CREDIT REPLY HERE ELEVENTH
(5)12月10日来电:
你8日电其他来源类似品种报价2.25竞争激烈因此至多2.30信用证见票60天电复 YOURS EIGHT OTHER SOURCES SIMILAR QUALITY QUOTIENT 2.25 COMPETITION KEEN HENCE BEST 2.30 CREDIT 60DAYS SIGHT REPLY
(6)12月12日去电:
你10日电鉴于首次交易特别考虑2.35信用证30天14日复到
YOURS TENTH INVIEWOF INITIAL TRANSACTION SPECIAL CONSIDERATION 2.35 CREDIT 30DAYS REPLY HERE FOURTEENTH
(7)12月13日来电:
你12日电接受,信用证将由新加坡××路345号ABC公司开立
YOURS TWELFTH ACCEPTED CREDIT TO BE OPENED BY ABC COMPANY 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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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AD SINGAPORE
请对以上7个电函逐一进行分析:10分
(1)12月3日来电:
你11月20日函收到请发实盘41000
YOUR LETTER 11/20 RECEIVED PLEASE OFFER FIRM41000
分析:12月3日的来电中可以看出,这是新加坡客户海外贸易公司向上海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发来的一个询盘。在来电中,海外贸易公司提及已收到上海纺织品进出口公司11月20日的去信及附件,而未提出任何异议。这说明他们已同意“跳鲤”漂布的品质规格,包装方式和销售合同确认书背面的“一般条款”,可在此基础上洽谈具体交易。
(2)12月4日去电:
你3日电发实盘限7日复到41000 84 000码布每码2.40港元C.I.F.新加坡19××年3月装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
YOURS THIRD OFFER FIRM SUBJECT REPLY HERE SEVENTH 41000 84 000 YARDS CLOTH BALES
TKDOLLARS 2.40PER YARD CIF SINGAPORE SHIPMENT MARCH 19××IRREVOCABLE SIGHT CREDIT
分析:12月4日的去电,是一项典型的发盘。它具备了发盘所有必要的条件:订约的意旨;条件的肯定性(完整、明确、无保留);传达到特定的受盘人等。虽然,在该电文中对品质条件只列货号“41000”,包装仅列“布包”,但由于上海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在11月20日去信中,已作了详细介绍,因此在发盘时可以比较省略,而不影响条件的明确与完整。“限7日复到”是明确规定的有效期,按此有效期的规定,海外贸易公司表示接受的答复最迟必须在上海时间(即北京时间)7日到达上海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合同才能成立。如接受答复逾期到达,即成为逾期接受或迟到的接受。逾期接受可视为一项新发盘,上海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如愿按此成立合同,应毫不延迟地通知海外贸易公司,如上海方不愿逾期接受达成交易,一般应及时通知新加坡方,声明原发盘已经失效,以防止对方误认为默认交易已达成。
(3)12月6日来电:
你4日电126 000码1月2. 20港元C.I.F.C.3%D/P即期请9日复 YOURS FOURTH 126 000 YARDS JANUARY HKDOLLARS 2.20 C.I.F.C.3% D/P SIGHT PLEASE NINTH
分析:12月6日的来电,这是海外贸易公司对上海公司12月4日发盘的还盘,对发盘条件提出了修改,例如:数量,从原来的84 000码,增加到126 000码;交货期,从3月份提早 到1月份;价格,从每码2.40港元 C.I.F.新加坡,改为每码2.20港元C.I.F.C.3新加坡(即增加3%佣金);付款,从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改为D/P见票即付。
由于还盘实质上是一个新的发盘,因此,还盘后,作为发盘人和受盘人的双方当事人互易其位。新加坡海外贸易公司成为发盘人,而上海公司变为受盘人。
12月6日的还盘,表面上看来是不完整的,实际上则是完整的。虽然仅列有数量、交货、价格、付款四项主要交易条件,但它引述了上海方12月4日电,而该电已提及“品质”和“包装”。12月6日还盘,对“品质”与“包装”未提出不同意见,即表示对这两项交易条件已予同意。因此,12月6日的还盘,或新发盘,未列品质和包装条件,并不影响它符合构成发盘的主要交易条件完整的要求。“请9日复”也是一种明确规定有效期的方法,它与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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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盘中“限7日复到”,有所不同。前一种规定,未明确以答复最迟9日到达为准,而后一种则明确以答复最迟于(发盘人所在地时间)7日到达发盘人。这两种有效期的规定,虽然在字面上仅一字之差,但由于有接受人到达发盘人时生效和于接受的信件投邮或电报交发时生效之分,在实际上掌握却有很大的差别。
