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 ......................................................................................................................................................................... 1
一、夫妻财产 ..................................................................................................................................................... 1 二、离婚时的相关纠纷 ..................................................................................................................................... 2
1、婚姻关系终止的形式 ........................................................................................................................... 2 2、夫妻共同债务 ....................................................................................................................................... 2 3、对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 ....................................................................................................................... 3 4、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 3
继承法 ......................................................................................................................................................................... 4
一、遗产的范围 ................................................................................................................................................. 4 二、继承的顺序 ................................................................................................................................................. 5 三、继承的份额 ................................................................................................................................................. 5 四、房屋继承 ..................................................................................................................................................... 6
婚姻法
一、夫妻财产
我国在夫妻财产方面实行的是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并存的形式。就其适用来看,约定财产制具有优先效力。也就是说,夫妻之间如果对财产有约定就按照约定的内容来处理,可以约定为夫妻各自所有、夫妻共同所有或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归共同所有;如果没有约定,就按照法律规定来办理,也就是夫妻共同所有制。
如果想以约定的形式来处理夫妻财产,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只能是有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才可以对他们的财产做出约定,必须由双方亲自签订,不能由他人代签。2、可以在结婚前就约定,也可以在结婚后进行约定。3、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如果采用口头方式进行约定,内容明确而且双方一致认可的,也可以认定为有效。
如果没有关于财产方面的约定,就实行夫妻共同所有制。但是这里的共同指的是结婚以后所取得的财产由夫妻共有,标志就是结婚登记的日期。概括的说,就是结婚之前取得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结婚之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但这里还存在例外:比方说因为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和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仍然属于个人财产,再比方说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也属于个人财产,这些财产无论在一起生活多长时间都归个人所有。还有一种情况值得注意,就是《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也就是说,父母为子女购置的房子,如果是在结婚前买的就认定为个人财产,如果是结婚后买的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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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共同财产,除非能举出相反的证据。举个案例来说明这个问题:有一对夫妻在结婚登记之前男方的母亲送给他一套商品房。双方在离婚时对这套房屋的归属产生分歧。女方认为虽然是婚前赠与,但是用于婚后共同生活,所以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分割。男方认为房子是母亲赠与自己的,所以应属个人财产。从上面对我国法律的介绍可以看出来,如果女方不能证明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明确表示归夫妻双方所有的话,赠与房产就应归男方单独所有,女方无权分割。
二、离婚时的相关纠纷 1、婚姻关系终止的形式
夫妻双方如果想终止婚姻关系,可以采用以下两种形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就是双方就离婚的意向、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问题都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程序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后,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形式。但是夫妻双方对上述三项中的任何一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都不能协议离婚,必须到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的方式对争议问题做出判决,才能合法解除婚姻关系。
在诉讼离婚的过程中,法院遵守的是离婚自由的原则,但同时也反对轻率离婚。因此离婚自由是一种受限制的自由。法院判决离婚的唯一标准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种破裂必须到达彻底破裂、无法挽回的程度。那么在现实当中,存在着一方坚决提出离婚,另一方坚决不离的情况。遇到这种情况,法院必须先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家庭暴力、重婚或者有恶习屡教不改等法定情况的,法院一般判决不予离婚。这时法院的目的是为离婚双方提供对婚姻再次慎重考虑的时间与时机,第一次离婚诉讼的原告方在6个月之内没有新情况和新理由,不得再次提起诉讼。如果6个月之后原告仍然坚持离婚诉讼至法院,尽管被告仍然不同意离婚,但是这时法院考虑到原告再次起诉的决心以及时隔半年的冷静期,就会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实践中通常就会判令解除婚姻关系,这可以作为审理离婚案件的一般性规则。
2、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家庭共同生活以及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也就是说,从结婚至离婚的整个过程中,无论是以个人名义借的债务还是以共同名义借的债务,只要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的目的所负担的,都视为共同债务,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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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二人共同归还。那么,与此相对应的是,一方婚前所欠下的债务就是个人债务,由个人进行归还,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了。
如果夫妻之间约定财产分别所有,也就是实行AA制,在这种情况之下以一方的名义对外所借的债务仍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不能以夫妻之间存在约定为名拒绝归还所借债务,除非他能够举出证据证明债权人在借钱时对此财产约定已经知晓。法律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夫妻之间借财产约定为名逃避债务。举个案例来说明:毕某与刘某婚后向朋友杨某借款三万元开始做服装生意。由于不了解市场行情,毕某的生意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刘某开始担忧风险太大,遂与丈夫约定,毕某的生意与家庭无关,家庭的共同存款全由刘某掌握。之后,杨某多次上门催毕某还款,但毕某都说无力归还,后杨某听说刘某有存款,因此诉至法院要求毕某夫妻以共同财产承担还款责任。毕某以自己与妻子有约定为由主张这笔债务与妻子无关。最终法院认定这笔债务应该由家庭共同财产来归还。因此在夫妻债务的问题上应把握一个总的原则,只要是为了家庭共同生活所负担的债务都应该属于共同债务。
