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儿童社会工作服务中的伦理困境分析
作者:赵中宝 张晴
来源:《科学与财富》2019年第16期
摘要:本文以笔者亲身实践经历为研究对象,着力探讨针对残疾儿童社会工作服务中的伦理困境,并结合国内外已有处理原则进行具体分析。经研究发现,在针对残疾儿童的社会工作服务中常见的伦理困境包括:保密、案主自决、多重关系和案主利益最大化等。
关键词:残障儿童;社会工作伦理;社会工作
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残疾儿童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则尤其需要社会工作的关注。然而,在社会工作与残疾儿童服务相结合时,也出现了很多伦理上的问题,如何处理这些伦理困境,直接影响着服务的效果和社会工作的声誉。
1本文所涉及到的具体案例
1.1小G
男,12岁,智力残疾四级。但实际情况中小G的肢体发展情况明显落后于普通同龄儿童,身形高大偏壮,但自身抵抗力极差,体弱多病。肢体明显不协调,双手肌张力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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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兴奋激动时表现尤为明显。
1.2小W
男,6岁,综合残疾一级。小W各方面发育明显迟缓,目前只会爬,只会简单发音且发音不清晰,情绪控制能力较差。小W有一个健康的妹妹,其母亲对小W不太关心。
1.3 CC
女,7岁,精神障碍三级,即将转到普通小学随班就读,CC是一位自闭症患者,但因其从小就接受矫正治疗,恢复情况较好,与普通儿童已无较大差异,但仔细观察或长时间了解会发现,CC经常会自言自语或重复对方讲话,注意力不太集中,对老师、家长等发出的指令反应较慢或拒绝配合,偶尔会出现情绪失控现象。
1.4小Z
女,11岁,肢体残疾。其他发育正常,正常随班就读,学习成绩较好。老师同学对其没有明显歧视,但老师和同学对其的“特殊关注”使小Z感到很不舒服。
2服务过程中的伦理困境分析
经研文献究和实践发现,在针对残疾儿童的社会工作服务中常见的伦理困境有保密、案主自决、多重关系和案主利益最大化等。这就需要社会工作者在为残疾儿童提供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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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服务时,做出专业科学的思考和伦理选择。
2.1保密
在社会工作实务中,保密原则要求来访者表露和探索的他们自身或其他有问题造成个人痛苦的内容仅限于案主和为其服务的社会工作者两人之间知晓,但保密也不是绝对的。实务工作者面对残疾儿童社会工作服务时,常常面临是否要为案主保密的抉择。
例如,在为一位恢复较好的自闭症儿童CC提供服务时,因其将要转到正常的小学上学,社会工作者在为其提供服务时,就面临着是否为其病情保密的难题。CC的家长认为自己女儿恢复情况较好,害怕老师知道其精神状况后孩子会受到不公正的待遇而拒绝向老师透露孩子病情,但同时孩子又的确会出现偶尔的情绪失控现象,对课堂秩序和其他孩子的情绪甚至安全存在一定的威胁,学校也认为自己有权知道每一位孩子的精神和身体健康状况。此时社会工作者就面临是否要为案主保密的伦理难题。
2.2案主自决
案主自决是社会工作实践中最经常碰到的基本伦理困境之一,也往往会导致其他的伦理困境。[韩竹.“案主自决”伦理困境及其出路[J]. 劳动保障世界,2017,(03):77-78.]“案主自决”原则就是社会工作者在尊重案主的价值和尊严以及确信案主具有能够改变的能力的前提下,提供给案主认识自身潜能的机会,鼓励案主自我做主和自我决定的伦理原则。由于残疾儿童所具有的特殊性,社会工作者在对残疾儿童提供社会工作服务的过程中,违反尊重案主自决原则的现象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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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在为小Z提供服务时,小Z表示自己想学习滑板和骑自行车,但其家长认为这两种活动不适合小Z 的身体状况且危险性较大,而拒绝了小Z的请求,剥夺了小Z尝试和学习的权利。此时社会工作者是应该遵循案主自决原则尊重小Z的决定,鼓励小Z进行尝试还是应该与家长“统一战线”拒绝小Z呢?一方面家长的顾虑虽有夸大但不无道理,一方面是尊重小Z案主自决,此时就引发了案主自决伦理原则与具体实践的冲突。
再如,在为言语障碍的残疾儿童RR提供服务时,其年纪尚小且文字掌握不多,那么社会工作者在为其提供服务时,如何与其沟通,实现案主自决呢?
