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民共和国建筑法》,《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愿,公平和诚实信⽤的原则,结合本⼯程实际,为明确双⽅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经甲,⼄双⽅协商⼀致,订⽴本合同。
第⼀条 ⼯程概况
1.1 ⼯程名称: . 1.2 ⼯程地点: . 1.3 承包范围及内容: . 1.4 建筑⾯积: .
1.5甲⽅视需要,可对⼄⽅承包范围及内容作出增减或调整,也可对⼄⽅承包范围内的某⼀分项,某⼀产品,半成品材料等另⾏指定施⼯单位或供应商。⼄⽅应⽆条件接受,也不因此作为对其余项⽬合同单价和总价作出调整的理由。
1.6 承包⽅式:本⼯程采⽤“包⼯料机消耗,包⼯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明施⼯,包环境保护,包甲⽅与业主的总承包合同中所涉及到的本分包合同内容,包甲⽅对业主的和业主对甲⽅所作的规定,约束等”的包⼲⽅式,全⾯负责本合同范围内的全部⼯作内容,处理好政府主管部门和社区地⽅关系。 第⼆条 合同⼯期
2.1 ⼄⽅接甲⽅进场通知后 ⽇内做好施⼯现场准备⼯作。
2.2 合同⼯期:本⼯程于 年 ⽉ ⽇开⼯,⾄ 年 ⽉ ⽇竣⼯,共 个⽇历天。
2.3 ⼯期延误时,⼄⽅须向甲⽅⽀付违约⾦,违约⾦为每延误⼀天,按本⼯程总价的 计算,按天累计。 第三条 质量
3.1 本⼯程质量等级为 .
3.2 质量达不到要求时,⼄⽅须向甲⽅⽀付违约⾦,违约⾦为 . 3.3 本⼯程质量必须通过甲⽅,业主,监理,质监站的验收和确认。
3.4 ⼄⽅必须严格按本⼯程的施⼯图纸,设计说明,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等⼯程⽂件中规定和现⾏的国家,地⽅颁发的质量验收规范,标准和规定要求组织施⼯。随时接受甲⽅,监理,业主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3.5 ⼄⽅如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甲⽅有权责成⼄⽅进⾏返⼯,由此造成的⼀切⼯期,经济损失由⼄⽅全额承担。如⼄⽅达不到约定的质量等级,由此造成的业主罚款全由⼄⽅全额承担。
3.6 ⼄⽅在施⼯中发⽣⼀般质量事故,由甲⽅提出处理⽅案,经建设单位同意后,由⼄⽅负责处理,处理结果由甲⽅报送政府有关部门;发⽣重⼤质量事故,必须按政府规定的处理办法进⾏处理,同时承担因此产⽣的责任。
3.7 甲⽅为维护⾃⾝的声誉,品牌,形象,将对本⼯程质量进⾏不定期的巡查,在巡查过程中发出的质量整改通知书⼄⽅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整改完毕,发出的对⼄⽅的罚款通知,须说明罚款理由并由⼄⽅全额承担,⼄⽅必须在罚款单上签字接受,⼄⽅拒绝签字并不影响罚款单的⽣效。 第四条 环境安全标化
4.1 本⼯程⼄⽅现场⽂明施⼯要求为:建⽴现场安全⽣产保证体系,通过安全⽣产保证体系的认证并达到“上海市标化⼯地”标准要求,并承担安全贯标,⼀体化贯标和上级部门各种检查和罚款所发⽣的费⽤。如达不到以上标准,甲⽅将对⼄⽅进⾏合同总价 %的罚款。
4.2 ⼄⽅应识别施⼯过程中的环境因素和危险源,并采取措施对其进⾏控制,防⽌环境污染事件和安全事故的发⽣。 4.3 ⼄⽅要严格执⾏各级政府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甲⽅对安全和标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承担因⼄⽅原因造成
的财产损失和伤亡事故的责任和由此发⽣的⼀切费⽤。对⾮⼄⽅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伤亡事故,由责任⽅承担责任和相关费⽤。
