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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政府投资项目小额建设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

2020-05-19 来源:星星旅游


慈溪市政府投资项目小额建设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

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市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慈溪市政府投资项目预选承包商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小额建设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的申请、建立、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小额建设工程,是指使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建设资金、各项政府性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控股单位投入资金为主要来源的建设项目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不含)以下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小额建设工程”)。

第四条 小额建设工程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设立小额建设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

名录按企业资质序列实行分类管理,根据承包商承接工程类别的不同,分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商名录、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商名录和城市园林绿化承包商名录等。

名录申请原则上每年集中受理一次。

第五条 名录实行自愿申请、公开报名、资格审查、动态管理。

第六条 施工承包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不含)以下的小额建设工程,其招标人应从名录中确定投标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名录中暂无相应类别的;

(二)名录中投标申请的企业达不到规定数量的。

第七条 申请加入名录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法人企业;

(二)具有国家规定的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施工企业等);

(三)工商行政注册地属于本市行政区域(包括杭州湾新区);

(四)企业按要求录入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施工企业等)并通过审查;

(五)企业电子信用证人工工资担保在有效期内(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施工企业等);

(六)企业在截至申请入围时无市本级、宁波市本级、浙江省本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正在公示且被限制投标的不良行为记录;

(七)企业在截至申请入围时无市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中有关记录;

(八)企业的宁波市建筑市场企业信用等级C级及以上的(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施工企业等);

(九)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企业申请加入名录的,应向市预选承包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预选办”)提出申请,并参加由市预选办组织的资格预审活动。

第九条 入围名单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示3日,如有异议,经市预选办查实不符条件的,不予列入名单。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经市预选办确认后,确定预选承包商名录,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布。

第十条 入选名录的单位,一次性交纳投标保证金10万元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投标保证金专户,具体项目招投标时不再交纳投标保证金,待一个实施周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退还所递交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利息。

第十一条 加入名录的企业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建设市场秩序;

(二)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认真负责地参与国有投资小额建设工程的投标竞争;

(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合同,接受招标人和市预选办的履约评价考核;

(四)不参与串通投标、非法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不以行贿、受贿等非法手段谋取利益;

(五)与各相关参建单位友好合作,为建设单位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六)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分包单位工程款;

(七)积极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等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二条 对列入名录的企业,市预选办实行动态管理,定期与不定期地进行抽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包括杭州湾新区)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预选办将取消其该实施周期内政府投资小额建设工程投标资格:

(一)因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分包商工程款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二)有行贿、受贿、串通投标、转包、挂靠或暴力抗法等行为被相关单位认定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不按期履行承包合同的;

(四)拒绝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的;

(五)被行业主管部门暂停投标资格的;

(六)提交的有关资料、数据不实,弄虚作假的;

(七)被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并限制其参加投标活动的;

(八)一个实施周期内投标申请后不参加投标,累计达10次的;

(九)招标人在项目结束后反映承包商的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未按承包合同履约,经核实情况属实的。

第十三条 一个实施周期内,投标申请后不参加投标的单位,在同一个镇级平台累计达3次的,该镇级平台可拒绝其参加所在平台预选承包商项目的投标;

第十四条 一个实施周期内,工商行政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包括杭州湾新区)新注册的企业,符合第七条的规定的,经企业申请、市预选办审核后可补选进入名录。

第十五条 对列入名录的企业,其实施周期一般为一年,从《名录》公布之日算起。对实施顺利的类别经市预选办同意后,可顺延一年。

第十六条 市预选办负责名录发布、分类管理、承包商资格审查等工作,对名录内的企业进行日常管理。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已实施预选承包商的按原办法,到期后按本办法实施。

第十七条 进入名录的企业,若要求退出名录的,经企业申请,市预选办审核后可退出名录,同时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及利息。

第十八条 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项目的小额建设工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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