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个人资产业务发展,规范本行个人贷款管理,发展本行个人贷款业务,拓展金融服务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到的名词定义。
一、个人贷款(以下简称“贷款”)一般指以借款人本人所有(或第三人所有)、依法有权处分的财产为抵、质押物或第三人保证方式担保,或信用方式,以个人消费或生产经营为用途而发放的贷款,包括个人住房(商用房)贷款、个人再交易住房(商用房)贷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出租车更新贷款,及其它个人类贷款,其中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按用途分:包括个人住房装修贷款、消费品贷款、旅游贷款、婚庆贷款、出国留学保证金贷款等;按担保方式分:包括个人一般抵押贷款、个人最高额抵押贷款、个人质押贷款、个人保证贷款、个人信用贷款,个人质押贷款又包括存单质押贷款、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电子储蓄国债质押贷款、人民币理财收益产品质押贷款、贵金属质押贷款。(运输车、工程机械车个人贷款亦参照本办法)
二、个人住房(商用房)贷款是指借款人因购买初次交易的住房或商用房,并以其购买的住房或商用房作为抵押向本行申请的贷款。
三、个人再交易住房(商用房)贷款是指借款人因购买再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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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或商用房(二手房),并以其购买的住房或商用房,或者以其他本行认可的抵/质押物作为担保,向本行申请的贷款。
四、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是指借款人因购买家庭用轿车,以购买车辆或本行认可的其他抵/质押物、或保证人作为担保,向本行申请的贷款。
五、出租车更新贷款是指借款人因更新出租车,以本行认可的抵/质押物或保证人作为担保,向本行申请的贷款。
六、出国留学保证金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为借款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或法定被监护人出国留学,在获得出国签证以前所需的留学保证金费用的贷款。
七、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是指借款人因装修房屋、购买商品、旅游、婚庆、教育、医疗等消费行为,以本行认可的抵/质押物或保证人作为担保或信用方式,向本行申请的贷款。
八、个人一般抵押贷款、个人最高额抵押贷款是指以借款人或第三人名下的资产最为一般抵押或最高额抵押,向本行申请的贷款。
九、存单质押贷款是指以借款人或第三人名下的,由本行签发的定期储蓄存单作为质押,向本行申请的贷款。
十、凭证式(电子储蓄)国债质押贷款是指以借款人或第三人名下的,由本行承销的凭证式国债或电子储蓄国债作为质押,向本行申请的贷款。
十一、人民币理财收益产品质押贷款是指以借款人或第三人名下的,由本行发行的人民币理财收益产品的收益权作为质押,向本行申请的贷款。
十二、贵金属质押贷款是指以借款人或第三人名下的,由本行代售的贵金属作为质押,向本行申请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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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合作商是指与本行合作办理某项贷款业务的合作方,如住房(商用房)贷款中的房地产开发商、房屋中介机构;汽车消费贷款中的汽车经销商或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助学贷款中的学校;旅游贷款中的旅行社;消费品贷款中的商店或生产厂家;装修贷款中的装修公司等。
十四、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本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十五、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本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十六、等额本息还款法是指在借款期限内,借款人每月均按相同的金额偿还(偿还金额=每期应还本金+每期应付利息)。
B×I×(1+I) 每月还本付息金额= N
(1+I)-1
其中:B是贷款总本金, I是贷款月利率,N是贷款月数。 每月月供中,每月归还利息=剩余本金×贷款月利率 每月归还本金=每月还本付息额-每月利息
原则:银行从每月月供款中,先收剩余本金利息,后收本金;利息在月供款中的比例随剩余本金的减少而降低,本金在月供款中的比例因而升高,但月供总额保持不变。
十七、等额本金还款法是指在借款期限内,借款人每月均按相同的金额偿还本金,并按照相应未还本金计算支付利息。
B
每月还本付息金额= +(B-累计已还本金)×I
N
每月归还本金=B/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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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每月利息=(B-累计已还本金)×I
原则:每月归还本金始终不变,利息随剩余本金的减少而减少。 十八、按月或按季付息,到期一次还本还款法是指在借款期限内,借款人每季(或月)支付借款利息,到期一次性偿还全部借款本金,该方法适用于三年期以内(含三年)的贷款。
十九、个人贷款管理部门,是指本行个人贷款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个人贷款审批部门,是指负责本行个人贷款的审查、审批部门。
第三条 个人贷款必须有明确、合法的用途,不得发放无用途贷款。
第四条 本行个人贷款的办理过程中涉及到存款、中间业务或收费项目的,应严格执行并遵守借贷双方约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即借款人)为在本行网点所在地区有固定住所或经营场所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港、澳、台人士须提供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并提供在本地工作和居住2年(含)以上证明,外籍人士须提供护照、签证和境内有效居留2年(含)以上的证明(外国人居留证)以及在境内工作2年(含)以上的证明。
第六条 贷款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或其他在中国居留的有效证件。
(二)具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意愿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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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违法行为及不良的债务资信记录。 对于有不良记录的借款人,如果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除非有正当、合理的解释,原则上不予贷款:
1、当前逾期未还清的;
2、连续逾期3期以上(含3期); 3、累计逾期6期以上(含6期)。 (五)为本行“雪莲卡”客户。
(六)年龄在18(含)-65(含)周岁以内,且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70。(因贷款业务品种不同,对借款人的年龄要求会有所不同,具体参见各业务品种的实施细则)
(七)能够提供本行认可的担保。 (八)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个人贷款的还款方式采取按月分期还款的,借款人家庭每月贷款支出与家庭收入比率应在50%以下,月所有债务支出与家庭收入比率应在55%以下。
