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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通过有限合伙搭建最佳“股权激励”方案

2020-01-16 来源:星星旅游


如何通过有限合伙搭建最佳“股权激励”方案

2017-05-23杨树资本集团

导读

现今,为了优化股权结构、吸引人才提高企业竞争力、提高员工归属感,大量企业采用股权激励计划。 正 文

目前,企业股权激励计划的员工持股方式主要分为三种:员工直接持股、持股平台间接持股、代持。通过持股平台持股又可以分为公司制持股平台与有限合伙持股平台,本文主要探讨的是通过有限合伙平台持股。

一、 有限合伙持股平台的优势

相较于代持而言,设立持股平台可以保证权属更加清晰简单,避免了产生股权归属争议的可能。相较于员工直接持股而言,设立持股平台可以避免目标公司股东增减导致的工商登记的频繁变动以及股东众多导致的议决程序的低效,维持目标公司股东的相对稳定和股东会决策的相对高效。

相较于公司制持股平台而言:

(1)有限合伙企业和一般合伙企业一样,以“先分后缴”的方式,由合伙人直接纳税,避免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双重纳税(下文详述)。有限公司,公司制企业需先就公司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25%税率),股东需就其个人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20%税率),税负比例合计为所得40%。

(2)内部治理机制灵活。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收益分配方式等都是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安排非常灵活,自主性很强。可以避免公司制股东会、董事会等繁琐的程序。

(3)利润分配。法定公积金提取。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

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合伙企业无该强制性要求。因此,同等条件下,合伙企业可分配利润大于有限责任公司。

二、 有限合伙企业的税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根据上述“先分后税”原则,合伙企业应当将应纳税所得在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有限合伙人应当将分得的所得视为投资收益与自身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以有限合伙人的自己名义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注意:

第一,无论合伙企业的所得是否分配至各合伙人名下,各合伙人都应当按应享受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因为合伙企业不属于“居民企业”范畴,所以有限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所得不属于免税收入。

第三,财税〔2008〕159号文件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根据上述规定,合伙企业的亏损只能用该合伙企业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三、 运作模式

公司员工与公司的创始人共同出资组成有限合伙企业,该合伙企业通常由创始人担任普通合伙人,被激励的员工为有限合伙人。这样安排一是可以保证创始人的决策权,创始股东不愿意被其他利益相关者影响其对公司的控制权,二是被激励对象主要关注企业的成长及分红收益,对公司的管理权并不看重。

该持股平台设立后,并不经营实际业务,而是认购目标公司发行的新股即目标公司通过增资方式实行股权激励;或创始股东受让部分股权给该持股平台即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实行股权激励。但有限合伙持股平台通过该方式实行股权激励时,对于新三板企业有一定限制,下文详述。

四、 股权激励的资金来源

有限合伙企业受让目标公司的股权需支付的资金,应由有限合伙企业支付;而合伙企业的资金,实际来源于其合伙人的认缴出资。有限合伙人即被激励的员工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自有资金出资、创始股东赠与、创始股东借款。普通合伙人即

创始股东,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即可以以劳务出资也可以以货币出资,但站在股权激励的角度来讲,应以货币出资为宜。

另外,由于《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可以不按出资比例分配进行利润分配,有些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得到的利润会高于其出资比例。但在股权激励模式下,如果采用该种方式,实质上是相当于有限合伙人即被激励的员工让渡了一部分利益给创始股东。显然这实际上与股权激励的目的背道而驰,会伤害被激励对象的利益和积极性。因此,在有限合伙平台的股权激励模式下,普通合伙人应以货币出资,且以实际出资比例分配合伙企业利益。

五、 持股平台在资本市场的适用

(一)有限合伙在新三板企业的限制

对于创业板、主板来讲有限合伙持股平台在政策方面并无过多限制。对于新三板来讲为了防止股份代持等违规行为,2015年11月24日证监会公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称“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法人、合伙企业等持股平台,不具有实际经营业务的,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不得参与非上市公司公众的股份发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认购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接受证监会监管的金融产品,已经完成核准、备案程序并充分披露信息的,可以参与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证监会也并未完全堵死有限合伙持股平台在新三板企业的适用。

1. 新三板挂牌前

上文所属的《监管问答》只适用于新三板企业挂牌后的定增,建议有上新三板计划的企业,在挂牌之前就设立好员工持股平台,完成员工持股计划。

2. 新三板挂牌后

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1)激励对象可以通过私募股权基金认购定向发行股票。由于《监管问答》中并未区分私募基金与持股平台,只是强调不具有实际经营业务的公司法人、合伙企业,故采用该种方式只能发起设立契约型基金。

