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成药说明书中存在的问题
标签:中成药;说明书;问题 文献标志码:B
药品说明书是指导医生及患者正确使用药品的法定依据,具有法律的严肃性和严谨性,其内容正确完整与否,直接关系到患者的治疗效果乃至生命安全,中成药作为我国特色药物,其说明书的规范性和准确性对中成药的发展也起到重要作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2006年7月1日之前已经批准注册的中成药、天然药物,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并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修订说明书的申报资料要求,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修订说明书的补充申请,至今已经6年,现在情况如何?笔者对我院现用的250种中成药说明书进行调查分析,发现中成药说明书存在不少问题,应引起大家关注。
1 资料来源和方法
收集我院目前使用的中成药说明书250份,认真进行归纳整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关于印发中药、天然药物处方药说明书格式内容书写要求及撰写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有关要求并参照2005年版《中国药典、临床用药须知》(中药卷)(以下简称《用药须知》)。对250份中成药说明书进行逐项统计分析。
2 结果
统计结果表明,250份中成药说明书中标题、药品名称、成分、性状、功能主治/适应证、规格、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贮藏、包装、有效期、执行标准、批准文号、生产企业16项没有缺项;成分项除2种属保护品种没有标成分外,其余的248份此项内容完整;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3项用“尚不明确”来表述的频率很高,而标注具体内容的则较少,见表1。孕妇及哺乳妇女、儿童用药、老年用药等应设项目缺项较严重,见表2。
2.1功能主治表述不规范
功能主治是以中医理论为依据而制定的,使用的语言是系统方法指导下发展而成的中医学术语,但在调查中发现有些说明书对药物的功能与主治的表述不准确,如心脑舒通胶囊成份为蒺藜,说明书中所列功能主治为:活血化瘀,舒利血脉。用于脑痹心痛、中风恢复期的半身不遂、语言障碍、动脉硬化等心脑血管疾病以及各种血液高黏症。而《药典》2010版中记载蒺藜功能与主治为平肝解郁、活血祛风、明目、止痒。用于头痛眩晕、胸胁胀痛、乳闭乳痛、目赤翳障、风疹瘙痒。药品说明书的功能主治违背《药典》中记载的功能与主治,“郁”为忧愁之意;“瘀”为血液凝滞,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药典》的“解郁”不能“化瘀”。因此,建立在“化瘀”基础上的主治让人难以信服。又如脉血康胶囊与脑血康胶囊的成分均为水蛭。前者的功能主治为破血、逐瘀、通脉止痛,用于症瘕痞块、血瘀经闭、跌打损伤;而后者为活血化瘀、破血散结,用于血瘀中风、半身不遂、口眼歪斜、舌强语塞、舌紫暗、有瘀斑等及高血压、脑出血后的脑血肿、脑血栓见上述证候者,脑血康胶囊使用说明书中将“瘀血阻络证”一词省略,使用说明书只有“症”与“病”的概念,而没有了此药针对的“证”,丢失了中医中药最本质的东西。瘀血阻络只是出现上述症候的一种原因,此药只针对此种原因,气虚鼓动无力、血虚脉道不充、情志失常、气机郁结均可能出现上述症状。无形之中后者增加了应用范围,这样做的后果必将贻误患者的病情。
2.2不良反应标注不客观
《指导原则》指出该项应实事求是地详细列出应用该药品时发生的不良反应,尚不清楚有无不良反应的可在该项以“尚不明确”来表示,在250份说明书中该项标注“尚不明确”的有167份,占66.80%,实事上不少药品已有应用该药品时发生的不良反应,不排除有的厂家为销量而刻意不标明这些内容,比如柴胡注射液说明书(核准日期:2007年04月8日)不良反应标注是“尚不明確”。而《用药须知》中柴胡注射液的不良反应有过敏反应、过敏性休克、致死及急性肺水肿等。说明书如实标注明确的不良反应,能有效引起医生与患者的注意,降低药品不良反应发生率。
2.3禁忌和注意事项标注混乱 《指导原则》要求说明书把禁忌与注意事项分为两项。在调查中发现有的说明书仍把禁忌的内容标注在注意事项下,如在大黄蠊虫胶囊说明书中禁忌项标为“尚不明确”,而在注意事项却标有“孕妇禁用”。同时还发现禁忌项和注意事项标注具体内容的比例较低,分别为39.60%与72.40%。由于说明书对合并用药、饮食、中医证候、体质的禁忌和注意事项标注具体内容很少,且把一些禁忌混在注意事项里,因此易误导使用者,从而造成用药不良后果和医患纠纷。
2.4特殊人群用药不重视,基础性研究缺乏
