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约定“逾期就收车”?法院判你还车
“扫黑除恶”力度不减
严惩“非法放贷”持续加压
你通知客户收车抵账
客户耍赖,威胁报警
不敢强行收车、暴力拖车
如何控车保收益?
只要事先合同规定“逾期收车”就万事大吉?
法院最新判例告诉你
有约在前也没用!
今后,客户逾期如何安全控车?
3种方案,总有一种能帮到你!
法院:
不能事先约定“逾期扣车”!
大华夫妇通过某担保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购买一辆轿车,双方签订了一份《担保协议》,其中载明:如债务人逾期,债务人应自愿将所购车辆存放于担保公司;债务人不予配合的,保证人可自行扣车或备用钥匙将债务人的车子留置,由保证人自行处理抵押车子,以便保证人通过合理、合法途径实现债权。债务人未按期归还贷款,保证人履行担保责任同时,有权依法向债务人追偿。
之后,因大华在还款过程中未能按期履约,银行要求担保公司履行担保义务,担保公司为大华夫妇向银行代偿28546.68元后,扣留了大华夫妇的车辆,并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还款并支付违约金。
苏州法院审理后认为,《担保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履行了保证责任,其代被告向银行还款后,有权向被告进行追偿。但是,对于双方合同中“债务人逾期,车辆就由担保人处置,此系自助行为”的相关约定,苏州法院承办法官王莹表示:“原告该行为不属于可事先通过合同进行约定的事宜,所以对该约定的法律效力法院不予认可。”
最终,苏州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大华夫妇向原告担保公司支付代偿款28546.68元,并赔偿违约金损失。大华夫妇如果要车可以以判决书寻求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扣车、拖车根源上站不住脚!
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大华”案中,担保公司认为收车“天经地义”,正是对此条款产生了误解。从担保公司的视角看,既然承担保证责任后就有权追偿,那么只要事先有过约定,债务人逾期后公司扣车就合法合规,属于因自己权利受到侵害时采取的“自助行为”。
但实际上,“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已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自助行为以必要为前提,并不得超过必要限度,必须于事后及时提请有关机关处理。而案例中担保公司扣车的行为既不存在危急、紧迫的情势,也不是无法向国家机关求助,因此,该担保公司私自拖车不属于“自助行为”,不具合法性。
不管是融资性担保,还是车抵贷,逾期拖车、收车、扣车都是常见的操作。但是,在这两种情况中,债务人始终是车辆的所有人,车辆的所有权不曾变更。由于普通公民是无权处置他人财产的,所以即使出现逾期,债权人也无权控制并处置债务人的车辆,私自扣车侵犯了债务人对车辆的所有权。
很多债权人误以为,逾期后扣车属于“自助行为”,具有合法性,但事实上,“自助行为”必须满在“情势紧迫”且“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情况下进行,而在车
抵贷和融资性担保的实际业务中,满足这两个条件的情况非常罕见。一般来说,即使借款人逾期,双方仍有协商的机会,并不存在紧迫的情势;同时,还有诉讼、仲裁等途径可供债权人进行维权,所以也不存在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的救助,可见私自扣车通常都不符合“自助行为”的标准。
此外,根据苏州法院的说法,逾期后扣车不属于可事先通过合同进行约定的事宜,因此,即便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合同中类似“乙方逾期,甲方即可扣留、处置车辆”的条款,也会因为属于“制式条款”而被认定无效。
综上,合同约定并不能为拖车、收车行为提供合法性依据,“逾期后扣车”从根源上就站不住脚!
以后逾期怎样合法控车?
在考虑“如何合法控车”之前,押车玩家更应该思考如何避免出现逾期。将业务重心从贷后催收向贷前风控转移,“审车”之前先“审人”,是汽车金融行业发展的必由之路。与其贷后着急上火、提心吊胆,不如在贷前加强风控、谨慎放款!把逾期扼杀在摇篮里才是减少坏账、降低亏损的正确姿势。
当然,想合法控车也并非无计可施。虽然出借方作为合同的制定方,不能在合同中提出“免除制定方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但是由借款人自己出具的权利让渡声明或委托书,则另当别论。因此在贷前协商环节,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事先出具声明或委托书,表明债务人是出于自愿要求逾期后由债权人保留或处置车辆,那么一旦债务人逾期,债权人控车就合理合法,也有据可依。
此外,融资租赁也是合法控车的一个可行途径。由于融资租赁过程中车辆所有权始终在债权人手中,债务人逾期,债权人收车就具有正当性,不属于非法占有。但是,债权人在私自扣车的过程中很容易越过“暴力收车”的边界,而且如果涉及无牌经营或者“假回租”还可能被指控为“套路贷”,此前,郑州就已有过非法收回融资租赁车辆遭警方打击的案例,因此,打着融资租赁的旗号收车也不是绝对安全,在行业渐趋合规的大趋势下,如果要采用这种方式,一方面需要合法资质,同时还需要在贷前明确告知客户双方签订的是《融资租赁协议》,在缴清欠款之前,客户并不拥有车辆的所有权,从而避免客户误会、引发后期的“套路贷”纠纷;另一方面,在贷后催收控车的过程中,也要注意不要涉及“软暴力”或暴力催收。
总之,在融资性担保、车抵贷的业务场景中,债务人始终手握车辆的所有权,在未经债务人同意的情况下,扣车、拖车、收车都属侵权。尤其在当前“扫黑除恶”的背景下,违规违法行为将受到比以往更严厉的惩罚,此时克制收敛,来日才能再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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