具体的做法:首先,由基金管理公司发起设立一支契约型基金,由基金管理公司来管理基金的投向。为了确保这支新基金的投向是标的企业,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在该支基金的投资方面为一致行动人。其次,基金管理公司完成基金募集,到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最后,基金管理公司用完成备案的该支基金投资标的企业,认购标的企业发行的股票。

(2)激励对象通过资产管理计划认购定向发行的股票

此种方式的员工持股计划与通过私募股权基金认购类似,在具体实施方案上需通过第三方机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来完成。员工想要成为公司股东,需要认购第三方资产管理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并委托该机构进行管理。作为回馈,被激励的员工通常会以较低的价格认购。

(二)有限合伙在主板上市公司的适用

绿地集团在做股权激励时采用了有限合伙的方式,其主要是为了解决职工持股会不能作为股东的问题。职工持股会属于单位内部团体,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此种情况改变之前,职工持股会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

为了规范绿地集团职工持股会,利益相关方成立了一家名为上海格林兰投资企业(下称“上海格林兰”)的有限合伙企业。上海格林兰通过与绿地集团职工持股会签署《吸收合并协议》,继受了职工持股会的全部资产及债权债务等,从而代表员工持股会扮演绿地集团第一大股东的角色。

具体操作方式为:第一步,绿地集团管理层43人出资10万元共同设立管理公司格林兰投资。第二步,全体持股会成员与格林兰投资成立32家有限合伙,其中格林兰投资作为小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全体持股会会员作为小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第三步,格林兰投资以及32家小合伙企业共同出资再组建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大合伙企业)上海格林兰。大合伙企业上海格林兰设立后,通过吸收合并职工持股会的方式承继职工持股会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及

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第四步,大、小合伙企业及其全体合伙人特委托管理公司格林兰投资及投资管理委员会全权代表参与制定和实施具体的上市计划并完成有关工作。如下图所示:

(三)有限合伙企业在中小板上市公司的适用

兆驰股份采用有限合伙制的目的主要是税收优惠。兆驰股份原注册地为深圳后变更为新疆,并改变公司形式的做法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由于新疆的税收优惠政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合伙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按照“先分后税”缴纳所得税后,自治区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兆驰股份的控股股东深圳市兆驰投资有限公司迁往新疆,且更名为新疆兆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该有限合伙作为员工持股平台是兆驰股份第一大股东。

(四)有限合伙企业在创业板上市公司的适用

博雅生物作为创业板企业设立了两个有限合伙持股平台。该公司成立了厦门盛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厦门顺加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两个有限合伙作为持股平台。其中盛阳投资,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由13名有限合伙人和1名普通合伙人构成;顺加投资,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17名有限合伙人和1名普通合伙人构成。

六、 限售期

《公司法》142条规定,股份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股份总数的25%。“25%”的额度在计算时是否包含间接持股数量,没有明确的规定,上市前公司可以从有利于自身的角度解释。特别的,公司上市后,这种董、监、高的持股叫做“高管股份”,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对于“高管股份”的特别锁定,并不包括其间接持股的部分。上市后持股平台如需转让股份,在实际操作中不受“高管股份”的监管限制。

七、 退出

被激励的员工享受收益(或获利退出)有四种方式:(1)分享企业收益:按照份额享有有限合伙企业为主体的收益;(2)转让财产份额:按照协议约定将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转让他人;(3)退伙结算: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条件退伙,并获得自身财产;(4)散伙清算:有限合伙企业解散,个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获得清算后的财产。

综上,在现今创新创业时代,分权与共享意识对于企业的发展十分重要。股权激励作为最能激发员工主人翁精神的方式被企业广泛应用。有限合伙持股平台有其突出的优势,相比其他形式更加灵活。

拟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

拟上市公司通常采用员工持股的方式,增强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和企业凝聚力,吸引和留住人才。员工持股方式主要有员工直接持股、通过公司间接持股、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三种。

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主要涉及持股方式、持股对象、价格、数量、税收等问题,

本文主要讨论不同持股方式的税收及其优缺点,以供参考。

一、员工直接持股方式的税收

1. 关于所得税

(1)限售股转让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的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股票原值+合理税费)。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因此,员工直接持股时,限售股转让所得税为20%,如按核定征收,税率为股权转让所得的20%*(1-15%),即17%。

(2)股息红利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2011)第三条第五款,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为百分之二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员工直接持股时,如果长期持股,在限售期内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率为10%,解禁后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率为5%。

2. 关于营业税

(1)限售股转让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因此,自然人限售股转让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2)股息红利营业税

营业税的征收对象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股息红利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因此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3. 员工直接持股税收总结

综上所述,员工直接持股时:

