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制度与流程 一、合同授权审批制度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明确企业合同审批权限,规范企业合同订立行为,加强对合同使用的监督,防范和降低因合同的签订给企业带来的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规范企业合同的拟定、审批及签章工作,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2章 适用范围 第3条 本制度所称合同指企业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或协议。 第4条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所有的书面合同审批,包括冠以合同、合约、协议、契约、意向书等名称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批。 第5条 本制度中所称部门指代表企业洽谈、签订合同的各业务、职能部门。
第6条 本制度中所称业务经办人是合同谈判、签订及履行的第一责任人,并有责任保证合同最终文本与经各级审批后的合同文本在条款内容上的一致性。
第3章 授权审批职责 第7条 合同分类。
1.一般性合同:合同标的在××万元资金支出或××万元资金
收入以下的合同。
2.重大合同:合同标的超出××万元资金支出或××万元资金收入的合同。
第8条 企业对外签订合同均由董事长授权总裁代表企业行使职权。
第9条 总裁职责。
1.审批企业所有格式合同和各部门的合同文本。 2.负责企业对外重大合同的签章,并审核超出各部门负责人审核权限的合同。
3.授权业务经办人员代表企业签订合同。
第10条 法务部经理审核企业格式合同和各部门合同文本。 第11条 各部门负责人职责。
1.负责草拟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文本 2.协助法律顾问拟定企业主营业务格式合同。
3.初步审核业务经办人员与合同对方商定的合同具体条款。 第12条 法律顾问职责。
1.草拟企业主营业务格式合同或企业重大、特殊合同。 2.监督、指导各部门起草及修订合同文本。
第4章 授权审批流程 第13条 原则上,在业务谈判、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各部门应尽可能使用企业制定的格式合同或部门合同文本。
第14条 法律顾问草拟的格式合同应经法务部经理、总裁审核批准后形成正式书面,变更程序亦同。
第15条 各部门草拟的合同文本应经法律顾问审查、法务部经理审核、总裁审批,然后形成正式书面,变更程序亦同。 第16条 业务经办人员与合同对方拟定的一般性合同,须经所属部门负责人初审、法律顾问审查后正式订立合同,变更程序亦同。
第17条 业务经办人员与合同对方拟定的重大合同,须经所属部门负责人初审、法律顾问审查、法务部经理审核、总裁审批后方能订立正式合同,变更程序亦同。
二、合同会审制度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防范和控制合同可能的风险,加强对合同制定的监督,规范企业合同制定行为,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各类格式合同、部门合同文本的制定,以及对业务经办人员与合同对方拟定的合同的会审。 第3条 本制度所称会审,指合同在拟稿以后、正式生效之前,由合同关键条款涉及的其他专业部门(如技术、财务、审计等相关部门)会同企业法务部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核。 第2章 合同的会审内容及要点 第4条 合同拟定。 1.法律顾问会同各部门起草企业格式合同、各部门拟定本部门合同文本以及业务经办人与合同对方拟定合同的,分别由法律顾问、各部门负责人及业务经办人负责合同在会审过程中的传
递。
2.合同拟定者须按企业规定在“合同会审单”上填写合同会审部门及人员名称。
3.合同拟定者负责合同连同“合同会审单”在整个会审过程的传递,直到合同盖上合同专用章后结束。 第5条 合同会审主体及内容。
1.法务部主要负责对合同对方当事人身份和资格的审查及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的审核。
2.技术部门主要负责对合同标的物是否符合国家各项标准(产品质量、卫生防疫等)、企业技术标准等进行审查。 3.财务部主要负责合同对方资信情况、价款支付等的审查。 4.法务部和财务部负责违约责任条款的审查,包括违约金的赔偿及经济损失的计算等。 第6条 合同会审要点。
1.合法性。包括合同的主体、内容和形式是否合法; 合同订立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会审意见是否齐备; 资金的来源、使用及结算方式是否合法,资产动用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备等。
2.经济性。主要指合同内容是否符合企业的经济利益。 3.可行性。包括签约方是否具有资信及履约能力,是否具备签约资格;
担保方式是否可靠; 担保资产权属是否明确等。
4.严密性。包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是否完整齐备; 文字表述是否准确; 附加条件是否适当合法; 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 数量、价款、金额等标示是否准确。
第3章 合同会审管理规定 第7条 参与合同会审的部门应根据会审职责安排人员按时参加会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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