4.4 ⼄⽅应编制⼄⽅范围内的现场临时⽤电施⼯⽅案,脚⼿架搭设施⼯⽅案,模板施⼯⽅案等专项施⼯⽅案,经甲⽅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实施。
4.5 ⼄⽅必须根据施⼯规范搭设和配置各种安全设施和安全劳防⽤品,应在甲⽅允许的供应商中采购上述物资,且必须加强进场验收和搭设后的使⽤前验收。
4.6 ⼄⽅应对⼄⽅的施⼯⼈员及⼄⽅的专业分包施⼯队伍进⾏分部分项和专项安全交底。
4.7 发⽣安全或伤亡事故,⼄⽅应⽴即通知甲⽅代表和甲⽅公司安监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甲⽅要为排除事故或抢救⼈员提供帮助。
4.8 甲⽅为保持⾃⾝的声誉,品牌,形象,将对本⼯程进⾏不定期的⽇常巡查,⼄⽅必须遵守甲⽅各项管理制度,甲⽅将根据管理制度的规定,在巡查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将发出的安全整改通知书,⼄⽅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完毕;发出的罚款通知,甲⽅须说明罚款理由并由⼄⽅全额承担,⼄⽅必须在罚款单上签字接受,⼄⽅拒绝签字并不影响罚款单的⽣效。 4.9 ⼄⽅如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安全标化标准,甲⽅有权责成⼄⽅进⾏整改,由此造成的⼀切⼯期,经济损失全由⼄⽅全额承担。且⼄⽅愿意接受达不到安全标化标准的甲⽅罚款,罚款⾦额为总结算⾦额的 %,由此造成的业主罚款也由⼄⽅全额承担。
第五条 合同造价
合同造价:暂估 万元(⼈民币 万元整),最终造价以最后竣⼯结算为准。 第六条 合同价款计算约定 6.1 本合同价款计算约定为:。 6.2 材料单价的确定:。
6.3 本⼯程⼈⼯单价:装饰技⼯ 元/⼯⽇,普⼯ 元/⼯⽇,安装⼈⼯ 元/⼯⽇。
6.4 甲⽅管理费:⼄⽅按结算造价中的装饰部分 %,安装部分 %上交甲⽅,作为本⼯程的管理费。本⼯程税⾦另计,由甲⽅代扣代缴。
6.5 ⼄⽅另⾏⽀付甲⽅管理⼈员费⽤,合计: 元整。
6.6 ⼄⽅应向甲⽅⽀付⼯程审计费和经双⽅协商认定的经营费。 6.7 凡属于⼄⽅⼯作范围内⼯作量未施⼯完毕,甲⽅按实予以扣除。
6.8 ⼄⽅在施⼯期间,应交纳各类规定费⽤,如进交易中⼼的⼿续费,检查费,环保费等,并办理相关⼿续。施⼯中的⽔电费按实际扣除。
第七条 预付款担保及履约担保
7.1 ⼄⽅同意以下列第 种⽅式对甲⽅⽀付⼄⽅预付款,⼄⽅履⾏合同进⾏担保,⼄⽅须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向甲⽅提供预付款银⾏担保,分包履约担保书。
7.1.1 预付款银⾏保函:在甲⽅⽀付⼄⽅预付款前,⼄⽅需出具
与预付款同等⾦额即 万元的预付款银⾏保函给甲⽅,预付款银⾏保函的期限为从预付款⽀付前开始到预付款在每⽉甲⽅⽀付给⼄⽅⼯程款中全部回扣完为⽌。
7.1.2 履约保函:在合同签订后 天内,并在第⼀笔⼯程款⽀
付前,⼄⽅需出具合同⾦额的 %计 万元的银⾏保函给甲⽅,履约保函期限从本合同内容开⼯到⼄⽅完成合同规定全部义务(除保修义务外)为⽌。
7.1.3 提交履约保证⾦:在合同签约后 天内,⼄⽅须提交合
同⾦额的 %的履约保证⾦ 万元于甲⽅的指定银⾏,⾄⼄⽅完成合同约定全部义务(除保修义务外)为⽌返回保证⾦。 7.1.4 分包⼯程款抵冲履约保证⾦:从甲⽅付⼄⽅第⼀期⼯程款
开始,扣合同总价的 %⼯程款 万元作为履约保证,扣款期数从第⼀期甲⽅付⼄⽅⼯程款开始到第 期甲⽅付⼄⽅⼯程款结
束,共分 期扣完,并必须在分包⼯作量达到50%合同总价前暂扣完毕,等⼄⽅完成合同约定全部义务(除保修义务外)为⽌,开始释放暂扣⼯程款部分。 7.1.5 履约担保的其他约定⽅式: .
