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合理配置人力资源,确保人事相宜,建立规范、有序的人事异动管理机制,促进公司的稳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事异动管理包括公司员工的晋升、降职、内部调配、辞职、解聘、退休等工作。
第三条 人事异动应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以任职资格为标准,以考评结果为依据,严格遵照相关程序。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监级(不含)以下正式员工.
第二章 晋升、降职、降级
第五条 员工因工作业绩突出获得晋升,晋升包括晋职和晋级。晋职是指员工由较低职位上升到较高职位,其责任、权力相应增大;晋级,是指不提升员工的职务级别,只提高员工岗位级别、薪资待遇的一种激励方式。通过建立合理、规范的晋升机制,激发员工工作热情,不断提高管理、业务技能,实现公司选拔优秀人才的目的.
原则上,员工只能逐级晋升。
员工因工作业绩或综合表现低下列入降职降级.降职是指员工从原有职位调整到较低的职位。降级是指不降低员工职务级别,只降低员工岗位级别、薪资待遇。
第六条 员工晋升应以现岗位的工作业绩考评结果为主要依据,同时还应参考以下几个因素: 1。职位相关的知识、技能; 2.相关的资历和经验; 3。岗位适应性和潜力; 4。公司要求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在工作业绩考评中,没有达到业绩预期的员工,由其直接主管、人力资源部和其本人讨论并制定业绩改善计划。该计划的实施期限与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对应,期满后员工在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表现上仍然没有改善的,经确认后可作降职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关系。
第八条 凡职务任免(晋升、降职)之员工,要求由相应部门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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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分管领导提名,同时提交相关材料,填报《职务任免审批表》提交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规定逐级审批。相关材料包括:
1.主管领导对该员工的全面鉴定; 2.员工绩效考评情况表; 3.员工培训及培训考评结果; 4.具有说服力的事例; 5.拟异动的职务和工作; 6。其它有关材料.
第九条 被任免员工接到任免通知后,填写《员工调动交接表》,在一周内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 内部调配
第十条 内部调配是公司内部平行的人事异动,包括同一部门间的平行调动和不同分公司或总部与分公司间的平行调动,其目的在于为内部员工提供更好的工作及发展机会,更加合理地配置人力资源。
第十一条 内部调配的相关要求及政策
1。调入部门有岗位空缺时才允许调配,调配人员必须符合调入部门的用人条件和岗位的任职要求。
2。完成调配审批后,员工接到人力资源部发出的内部调配通知后,填写《员工调动交接表》,于一周内妥善交接工作,办理调动手续。在规定时间内到新部门报到。
第十二条 调配流程及审批权限
1.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确定的人员调配事项,由人力资源部直接发调配通知
2。由拟调入部门申请的,拟调入部门填写调配需求申请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经过沟通协调后,填写《员工调配审批表》提交调入调出部门签署意见,分管领导、总经理审批,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规定涉及上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审批的须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审批。审批完毕,发调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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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员工如有意愿调整工作岗位,只能向人力资源部提交申请,不得直接向用人部门沟通、申请。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工作需要,与双方相关单位进行协调,并按照调动手续办理审批.如申请在同一部门内变更岗位,可以直接向部门负责人申请.部门同意调整岗位后,及时报人力资源部审批后办理有关手续。
根据需要,个别岗位公司将以内部招聘或竞聘形式进行人员调配,员工可以自荐参与公司内部的岗位招聘或竞聘,具体以发布的岗位招聘或竞聘公告为准。
第十三条 试用期、见习期内的员工原则上不得调配岗位,由于架构调整导致的原因除外。
第四章 辞职
第十四条 辞职指员工主动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五条 正式员工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交书面申请;试用期内员工应提前3天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员工辞职审批表》,由部门/分公司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关系的负责人与离职员工进行离职面谈,作好面谈记录。《员工辞职审批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规定逐级审批,部门副经理及以下员工报公司总经理审批;部门经理及以上员工须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审批。
第十六条 员工提出离职申请后,人力资源部在一个月内需做出明确答复,在此期间员工应继续在原岗位履行工作职责。
第十七条 员工离职申请被核准后,到人力资源部领取《员工离职交接表》,按要求妥善交接工作,退还公司财物,由各部门相关人员签字认可.员工应在规定时间内把签完字的清单交回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向离职员工发放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档案转移等事项。
第十八条 员工不按以上程序办理离职手续,或工作交接不完整,公司有权中止办理手续,并作旷工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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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解聘
第十九条 解聘是公司依据法定程序,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人事异动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对于下列行为之一者,可以解除劳动关系,无须给予经济补偿:
1.在应聘时伪造个人简历,未向公司提供个人的真实资料; 2.经常迟到、早退,擅离职守,屡教不改;
3.连续旷工三天,或全年累计旷工七天;
4。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无论这些商业秘密从何处得知; 5。违反《员工奖惩管理规定》中达到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条款。
第二十一条 当员工有违纪行为时,首先由员工的直接主管对该员工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收集与该行为相关的信息和资料。为进一步确认事实,员工的部门负责人、人力资源部相关岗位人员和违纪员工进行面谈,并做好面谈记录,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以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以及经过业绩改善计划期限后,在业绩和工作态度方面仍然没有改善的,予以解聘,具体根据国家相关劳动法规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解聘员工应以事实为依据,符合相关程序。事实认定清楚后,用人部门应事先告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口头汇报上级相关领导。获准后,用人部门就解聘理由与被解聘员工沟通;用人部门沟通后,如有必要,人力资源部进一步与被解聘的员工进行沟通,办理相关事宜。
第二十四条 被解聘员工应在指定日期内协助公司做好工作交接,退还公司有关财物,办妥离职手续,逾期未按要求办理,公司有权采取惩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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