第三章 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第八条 个人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等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行可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市场状况、客户关系及同业竞争情况,随时调整、更新。个人贷款政策的制定、调整由总部个人贷款管理部门负责,各分支机构因业务需要有突破总部制定的政策范围的,应向个人贷款管理部门报批。
按照贷款用途或贷款种类,个人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基本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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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用途或贷款种类 初1、购住宅 次2、购商业用房 交易 3、购商住两用房 再4、购住宅 交5、购商用房、商易 住两用房等 6、汽车消费贷款 贷款最长期限 30年 10年 10年 20年 10年 贷款最高金额 70% 50% 55% 70% 50% 贷款最低备注 利率 贷款最低 利率根据国家政策、市场情况确定 3年 7、个人综合消费贷款 10年 8、出租车更新贷款 3年 国产轿车净价格的70% 下浮10% 进口原装轿车净价格的60% 贷款金额、利率根据贷款 用途、借款人还款能力等情况确定 下浮70% 10% 第九条 贷款计息及付息方式
本行个人贷款按实际放款日开始计息,贷款采取按月或按季付息方式。
第十条 逾期贷款利息
对不能按期支付利息的借款人,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逾期期间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和罚息,计收复利。展期利息和罚息按借款合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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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作商的准入与管理
第十一条 合作商向本行申请合作项目或贷款额度时,按《市商业银行个人贷款业务操作规程》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本行按规定对合作项目或贷款额度进行调查、审查、审批。
第十二条 本行个人贷款业务的合作商根据合作业务的产品种类不同,以及合作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合作商的一般准入条件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商。
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企业法人,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证明,原则上要求具有三级(含三级和暂定)以上资质,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良好的经营状况,没有烂尾工程记录,没有拖欠工程款记录,具备连带责任保证能力和回购房屋能力。同时,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
房地产开发资质为暂定的,原则上要求开发商在我行存入不少于担保额3%的保证金,低于此标准的,应详细阐明理由。
二、房屋中介机构。
管理规范,无不良记录,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能为本行个人贷款业务提供客户来源,并接受客户委托协助办理个人再交易住房(商用房)贷款和其他金融服务等专业化服务。
三、汽车经销商。
具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年检证明;经营范围含有相应汽车的销售资格;原则上应获得生产厂商一级代理(特约)销售的授权;使用的店铺名称、标识及商标与汽车供应商的授权相一致;具有与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和专业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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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
四、专业担保机构,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住房臵业担保公司。
(一)保险公司:
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经营,业绩良好;内控制度健全,无受处罚的记录,其中经营期限超过2年,最近2年内无受处罚的记录;所经营的保险产品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且经总公司授权准予开办。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住房臵业担保公司:
1、依法成立,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已领到法人营业执照,并经业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具有担保、融资功能的企业法人;
2、实缴资本已按规定足额、真实到位,未被抽调挪用;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一定数量的、适应工作需要的专业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有一定的风险管理经验和能力;
4、已建立完整的客户信息管理体系、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臵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
5、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有明确的贷前调查、担保审批、贷后管理,以及资产处臵的岗位职责和操作流程,有严谨的内部授权和制衡机制;
6、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7、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
8、近三年在银行无违约等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诉讼案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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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不存在为其母公司(含母公司实际控制企业)、子公司(含子公司实际控制企业)提供融资性担保的情形;
10、在本行已开立保证金账户; 11、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本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由小企业业务部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方可开展业务。
其他专业担保机构如保险公司、住房臵业担保公司的准入采取分支机构推荐、总部个人贷款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审核、信用审批委员会审批的机制。
第五章 贷款的担保
第十四条 本行个人贷款的担保方式分为抵押(含一般抵押和最高额抵押)、质押和保证三种,担保范围包括贷款的本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一切有关费用。
办理个人贷款业务时,可以单独使用某一种担保方式,也可以同时使用2种或2种以上担保方式,且不分先后、主次;担保人可以是1人,也可以是多人;担保人可以对借款人在本行的单笔贷款业务提供担保,也可以在最高贷款额限度内,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贷款提供最高额担保。
