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镇保护与开发研究
【摘 要】古镇旅游是现代旅游的一种重要形式,研究古镇保护与开发具有重要意义。基于国内外研究现状,概括了学术界对古镇概念的不同理解。通过对比国内外对古镇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总结了历史城镇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的保护措施,分析了国内外对古镇保护与开发的相关理论研究现状。此外,对古镇旅游资源的开发模式进行了系统的归纳。最后阐明了保护与开发两者之间的主次关系,并从完善古镇保护法和加强理论研究两方面对古镇保护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古镇;保护;开发
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步伐,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已成为我国居民生活消遣的主要方式之一。在旅游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人们发现旅游产业不再是传统观念上的无烟产业,过度开发和保护不当都会使旅游资源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古镇作为向现代人展现人类历史文明的一种媒介,有着其独特的地域文化性和历史传承性,是一种重要的旅游资源。
自上世纪八十年末,以代表江南古镇特性的周庄古镇以景点形式迎来了第一批游客,由此便拉开了我国古镇旅游的序幕。现如今,古镇旅游已成为我国旅游业的热潮。但是伴随着我国向城市化进程的过程中,很多历史文化古镇正面临着严重威胁。古镇里的很多古民居、古街道、古建筑和文化传统都在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威胁。它们或因全国上下兴起的大规模的城乡建设热潮所面临着强拆、改
建;或因环境的恶化而使大量的历史文化古迹面临自然的风化破坏;亦或是由于在旅游开发时遭到无序、盲目的修建。总之,不管何种原因,要想让古镇旅游可持续的发展下去,就应对古镇资源的保护和开发进行深入的研究。 一、古镇的概念研究
由于我国的古镇旅游起步较晚,对古镇旅游的相关研究始于上世纪80年代末。直到进入21世纪,古镇热潮的兴起,才引起学者们对古镇旅游的关注。从现有相关研究文献及论文的资料看,学者们起初对古镇的关注度从单一的区域旅游资源和古镇景观构造这些方面开始研究,到现在的结合资源学,市场学,管理学等对古镇进行全方位的研究。
目前在我国学术界对古镇的概念还没有统一界定,甚至对古村落、古城、古镇、历史文化名城这几个概念都没有明确区分。周虹在《古镇映像馆/徽州》中把那些沿袭了传统文化、生活习俗,且居民建筑至今仍保存较为完好的古村镇、古城、古镇都统称为“古镇”[1]。而同济大学教授阮仪三则从历史城镇的特征方面来进行界定,他认为历史城镇有别于一般的城镇,它是人类在一定历史时期生产生活的见证;它具有深厚的物质文化、精神文明和制度文化,在当时充当区域性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的角色[2]。陈志华在《关于楠溪江古村落保护问题的信》中对古镇提出了一些量化的指标,古镇必须具备悠久的历史,是通过规划设计,与自然环境相融的村落,古镇里面不仅有书院、村塾,还要有公共园林,且具有很
高的科名成就[3]。而同济大学的朱晓明则认为古镇的历史应有个时间分界,他认为那些始建于民国前至今仍发挥着社会功能的村落,对民风民俗、历史建筑风貌、建筑风格、选址等都保留得较为完好的,均可以称之为古镇[4]。刘伟在他的硕士论文中结合国外古城的定义和我国古镇的由来和古镇的历史功能把古镇定义为:主要指18世纪以前已发展起来并保存当时风貌的,一种介于城市与农村之间的,有一定规模的,具有军事、行政管理、或者商业功能的人类集聚地[5]。 二、国内古镇保护研究
(一)我国历史城镇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对历史古镇的保护研究最初是从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基础上衍生出来的。从最初的对单个建筑个体的保护,到现在的包括对整个古镇片区的保护研究,形成了多层面、多视角、系统化的保护体系。
自从1982年2月8日在《关于保护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首次批准了以北京为代表的24个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开始,直到1986年在公布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时,第一次提到了对村镇的保护,这一建设性的提议为我国保护历史村镇拉开了序幕。时隔六年后的2002年,“历史文化村镇”的概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首次提出,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历史文化村镇”保护政策,为保护历史文化村镇提供了法律保障依据。国家建设部和文化局从2003年10月开始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进行评审,并公布了