7.1.6 如果⼄⽅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全部义务(除保修义
务外)或由于⼄⽅原因造成⼯程及他⼈损失的,⼄⽅同意除在质量,⼯期,安全标化等⽅⾯受到本合同相应条款约定的罚款和承担甲⽅受到各⽅⾯(包括业主⽅)的罚款外,还同意将该履约保证⾦作为⼄⽅⽀付给甲⽅违约⾦及赔偿之费⽤。 第⼋条 ⼯程款⽀付 8.1 ⼯程预付款: 万元。 8.2 预付款回扣⽅式: .
8.3 ⼄⽅须在每⽉20⽇将当⽉实际完成⼯作量上报甲⽅。⼄⽅上报的⼯作量应按合同条款第六条有关合同价款计算约定进⾏计算(⼀式⼆份,盖企业印章,并附编制电盘和计算书),经甲⽅审核后,由甲⽅提交监理,业主,在得到监理,业主批准后,在业主向甲⽅⽀付⼯程款到帐后⼗天内,甲⽅按被批准的每⽉实际完成⼯作量和相应的到帐⼯程款,扣除甲⽅代扣代缴的税⾦,甲供材料,甲⽅管理费,质量保修⾦,履约保证⾦,甲⽅管理⼈员费⽤,各类罚款等相关费⽤后,按 %进⾏⽀付。⼯程竣⼯验收通过后,⼯程款累计⽀付不超过累计完成⼯作量的 %,竣⼯验收完成并办理好⼯程结算⼿续后30天内⽀付 %,留%作为保修⾦,等 年保修期满⽆质量缺陷且业主保修⾦到位后⽀付。 8.4 ⼄⽅保证收到⼯程款后专款专⽤。
8.5 合同签约时,⼄⽅对本⼯程的资⾦⽀付情况已作充分了解。⼄⽅同意甲⽅按照业主资⾦到位情况给予⼯程款的⽀付,并共同承担资⾦风险。由于业主拖⽋⼯程款⽽造成甲⽅不能按时⽀付⼄⽅的情况,⼄⽅不得追究甲⽅责任,但⼄⽅有义务会同甲⽅,共同向造成资⾦风险的业主进⾏资⾦催讨和索赔。 第九条 甲⽅⼯作
9.1 甲⽅委派 为甲⽅驻施⼯现场甲⽅代表,代表甲⽅
签发施⼯现场⽣产相关的技术,质量,安全,⽂明施⼯和进度等的⼯作指令。 9.2 甲⽅应在⼄⽅队伍进场时对进场⼈员进⾏总交底,交底的内容为: a)本⼯程的质量⽬标,安全⽣产⽂明施⼯⽬标,其他创建⽬标;
b)涉及到甲⽅的现场施⼯的相关管理制度(如⼀体化管理体系的要求等); c)与本⼯程施⼯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和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d)本⼯程的关键⼯序,特殊过程,重要环境因素和重⼤危险源以及控制要求。 e) 甲⽅与业主所签订的总合同有关主要条款。
9.3 甲⽅代表应在⼄⽅队伍进场前,组织对⼄⽅队伍⼈员岗位资质,机械设备,周转设备和计量设备进⾏验证,验收,并做好相应台帐。
9.4 开⼯(施⼯)前甲⽅项⽬技术负责⼈应审核⼄⽅提交的施⼯组织设计或专项施⼯⽅案。
9.5 在开⼯前甲⽅提供⼄⽅经监理复核后的施⼯所需的⽔准点和坐标控制点,并以书⾯形式进⾏现场交验。
9.6 甲⽅代表有权对不能有效履⾏管理职责的⼄⽅管理⼈员提出更换要求,但应出⽰书⾯通知,且具备合理理由。⼄⽅在接到通知后的⼀周内替换⼈员要到岗就位。
9.7 甲⽅代表按本合同的约定⾏使甲⽅代表的权⼒,履⾏甲⽅代表的职责,但⽆权解除本合同中⼄⽅的任何义务。甲⽅代表易⼈,甲⽅应提前⼀周通知⼄⽅,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9.8 甲⽅代表应负责施⼯现场内各分包作业单位之间的⼯程协调,便于⼄⽅的正常施⼯。 9.9 甲⽅代表应指导,督促⼄⽅按甲⽅对现场管理的各项标准
组织施⼯,全⾯遵守国家和地⽅现⾏的有关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和安全的法律,法规。执⾏甲⽅制定的
ISO9001,ISO14001,OHSAS18001程序⽂件以及甲⽅规定的⼯程项⽬主要资料归档要求,施⼯组织设计管理要求,现场安全⽂明标化管理要求等管理标准。
9.10 甲⽅在开⼯前组织⼄⽅和设计单位进⾏有关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9.11 及时办理好隐蔽⼯程验收和各种资料的签证⼿续。 9.12 施⼯现场内停电,停⽔应在24⼩时前书⾯通知⼄⽅。 9.13 施⼯期间,组织⼄⽅共同处理好附近单位和居民的协调⼯作。