3、对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
《婚姻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照顾弱势群体的利益不止是婚姻法的总原则,也贯穿在整个法律条文中。主要表现在对男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上。 《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女方在怀孕和生育期间身体上和精神上都需要特别照顾和抚慰,需要男方的主动配合和支持,以利于婴儿的哺育和女方身体的恢复。此时法律对男方的离婚诉权进行暂时的限制是十分必要的。这里离婚请求权限制的主体只能是男方,即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的或双方自愿离婚的,不受限制;在特殊情况下,如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仍然可以受理男方的离婚诉讼。所谓“确有必要”,一般是指男方提出离婚是因为双方确有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紧迫的事由,男方坚持要求离婚,如不及时受理,会造成矛盾激化,甚至危及生命安全。此时,法院可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但是否准予离婚。仍应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处理。
4、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修订后的《婚姻法》在我国首次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起到了保护婚姻家庭中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作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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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也就是说,但凡对方犯有上述过错,相对方都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但是这种损害赔偿仅限于在离婚的同时提出。比方说,男方在外面包二奶,女方还想继续维持这段婚姻,但同时又咽不下这口气,于是向法院提出要求男方对其精神损害进行赔偿,这种请求法院是不会支持的。但在审判实践中,即使无过错方在离婚的同时要求赔偿,也存在较大困难,主要是取证难。就目前离婚损害赔偿案件看,以重婚、虐待、遗弃要求赔偿的情形很少见,多数是以过错方婚外同居或家庭暴力请求赔偿的。但婚外同居现象大多是隐蔽或无固定住所的,无过错方很难就过错方婚外同居的时间、地点提供确凿证据。家庭暴力的,除个别无过错方事发当时留下视听资料〔如照片、录像〕外,大多在事发当时不愿让外人知道家中发生的“难堪事”,当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无过错方大多需要现收集证据,且即使有现场目击者,也因某种原因不愿出庭作证,致使无过错方不能完成举证责任,人民法院无法支持其赔偿请求。 因此在发生这种情况时,受损害方应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积极保存证据,从而使自己掌握主动权。
继承法
一、遗产的范围
《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是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主要包括三大类:公民个人所有财产、公民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以及其他合法财产。需要注意的是以下几类财产不属于遗产的范围,不能由继承人继承:
1、共有财产中应属于他人所有的财产不能继承。比方说父亲死了母亲还在,子女要求分割父亲的遗产,有的甚至将全部的家产当成其父亲一人的遗产进行分割,这种做法就侵犯了母亲的财产所有权。在分割财产时要先将财产分为两半,一半是母亲的个人财产,另一半才是父亲的遗产,由母亲和子女共同继承。
2、不合法的财产不能继承。如果是非法所得的财产,比方通过贪污、盗窃、诈骗等违法所得的手段所获得的财产;或者是法律不允许公民持有的财产,比方毒品、假币等,都不能作为遗产来继承。
3、公民生前所拥有的财产不能称之为遗产。遗产生效的时间是以公民的死亡为标志的,实践中有的子女在父母还活着的时候就吵着要分“遗产”,也有的在父母住院期间就私下将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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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的财产分割了,这些行为都是违法的。
4、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债务也属于遗产的范围,由继承人限定继承。也就是说继承人不光要接受死者的财产,同时还要对死者遗留的债务进行清偿。但这种清偿是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的,债务超过遗产价值的无需继承人继续归还,除非继承人自己愿意。
二、继承的顺序
我国的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遗嘱的规定来继承,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律的规定继承。
1、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遗嘱具有优先的效力,立遗嘱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自己的财产任意处分。那么合格的遗嘱应该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立遗嘱人必须具备行为能力,最起码得是年满16周岁的、精神健全的成年人;〔2〕遗嘱必须是真实意思的表示;〔3〕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4〕遗嘱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
《继承法》规定,遗嘱可以采用以下形式,即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其中公证遗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除自书遗嘱外,代书、录音以及口头遗嘱都必须有两个以上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注明年、月、日。如果立遗嘱人生前立有多份遗嘱,且内容相互冲突,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2、如果没有遗嘱,遗产按照以下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先由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三、继承的份额
《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同时,法律也规定了对某些继承人可以多分、少分或不分的特殊情况。
1、总的原则是继承份额均等。尤其应注意的是男女之间平等。无论继承人是儿子还是女儿,是待嫁女还是出嫁女,在法律上均视为平等的个体。
2、特殊情况之下可以予以特殊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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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活确有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该予以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到了主要抚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但是这里只能是“可以”多分,而不是一定多分,要视具体情况予以判定。
〔3〕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在认定继承人是否尽到抚养义务时,应当由所有继承人一致同意,不能搞少数服从多数。如果多数继承人意见一致,持反对意见的人可以到法院起诉,通过法院做出公正的判决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四、房屋继承
房屋作为重要的生活资料,如何继承是每个人都非常关心的问题。当所有权人去世之后,继承人如果想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必须先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手续,再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手续。
到公证处开据公证书需要带两个证明和两个证件: 1、要到派出所开死者的死亡证明。
2、要到死者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开法定继承人证明。内容主要包括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的和死者的父母是否已经过世等。 具备以上两个证明后,法定继承人再带着本人的身份证和房产证到公证处办理公证证明即可。
3、如果法定继承人不只一个,而房产只过户给其中一人的话,需要其他人的书面同意,表示放弃对房产的继承。
这些材料都开完以后,继承人拿着这些证明办理房产公证,再拿着公证去办理房产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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