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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2013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2022-06-27 来源:星星旅游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2012-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

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川办函〔2011〕22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2012-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级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可根据当地政府采购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调整本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并报财政厅备案。

各级财政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要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程序,加强协调配合,认真落实各项规定。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四川省2012-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 (一)通用项目 序 号 品目名称 A 货物类 A030101 电视机 A030105 A030106 A030201 A030202 A030204 A030205 A030206 A030207 A030208 A030209 A030301 A0401 摄影、摄像器材 空气调节设备 计算机 打印机 传真机 复印机 速印机 碎纸机 投影仪 扫描仪 家具 纸张 备 注 包括照相机、镜头、摄像机、摄录一体机 包括中央空调、精密空调、除湿设备 包括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显示器、工作站 包括多功能一体机 包括办公家具、宿舍家具、其他家具 包括复印纸、打印纸、速印纸、传真纸 A100401 A100402 A100403 A1027 A1029 20万元以上、包括供暖供热锅炉 包括轿车、越野车、客车、皮卡车、各A1101 汽车 类专用汽车 C 服务类 20万元以上,指可从市场直接购买而不C03 通用软件 需要专门定制开发的商业软件,包括制成品软件 C070301 车辆保险 蓉内单位定点保险 070302 车辆加油 蓉内单位定点加油 C070303 车辆维修 蓉内单位定点维修 C801 会议 (二)专用项目(省级单位单项预算10万元或批量20万元以上) A 货物类 A0601 救灾物资 A0602 防汛物资 A0603 抗旱物资 A0604 农用物资 A0605 储备物资 A0708 制服 包括司法及行政执法部门制服 A1001 通信设备 包括电话通信设备、其他通信设备 A1002 印刷设备 A1003 照排设备 A1006 医疗设备、器械 A1007 计划生育设备 A1008 交通管理监控设备 A1013 消防设备 A1015 警用设备和用品 A1018 档案保密设备 A1019 教学设备 A1020 实验室设备 包括科研仪器、检验检测设备 A1021 广播电视、影像设备 A1022 灯光及音响设备 A1024 体育设备 A1025 地震设备 A1026 气象设备 A1031 环境监测设备 服务器 路由器 交换机 电梯 锅炉 A1032 B10 B B09 C C03 质量检测设备 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该项20万元以上 工程类 房屋修缮和装修工程 该项50万元以上 服务类 该项20万元以上 专用开发软件 指本系统、本单位开发的应用软件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项目预算在20万元以上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5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均属政府采购范畴,实行分散采购。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省级政府采购货物类(交通工具除外)和服务类项目预算单项或批量一次性达到8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预算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必须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四、实施要求及相关说明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应当根据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做到应编尽编。在执行中需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必须按相关规定办理预算调整手续。采购人应严格依照批复(调整)后的采购预算和拟实施采购时间进度及时向财政部门申报采购计划,经审核后组织实施,做到应采尽采。

(二)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管理模式。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用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其中符合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的按年度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相关文件规定的范围和程序执行。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专用项目应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由部门组织集中采购,也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资质的社会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由采购人依法自行采购,也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资质的社会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三)集中采购机构原则上应当接受采购人委托的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不得将其代理的业务以任何方式转交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四)政府采购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建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不包括网络工程、信息工程等与土建无关的工程项目。采购人采购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工程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委托具有政府采购资质的代理机构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执行,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工程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执行。

(五)在政府采购实施过程中,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优先采购本国货物、服务和工程、节能环保等方面政策,充分体现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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