第十五条 本行接受下列财产设定抵押: 1、借款人所购住房、商业用房及所购汽车。 2、没有处于设定抵押状态且没有产权争议的房产。 3、依法可以抵押的、具有变现能力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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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有保证抵押房屋完好无损的责任,未经本行许可,不得将抵押房屋转让、变卖或出租给他人使用。
第十七条 首次销售的房产、车辆价值以购买价为准,其他抵押物价值必须经过本行认定,或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对本行认定或专业评估机构提供的评估意见,应在购入价格、评估净值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抵押物的变现能力,确定抵押物价值,作为抵押贷款发放的价值依据。在此过程中要特别防止抵押物价值的高估而导致的客户通过银行贷款套现的行为。本行保留对评估结果进行必要修正的权利。
第十八条 采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最高抵押额度不得超过抵押房屋价值的80%,且最高抵押额度在最高额抵押合同有效期内不得调增。最高额抵押项下贷款的最高贷款金额不得高于最高额抵押项下的剩余可贷额度。
最高额抵押项下剩余可贷额度=最高抵押额度-最高额抵押项下全部贷款余额
采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授信额度,适用于个人贷款业务及信用卡业务的授信。
第十九条 抵押期限的确定:
抵押期限从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一切相关费用清偿完为止;若房产抵押登记部门要求设立具体的抵押期限或有其它特殊规定的,则抵押期限设至借款合同期限届满后另加两年止。
采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最高额抵押担保项下全部贷款到期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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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晚于最高额抵押合同的到期日。
第二十条 对于已在我行设定一般抵押并办理个人贷款的,经借款人申请,可将一般抵押转换为最高额抵押,并将原贷款余额纳入最高额抵押项下。
第二十一条 本行接受质押的质物包括: 一、由本行开出的定期存单;
二、由本行承销的凭证式国债、电子储蓄国债、金融债券等有价证券;
三、由本行代销的,并符合要求的贵金属; 四、由本行发行的人民币理财收益产品; 五、其他符合要求的质物。
第二十二条 贵金属的价值以国内实时交易价格为准,其他质押物以购买价值或票面价值为准,并以此确认质押率。
第二十三条 质押期限的确定:
一、无需办理登记手续的质押,其期限自质押合同签订并将质物移交本行占有之日起,至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需办理登记手续的质押,其期限自签订质押合同之日起,至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全部清偿之日止。
第二十四条 保证期间一般为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另加两年。合作商提供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以合作协议书或保证合同约定的为准。
第二十五条 保证人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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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应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良好的财务状况,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有自有房产,是本地常住居民,并且有能力偿还借款人可能拖欠的银行债务。
二、保证人为法人的,应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 组合担保,本行认为使用一种担保方式不足以防范和分散贷款风险的,应当选择两种(含)以上的担保方式。
第二十七条 信用贷款,是指没有担保,仅依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发放的贷款。
第六章 贷款申请和调查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本行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按《市商业银行个人贷款业务操作流程》规定提交相应的资料。
第二十九条 本行个人贷款(或合作项目)的受理和调查由分支机构客户经理负责。客户经理受理借款人或合作商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借款人或合作商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第三十条 客户经理受理个人贷款应严格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即与借款人、担保人当面交谈,了解并掌握借款人真实的贷款意愿、购买商品意愿,以及担保人的担保意愿。
第三十一条 贷款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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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是房屋的,必须实地调查房屋状况,主要调查房屋的真实性、权证的有效性、证物的一致性,抵押物的完好性,并形成书面意见反映在个人贷款调查表中。
第三十二条 经总部许可,分支机构可得将个人贷款的调查事项部分委托第三方代为办理,但不得将调查事项全部委托第三方。
第七章 贷款的审查和审批
第三十三条 本行个人贷款和合作项目的审查由总部个人贷款审批部门负责,个人贷款审批部门根据规定进行审查,并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三十四条 个人贷款审批部门对本行个人贷款和合作项目的合规性、风险度进行审查。
第八章 贷款合同等法律文件的签订
第三十五条 贷款申请获得批准后,分支机构客户经理与借款人、担保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
第三十六条 原则上个人贷款须办理公证。若因业务需要,免办理公证手续的,需提出明确合理的原因。
第三十七条 个人贷款需要办理抵(质)物登记的,分支机构客户经理应参与办理,不得将抵(质)押登记全部环节,尤其是到登记部门领取抵(质)押登记证明文件的事项交由第三方代为办理。
第三十八条 办理个人商用房贷款、个人再交易商用房贷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的,且抵押物是所购商用房或车辆的,要求借款人应对所购买的商用房或车辆购买财产保险,其他个人贷款,根据业务需要,由分支机构决定是否购买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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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贷款的发放
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客户经理应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进行放款操作和记账。
第四十条 个人贷款的资金支付可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两种方法,适宜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个人贷款应尽可能的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完成受托支付后,应将相关划款凭证归档保存。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贷款,经本行同意可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一、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