(1)限售股转让税率为20%,如按核定征收,税率为股权转让所得的20%*(1-15%),即17%。

(2)如长期持股,上市后限售期内分红个人所得税率10%,解禁后个人所得税率5%。

二、通过公司持股方式的税收

1. 这关于所得税

(1)限售股转让所得税

公司转让限售股时,公司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向自然人股东分红时,自然人股东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在不考虑税收优惠和税收筹划的前提下,税率为1-(1-25%)(1-20%)=40%。如合理避税,税率可以降低不少,但一般限售股转让金额都比较大,因此要大幅降低实际税负比较困难。

(2)股息红利所得税

上市公司分红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2007)第二十六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因此,员工持股平台公司从上市公司取得分红时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员工持股平台公司分红时,自然人股东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2. 关于营业税

(1)限售股转让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第十八条规定: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公司不属于个人的范畴,不符合上述免征营业税的条件。所以,目前公司股票转让收入需要交营业税,税目是金融保险业,税率5%。

(2)股息红利营业税

营业税的征收对象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股息红利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因此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3. 公司持股税收总结

综上所述,自然人通过公司间接持股时:

(1)公司转让限售股的税率:首先,股权转让时,公司缴纳5%的营业税,按营业税附加税13%的比例,营业税及附加税为5.65%;公司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后,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向自然人股东分红时,自然人股东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在不考虑税收优惠和税收筹划的前提下,自然人通过公司转让限售股最终承担的税率为1-(1-5.65%)(1-25%)(1-20%)=43.39%。

(2)上市公司分红时,员工持股平台公司向员工股东分红的所得税税负为20%。

实践中,公司可以通过一些成本费用降低应纳税所得额,降低实际税负。但限售股转让金额一般较大,大幅降低限售股转让的实际税负难度较大。

三、通过合伙企业持股方式的税收

1. 合伙企业的特点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2007),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比较如下:

由于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而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所以普通合伙人可以通过较少的出资控制合伙企业,

因此成为国内股权投资基金和员工持股企业常见的组织形式。在员工持股合伙企业中,通常由拟上市公司高管或其他人担任普通合伙人,公司其他员工担任有限合伙人。

2. 自然人作为合伙人的所得税问题

(1)限售股转让所得税

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以下简称“91号文”),“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按此规定,合伙企业转让限售股时,自然人合伙人按5%至35%的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些地方为了鼓励股权投资类合伙企业,在合伙企业转让限售股时,对不执行合伙事务的个人合伙人,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对执行合伙事务的个人合伙人,则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5%至35%

的累计所得税。部分地方对股权投资类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统一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部分地区相关税收政策如下:

上海:不执行合伙事务的个人合伙人税率为20%,执行合伙事务的个人合伙人税率为5%~35%超额累进税率。《上海市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沪金融办通【2008】3号)规定,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沪金融办通【2008】3号》同时规定,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应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深圳:相关政策与上海类似。

天津: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所得税率为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的所得税率为20%。《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津

政发(2009)45号)规定。以有限合伙制设立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中,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的出资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值得注意的是,《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津政发(2009)45号)并未对享受税收政策的股权投资基金规模提出约束条件。

北京:自然人合伙人所得税率为20%。北京市《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规定,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值得注意的是,《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并未对享受税收政策的股权投资基金规模提出约束条件。

新疆:自然人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所得税率为2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新政办法【2010】187号)规定,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新政办法【2010】187号)要求:股权投资企业(含公司制和合伙制)的注册资本(协议募集资金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首期认缴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青岛高新区:自然人合伙人所得税率为20%。《青岛高新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暂行办法》(2010年)规定,“在高新区注册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享受以下政策:(一)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对外投资取得股权投资收益分配给个人合伙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按上款政策执行后,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高新区留成部分,根据基金规模,再给予50%-70%补贴。”(注:该办法的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暂定为2010年12月31日前签订协议的股权投资企业,后经管委同意,《办法》适用期限延长,2011年12月31日前在高新区工商注册的股权投资机构均可享受办法中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2)股息红利所得税

根据《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以下简称“84号文”),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合伙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2011)第三条第五款,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因此,自然人通过合伙企业持股时,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率为20%。

3. 关于营业税

(1)限售股转让营业税

1993年出台的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五条第(五)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因此,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效时,只有金融机构需要交纳金融商品买卖的营业税。

2008年修改后的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不属于个人的范畴,不符合上述免征营业税的条件。所以,目前合伙企业限售股转让需要交营业税,税目是金融保险业,税率5%。

实践中,由于营业税为地方税种,由省级以及省级以下地方分配,为了鼓励股权投资行业的发展,一些地方政府会将部分乃至全部营业税返还。部分地区的合伙企业营业税相关税收政策如下:

