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食品经营者应当增强食品安全自律意识,自觉规范经营行为,认真检查食品质量、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情况,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保障食品安全。
二.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领、换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做到亮证经营。
三.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安全技术人员,规模以上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师,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食品质量的检查、监督、记录。
四.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定期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知识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五.连锁超市配送中心等有条件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自检机构,设立食品安全检测室(台),配备必要的食品检测设备,适应食品安全管理需要。
规模以上、高风险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经营过程控制制度,并通过危害分析与关键点体系或者其他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六.对于集中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农贸市场,应当设立快检室或者台,对于市场内商户所进的食品农产品按要求进行快检。
七.对于各经营单位要求设立责任到位制度,法人为第一责任人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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