第一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名单。之后相继分别在2005年9月、2007年5月、2008年10月、2010年12月公布了5批次共350个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其中历史文化名镇181个,历史文化名村169个,这些名镇名村分布在我国的大江南北。2008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这一条例对保护和规划古村落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也为我国保护这些历史文化古迹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体系。
(二)国内古镇的相关理论研究
自上世纪90年代兴起的江南水乡古镇旅游开始,至今已二十余载,但是这股热潮并没有消退。进入21世纪以来,古镇旅游仍然是旅游者所青睐的重要的旅游形式之一。尽管我国开发古镇旅游的历史并不长,但就在这短短二十年间,古镇旅游对古镇历史资源的破坏已经引起人们高度关注。虽然学者们对古镇的研究涉及面比较广,有从建筑方面,也有从文化方面。但是,学者们对古镇旅游的保护和开发这方面的研究关注程度最高。
同济大学阮仪三通过对周庄古镇旅游对当地居民生活带来的问题,提出了要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并针对旅游观念偏差问题、老龄问题及公共空间颓废等问题提出思考[6]。徐森在《浅谈古镇保护》一文中也提出了保护古镇要处理好古镇的保护与发展、开发的各种关系,同时要保持古镇建筑群体与生态环境间的协调关系[7]。陈炳钧等人提出在古镇保护过程中应注意:古镇保护不是静态的、单一的,所以对其进行保护就需要用动态的、多元化的视角
进行有序的保护,提高当地居民及各方利益群体对古镇保护的参与性[8]。许冰镔在《中国古村落保护方式探索》文中提出了具体的保护方式,如通过开发旅游进行利用模式、博物馆模式、集散为整的模式、及对街区、院落的保护[9]。谭宏则是从构建一定的法律法规、监察制度等保障体系方面对古镇进行保护和开发。他认为对古镇的保护应该是:以政府为主导,相关职能部门为监督检查机构,专家学者为咨询机构,通过相关的激励制度让居民共同参与对古镇的保护,成为古镇保护的主体;同时还要制定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让保护工作具有法律效应;对保护资金短缺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引入民间资本、市场投融资的方式解决[10]。韦祖庆、陈才佳通过分析黄姚古镇旅游可能会造成古镇生态环境的破坏,提出了要建立一个利益共同体,即旅游开发公司要与当地居民形成经济利益、政治利益、文化利益共同体,使双方实现经济共赢,并在保护古镇上承担相应的义务、职责[11]。姜龙以四川罗城古镇为例,提出了对川南传统古镇实行分级保护,重点保护的原则;对古镇功能结构要以保护历史风貌为重点,对老街部分功能进行转换,恢复传统喝茶听说书等生活方式;重视保留古镇的完整性和整体性,不仅要保护古镇的建筑,还要对古镇的地理人文环境进行保护;最后提出加强当地居民的保护意识,提高公众参与度[12]。吴瑕认为学术界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开发存在几个问题:一是研究没有很好地运用系统化理论,研究的方法比较单一的;二是对我国偏远的民族地区的历史古城镇研究较少,且对自身的资源价值认识不到位,没有
对各类历史文化名城进行归类保护;三是我国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开发方面与国外相比,差距较大,在开发中忽略了对各个名城之间的联系[13]。从吴瑕的这篇文章也折射出目前我国对古镇研究所出现的相类似的问题,为在今后的古镇保护工作中提供借鉴作用。 三、国外对古镇的保护研究
(一)国外对古镇保护的相关法律简介
国外很多国家在制定针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古城镇的保护方面有着非常健全的法律体制。特别是欧洲国家,他们有着非常悠久的历史文化,在历史古迹、古建筑、自然遗产、文化遗产方面制定了非常系统的法律法规保障体系,这对历史城镇的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西方国家对古城镇的保护也是经过漫长的摸索过程,从1933年《雅典宪章》的问世、到1964年《威尼斯宪章》的通过、再到1972年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的《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及1987年《华盛顿宪章的》出现,这俗称“三大宪章一个公约”的问世标志着对文化遗产保护的所做出的贡献。从只对单个有历史价值的建筑、地区进行保护的《雅典宪章》的问世,到《威尼斯宪章》里对保护的内容扩大到整个文物古迹,再到《华盛顿宪章》将保护的对象再次扩大到历史城镇的阐述。这些都显示了从单一建筑个体到整个片区的保护,再到一个多元化、系统化的城市与环境相融合的过程。
世界遗产委员会和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等这些国际性机构的成
