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2012]6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公用局、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提高专业化水平,确保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各环节管理到位、责任明晰,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福建省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一体化”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知省厅工程建设管理处。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一体化”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提高专业化水平,确保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各环节管理到位、责任明晰,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提供建筑起重机械“一体
化”服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建机一体化企业”)以及实施对建机一体化企业的监督管理,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服务是指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服务。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立建机一体化企业名录(基本条件详见附件)。凡具备基本条件的企业均可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
进入名录的建机一体化企业可在全省范围内承接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服务业务。各地不得增设条件限制建机一体化企业的经营活动。
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范围内建机一体化企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机一体化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鼓励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与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整合资源,兼并重组,做大做强,申请进入建机一体化企业名录。
第七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宜选择建机一体化企业提供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服务。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应优先选择建机一体化企业提供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服务。
第二章 建机一体化企业基本要求
第八条 建机一体化企业应当设立机械管理和安全管理机构及相应的专业服务队伍,为员工配备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建立健全技术、安全、经营、财务、档
案等各项管理制度和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确保质量、安全与维保服务保证体系运行良好。
第九条 建机一体化企业应当采购技术性能良好、质量稳定、安全保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的建筑起重机械。建筑起重机械品牌应相对固定、集中,不宜多厂家、多品牌,便于管理。
第十条 建机一体化企业应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做到“一机一档”,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运行可追溯。
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产权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资料以及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第十一条 建机一体化企业配备的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工、司机、信号司索工、维修工、建筑电工等应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创办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实训基地,接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承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技能培训考核鉴定工作,提高作业人员的操作技能。
第十二条 建机一体化企业应加强在用设备的安全和性能检查,监督、指导现场作业人员操作。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成立安全监控指挥中心,安装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实时掌握权属建筑起重机械的运行情况,提高监管信息化水平。
第十三条 建机一体化企业应加强建筑起重机械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日常检查包括巡检、月检、季检,应对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应包括日常保养、定期保养、转场维修保养等工作。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由设备管理员组织维修工、机长、司机等相关人员共同进行,并做好记录存档。建机一体化企业应对进场或转场的设备进行维修保养,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 建机一体化企业应建立完善抢修制度,配置抢修车辆,及时受理、准确判断并有效消除设备故障。
第三章 “一体化”服务过程控制
第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与建机一体化企业签订一体化服务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同一工程项目(标段)原则上应委托一家建机一体化企业提供服务。
建机一体化企业同时为施工现场提供建筑起重机械操作服务的,应提高服务质量,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投入使用前或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组织建机一体化企业、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使用单位应当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总责,应严格审核建机一体化企业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建机一体化企业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可靠性负责。
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落实安全监理责任,监督建机一体化企业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以及使用单位使用建筑起重机械的情况。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建机一体化企业立即停工整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企业和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二)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四)对于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恶劣的企业,从建机一体化企业名录中清出,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布;
(五)其他需要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应将建机一体化企业纳
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范畴,加大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工程参建各方深化建筑起重机械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有效排查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二条 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行业协会应加强对建机一体化企业的指导和行业自律,建立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档案,开展企业信用评价活动,并将企业的信用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活动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4月。
附件
建机一体化企业名录基本条件
(一)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l0年以上从事起重设备安装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总会计师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二)可提供租赁的自有建筑起重机械不少于80台。应配备以下专业和管理人员:
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不少于24人,其中从事施工机械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5
人,专职安全员4人,机管员5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8人,且机械、电气等相关专业齐全。专业技术维修工人不少于10人(其中建筑起重机械维修工6-7人,建筑电工3-4人),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工(含塔机、施工升降机)不少于15人,配备与建筑起重机械安装相应的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信号司索工。
建筑起重机械数量超过80台的,每增加20台应增加下列数量的专业和管理人员:
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从事施工机械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专职安全员1人,机管员1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1人,且机械、电气等相关专业齐全。专业技术维修工人不少于3人(其中建筑起重机械维修工2人,建筑电工1人),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工(含塔机、施工升降机)不少于4人,以及与建筑起重机械安装相应的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信号司索工。
(三)企业注册资本金4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700万元以上。
(四)企业具有三台种1000千牛·米以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艺,并具有相应的维修与检测设备。
(五)维修保养基地面积不少于4000㎡,其中维修车间不少于300㎡、仓库60㎡、办公室不少于150㎡
说明:
建机一体化企业人员应取得人事部门确认的专业技术职称,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机械类或相关专业退休人员的数量按有关规定执行。
机械类或相关专业包括:①机械类:机械制造、机电一体化、铸造及热处理;②工程机械类:工程机械、建筑机械、矿山机械、林业机械、码头机械等;③电气类:电机工程、电气自动化;④汽车类、化工类、水电类:有关机械方面的专业。
维修与检测设备是指:①电气焊设备;②切割机;③钻床;④打磨机;⑤专用扭力扳手;⑥油漆设备;⑦经纬仪;⑧接地电阻仪;⑨兆欧表;⑩游标卡尺;⑾卷尺(30米以上)。上述⑦-⑾检测设备应提供计量检定证书。以上11种设备为1套,建机一体化企业要求配备不少于2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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