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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内机动车安全管理规定

2024-03-30 来源:星星旅游


厂内机动车安全管理规定

1 总则

1.1 为加强企业内(以下简称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提高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保障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和公司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规定所称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厂区范围内(含机房、升压站、粉煤灰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各种机动车辆。

2 管理要求

2.1 车辆状况

2.1.1 限于厂内运输的车辆,必须由所属部门建立管理台帐、技术档案,逾期未经检验或不合格者,不得行驶。

2.1.2 车辆的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灯光、刮雨器、后视镜、前后桥、车轮、轮胎等技术状况必须完好。行驶途中上述部件发生故障,应停车修复后,方准行驶。

2.1.3 车辆驾驶室必须视线良好,风挡玻璃不得使用有机玻璃及普通玻璃。

2.2车辆保养

2.2.1 按车辆使用说明书要求做好例保和一二级保养,加强行车前、中、后的检查,确保安全行驶。

2.2.2 叉车、侧铲车、升降机、电瓶车、装载机、推煤机保养要求:坚持出车前日常保养,一级保养根据车辆实际情况进行保养。

2.3车辆装载

2.3.1 车辆应严格按规定载重量装载,不准超载,禁止客货混装.乘车人员身体不准越出车子两侧,无关人员不准搭车。翻斗车、铲车不准载人。

2.3.2 车辆装载的长、宽、高按下列规定执行。若超出规定时,必须经公司相关管理部批准,并采取必要措施。

2.3.3 车辆装载货物的长度:大卡车货物伸出车厢前后的总长度不大于2m;小卡车不大于1m。货物长度超过后拦板时,不得遮挡号牌、转向灯、尾灯和制动灯;不得触地。装载散状、粉状或液态货物时,不得散落、飞扬或滴漏车外。

2.3.4 车辆装载货物宽度:左右不超出车厢或前罩壳的15cm,防行驶中的刮带事故。

2.3.5 车辆装载货物的高度:大卡车从地面起计算不大于4m,小卡车不大于2.5m;防

重心过高造成翻车事故和货物甩出事故。

2.3.6 装载货物必须均匀平衡,捆扎牢固,车厢侧板、后拦板要关好、栓牢。装载大件和易于滚动的货物应该用绳索捆紧、栓牢、垫死,免于刹车和转弯时引发事故。

2.3.7 装载货物应做到轻装轻放,重不压轻,大不压小,堆放平稳,捆扎牢固,重量分布要均匀,车厢前后左右要一致,切勿偏向一旁。

2.3.8 装卸时,车辆与堆放物距离一般不少于2m,与易滚动物品的距离不少于3m。间距直线不少于2m,车辆并列时不少于1.5m。

2.3.9 装载易燃、剧毒等危险货物时,要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2.3.10 应了解清楚所运危险物品的性质及注意事项,以便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2.3.11 装载运送易燃、易爆物品的专用车,必须备有消防器材和相应的安全措施。排气管应安装在车前,尾部应安装接地链。车身应喷有“禁止烟火”字样或标志,并且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作业的车辆必须具有防爆措施。

2.3.12 车辆起动要平稳,防止冲撞和震动;不要高速行驶,适当拉大同向行驶的间距,平稳转弯要减速,避免紧急刹车;不要在人群密集处停靠,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可同时离开车辆。

2.3.13 装卸时应注意包装是否牢固,按标志要求切勿倒置,装卸时要轻拿轻放。严禁撞

击、重压、摩擦和倾倒,并带好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工具,工作完毕后要进行清洗消毒。

2.3.14 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装混在同一车辆内。

2.3.15 夏季运输避免爆晒,装运时要有遮阳设施。

2.4 车辆行驶

2.4.1 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在无限速标志的厂内主干道行驶时,速度不得超过10km/h,有限速标志的干道不准超限速行驶。

2.4.2 进出厂房、车间大门、停车场、加油站、站下地中衡、危险地段、生产现场、倒车或拖带损坏车辆时,最高行驶速度为5km/h。

2.4.3 恶劣天气能见度在5米以内或道路最大纵坡在6%以上,能见度在10米以内时,应停止行驶。

2.4.4 在平交道口行驶时,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2.4.5 下列地段不得停车:

——交叉路口、转弯处、地中衡、消防栓20m以内等地段。

——纵坡大于5%的路段。

——道路一侧有障碍物,对面一侧与障碍物长度相等的地段两端各20m以内。

2.4.6 在冰雪、泥泞道路上行驶时,要缓慢行驶,避免紧急制动;同向行驶车辆,两车之间的距离应保持50m以上。

2.5 厂内机动车行车禁令

2.5.1 严禁无证驾驶和无令开车。

2.5.2 严禁酒后开车。

2.5.3 严禁人货混装。

2.5.4 严禁超速开车。

2.5.5 严禁带病开车。

2.5.6 严禁违章超车。

2.5.7 严禁超标装载行车。

2.5.8 严禁空挡滑行。

2.6 常用厂内机动车的安全操作规程

2.6.1 叉车

——装载的最大负荷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如货物重心升高,其装载量应相应减少。

——根据货物大小、形状调整叉间距离,使货物重量均匀分布在两叉之间。不得用货叉来拨起埋入物。必要时首先计算拨取力。

——货叉插入货堆时,货叉架应前倾,货物装入货叉后,货叉架应后倾,使货物紧靠叉臂,然后才允许行驶。升降货叉架时,一般应在垂直位置下进行。

——进行装卸时,必须使用手制动,使叉耳稳定。货叉架下绝对禁止站人,不得在货叉上乘人起升。货物起升、降落时速度不得过大。货叉前后倾至极限位置或升至最大高度时,必须迅速地将操纵手柄置于中间位置,在操纵一个手柄时,注意不使另一个手柄移动。