立,为制定保护历史文化古迹、古城镇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很多国家都会出台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历史文化村镇的法律,时至今日,这些政策法规仍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下面我们就罗列一下20世纪出台的一些较有影响力的政策:1930年法国出台了《风景名胜地保护法》、1931年颁布《关于历史遗迹修缮的雅典宪章》、1962年法国的《马尔罗法》、1964年《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即《威尼斯宪章》)、1966年美国的《国家历史保护法》、1967年的《关于保护和恢复历史性或艺术性中心的决议》和英国的《城市宜人环境法》、1971年德国《城市建设促进法》、1972年通过的《把现代建筑融入古建筑军的决议》、1975年的《关于保护历史小城镇的决议》、《布鲁日决议》及日本的《文化财产保存法》、1976年的《历史性城镇的新生》和《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1978年的《关于保护历史性城镇街道尺度的决议》、1982年《关于小聚落再生的tlaxcala宣言》、1987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通过的《保护历史城镇和地区的国际宪章》(即《华盛顿宪章》)、1993年法国颁布的《建筑、城市和风景遗产保护法》、1994年的《奈良真实性宣言》、1996年的《历史性城市地段重建决议》、1999年《关于乡土建筑遗产的宪章》等。以上这些国际法规对我们如何针对历史古镇的保护和规划起到了非常好的参照作用。 (二)国外古镇保护理论研究
1997年,peter lovell就古镇建筑的保护提出了一些方法。他认为:一是不能孤立地只对古建筑进行保护,而要注重对整个古镇
的环境进行保护,保护好各建筑体与街道、广场的整体结构;二是在保护过程中不能破坏古镇的原真性,要注意保留古镇的原有历史信息;三是在对传统建筑进行修缮的时候,注重尽量使用与原建筑形同的材料,保持建筑风格一致的方法;四是对于现代建筑不能全盘否定,而是在保持古镇原有风貌不变的情况下,尽量限制现代建筑的高度,空间布局[14]。shetawy 等学者为了保护埃及giza的文化,避免旅游对当地文化的冲击,把giza地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旅游区进行分区保护[15]。laurie kroshus medina通过对玛雅古村的传统玛雅文化形式不受现代旅游商业文化的严重影响,进而对古镇原真性文化展开研究[16]。naciye 则从保护与复兴的角度,对历史城镇的自然、社会、经济环境进行综合的分析评价[17]。
四、对古镇开发问题的研究
国外对名村古镇采取以运动和艺术这两种主要的主题开发模式。如位于阿尔卑斯山脉的意大利丽晖谷古镇是以开发户外运动为主题的旅游模式。游客不仅可以欣赏到当地独特的建筑风格和村庄景象,还能体验高山滑雪,及参与各种越野自行车所带来的乐趣。欧洲以其独特的历史建筑风格和艺术魅力对历史小镇进行开发。以法国的枫丹白鹭古镇为例,其著名的宫廷建筑、古城堡、以及枫丹白露深林和巴比松画家村透露出浓郁的艺术气息,让游客慕名而来[18]。
目前我国古镇开发的主要有采取政府授权特许经营、政府承包
经营、政企合作这三种方式。学术界也从各自不同的角度对古镇开发提供理论支持。职晓晓从旅游扶贫角度,对那些地处贫困地区的古镇进行开发,以旅游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他提出了由政府主导、景区带动、引进民间非政府组织等多方协作模式,建立试验区、异地安置等不同的旅游扶贫模式[19]。田喜洲在《论西部古镇旅游资源及开发》提出了主题式开发、互补式开发、保留式开发及综合式开发这四种开发模式[20]。孟明浩、余琪等人则用体验的角度对古镇的旅游开发进行研究,他们通过对古镇旅游产品的体验设计原则、方法提出了一些建议和措施。 五、结语
综上所述,国内外古镇保护主要涉及到古镇的政策法规的保护条列、对古镇建筑的保护及其针对古镇整个生态环境的保护;在古镇开发方面,大多数都是从游客体验方面进行开发。在实际的案例中我们发现,很多古镇在处理保护和开发这两者关系中,更多的是从开发角度进行研究。如何正确处理好保护和开发的关系,我认为首先要明确这两者间的地位,即以保护为主,开发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古镇资源,只有这样,古镇旅游才能可持续发展下去。 从对比国内外对古镇的法律法规方面分析,我国对古镇保护的法律相对没有那么成熟,且对于保护古镇的法律条文比较笼统。对古镇相关的保护都是放在文物法里面的居多,只从单个历史遗迹进行保护,而没有对整个古镇保护制定系统的法规。我认为在今后,应从文物和旅游方面,制定针对我国各种历史旅游资源保护的法
律。
从目前对古镇保护和开发的理论研究看,大多都是从个别古镇案例进行分析,然后得出一些关于保护或者开发的建议、措施。而这些保护开发的方法都比较笼统,理论研究不够深入。我认为以后应该先对各种不同的古镇资源进行细分,然后针对不同的特点进行深入的探讨,提出更为细致,系统的保护研究方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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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教育厅科研项目(201106lx592);广西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2011105950802m01)。 作者简介:
林海燕(1982—),女,广西贺州人,广西大学商学院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
毛献昌(1982—),男,广西富川人,硕士,讲师,河池学院物理与电子工程系,教研室主任,主要从事金属板料加工方面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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