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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号 框架合作协议书
甲方: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心城区分公司 乙方:北京市路明路灯工程安装处 丙方:北京天成玺萌科技有限公司
甲方、乙方、丙方(甲方和乙方、丙方以下合称为“三方”)本着友好合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框架合作协议。
第一条 合作背景
1.1 甲方是经国务院同意、国资委批准,由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共同出资组建成立的大型通信基础设施综合服务企业。作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市的分支机构,正在致力于实现“成为国际一流通信基础设施综合服务商”的战略愿景,重点服务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达成战略合作的行业及其下属的单位,全力做好基站铁塔、室内分布系统及配套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营工作。
1.2 乙方是具备签署本协议所需要的相应权利的产权单位。北京市五环内 1.3丙方是具备为甲方签署通信基础建设协议的合作单位。 第二条 合作内容
2.1甲方、丙方与乙方及其下属各单位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进行全面合作。
2.2甲方协助乙方及下属各单位推进乙方范围内的基础通信设施建设,整合基础通信设施服务能力,实现信息化水平的提升,加快基础通信设施覆盖深度化、资源节约化,满足乙方及其下属单位的无线通信质量。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三方签订协议之后,甲方全力保障乙方提出的通信基础设施需求, 将积极支持乙方及其下属单位项目建设,开展配套的通信规划建设,保障项目建设和企业经营的通信需求。为乙方提供优质的通信服务,并全力配合乙方的城市规划建设工作。
3.2 甲方负责乙方辖区内无线通信基站覆盖工程的投资、建设。
3.3 甲方承担乙方城市规划建设中通信网络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相关工作及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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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费用。
3.4 甲方应保证所投资建设的通信设施符合通信工程建设行业的相关标准。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1乙方负责开放公共场所用于必要的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并协调各村对宏蜂窝基站以及相关通信工程建设的实施,乙方辖区各相关村宏蜂窝基站建设需由丙方与各相关村另行签署协议,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
4.2 甲方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及其所辖相关村委会将给予施工所需的必要配合,并尽可能协调配合甲方宏蜂窝基站的电力报装事宜。
4.3乙方有义务为甲方提供项目的规划图、楼宇平面图等图纸、以及乙方所建通信设施的竣工验收资料。
4.4 乙方下属单位共涉及 家,三方合作期间,乙方全力配合甲方做好乙方及其下属单位涉及的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乙方及其下属单位可复用甲方建设的通信基站,用于监控、照明等使用。
4.5 对于由甲方享有所有权的通信设施,乙方不得自行改建。 第六条 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丙方负责与乙方辖区内涉及宏蜂窝基站建设的相关村委会签署的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协议,基站选址位置需经乙方书面确认。
5.2 丙方应按照本战略框架协议与乙方及其各村签署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协议,并按协议内容向各村支付合同款。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在此情形下,甲乙丙三方可就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本协议争议条款解决。
第七条 保密
三方对彼此之间提供的信息、资料以及本协议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八条 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丙三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时,三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三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将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三方应当继续履行协议。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严重自然灾害、第三方服务故障等不可抗拒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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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合同解除
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下,甲乙丙三方均有解除权: (1)三方同意可以解除本协议。
(2)因不可抗力,本协议已无法履行或履行已没有意义,三方均有权解除。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丙任何一方均可采取下述第( )种争议解决方式:
(1)将该等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委员会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三方均有约束力。
(2)向本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除正在仲裁或诉讼的争议事项外,三方应继续行使其本协议项下的其余权利,并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其它义务。
第十一条 通知
三方相互发出的书面信息,应按本协议列明的地址以邮件或图文传真的方式发送。任何一方对其联系方式的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二条 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到期如三方均无异议,则本协议有效期自动顺延。
第十三条 产权归属
12.1 各种通信设施的产权归属投资方。
12.2 任何一方如需使用对方投资的通信设施须经对方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 附则
13.1 未经甲乙丙三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修改本协议。 13.2 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两份。
13.3本协议所有附件作为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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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人代表 (或授权代表): 通讯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签署日期:
乙方(公章): 法定人代表 (或授权代表): 通讯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签署日期:
丙方(公章): 法定人代表 (或授权代表): 通讯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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