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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医政管理制度初探

2023-05-02 来源:星星旅游


唐代医政管理制度初探

摘要:唐代医政管理制度在继承隋律的基础上有所发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医事组织的管理、医生的教育、医生的选拔,并对医疗事故和利用医疗作欺诈行为进行严厉的惩处,其内容丰富、制度详尽,对此,我们应汲其精华,去其糟粕,借鉴唐代对医政管理的先进立法经验。

关键词:唐代;医事法律;医疗机构;医生;公共卫生

一、唐代医疗机构的设置

(一)中央的医疗机构

1.尚药局

尚药局是殿中省下设六局中的其中之一局(殿中省下设尚食、尚药、尚衣、尚乘、尚辇六局)。“尚药奉御掌合和御药及诊候之事”,即负责宫内的疾病治疗、御药的制作及试尝,是宫廷内皇帝及皇后等专门的医疗保健机构。合药供御,由殿中监、尚药奉御与门下、中书司别长官共同监视直至药成,然后由医佐先尝后封印并写上本方,注明制成之年月日。监视者均署名后方可上奏。在皇帝服该药之日,由尚药奉御先尝,次殿中监尝,次皇太子尝,最后才是皇帝服药。尚药房设有奉御二人,正五品下;直长四人,正七品上;侍御医四人,从六品上,负责诊疗;主药十二人,药童三十人,司药四人,正八品下;医佐八人,正九品下;按摩师四人;并初置咒禁师四人,合口脂匠二人。尚药局的奉御,主要是管理为帝王制作御药、诊断处方等工作,直长为副手,辅佐他们;侍御医则主要为皇帝诊断疾病;司医负责协助侍御医的工作;主药、药童则是进行药物加工制作的。按摩师、咒禁师所掌如太医署之职。

2.药藏局

从隋代开始专门为太子设立了保健机构,属门下坊,设有六局,管理太子医疗的叫药藏局,分别设置监、丞各二人,还有四名侍医。太子药藏监为正七品下,唐代改监为太子药藏郎,设从六品上的郎二人,从正八品上的丞二人,正八品上侍医4人。药藏郎为主管,丞辅佐郎。皇太子有疾,由侍医诊断后提出处方,典药、药童根据处方制药,药制好后,由医官和大臣品尝之后才能给太子服用。此外,太子内官中还有掌医三人,从八品,主要是治疗太子宫中宫女的疾患。

3.太医署

唐随隋制,太常寺下设太医署,太医署设太医署令二人,从七品下;太医丞二人,从八品下;医监四人,从八品下;医正八人,从九品下;医师二十人,医工一百人,医生四十人,典学二人。太医署除了掌管全国的医疗工作之外,也承担了医学教育工作,并逐步把进行医学教育、培养医学人才作为重点,从而保证了不断为宫廷输送医疗人才。唐代对医科设置进行了科学的划分,据记载:“太医令掌医疗之法,次为丞。

下设医、针、按摩、咒禁四科”。医师、针师、按摩师、咒禁师,每科都由博士来教学。这里的博士不同于我们今天的学位概念,而是相当于教授之类的教育职位,是在太医署里进行医学教育的人。博士又分医博士一人,正八品上;助教一人,从九品上;针博士一人,从八品上;针助教一人;从九品下;按摩博士一人,从九品下;咒禁博士一人,从九品下。太医署在京师设有数百亩良田的药园,作为药物栽培和识别药物的教学基地。药园主要是招收通过考试录取的16至20岁的平民子弟,他们主要学习药物产地、性状、种类、栽培、采集、贮存、炮炙及配伍宜忌等药学知识,毕业后可分配到尚药局,也可留太医署作药园师,或者到外地负责为皇室调配地道药材。

(二)地方的醫疗机构

与中央相应,唐代地方上也设有医疗机构和医疗教育机构,主要是各都督府、大、中、小州的医学博士掌其事,但规模和数量都远不及太医署,如京兆、河南,太原等府设医学博士一人、助教一人,学生二十人。大都督府设医学博士一人,助教一人,学生十五人:中都督府医学博士一人、学生十五人;下都督府医学博士一人、助教一人、学生十二人;上州医学博士一人,助教一人,学生十五人;中州医学博士一人、助教一人、学生十二人;下州医学博士一人、学生十人。上述各都督府、大、中、小州的医学博士,均身兼医疗、教学之职。既以“百药救民疾病”,又在助教协助下,教授学生,学生并有在州境內巡回的任务。如贞观二十七年,在复置医学生时,就明确了“掌州境巡疗”的职责。唐代州县等之医药设置,是由戶口数決定的。以开元盛世言,四万戶以上为上州,二万五千戶为中州,不足二万戶为下州,以每戶平均五人计,约千人就有一医学生,从而可见唐代统治者对医学的重视。唐代对地方之医学教育也比较重视,其设校之普遍和建制之严谨等,是我国封建社会所仅有。唐代的地方医学教育始于贞观初年(627年),据《唐六典》记载,对全国各府、州医学校教师、学主的人数、品级都有规定。

二、唐代医疗教育制度和考试制度

(一)唐代医疗教育制度

如前所述,唐代太医署明确设立医师、针师、按摩师、咒禁师四科,每科都由博士来教学。医科的学习课目分为基础医学和应用医学两部分,基础医学包括学习《本草》、《甲乙脉经》;应用医学则分别学习体疗(内科)、疮科(外科)、少小(儿科)、耳目口齿(五官科)和角法(火艾烧灸等)。学习期限分别是体疗七年,少小及疮科五年,耳目口齿及角法二年。