——载货行驶时货叉应离地面300毫米左右,并不得紧急制动和急转弯。

——搬运大体积货物时,如果货物挡住驾驶员视线,叉车应低速倒退行驶。

——在装运圆形货物(如原木、钢管)时要注意货物滚落发生事故。

2.6.2 装载机

——作业前必须认真检查各部件、组件。

——行驶中,铲斗里不准乘人、载货。

——铲装货物时,前机架与后机架要对正,左右倾斜角不要小于160°,铲斗以平为好。如遇阻力或障碍物时,应立即放松油门,同时,立即停止动臂和铲斗的工作,不准硬铲。

——装车时,动臂要提升到超过车厢20厘米为宜。

——卸料转斗时要握准手柄,慢推铲斗操纵杆,不得间断,使货物逐渐倾卸,形成流沙式,不准楞推操纵杆,使物料同一时间倾卸。

——装车应在运行车辆箱槽的前后进行。货物要装均匀、装正,并要熟悉各种货物的重量。

——装车间断时,不准重铲或长时间等待。

——转弯时,铲斗不要过高,保持机器运行平稳。

——装载机不准连续使用。不准长途行驶。

——不得用装载机装冻土、片石、毛石、生铁等大块坚硬散装物资;

——物料距离房屋或墙壁很近时不能作业。地面凹凸不平或陡坡较大时不能作业;

——作业完毕,应将机械停放在平整地带,并将铲斗着地。

2.6.3 挖掘机

——当放下大臂、斗杆时,应使铲斗缓慢着地,严禁突然砸下;回转平台的启动停止及工作油缸接近上下止点时,应缓慢平稳、避免冲击。

——不要挖掘离机身太进的地方,以免斗齿碰坏机体或造成塌方。

——严禁使用铲斗打桩及横扫地面障碍物。

——在挖掘机回转半径内不能有人。车辆卸料时铲斗不能越过驾驶室上空。

——钢索操纵挖掘机在铲斗满载时,不要随便改变动臂的伸幅。

——在工作或驾驶员离开挖掘机时,要将铲斗放在地上,斗内不应留土。

——上坡时,动臂要朝坡上;下坡时,动臂也要朝上,绝对禁止空挡留坡。履带式的自行距离不能超过5Km,过铁道时要铺垫木板。

——机械运转时,不能做任何检修。

2.6.4 推煤机

——无特种操作证者不得驾驶推煤机。

——推煤机行驶时,禁止站在铲刀上;禁止在行驶中进行修理。

——推煤机行驶时,驾驶员不得离开推煤机。

——推煤机横过铁路或交通路口时,应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过;铁道中间要铺设枕木,其行驶方向应与铁道垂直。

——禁止在坡度大于25°陡坡地块进行横向推土作业。

——夜间作业时,作业现场必须有良好的照明设备。

——严禁在硬冻煤层猛推硬啃。

——坡地作业发生故障时,必须将铲刀降至地面,踏下并锁住制动踏板。

——推煤机作业完毕后,应将机车停放在平地上,并把铲刀降落着地。

2.6.5 电瓶车

——电瓶车辆由归属部门建立专门台帐,统一管理、维护、保养,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考核。

——电瓶车应由专人驾驶。驾驶员必须经过训练和考试合格,并持有合格的厂内机动车驾驶证。禁止无证人员动用。

——电瓶车必须按照公司指定的场所停放,严禁进入油库、氢站。

——电瓶车电量不足时应停止使用,严禁亏电行驶。充电瓶时应遵守充电工安全操作规程。电瓶车充电时应距离明火处5米以上并加强通风。

——使用前对车辆进行检查,在确认电瓶车性能一切正常后方可使用。开车前应检查刹车、喇叭、转向机、灯光等装置是否齐全完好。不完好不准开车。

——行驶时应遵守交通管理规则和有关安全规定。厂区道路时速20公里以下,不准随意超车。进出车间、仓库、拐弯及车间厂房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

——装运物品高度从地面算起不许超过1.5米,宽度两侧不许超过10厘米,前后长度不能超过1米。严禁超重、超长、超宽、超高等冒险作业,滚动物品必须绑扎牢固。

——电瓶车驾驶室不准超额坐人,车厢严禁载人。车辆在行驶中,禁止任何人爬上、跳下。

——电瓶车通过十字路口时,要做到“一看、二慢、三通过”。不准强行通过。

——停车离开时应切断电源,取下电门开关钥匙。电瓶车电门关闭前,司机不得离开。

2.7 厂内机动车的安全检查

2.7.1 整车检查

——车辆牌照完整无缺,驾驶证、操作证齐全有效。

——车容整洁,车辆应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车外最大允许噪音符合GB1499的规定,车辆的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14761.5或GB14761.6规定等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

