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学生〔2014〕95号
成都医学院文件
关于印发《成都医学院国家奖学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系、部),图书馆,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机关各部(处):
《成都医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经学院(2014)第13次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医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成 都 医 学 院
201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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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医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普招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五条 学院根据四川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奖学金人数,按照各院(系)人数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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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评审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本、专科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学生个人向年级专业班提交个人申请书面材料;由年级专业班组织民主评议小组(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包括:辅导员、学生骨干、提交申请学生所在寝室同学代表、班级学生代表等),对提出申请的学生的学习成绩、思想品德、遵章守纪、社会实践、科研学术、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后,按照国家奖学金的获奖条件,提出年级专业班推荐人选,并报院(系)。
第九条 院(系)对年级专业班推荐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根据国家奖学金的评选条件,在院(系)评审小组(评审小组成员: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各年级专业班辅导员、学生会骨干及学生代表等)中认真组织开展综合评审工作。按照分配名额,择优提出本单位国家奖学金推荐学生人选。
第十条 各院(系)对拟推荐学生人选在院(系)师生中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若有异议,要对有异议的人选进行重新审核;对确不符合评选条件的要取消资格,另行推选。
第十一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对各院(系)拟推荐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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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学生名单及材料进行初审,在全院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送学院学生奖励考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批,报四川省教育厅。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
第十二条 四川省教育厅下达批复后,由学生处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在全院给予通报表彰及登记入学生学籍档案;计划财务处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奖学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部)团委负责解释。
抄送:院领导。
成都医学院办公室 2014年6月26日印发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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