12月6日的还盘,显示是新加坡海外贸易公司讨价还价的一种策略,在价格、付款主要条件上尽量使自己处于有利的位置,并感觉到我方发盘对其有利,希望增加数量和提前发货。
(4)12月8日去电:
你6日电订货拥挤只能供应100 800码2月2.40港元 C.I.F.C.2%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11日复到
YOURS SIXTH ORDERS CONGESTED CAN ONLY SUPPLY 100 800 YARDS FEBRUARY HKDOLLARS 2.40
C.I.F.C.2% IRREVOCABLE SIGHT CREDIT REPLY HERE ELEVENTH
分析:12月8日的去电,这是对12月6日还盘的再还盘。它将数量从126 000码改为100 800码;交货期从1月改为2月,价格从2.20港元C.I.F.C.3%改为2.40港元C.I.F.C.2%;付款从D/P即期,改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有效期规定限11月复到上海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再还盘,实际上又是一个新的发盘。它所包含的交易条件,连同已洽妥的品质和包装条件,是完整、明确、无保留的。如对方表示接受,合同即告成立。
(5)12月10日来电:
你8日电其他来源类似品种报价2.25竞争激烈因此至多2.30信用证见票60天电复
YOURS EIGHT OTHER SOURCES SIMILAR QUALITY QUOTIENT 2.25 COMPETITION KEEN HENCE BEST 2.30 CREDIT 60DAYS SIGHT REPLY
分析:12月10日的来电,又是一个再还盘,或一个新的发盘。由于它引述前电,对已同意
的品质、数量、包装、交货四项条件未重复列出,而仅对最关键的价格和付款两项条件提出异议;将价格改为2.30港元(对贸易条件C.I.F.新加坡含佣金2%,也已同意,故也无需列出)将付款改为不可撤销信用证见票60天,即希望得到资金融通。
在该发盘中,海外贸易公司仅注明“电复”,而未明确规定有效期。按国际习惯解释,受盘人只要在合理时间内用电报答复即可,但合理时间的长短随不同商品、不同行业而异,在这里,上海方在接到“电复”式的还盘,虽未规定有效期,也应尽速复电,否则,可能被视为逾期。
(6)12月12日去电:
你10日电鉴于首次交易特别考虑2.35信用证30天14日复到
YOURS TENTH INVIEWOF INITIAL TRANSACTION SPECIAL CONSIDERATION 2.35 CREDIT 30DAYS REPLY HERE FOURTEENTH
分析:12月12日的去电,是上海公司接到12月10日电后,再次还盘:将价格从2.40港元改为2.35港元;付款从不可撤销信用证见票后60天付款,改为见票30天付款;略作一些让步,其他条件不变。如前电,这也是一项发盘。
(7)12月13日来电:
你12日电接受,信用证将由新加坡××路345号ABC公司开立
YOURS TWELFTH ACCEPTED CREDIT TO BE OPENED BY 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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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PANY 345××ROAD SINGAPORE 分析:12月13日的来电,则是海外贸易公司对上海纺织品进出口公司12月12日发盘的接
受。此项接受,除同意12月12日去电中所列价格与付款条件外,同时包括通过先前来往函电已洽妥的品质、数量、包装、交货等主要条件和“一般条款”。因海外贸易公司是中间商,是代客买卖,从中赚取佣金,所以在12月13日来电接受时,还通知上海纺织品进出口公司:有关信用证将由实际买户ABC公司(地址:新加坡××路345号)开立,以便上海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于收到信用证时查对。
至此,上海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与新加坡海外贸易公司达成了一笔交易,出口合同成立。
案例5、××年,我方某出口公司与往来多年的非洲客户签订某大宗商品销售合同一笔,交货条件为当年12月起至次年6月,每月按等量装运××万米,凭不可撤销信用证自提单日后60天付款。
客户按时开来信用证,证上有关品名、规格、单价、总金额和总数量均与合同相符,但装运条件仅规定:“最迟装运期6月30日,分数批装出(To be shipped in several shipments)。”
我公司经办人员除于12月按合同原定的等量装出第一批外,因见来证并未规定“每月等量装运××万米”,为了“早出口、早收汇”,便不顾合同的原订装运条款,于次年1月底将一季度应交数量一批装船,我银行凭单议付;2月底又将二季度应交数量一批装清,我银行也凭单议付,并先后向开证行索汇,开证行审核单据认可无误。
客户接到装船通知后,发现第二批和第三批货物装船时间和每批数量与合同上的交货条件相违背,即向我驻该地商务机构提出异议,以货物拥到造成仓租和利息等费用增加为理由,要求我公司赔偿损失,经过双方反复协商,最后我公司接受对方意见,同意将第二批和第三批的货款分别推迟四个月后付款了结。如按当时国际市场利率计算,我公司遭受相当于货值10%的损失。 (10分)
分析:
本案例有三个问题值得研究:
第一, 信用证和贸易合同二者是什么关系 ? 第二, 买卖双方履约的主要依据是以何者为准?
