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凡需摘录、复制档案资料,必须做到:
(1) 复制档案材料,需申请,写明工作需要情况或原因,并经
有关领导批准同意。
(2) 保密范围内的档案,需经处保密小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复
制。
(3) 一般档案,需经主管领导批准,档案室负责人同意,方可
复制。
(4) 科技档案的底稿与底图不外借,可在档案室查阅。因工作
需要复制时,需经主管领导批准,档案室负责人同意。 2.
档案实行有偿使用的的原则,对内复制,收取成本费,年
终结算;对外复制,按市场价格收费。
3.
外单位需要复制利用我处档案材料的,得到主管领导批准
后,收取技术转让费和复制费。
4.
摘录、复制档案资料,须经档案管理人员审阅确认无误后,
加盖驷马山综合档案室章,方可出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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