天津:“两免三减半”。《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津政发(2009)45号)规定,对于基金管理机构和股权投资基金,自缴纳第一笔营业税之日起,前两年由纳税所在区县财政部门全额奖励营业税地方分享部分,后三年减半奖励。

新疆:免营业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新政办法【2010】187号)规定,股权投资类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和权益转让收益,以及合伙人转让股权的,依法不征收营业税。

青岛高新区:“两免三减半”。《青岛高新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暂行办法》(2010年)规定,基金管理机构自缴纳第一笔营业税之日起,前两年对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高新区留成部分,给予100%的补贴,后三年减半补贴营业税高新区留成部分。

(2)股息红利营业税

营业税的征收对象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股息红利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因此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4. 合伙企业持股税收总结

综上所述,自然人通过合伙企业持股时:

(1)合伙企业转让限售股时,合伙企业缴纳5%的营业税,按营业税附加税13%的比例,营业税及附加税为5.65%,自然人缴纳5%~35%或20%的所得税(根据不同地区政策而定),加上营业税及附加,合计税负为10.37%~38.67%(按个体工商户税率)或24.52%(部分地区)。

(2)上市公司分红时,所得税税负为20%。

实践中,为鼓励支持创投基金发展,不同地方有不同的营业税减免的规定。同时,合伙企业可以通过一些成本费用降低应纳税所得额,从而降低税负。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国税总局不认可地方政府出台的股权投资类合伙企业合伙人20%所得税的政策,未来可能要求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5%~35%的累进税进行规范,因此地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的税收政策面临规范调整的风险。

四、三种员工持股方式税负汇总表

五、三种持股方式优缺点

1. 员工直接持股的优缺点

员工直接持股的优点:

(1)税负最低:限售股转让税率为20%,如按核定征收,税率为股权转让所得的20%*(1-15%),即17%。如长期持股,限售期内分红所得税率为10%、解禁后分红所得税率为5%,是三种方式中最低的。

员工直接持股的缺点:

(1)对员工长期持股约束不足:目前国内普遍存在公司上市后,直接持股的员工股东一待限售股解禁即抛售的情况,一些高管甚至为了规避一年内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年初所持股份25%的约束,在公司上市后不久即辞职,辞职半年后出售全部股份套现。这违背了公司通过员工持股将公司与员工的长远利益捆绑在一起、留住人才的初衷。

(2)若员工在企业向证监会上报材料后辞职,公司大股东不能回购其股权。

2. 员工通过公司间接持股的优缺点

员工通过员工持股平台公司间接持股的优点:

(1)相对于员工个人持股,更容易将员工与企业的利益捆绑在一起。在上市之前还可规避因员工流动对公司层面的股权结构进行调整,万一向证监会申报材料之后过会之前发生员工辞职等情况,可通过调整员工持股公司股东出资额的方式解决。

(2)相对于合伙企业,公司的相关法律法规更健全,未来政策风险较小。

公司间接持股的缺点:

(1)税负最高:不考虑税收筹划,股权转让税负43.39%,分红税负20%,比员工直接持股和合伙企业间接持股税负都高。但是,如果有合理的税收筹划,实际税负可能会低于员工通过合伙企业持股方式,理论上股权转让实际税负区间为5.65%~43.39%,分红实际税负区间为0~20%。

(2)由于是通过公司转让限售股,所有股东只能同步转让股权;

3. 员工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的优缺点

合伙企业间接持股的优点:

(1)相对于员工个人持股,更容易将员工与企业的利益捆绑在一起,且在公司需要股东做决策时操作更简便,大多数决议只需要普通合伙人做出即可。在上市之前还可规避因员工流动对公司层面的股权结构进行调整,万一在向证监会申报材料之后过会之前发生员工辞职等情况,可通过调整合伙企业合伙人出资的方式解决。

(2)相比公司制企业,在税收方面有优势,在转让限售股时,营业税及附加税为5.65%,员工缴纳5%~35%(按个体工商户税率缴纳)或20%的所得税(根据不同地区政策而定),加上营业税及附加,合计税负为10.37%~38.67%(按个体工商户税率)或24.52%(部分地区)。但如果税收筹划合理,通过公司持股方式的实际税负可能低于合伙企业,且在实际操作中,公司的纳税时间一般延后,而合伙企业的纳税时间较早。

(3)由于有限合伙企业的特点,若公司实际控制人担任唯一普通合伙人,可以少量的出资完全控制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间接持股的缺点:

(1)由于是通过合伙企业转让限售股,所有合伙人只能同步转让股权;

(2)如果按个体工商户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较高(35%);

(3)目前国内合伙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仍不健全,实践中,不同地区关于“先分后税”的解释、纳税时点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来面临政策规范的风险。

En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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