2.3多重关系
为残疾儿童服务的社会工作者在工作过程遭遇了许多难以处理和把握的伦理困境,其中最为常见的便是“多重关系”问题。所谓多重关系,意味着专业人员和服务对象之间除了专业关系外还同时或相继扮演了两个或两个以上角色。
由于我国所具有的“熟人社会”“差序格局”的文化传统,残疾儿童和家长通常很难仅把社会工作者当成专业人员,常常期望与社会工作者在工作范畴以外保持良好的私人关系。残疾儿童在接受社会工作服务的过程中,社会工作者通常除了专业人员身份之外,还往往兼任着朋友身份,残疾儿童也不可避免地会对社会工作者产生依赖感和亲近感,并且在服务结束之时感到“难以接受”,甚至产生行为倒退的现象。
例如,笔者在为残疾儿童小G提供服务时,因为小G年纪较大但朋辈群体很少,小G明显对笔者产生了依赖现象,对笔者很亲近,小G和其母亲也多次邀请笔者一起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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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或共同游玩。这跟小G个人情况和中国自身的人情社会的影响是分不开的,但此时笔者也就面临了一个多重关系的困境,是为了保持服务的专业性与小G和其家庭保持适当的距离,还是适应中国的人情社会,为了更顺利的开展服务而和服务对象建立更加亲密的多重关系呢?
2.4案主利益最大化
案主利益最大化,是指在社会工作服务过程中选择那种对案主造成最小伤害、并使之获得最大福利的行为。在为残疾儿童提供社会工作服务过程中,往往会有家庭、社区或者学校参与,他们对于服务的要求往往有所区别,甚至可能会发生冲突,现在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下,如何协调政府、机构、案主三方利益也是我们值得考虑的问题。在多方利益面前,社会工作者如何取舍平衡各方利益?在这个过程中也可能会损害服务对象自身的利益,违反案主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例如,在为小W提供服务时,由于小W自身残疾情况较为严重,自身发展前景较差,而其又有一个年幼的妹妹需要照顾,其母由于自身精力有限,则对小W不太关心,专注照顾妹妹,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是应该遵循案主利益最大化劝说其母关心小W还是尊重其母的选择,让其照顾妹妹呢?我们应该考虑的首先是家庭的利益?社会的利益?母亲的利益?妹妹的利益?还是案主自身小W的利益?
3总结和反思
在针对残疾儿童的社会工作服务过程中,我们依然面临着很多的伦理难题,而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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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的服务对象年龄不同、自身残疾程度不同、家庭情況不同等这都能引发不同的伦理困境。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工作者如何做出选择,则显得更加困难和复杂。
此次研究发现,在针对残疾儿童的社会工作服务中常见的伦理困境包括:保密、案主自决、多重关系和案主利益最大化等。在面对这些伦理困境时,我们要结合不同个案的不同的情况作出选择和分析。但无论如何,在我们面对伦理困境时,我们要首先考虑的都必须是生命健康原则,这不仅包括案主自身的生命健康也包括他人的生命健康,这其中也要尤其注意的是要遵守法律法规,任何理由都不能成为挑战法律的借口;其次我们要综合考虑,结合多方利益,做出平衡,做出最有利于案主利益的选择;关于案主自决,一方面,要将“案主自决”作为社会工作的核心价值观,另一方面,要注意“案主自决”不是一个绝对的意义,社会工作者在实践中应该时刻提醒自己把握好“案主自决的度”,综合考量干预方案。
参考文献:
[1]韩竹.“案主自决”伦理困境及其出路[J].劳动保障世界,2017,(03):77-78.
作者简介:赵中宝,1995.08,汉,男,籍贯:甘肃省,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农村发展 单位:北京农学院.
张晴,1996.03,汉,女,籍贯:河北省,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社会工作儿童保护与家庭教育方向,单位:中华女子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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