9.14 甲⽅保安⼈员应严格按照甲⽅沪建股五司(2004)保字第005号⽂件《关于加强施⼯现场材料,设备等出门制度的通知》有关规定。 第⼗条 ⼄⽅⼯作
10.1 ⼄⽅委派 为⼄⽅驻施⼯现场⼄⽅代表,接受甲⽅代表的⼯作指令。
10.2 ⼄⽅应严格按施⼯图和经甲⽅批准的施⼯⽅案和施⼯规范组织施⼯,确保⼯程质量,⼯期,安全与⽂明,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义务。
10.3 ⼄⽅应按甲⽅项⽬部的要求,认真做好施⼯资料台帐⼯作,并保存和管理好各种原材料的质保书,合格证和检测,检验,复试等报告,遵守地⽅建设交易中⼼的规定负责到交易中⼼办理交易⼿续并付清相关费⽤。
10.4⼄⽅应在⼯程开⼯后10天内提交甲⽅⼀式⼆份的完整施⼯图预算书,如有业主未核定的市场价材料,设备及设计师未明确节点,⼯艺⽅案,⼄⽅应结合⾃⾝技术能⼒和采购资源的优势,在编制预算书时以暂定价列⼊,并附暂定价清单和有施⼯⼯艺说明的单价分析表。
10.5 ⼄⽅应根据甲⽅要求配合好甲⽅与业主的阶段结算和竣⼯结算⼯作。 10.6 提供和维修施⼯⽤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施⼯现场安全保卫⼯作。 10.7 向甲⽅提供办公和⽣活房屋及设施,费⽤由⼄⽅承担。 10.8 遵守国家和地⽅现⾏的有关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和安全的
法律,法规。⼄⽅在施⼯过程中严格控制好施⼯噪声,扬尘对周围环境影响,遵照甲⽅现⾏的⼀体化管理体系程序⽂件规定组织施⼯,并承担对⼄⽅职⼯的教育责任, 实现施⼯范围内的质量,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标(指标)达到规定要求。并承担⼀体化贯标和上级部门各种检查所发⽣的费⽤。
10.9 已完成⼯程在未交付业主之前,⼄⽅负责成品保护⼯作,在此期间如发⽣损坏,⼄⽅⾃费修复。产品保护费由⼄⽅承担。
10.10 施⼯场地周围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物保护建筑),古树名⽊的保护⼯作由⼄⽅负责,如发⽣损坏,其费⽤由⼄⽅承担。
10.11 ⼄⽅应严格控制好施⼯队伍的⼈数,杜绝私招乱⽤社会闲 散⼈员,禁⽌⽆证⼈员混⼊本队伍中进场施⼯。
10.12 ⼄⽅施⼯⼈员进场之前,必须先向甲⽅指派的现场专管
⼈员递交本施⼯队伍资质“三证”复印件及安排进场⼈员的花名册,⾝份证,就业证,暂住证,上岗资格证,特殊⼯种(电⼯,机操⼯,电焊⼯,架⼦⼯,起重⼯,吊车司机,吊车指挥等)操作证等复印件,并按规定及时办理健康证及队伍进场开⼯报告等⼿续。
10.13 在施⼯过程中,因⼯程需要变动⽣产⼈员,必须事先得到 甲⽅专管⼈员的同意,并补交变动⼈员花名册及有关证件复印件。 10.14 ⼄⽅⽤⼯必须遵守上海市政府有关规定,⼄⽅的现场操
作⼈员不得使⽤不满18周岁未成年⼯及55周岁以上⽼年⼯,由于⾮法⽤⼯造成安全和质量事故的,均由⼄⽅承担与此相关的⼀切责任。
10.15 ⼄⽅施⼯队伍应组建相应的⼯会组织,进场后⼀个⽉内
应明确项⽬⼯会负责⼈,并及时报甲⽅项⽬⼯会组织员,参加⼯地⼯会联席会议。
10.16 ⼄⽅须与包括农民⼯在内的所有⼯⼈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须明确劳动报酬等内容,劳动报酬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资保障线,并严格履⾏,每⽉定⽇⾜额⽀付⼯资等劳动报酬;对甲⽅⽀付的⼯程款,⼄⽅须优先⽤于⽀付⼯⼈劳动报
酬。⼄⽅施⼯⼈员包括农民⼯⼯资发放情况每⽉须定时上报⼯地⼯会联席会议。
10.17 ⼄⽅应按有关规定,在民⼯宿舍内应配备电扇等防暑降温设备,⼯⼈须配备必须的劳动防护⽤品(如钢筋⼯⼿套,电焊⼯服装,电焊⼯眼镜,电⼯绝缘鞋等)
