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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理工大学学术论文,学术专著和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2024-01-13 来源:星星旅游
南京理工大学

学术论文、学术专著和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术论文和学术专著(以下简称学术论著)是科学技术研究的产出形式之一,是科技成果重要的组成部分.学术论著的数量和质量是衡量高校整体学术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为激励教师特别是中青年教师、研究生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活跃学术思想、提高学校的学术水平,规范学术论著管理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学术论著第一作者以南京理工大学为单位署名的本校师生,在国际、国内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或国际、国内各级学术会议上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国内外出版机构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及学校各学院(系)举办的学术活动均按本办法执行。

科学、客观地评价学术论文的质量并给予奖励,有利于调动学校教师发表学术论文的积极性,提高学校的知名度.

第三条 学术交流活动是师生坚持学术自由,沟通信息,交流科技成果,探讨学术问题,增进与国内外的学术交流与合作的有效途径。加强对学术交流活动的管理与服务,有利于促进科技创新和学科建设。

第四条 科技处是学校学术论著、国内学术交流活动的归口管理部门。科技处会同国际交流合作处对国际学术交流活动进行管理与服务。

第五条 学术论著和学术活动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各类学术交流活动的计划编制、组织协调与服务、学术论文投向指导、保密审定、资助、统计、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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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学术论文和学术专著管理

第六条 学校对学院(系)实行学术论著年度目标管理。根据学校的学术论著年度计划目标,以各学院(系)具有技术职称的人数与结构为测算基数,参考各学院(系)近年学术论著产出情况,对学校的学术论著目标任务进行分解,于年初下达至各学院(系).学术论著计划目标完成的情况,作为各学院(系)年终科技工作考评的主要指标之一.

第七条 科技处定期会同研究生院、人事处、学院(系),根据有关资料,结合我校各学科的学术地位与发展水平,编写学术论文投向指南,供本校教师与研究生发表论文时参考.

第八条 按学校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教师、研究生发表的学术论著投稿前,由教师、教研(研究)室、学院(系)三级保密审查,科技处进行保密审定.

第九条 科技处每年末对当年以我校为第一作者单位,在国际、国内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或国内外各级学术会议上正式发表的学术论著进行统计,并将论文摘要汇编成册,以便于开展学术交流和提供检索查询服务。

第十条 学校师生应认真执行《南京理工大学学术道德与纪律守则》,弘扬正气,抵制学术腐败,净化学术空气,端正学术态度,规范和约束师生的学术行为,实事求是开展学术活动。

第十一条 为了鼓励我校师生在高水平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学校依据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每年度提供的有关统计资料,对以我校为第一作者单位,被“科学引文索引”(SCI、SCIE)、“工程索引”(EI)、国际科学与技术会议录索引(ISTP)收录的论文和在《SCIENCE》、《NATURE》杂志上发表的论文,以及个人检索到以我校为第一作者单位,被“人文社会科学索引\"(SSCI)、“人文艺术科学引文索引”(A&HCI)收录的论文作者,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类 别 学校奖励(元)/每篇 39

在《SCIENCE》或《NATURE》发表论文 被《SCI》、《SSCI》收录的论文 被《SCIE》收录的论文 被《EI》、《A&HCI》收录的论文 被《ISTP》收录的论文 200000 3000 2000 1000 500 同一篇论文同时被多个检索系统收录,按最高奖励标准奖励.一篇论文只奖励一次,不实行补差,隔年也不补报.

第三章 学术论文专项资助基金的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术论文专项资助基金,重点资助:

㈠ 基础学科无科研经费或其他经费的中青年教师,以我校为第一作者身份发表在“科学引文索引”(SCIE)、“工程索引”(EI)收录源刊物、或投向国家一级学会会刊的学术论文;

㈡ 从事人文、社会科学的中青年教师,以我校为第一作者身份,发表在“人文社会科学索引”(SSCI)、“艺术和人文科学索引(\"A&HCI)收录源刊物,或人文、社会科学高层次刊物发表学术论文;

㈢ 学校新引进的教师,在进入学校2年内,以我校为第一作者单位身份在本款第㈠、㈡项所指的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

㈣ 学院(系)每年初上报年度学术活动计划中,已经批准确定的有较大影响的学术活动项目;

学校鼓励学院(系)设立学院(系)学术论文专项基金,与学校学术论文专项资助基金配套,资助本学院(系)教师发表学术论文和开展学术活动.

第十三条 申请学术论文专项资助基金者,应当如实逐项填写“学术论文专项资助基金表”,经学院(系)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科技处审核批准;

论文版面费的资助额度为版面费的40~60%(视具体版面费额度决定),特殊情况经有关批准手续后可适当增加资助比例。每人当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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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限资助一次。

第四章 学术交流活动的管理

第十四条 学院(系)年初制定出本单位学术交流活动计划,报科技处备案。学院(系)的国际学术交流活动计划,在向国际交流合作处申报时,亦应同时将计划报科技处备案。学院(系)制定的学术交流活动计划完成情况,作为学院(系)年终科技工作考评的主要指标之一。

挂靠学校的各级各类学会应根据各自的优势特点,围绕国家、地方政府和上级学会的中心任务制定工作活动计划,并向科技处(科协)备案,以便于提供服务和支持。

第十五条 学校提倡独立研究和学术争鸣,鼓励不同学科间开展横向学术交流活动;支持学院(系)及教师、学生学术组织的各种层次和形式的学术活动、并为开展学术活动提供服务;学校鼓励学院(系)与校内外各级学术团体联合举办高层次的学术会议.需要学校支持的一些有影响和重大的学术活动,应在年初上报计划时同时提出并经批准。

第五章 其 它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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