——全车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2.7.2 灯光、电气系统

——车辆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灯泡要有保护装置,不得因车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效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车辆振动而自行开关。

——刮雨器运转正常,喇叭灵敏有效。

——各种仪表齐全有效。

——蓄电池清洁无渗漏,液位符合标准。

——电动机运转平稳无异响,工作温升正常,电刷接触良好,防护罩齐全。

——车辆均应设置喇叭,其性能应可靠,喇叭的音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噪声规定。

2.7.3 动力系统

——发动机安装牢固可靠,连接部位无松动、脱落、损坏。

——发动机动力性能良好,运转平稳,没有异响,能正常起动、熄火。

——点火、供给、润滑、冷却等系统应性能良好工作正常,安装牢固,管路无漏油、漏水、漏电现象。

2.7.4 传动系统

——离合器分离彻底,接合平稳,不打滑,无异响。

——传动系统平稳,行驶中不抖动、无异响。

2.7.5 行驶系统

——车架和前后桥不得变形、裂纹、前后桥与车架的连接应牢固。

——轮辋应完整无损,车轮螺母齐全按规定紧固。

——钢板弹簧片整齐,骑马螺栓齐全,螺栓紧固,与转向桥、驱动桥和车架的连接应紧固。

——减震器性能良好。

——轮胎及轮胎气压符合标准。

2.7.6 转向系统

——方向自由间隙符合标准。

——转向机构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须牢固。

2.7.7 制动系统

——车辆必须设置行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储备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动完全释放时间等指标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备件。行车制动和驻车制动装置,且功能有效,驻车制动器必须是机械式。

——液压制动器、制动系统不得漏油或进入空气。

——气压式制动器、制动系统不得漏气,应设有放气、限压装置。

——在规定车速点制动无跑偏现象。

2.7.8 液压系统

——液压系统管路畅通,密封良好。

——液压元件配合良好,无泄漏现象。

——工作压力符合设计要求。

2.8 驾驶人员

2.8.1 必须年满十八岁以上,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驾驶工种疾病和生理缺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8.2 厂内机动车驾驶员,应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单独驾驶。

2.8.3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必须按期进行复审,复审后不合格进行补考仍不合格者,收回操作证。

2.8.4 脱离驾驶半年以上的,由相关部门审查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驾驶。

2.8.5 驾驶人员必须随身携带操作证或复印件,严禁将车辆交给无操作证的人员驾驶。

2.8.6 遵守交通管理规则及公司车辆管理制度,禁止超速行驶及酒后开车乱停乱放。

2.8.7 驾驶员要服从安全管理部门监督和检查,对违章驾驶及造成事故者按公司相关管理标准进行处理。

3 安全管理

3.1 进入厂内机动车辆,必须办理通行证。通行证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依据相关车辆技术条件出具证明并通知有关部门办理,保证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

3.2 厂内机动车辆应有车辆管理部门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并报公司安全监督部门备案,其内容包括:

3.2.1 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3.2.2 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3.2.3 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3.2.4 车辆事故记录。

3.3 使用部门应负责本部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监督检查。

3.4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证。

3.5 已经报废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复活使用。

3.6 厂内机动车的行使速度主干道不得高于15KM/H,其它道路小于5KM/H(如机房、

升压站、粉煤灰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

4 交通事故的报告及考核

4.1 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或随车人员应设法抢救伤者,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当地交警部门、保险公司和本单位领导,并依据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相关管理规定,及时赶赴现场勘察、调查、处理;

4.2 交通安全管理的奖励与处罚执行公司《交通安全奖惩规定》等有关交通安全奖励与处罚之规定,对违规违章违纪等现象的考核执行公司有关处罚规定。

5 职责分工

5.1 安全部的主要职责:

5.1.1 负责对公司区域内或限于施工现场区域内各种车辆的安全行驶、作业进行监督、监察。

5.1.2 负责对公司外委工程施工车辆的安全管理和备案手续的办理;

5.2 物业公司的主要职责:

5.2.1 负责对公司运输部机动车驾驶员的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训以及安全考核工作。

5.2.2 负责设置厂内及生活区交通标志、标识、道路划线。

5.3 燃料部的主要职责:

5.3.1 负责对燃煤运输机动车驾驶员的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训以及安全考核工作。

5.3.2 负责对燃煤运输机动车及驾驶员的备案等相关工作。

5.4 燃料部的主要职责:

5.4.1 负责对煤场使用机动车驾驶员的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训以及安全考核工作。

5.5 中心的主要职责:

5.5.1 负责对本部门使用机动车驾驶员的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训以及安全考核工作。

5.6 其它有车部门负责本部门使用电瓶车驾驶员的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训、安全考核工作。

6 附则

6.1 本规定所引用的国家及上级有关法规、制度、办法等如有变化,则按新的法规、制度、办法执行。

6.2 本规定由公司授权安全部制订并负责修订和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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