10.18 ⼄⽅应按时交纳外来从业⼈员综合保险费。如甲⽅代⼄⽅交纳该费⽤的,⼄⽅同意该费⽤在甲⽅⽀付⼯程款中扣除。
10.19 根据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程建设有关专业分包/材料采购必须进当地建设⼯程交易管理中⼼办理交易⼿续并付清相应的费⽤。⼄⽅须委托甲⽅与专业分包商/供应商直接签订交易合同办理交易凭证⼿续,以及⼄⽅需直接委托甲⽅实施采购(如钢材,商品砼)和发包的,每委托甲⽅签订⼀份交易合同之前⼄⽅必须先向甲⽅提交代扣代付的书⾯委托申请报告,经甲⽅批准后甲⽅直接与分包商/供应商签订交易合同并办理交易凭证。⼄⽅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根据政府部门有关规定,由甲⽅代付的与该合同发⽣的相关的⼀切费⽤(如交易费,印花税等)均由⼄⽅承担; 交易合同的另⼀⽅专业分包商/供应商的⼯程款/材料款均由甲⽅代付;并从最近⼀期⽀付⼄⽅的⼯程款/材料款中扣除。不⾜部分⼄⽅同意先由⼄⽅向甲⽅⽀付后,再由甲⽅⽀付给专业分包商/供应商。
③每次专业分包商/供应商提出付款要求后,⼄⽅须先认真复核应付⾦额数后再向甲⽅提出付款要求,经甲⽅复核后甲⽅给予⽀付。因⼄⽅的疏忽造成甲⽅多付给专业分包商/供应商的损失情况均由⼄⽅承担。 ④甲⽅与该交易合同所发⽣的所有的权利和义务均为⼄⽅所有
的权利和义务,甲⽅与与分包商/供应商直接签订交易合同不能免除⼄⽅对该合同的责任。 ⑤该交易合同的专业分包商/供应商的违约和疏忽,均视为⼄⽅的违约和疏忽。
⑥该交易合同在履⾏过程中,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导致甲⽅受到处罚以及甲⽅的声誉,品牌,形象受到损害的,所引起的⼀切有形和⽆形的损失全由⼄⽅承担;
⑦该交易合同最终结算价由⼄⽅与合同的另⼀⽅决算,甲⽅凭⼄⽅提供的该合同的最终决算书原件按合同规定⽀付尾款;因⼄⽅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进⾏结算,或故意拖延结算时间的,甲⽅有权单⽅⾯与该合同的另⼀⽅进⾏决算,⼄⽅承认该决算的结果。
10.20 ⼄⽅应负责办妥各专业分包的各类报批⽂件,如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经营⼿册,操作⼈员的上岗证等资料,报甲⽅批准后⽅可进场施⼯。专业分包队伍进场时,甲⼄双⽅都要对专业分包⽅的进场⼈员资质,设备,材料进⾏验证;对专项施⼯⽅案组织审核审批。对进场⼈员进⾏技术,质量,安全交底。
10.21 对⼄⽅⾃⾏发 ⽣的各类专业,劳务,材料采购等合同,⼄⽅签订后需将该类合同及时上报给甲⽅备案,该类合同的实际付款情况(付款情况需附上有效凭据复印件),结算情况每⽉需定期向甲⽅进⾏书⾯汇报,不得瞒报。
10.22 ⼄⽅⾃⾏发⽣的各类分包商的义务和责任同时也是⼄⽅的义务和责任,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免除该义务和责任。分包单位的违约和疏忽,均视为⼄⽅的违约和疏忽。
10.23 合同规定由⼄⽅完成或提供配合的⼯作(包括合同,会议纪要约定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等),如⼄⽅拒绝完成或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甲⽅即可安排其他单位完成,所发⽣的费⽤(另加20%的管理费)从⼄⽅当⽉⼯程款中扣回,影响⼯期的责任由⼄⽅负责。
10.24 ⼄⽅未经过甲⽅同意擅⾃与业主达成的书⾯及⼝头合同,协议,等,⼀切责任由⼄⽅承担,甲⽅不承担此等的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
10.25 ⼄⽅对施⼯现场两瓶仓库,材料间,经理室等重点要害部位必须安装技术防范设施,该设施必须由甲⽅认可的专业队伍负责安装,维修和保养,费⽤由⼄⽅承担。