针科主要学习各种针法,利用经脉孔穴部位,治疗各种疾病。针科的学生学习的内容有素问、黄帝针经、明堂、脉决,还要学习流注、偃侧等图,赤乌神针等经。考试的内容为素问四条,黄帝针经、明堂、脉决各二条。

按摩科主要学习消息导引之法,即以按摩推拿的技术治疗风、寒、暑、湿、饥、饱、劳、逸等八疾,并且能够对操作折跌等伤科作正骨的处理。咒禁科主要学习用祈祷咒禁的方法驱除邪魅。

除此之外,唐代太医署还设有药学部,有药园三顷,招收一定数量的学生,园师可以在药园中,结合实际的药草,给药园生传授药草知识。由于唐代对药学较为重视,因此为我国第一部药典——《新修本草》的问世作好了准备。

(二)唐代医疗考试制度

太医署有严格的考试制度,入学考试仿照国子监实行的科举制进行。考试的内容如下:学本草的,要求看一眼药形,就能准确说出该药的药性;学明堂的,要会识图并指出人体孔穴之在;学习诊脉的,不但要会背各种脉诀,还要在实际诊脉中能够正确辨别浮沉涩滑等不同脉象;要求非常熟悉素问、黄帝内经、甲乙脉经等书的内容。

入学后,针对医学生的考核也很多,各科教授的博士每月要进行有关的月考,太医令在每季会对太医署内的学生进行季考,太常寺则会在年终进行总试。考试成绩优秀的学生可以得到晋升,有机会成为医师,甚至进入宫中做御医。一旦学业不精,随时都可能被淘汰。且有个学业的最长时限,如果超过九年都没有建树的话,将被淘汰。

三、唐代医师制度

(一)医疗事故的法律规定

唐代对制药有明确的规定,将药材分为上、中、下三品,上药为君,中药为臣,下药为佐。合药时要按照一君三臣九佐的不同分量入药,制成汤、丸、膏、散之用。合成御药,是为了供皇帝治病而用,如果合药有误,轻则损害帝后健康,重则危及帝后生命。所以唐律规定“诸合和御药,误不如本方及封题误者,医绞。料理简择不精者,徒一年。未进御者,各者减一等。”合和御药有误分三种情况:一是“误不如本方”,即律疏所谓依方合和,“中间错谬,误违本法”,或“分两多少不如本方法之类”即药的份量多或少,或者合成的方法不对;二是“封题有误”,即律疏所为“合成题封其上,注药迟驶冷熟”,而误“以丸为散,应冷言热之类”,即题封上注明药的性质不符本方,冷热之类,这些要求有一件不如本方者;三是“料理简择不精”,即律疏所谓“应熬削洗渍”及“去恶留善”而不精细之类。三种情况中,前两种危害严重,故其刑至绞,并做为“大不敬”列入“十恶”;后一种危害较轻,故仅科徒一年,亦不列入“十恶”。另外,根据重视实际危害结果的原则,凡未进御者各减一等;误不如本方及封题误未进御者处流三千里,料理简择未进御者科杖一百。

唐律除对合和御药有严格的规定外,对医师不依“今古药方及本草”治疗,卖药人不依“今古药方及本草”售药,因而导致患者伤亡的行为,也有法律上的规定,即“诸医为人合药及题疏针刺误不如本方杀人者,徒二年半,其故不如方杀伤人死,以故杀伤论;虽不伤人,杖六十。即卖药不如本方者,亦如之。”此条法律规定相当于现代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对医务人员的职责要求。根据律文,医药不如本方而杀伤人罪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误杀,即过失犯罪;一种是故意犯罪,即“故增减本方,不依旧法”。对于前者,处罚较轻,其未造成严重后果者,一般免予处罚,其伤人者则

据伤状各同过失法,因此过失杀人的则各徒二年半。唐律疏议还针对亲疏尊卑进行了具体的规定:“若杀伤亲属尊长,得罪轻于过失者,各依过失杀伤论。其有杀不至徒二年半者,亦从杀罪减三等,假如误不如本方杀旧奴婢,徒二年减三等杖一百之类。伤者,各同过失法。”

(二)对医务人员的其他管理制度

唐律对医师以治病为名,弄虚作假,骗取财物的行为规定了严历的惩罚制度。“诸医违方作疗病而取财物者,以盗论。”此类行为借医行骗,侵占他人财物,性质属于侵犯财产罪。对于检验死伤及病,也用法律来加以规范,禁止医师弄虚作假。”诸诈病及死伤,受使检验不实者,各以所欺减一等。若实病死及伤,不以实验者,以故入人罪论。”因此类行为犹如提供伪证,于司法审判秩序的妨害极大,故律文专门立一专条示之。

综上所述,唐代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医事法律制度,从中央到地方形成了一个较完整的医学教育体系,对医学人才的考核贯穿于教学、临床、医德等各个环节,有利于提高医学教学与医疗的质量,表明了唐代对医学人才和医疗卫生的重视。唐代建立了严格的医药律令,对医生的医疗事故和欺诈现象进行惩处,对公共医药也比较重视,值得认真研究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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