《指导原则》规定,对孕妇及哺乳妇女用药、儿童用药、老年用药、药物相互作用、临床试验、药理毒理、药代动力学项目,允许厂家未进行相关研究的,可以不列此项,从表1可见,项目的缺项率非常高。药理项为74.80%,其余6项均高于90%,这说明我国中药生产厂家对特殊人群使用中成药的研究十分薄弱,对药物相互作用,药理毒理等基础性研究不重视。如消栓通络胶囊在《用药须知》中药理毒理项标有“抗血栓形成和降血脂作用”,而在说明书中此项缺失。又如黄芪响声丸与红霉素、利福平、氯丙嗪、异烟肼一起使用,可致肝脏毒性增加,易发药源性肝病,而在说明书中药物相互作用未见提及,有些中成药上市时间比较早,基于当时的科研力量没能作相关的研究,但是随着药品上市时间的推移,使用范围的扩大,药品生产企业应主动积极跟踪其使用情况并及时补充说明的内容,才能有利于临床医生和患者对药物的全面掌握。
2.5储藏、有效期标注过于简单
250份说明书储藏项标密封的144份;密封、阴凉(或20℃以下)50份;密封加其他条件的为38份,有效期均标为“XX个月”,最长为60个月,最短为18个月,99%的有效期项只简单标明了时间。中成药与化学药品不同,其原料来自动植物,成分复杂,造成质量不稳定的因素很多,温度过高易造成挥发性成分丢失;过低会使糖浆类发生沉淀,片剂易吸潮变色,均会影响药物质量,简单的密封、避光置凉阴处不足以指导正确的储藏药品,在调查中还发现有25%的中成药说明书标有20℃以下储藏,而现实是这些药品均在常温下储藏,并没有采取特殊的降温措施,因此,有效期也要根据储藏的气候环境,区分有无开封使用等情况,详细说明具体的有效期,或标明药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字样,而不能只是简单的注明一个时间。
2.6说明书的印制不规范
在调查中发现中成药说明书的纸质、大小、格式很不规范。有卡片型、小册子型,有的套印在不同花色的纸上,有的印在包装上,字体大小相差很大,颜色有黑、兰、绿等,套印和字体过小都会让人很难阅读。对于1份有法律效力的严肃性资料来讲,建议有关部门应在印制格式上作出统一要求,使其规范化。
3 讨论
3.1药品生产企业应主动修改药品说明书 从250份中成药说明书的调查分析后发现,我国中成药说明书在书写和印制上明显存在不足之处,尤其是用药安全的有关项目上缺项严重,传统用药缺乏现代科学研究,由于药品生产企业自身科研技术力量薄弱或是考虑自身经济利益而没有详细标明相关内容,因而不利于临床安全用药及中成药产业的健康发展。《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12、14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主动跟踪药品上市后的安全性、有效性情况。需要对药品说明书进行修改的应当及时提出申请。药品生产企业未根据药品上市的安全性、有效性情况及时修改说明书或者未将药品不良反应在说明书中充分说明的,由此引起的不良反应后果由该生产企业承担,这些规定明确了药品生产企业负有修改说明书的义务,因此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改药品说明书。
3.2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大监督力度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12条规定,根据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药品上市再评价结果等信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修改药品说明书。《指导原则》是指导药品注册申请人根据药品药学、药理毒理、临床试验的结果、结论和其他相关信息起草和撰写药品说明书的技术文件,也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药品说明书的重要依据。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大管理力度,要对说明书的内容是否完整属实进行必要的查实,仅靠生产企业的自觉行为是不够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定要严把质量关,绝对不能走过场。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说明书不合格的药品不予注册,提高《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和新药准入门槛;对已上市药品应责令药品生产企业限期修改,如不修改应撤销其批准文号,甚至吊销生产许可证,并将消息向社会公布,只有这样才能使中成药说明书规范、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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