10.26 ⼄⽅对施⼯现场应配备⾜量的消防设施,制定消防应急预案,落实消防责任制,防⽌⽕灾事故的发⽣。 第⼗⼀条 图纸
11.1 甲⽅在⼄⽅分项⼯程施⼯前提供施⼯图 套(已包括竣⼯图在内)⼄⽅如需增加图纸份数,甲⽅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由⼄⽅承担。
11.2 ⼄⽅在⼯程竣⼯后14天内向甲⽅提供完整的竣⼯图套。 第⼗⼆条 隐蔽⼯程和中间及分项验收
12.1 ⼯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中间及分项验收条件,⼄⽅⾃检互检合格后,通知甲⽅代表组织验收(在验收前48⼩时通知),验收合格,经各⽅代表在验收记录签字同意后,⽅可进⾏隐蔽和继续施⼯。⼯程质量达不到验收标准的部分,⼄
⽅应按甲⽅要求的时间内予以修复,直到符合验收标准为⽌,其费⽤与⼯期拖延的损失由⼄⽅承担。如⼯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时后, 各⽅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可视为各⽅代表已认可验收记录,⼄⽅可进⾏隐蔽或继续施⼯。 12.2若甲⽅未能按时组织验收,⼄⽅可⾃⾏验收,甲⽅应承认验收记录。若甲⽅要求复验时,⼄⽅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甲⽅应承担复验费⽤,若由此造成停⼯,⼯期顺延;若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费⽤由⼄⽅承担,⼯期不予延顺。对事后⽆法判断质量的⼯序应作为特殊过程加强控制。 第⼗三条 材料,设备的供应和管理
13.1⼯程所⽤的材料,设备原则上均由⼄⽅⾃⾏采购,所选择的供应商必须在甲⽅的合格分包商(供应商)名录内,必须符合国家和政府的备案证和许可证制度,在采购前应事先收集该供应商的相关资料(经营执照,产品⽣产许可证和备⽤证等),报甲⽅审核批准后⽅可实施采购。国家和政府明确需进交易的材料还必须办理交易。甲⽅有权供应其中的部分材料。(附表《建设⼯程材料验证,交易种类(范围)》) 附表:建设⼯程材料验证,交易种类(范围) 序号 产 品
备案证明防伪复印件 许可证复印件 进场交易 1商品混凝⼟ 2混凝⼟砌块 (含混凝⼟多孔砖) 3⽔泥
4管道(排⽔管,⾬⽔管,给⽔管,电⼯套管等) 5防⽔涂料 6商品粉煤灰 7砂⽯料 8烧结砖 9内外墙涂料 10门窗 11防⽔卷材
12钢筋混凝⼟⽤热轧带肋钢筋 13粒化⾼炉矿渣粉 14商品砂浆 15混凝⼟外加剂 16混凝⼟泵送剂 17预制混凝⼟构件 18墙⾯板 19夹层玻璃 20钢化玻璃 21建筑饰⾯⽯材
22复合地板
23⼈造板(饰⾯⼈造板) 24胶粘剂
25门窗框⽤硬聚氯⼄烯型材 26铝合⾦建筑型材 27建筑幕墙 28沥青混凝⼟ 29三渣混合料
表⽰已发证产品 表⽰已列⼊计划⽬前尚未发证产品 表⽰应进场进⾏交易的产品 查询已办理《备案证明》的⽣产企业,可登录上海市建筑材料质量监督站站。 13.2 ⼯程所⽤材料,设备均须得到甲⽅,业主及监理的确认,
⼄⽅在正式采购前须将材料设备的样品提前送甲⽅和业主及监理,且需得到甲⽅,业主及监理认可并且封存样品后,⽅可开始采购。
13.3 ⼀旦材料,设备的样品得到甲⽅,业主及监理认可并且封存样品后,未经甲⽅,业主及监理同意,不得作任何变更。
13.4 ⼄⽅⾃⾏采购的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必须符合图纸设计要求且和甲⽅,业主,监理,⼄⽅共同确认的样品相⼀致,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质量标准,并必须向甲⽅提供出⼚合格证明,产品防伪标志,质量保证书,以及有复验要求的试验资料等有关准⽤⽂件。并经甲⽅,业主,监理验收通过后⽅可使⽤。
