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
本运输包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包装标识1、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危险标签 2、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运输登记表
收样单位: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送样单位: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3、外包装放置方向标识
注:在航空运输时,包装标记、标签以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第五部分第二章及第三章的相关规定为准。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
或样本运输申请表
申请单位: 联系人: 电 话: 传真: 电子邮箱: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填 表 说 明
1、按申请表的格式,如实地逐项填写。
2、申请表填写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3、填写此表前,请认真阅读有关法规及管理规定。未按要求申报的,将不予受理。
4、病原微生物分类及名称、运输包装分类见卫生部制定的《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 菌(毒)种或样本 运输目的 主容器 外包装 辅助容器 制冷剂名称与数量 填充物 名称 分类/ UN编号 样品状态 规格及数量 每包装容量 包装数量 (中英文) 来源 拆检注意事项 运输起止地点 运输次数 接收单位 名称 地址 负责人 运输方式 运输工作 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职务或 职称 联系 电话 起点 终点 运输日期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容器或包装材料
承诺书
本人确认本次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容器或
包装材料符合以下要求:
1、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在运输过程中要求采取三层包装系统,由内到外分别为主容器、辅助容器和外包装。
2、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正确盛放在主容器内,主容器要求无菌、不透水、防泄漏。主容器可以采用玻璃、金属或塑料等材料,必须采用可靠的防漏封口,如热封、带缘的塞子或金属卷边封口。主容器外面要包裹有足够的样本吸收材料,一旦有泄漏可以将所有样本完全吸收。主容器的表面贴上标签,标明标本类别、编号、名称、样本量等信息。
3、辅助容器是在主容器之外的结实、防水和防泄漏的第二层容器,它的作用是包装及保护主容器。多个主容器装入一个辅助容器时,必须将它们分别包裹,防止彼此接触,并在多个主容器外面衬以足够的吸收材料。
相关文件(例如样品数量表格、危险性申明、信件、样品鉴定资料、发送者和接收者信息)应该放入一个防水的袋中,并贴在辅助容器的外面。
4、辅助容器必须用适当的衬垫材料固定在外包装内,在运输过程中使其免受外界影响,如破损、浸水等。
5、在使用冰、干冰或其他冷冻剂进行冷藏运输时,冷冻剂必须放在辅助容器和外包装之间,内部要有支撑物固定,当冰或干冰消耗以后,仍可以把辅助容器固定在原位置上。如使用冰,外包装必须不透水。如果使用干冰,外包装必须能够排放二氧化碳气体,防止压力增加造成容器破裂。在使用冷冻剂的温度下,主容器和辅助容器必须能保持良好性能,在冷冻剂消耗完以后,仍能承受运输中的温度和压力。
6、当使用液氮对样品进行冷藏时,必须保证主容器和辅助容器能适应极低的温度。此外,还必须符合其他有关液氮的运输要求。
7、主容器和辅助容器须在使用制冷剂的温度下,以及在失去制冷后可能出现的温度和压力下保持完好无损。主容器和辅助容器必须在无泄漏的情况下能够承受95kPa的内压,并能保证在-40℃到+55℃的温度范围内不被损坏。
8、外包装是在辅助容器外面的一层保护层,外包装具有足够的强度,并按要求在外表面贴上统一的标识。
申请单位法人签字:
年 月 日
申请运输单位审查意见: 法人代表: 公 章 年 月 日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卫生部审批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所附资料(请在所提供资料前的□内打“√”)□ 1、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 2、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文件(原件)
□ 3、接收单位出具的卫生部颁发《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实验室资格证书》(复印件) □ 4、接收单位出具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从事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菌(毒)种保藏、生物制品生产等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 5、容器或包装材料的批准文号、产品合格证书□ 6、其它有关资料 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准运证书
微准运字(年号 ) 号
菌(毒)种或样本 分类/UN编号 主容器 外包装 拆检注意事项 运输次数及 运输日期 运输起点 运输终点 运输申请单位 名称(中英文) 名称 地址 联系人 名称 接收单位 地址 联系人 运输方法 电话 电话 辅助容器 总数量 每包装容量 运输目的 填充物 包装数量 样品状态 制冷剂名称与数量
批准单位 公 章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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