第三,当信用证与合同不一致时应该怎么办?
(1)按照一般业务程序,买卖双方签订贸易合同后,买方根据合同中支付条件的规定,向银行申请开出信用证,其中所列的条款要求,理应按照合同内有关条款填列,所以贸易合同的条款一般反映在信用证上,可以说信用证是以贸易合同为基础的。但是从法律的观点来看,贸易合同和信用证是两个不同的各自独立的文件,贸易合同是约束买卖双方的法律文件,而信用证是约束开证行和受益人及其他当事人(如议付行、保兑行等)的法律文件。国际商会制定的《眼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指出:“信用证按其性质是独立于销售或其他合同之外的交易,虽然信用证可能以该合同为根据,但银行与该合同则完全元关,也不受其约束”。 以上说明了信用证的基本职能是银行遵照开证人的请求承担在规定条件下的履行付款责 任 ,从而为买卖双方提供信用和资金周转的方便,以便业务的进行。它并没、也不可能约束代替买卖双方对合同全部条款的履行,贸易合同才是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主要依据。 (2)当卖方凭信用证交单时,只要做到准确、完整、及时,就有权向开证行收取货款。这是基于信用证给予受益人的权利。但从贸易合同来说,卖方对来证未包括的某些合同内容作出任意解释,在处理上与贸易合同有矛盾时,仍可能被视为违反合同的行为,并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本例的来证上虽然没有明确的规定“每月等量装运××万米”,但实际上对原合同的交货条件并没有改变,我公司如按原交货条件执行,完全可以达到“证、同一致”、 “ 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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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一致”的目的。而我们却把合同规定一至六月各月等数量交货提前于一月和二月分两批全部装出,即使通过了银行这一关,但当买方以合同为依据提出异议时,我们是无法推卸责任的。
(3)在业务实践中,国外来证内容与合同规定不相一致的情况是可能发生的。除了在文字上表述的不同,不影响我们按照原合同规定履约在外(如本案例),如果遇有证上列出一些事先没有约定的条款,我们不拟接受或不易办到的,当然有权要求对方删除或修改。即使我们认为可以接受的,也应根据不同性质、权衡轻重,区别对待。一般来说,如与合同中主要交易条件有重大出人,最好经过双方确认,作为原合同的修改,以避免引起误解。 总之,在履行出口合同中,既要注意做到“单、证一致“,保证收汇安全;又要注意符合“证、同一致”,维护商业声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重合同,守信用”的对外贸易原则。不能只顾来证条款对我“有利”,便将原合同置之不理,这种做法,将可能带来不应有的纠纷。
案例6、我国一公司向美国出口货物,合同规定某年8月份装船,凭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支付。国外来证将装船期改为不得迟于8月15日。但8月15日前已无船去美,我立即要求将船期延至9月15日前装运。外商来电称:同意船期展延,有效期顺延一个月。我方于9月15日装船完毕,15日持全套单据向银行办理议付,但银行拒绝,认为在装船期上单证不符。请讲讲不可撤消信用证的修改问题。(10分)
分析:
因为我方是信用证受益人,不得主动提出改证要求,而美国只是回电称同意,并没有书面证明!应规定其装运钱多少天开到信用证,应尽早催证,不可按简电通知装运,审证应严格,审证后改证,并要将改好的信用证开到后再装,合同中应规定改证日期,先审证后装船,即在9月15日前一天开到,我方却默认,放弃对方的违约追究责任的权利。
分析报告
从此次的案例分析可以看出,从事国际贸易活动,尤其是国际间货物买卖的中间环节多,涉及面广,除交易双方当事人外,还涉及商检,运输,保险,金融,港口和海关等部门以及各种中间商和代理商,如果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就会影响整笔交易的正常进行,并有可能引起法律上的纠纷,在国际贸易中,交易上方的成交量通常都比较大,而且交易的商品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遭到各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其他外来风险,所以通常还需要办理各种保险,以避免减少经济损失。
通过一些贸易案例,让我们找到贸易纠纷发生的问题,原因,解决方案,注意事项等,在思考问题的基础上达到巩固知识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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