13.5 甲⽅有权于材料,设备,成品及半成品出⼚前进⾏测试检验。⼄⽅须在各批材料,设备,成品及半成品出⼚前应以书⾯形式提前3天通知甲⽅,业主和监理单位进⾏验收。对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品种,型号,规格,颜⾊和质量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产品,甲⽅,业主和监理可拒绝验收,并由⼄⽅按甲⽅和监理单位规定的时间运出施⼯现场,且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并承担由此发⽣的费⽤,⼯期不予顺延。若材料,设备,成品及半成品未通过甲⽅,业主,监理单位的验收,以后发现材料,设备,成品及半成品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的,仍由⼄⽅修复或拆除及重新采购,并承担由此发⽣的费⽤,并赔偿甲⽅的损失,由此延误的⼯期不予顺延。
13.6 进场的材料,设备,成品及半成品,如发现品种,型号,规格,颜⾊和质量等有理由怀疑不符合规定,在问题未查清之前,该批材料,成品及半成品必须封存不得使⽤,经核查如确实不符合规定要求,并由⼄⽅按甲⽅和监理单位规定的时间运出施⼯现场,且重新采购符合规定要求的材料,设备,甲⽅由此受到的损失,由⼄⽅按违约责任承担,⼯期不予顺延。 13.7 甲⽅采购的材料,设备和制品也应符合设计要求,并负责提供符合验收要求的有关资料。 13.8 ⼄⽅必须提供安全,可靠的施⼯机具以及合格的计量器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件。
13.9 凡材料的采购,复试,交易和办理合格证等,由于⼄⽅⾃⾝的资质原因不能签约委托甲⽅签约的,⼄⽅向甲⽅出具该内容的履⾏担保书,该担保书中涉及的担保⾦额暂抵押于甲⽅,直⾄⼄⽅向甲⽅出具该履⾏担保书中的义务已全部履⾏完毕的证明材料后返还⼄⽅。 第⼗四条 竣⼯验收和保修
14.1 本合同范围内施⼯部位在具备竣⼯验收条件后(包括机电设备的调试已按规定进⾏),⼄⽅应尽快做好竣⼯验收的⼀切准备⼯作,包括准备向甲⽅代表提供完整的竣⼯资料和竣⼯验收报告。竣⼯资料⼀式 份,其中原件 份,复印件份,按本⼯程所在地,区域所管辖的质监站有关规定进⾏编制,并需符合当地,区域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竣⼯图及竣⼯资料编制费⽤由⼄⽅全部承担。
14.2 甲⽅代表在收到⼄⽅书⾯竣⼯验收请⽰报告后及时组织业
主,监理等核验各⽅进⾏验收,并给予⼄⽅批复或提出整改意见,⼄⽅按要求整改,并承担由于⾃⾝原因造成的修改费⽤,⼯期不顺延。
14.3 竣⼯⽇期为⼄⽅完成全部合同范围内施⼯内容,并经甲⽅,业主,监理等核验各⽅验收通过签字的⽇期。需整改后才能达到要求的,应为⼄⽅整改后再次提请甲⽅验收并经甲⽅,业主,监理等核验各⽅签字验收通过的⽇期。承包内容中任何⼀项分部分项⼯程未完⼯或经各⽅组织的验收评定为不合格,均视为⼯期延误。
14.4 ⼄⽅在验收通过之⽇14天内按合同规定向甲⽅提交全部竣⼯资料包括⼯程竣⼯结算书,经审定后,正式办理⼯程竣
⼯结算⼿续。
14.5 甲⽅应在收到⼄⽅竣⼯结算报告后90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审核意见。竣⼯结算以最终盖章为准。
14.6 竣⼯验收通过后,⼄⽅在现场的⼈员,物资,设备,设施等均必须在收到甲⽅通知后⼀周内全部撤离施⼯现场,如甲⽅有特定要求的,按甲⽅要求执⾏。
14.7 ⼄⽅对承包范围内的全部⼯程项⽬在使⽤中对因⼄⽅原因⽽引起的⼯程质量问题均承担保修责任,保修费⽤由⼄⽅承担。
14.8 保修期限及保修起始⽇按甲⽅与业主签订的⼯程承包合同中的约定执⾏,具体约定保修期限为: .保修起始⽇为: . 14.9 在保修期间,如⼄⽅保修不及时有损甲⽅声誉,甲⽅可代为修理,由此造成的费⽤由⼄⽅承担,不⾜部分由⼄⽅交付。
第⼗五条 ⼯程索赔,签证
