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及其防护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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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及其防护等级
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对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管理、对生物安全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原则。依据《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卫生部〔2005〕15号),将病原微生物分成四类,一类至四类危害性逐步减低。一、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将实验室生物安全的防护水平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BSL-1、BSL-2、BSL-3、BSL-4表示仅从事体外操作的实验室的相应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用ABSL-1、ABSL-2、ABSL-3、ABSL-4表示包括从事动物活体操作的实验室的相应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其防护要求参照《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规定。
三级、四级实验室实行国家认可制度,一级和二级实验室实行备案管理制度。病原微生物实验从事的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及其相应的防护等级见表一、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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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 病毒类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防护等级
实验活动所需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 病原微生
病毒 未经培养灭活材料无感染性材料的物危害程
培养 的感染材的操作 操作
度
料的操作
第一类 BSL-3、4 BSL-3* BSL-2 BSL-1 第二类 BSL-3 * BSL-2 BSL-1 BSL-1 第三类 BSL-2 BSL-2 BSL-1 BSL-1 第四类 BSL-1 BSL-1 BSL-1 BSL-1 注:“*”表示部分第一、二类病原微生物按《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或卫生部规定可以在BSL-2操作。
表二:细菌、放线菌、衣原体、支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类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防护等级
实验活动所需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
病原微生物危害程度 大量活菌样本 非感染性材料的
操作 检测 操作
第二类 BSL-3* BSL-2 BSL-1
第三类 BSL-2 BSL-2 BSL-1
注:“*” 表示部分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按《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或卫生部规定可以在BSL-2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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