二、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三、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十三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客户经理应在贷后检查中核实借款人的贷款用途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章 贷款归还
第四十四条 本行个人贷款的还款分式分为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和按月(或季)付息、到期一次还本还款法。
第四十五条 正常还款
贷款的归还原则上采取按月还本付息的方式,但贷款期限在三年以内的(含三年),可采取按月(或季)付息、到期一次还本的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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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方式。借款人可以根据需要选择还款方法,但一笔借款合同只能选择一种还款方法,合同签订后,未经本行同意,不得更改。
第四十六条 提前还款
借款人提前还款,须事先向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经分支机构同意,方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
借款人在还清拖欠款项的前提下方可提前还本。提前还本时,须先结清当期应还本息,本行按照提前还款时的借款利率、剩余本金以及当期的实际用款天数计收利息作为提前还本违约金,此前已计收的借款利息不再调整。
借款人可提前还款的金额和次数由分支机构自行决定。 提前还款的处理原则:在扣款日不发生变化的前提下,提前还款的金额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还的本金,另一部分为这些本金在还款日到上一扣款日期间的利息。还款后以改变后的剩余本金为新本金,以上一还款日为起息日,重新进行计算:
一、如要求提前还款后月供金额不变,可根据借款人要求缩短的月供期数,计算出借款人本次应还金额。具体算法如下:
(1+I)N-1I×D 本次要还贷款金额=(B-×A )(1+ )
I(1+I)N 30 其中:B是截止到上一还款日时的贷款剩余本金, I是贷款月利率,A是原月供金额,N是本次提前还款后的重新确定的新月供期数。D是上一还款日到提前还款日之间的天数。
二、如要求提前还款后还款期数不变,可根据借款人确定的本次还款金额,计算出借款人新的月供金额。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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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本次还款金额I(1+I)N
新的月供金额=(B-)() N
30+I×D (1+I)-1其中:N是截至到上一还款日时剩余月供的期数,B是截止到上一还款日时的贷款剩余本金, I是贷款月利率,D是上一还款日到提前还款日之间的天数。
第四十七条 逾期还款
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的借款人,本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按月扣收贷款本息,对当期应还未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按照人民银行规定计收罚息和复利,或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执行。
选择按月(或季)付息、到期一次还本还款法的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约定到期日未还款的,视为违约,并对当期应还未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按照人民银行规定计收罚息和复利,或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贷款利率调整后还款
如遇贷款利率调整,每月还款额的计算方法不变,但应严格按剩余本金、调整后的利率水平、剩余年限换算利率调整后每月需偿还的贷款本息金额。
第十一章 贷款管理和回收
第四十九条 个人贷款档案资料的整理、装订、立卷,参照《市商业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
第五十条 分支机构负责对个人贷款的贷后检查和管理工作,根据客户类型和五级分类结果不同,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具体参照《市商业银行个人贷款业务操作规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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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贷款的抵(质)押物价值下降到可能危及本行贷款安全时,应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追加提供其他本行认可的抵押物或质押物,以保证全部抵(质)押物现值乘以最高抵押率(质押率)后仍大于或等于剩余贷款本金。
第五十二条 借款人还清贷款后,分支机构客户经理应配合抵(质)押人办理解除抵(质)押登记手续。
第五十三条 贷款展期。
(一)借款人如不能按期归还到期贷款,要求展期的,应提前一个月向分支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分支机构对借款人的申请理由进行核实调查,并经有权审批人批准后,双方签署个人借款合同展期协议书,同时要求担保人在展期协议上签字,并根据要求,办理延长抵(质)押物登记手续。
(二)期限在一年以内(含)的贷款,展期期限不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贷款,展期期限与原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本办法第八条中有关各类贷款期限规定的最长期限。
(三)如展期期限加原贷款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贷款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档次计息。
第五十四条 违约及其处理。
贷款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行可依法处理抵(质)押物,或追究保证人连带保证责任,以清偿贷款。
(一)借款人连续三期未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或借款合同到期后1个月,借款人未能清偿贷款的。
(二)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且无继承人或受赠人;或者继承人、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人的还本付息义务。
(三)抵(质)押物价值下降到足以危及本行贷款安全时,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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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又未及时补足其他抵押、质押物,或提供保证人的。
(四)出现其它可能危及本行贷款安全的情形时。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应加强对个人贷款业务的管理和逾期贷款催收,并建立完善的风险监控制度。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总部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个人业务管理部门根据实施情况制定相关细则和规程。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内容如与其他制度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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