在施⼯过程中发⽣索赔,签证事件时,⼄⽅应在事件将要发⽣和事件发⽣约定有效期限(根据甲⽅与业主约定的有效期限)内提出报告,及时向甲⽅报送发⽣索赔,签证的详细清单和计算依据,经甲⽅审核后报送业主确认。对业主不认可的索赔,签证,甲⽅对⼄⽅也不予认可,且⼄⽅放弃对甲⽅的追索权。若⼄⽅逾时没有报送, ⽆论索赔,签证事件发⽣与否,均不予考虑。
第⼗六条 不可抗⼒
按甲⽅与业主签定的⼯程承包合同相关条款执⾏,包括对不可抗⼒的解释及相应的处理办法。同时,进⼀步明确因不可抗⼒造成的⼯期和费⽤损失,除业主明确承担的部分外,其他损失均由⼄⽅承担。 第⼗七条 ⼯程停建和缓建
⼯程停建和缓建约定按甲⽅与业主签订的⼯程承包合同相关条款执⾏,包括对⼯程停建和缓建的解释及相应的处理办法。同时,进⼀步明确因⼯程停建和缓建造成的损失,除业主明确承担的部分外,其他损失均由⼄⽅承担。 第⼗⼋条 总承包合同终⽌
18.1 总承包合同终⽌:如总承包合同在分包⽅按照本合同规定完全履⾏其义务之前以⾮分包原因的其他任何理由终⽌,则总承包⽅应在此后的任何时间以书⾯形式通知分包⽅⽴即终⽌分包合同所规定的雇佣关系,分包⽅必须⽆条件接受。此时,分包⽅应尽快从⼯地搬⾛分包⽅的材料机械和设备财产并撤离其⼈员。
18.2 总承包合同因⾮分包原因的其他任何理由终⽌引起分包⽅的雇佣关系⼀旦终⽌,本分包合同的其他条款也⾃⾏失效,但分包⽅有权获得按照分包合同内所列的费率或价格计算合同终⽌前已完成⼯程的款项(该价款或款项⾄今为⽌未得到总承包⽅任何事先⽀付)总承包⽅根据本项规定向分包⽅⽀付该款项的义务仅在总承包⽅收到总承包合同项下有关所述分包合同⼯程款后⽣效。
18.3 如由于分包⽅违反分包合同⽽导致业主终⽌总承包合同,那么前述18.2条有关付款的规定不适⽤,且分包⽅须赔偿由于⾃⾝违反分包合同导致总承包合同终⽌⽽引起的总承包单位及其他所有分包单位的损失。 第⼗九条 分包合同⽣效与终⽌
19.1本合同⾃双⽅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签字,加盖双⽅公章或合同专⽤章后⽣效。⾃⼯程竣⼯交付业主使⽤,结算完毕,甲⽅⽀付完毕(不包括保修⾦)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效外,其他条款即告终⽌,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 19.2本合同在履⾏过程中如遇以下情形属违约,甲⽅有权单⽅⾯终⽌本合同,由此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均由⼄⽅承担。 ①⼄⽅擅⾃将本⼯程项⽬进⾏转包或将⼯程再肢解成若⼲部分再进⾏分包。
②⼯期延误或施⼯质量达不到规范要求或出现重⼤质量事故,⽽⼄⽅⼜⽆积极措施确保按合同⼯期完成,或⽆⼒按质量标准返修者。
③⼄⽅由于⾮甲⽅或业主⽅的其他原因使合同⽆法继续全⾯履⾏合同的⾏为。
④⼄⽅没有健全的施⼯管理和组织体系,进⼊现场的项⽬管理班⼦不⾜以承担合同约定的承包内容,甲⽅的声誉⾯临严重威胁。
⑤⼄⽅已⽆法全⾯履⾏合同要约,尤其是甲⽅对业主的⾯临不能兑现。
⑥⼄⽅有损害甲⽅声誉的严重⾏为,如发⽣严重质量事故,安全事故,造成重⼤经济损失等情形。 ⑦⼄⽅⼯地代表及其管理⼈员不服从甲⽅的管理并严重危及甲⽅的品牌声誉。
19.3发⽣上述19.2款情形时,甲⽅将以书⾯形式通知⼄⽅,⼄⽅进⼊本⼯程的⼈员,物资,设备应在48⼩时内撤离施⼯现场,且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担,同时甲⽅有追索违约赔偿的权利。 第⼆⼗条 附则
20.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另⾏商议,并应形成书⾯补充合同,才能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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