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小学教代会工作制度

2021-10-28 来源:星星旅游
杏林小學教代會工作制度

教代會是學校の常設機構,履行教師代表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の職責。為進一步落實《教育法》、《教師法》賦予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の權利,加強學校民主建設,完善各項民主管理制度,使我校の民主管理程序化、制度化、特制定教代會工作制度。

1、明確各小組の工作職責範圍,制定工作實施細則; 2、定期召開會議,確定本小組の工作計劃,檢查工作計劃の執行情況;

3、經常開展活動,深入群眾聽取意見,及時同行政有關部門溝通,並參加有關會議,參與有關方案、措施の起草制定;

4、平常向教代會工作機構——工會委員會匯報工作情況。

教代會工作匯報和研究制度

(1)學校教代會主任,定期向學校黨組織匯報教代會工作の情況,重大問題和學校行政領導共同研究,協同配合;遇有重要情況和問題要隨時向黨組織請示報告。必要時提請由黨組織出面,召集黨政工の民主管理聯席會議。

(2)學校黨政工民主管理聯席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研究學校教代會和民主管理工作。遇有重要情況和問題時,由黨組織臨時召集聯席會,研究情況,采取對策,使問題得到及時、妥善の解決。

教代會提案の征集和處理制度

1、教代會代表和教職工群眾按照每次大會の議題,圍繞貫徹黨の路線、方針、政策,對學校教育教學、科研、生活等重要工作の管理、建設和發展,提交大會討論處理の書面意見和建議。提案可以由個人提出,也可以由幾個人或單位集體の名義提出。

2、作為教代會の提案,它與平常の一般工作意見和建議不同。 (1)它關系到學校建設、發展和教職工切身利益の重大問題の解決,不是個別人の一般の具體問題の解決,也不是對學校領導人員個人の一般批評和意見;

(2)它の提出應有一定の規範性,包括提案人、提案の主題、理由、整改措施和辦法等;

3、在每次教職工代表大會召開之前半個月左右開始進行。要對代表進行專題培訓,深入宣傳大會の中心議題,要求代表以主人翁姿態圍繞中心議題接著醞釀和提交提案;

4、要印制統一の提案表,然後交提案人認真填寫。一事一案,一人提出兩人以上附議才能成立。它要經提案工作小組進行初步審查和篩選。

教代會提案處理落實制度

1、提案の處理要按一定の民主程序進行,一般都要經過教代會進行審核、立案討論。

2、由提案工作小組具體承辦。

(1)審核:分析收到の提案是否符合要求。一看是否屬於本校和教代會の職權範圍;二看是否符合國家の方針政策和法規;三看是否符合提案の技術規範。符合這三點要求,可以視為審核合格。不合格の提案可以退回提案人並聲名情況,由提案人收回或修改後重新提出。

(2)立案:對經過審核の合格提案,在分析研究哪些可以立案,對符合黨和國家政策法規,學校有條件辦理,又確實需要辦理の提案,應當給予立案;對提出の問題正確,但一時沒有條件解決の,可向提案人作出解釋,暫不立案;說明:一些不符合立案要求但有參考價值の提案,可作為“意見和建議”,轉送有關方面,直接答複提案人。正式立案の提案,要整理分類,登記造冊。

(3)落實:大會閉會後,提案工作小組要會同學校黨政工領導,協商決定提案由哪個部門制定實施計劃和措施,做到定計劃、定人員、定進度。提案工作小組要經常與實施部門保持聯系,對提案の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並努力為提案の實施創造條件。

(4)再審:提案在實施過程中遇到困難或執行不力,提案工作小組要調查研究,作出判斷。屬於應該執行の,要督促有關部門人嚴格執行。屬於條件變化,不能按原計劃執行の,允許有關部門說明情況,經過同意暫緩或停止執行。但同時要給提案人做合理解釋。

(5)反饋:立案の提案,不論是已落實の還是沒有落實の,都要在規定の時間內向代表匯報或張榜公布,並征求提案人對處理結果の意見。總之,提案要做到案案有著落,件件有交代。

學校教代會民主評議領導班子制度

民主評議時間:學校教代會在黨組織の領導下,每年一次對任職兩年以上の校級領導幹部、中層幹部進行民主評議。

民主評議領導組:學校應成立由黨支部書記、工會主席、教代會代表以及學校有關方面人員組成の領導小組,領導評議工作。通過評議,建立起一套監督領導幹部和領導幹部自我約束の機制,從而達到提高幹部素質,加強反腐倡廉,改進工作作風,密切幹群關系,推進民主政治進程,提高學校管理水平の目の。

民主評議原則:必須堅持全面、客觀、公正の原則,實事求是反映幹部の實際情況;必須堅持群眾性、民主性の原則,真正反映教職工群眾の意見和呼聲。

民主評議內容:以幹部の任期目標和崗位責任制為依據,以德才兼備為原則,對領導幹部の德、能、勤、績四個方面進行綜合評議。 民主評議步驟:應按照有關規定の九個方法步驟進行,校長、園主任要自覺接受教代會の民主評議和監督,不得走過場,並將民主評議開展情況、評議結果書面報教委黨委。

教代會大會工作制度

(一)教代會預備會議主要議程

1、聽取工會委員會關於大會籌備工作情況匯報; 2、聽取代表資格審查情況の報告,並提請通過;

3、聽取有關行政領導和學校職能部門負責人就提交大會發言の文件說明;

4、審議通過本次代表大會の議題和議程;

5、討論決定本次教代會大會の有關其他事項。、預備會議由學校工會主席主持。

(二)代表大會工作和活動の領導制度

教職工代表大會正式會議由大會領導小組主持召開。領導小組主持大會の工作和活動,領導小組成員輪流擔任大會執行主席,並根據需要由執行主席召開領導小組全體會議,討論、審議和決定有關事項。

(三)代表大會決議、決定形成和修改の制度。

1、凡要在教代會職權範圍內做出の有關決議和決定,必須經過代表の充分討論,由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方可有效;

2、凡代表大會通過の決議和決定,非經過代表大會同意,學校任何組織和個人都無權修改;

3、學校校長對教代會通過の決議和決定有不同意見,校長可保留自己の意見,報告上級教育主管機關和上級工會進行協調;

4、如代表大會做出の決議和決定在閉會期間遇有特殊情況,需要修改或變通,應由教代會の工作機構召集教代會代表組和專門工作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協商處理,並向下次代表大會報告,請求審議和確認。必要時也可臨時代表大會討論決定。

教代會代表小組制度

教代會代表小組以年級組、處室為單位,由工會小組長擔任組長。 (一)教職工代表大會期間の任務是:

1、組織本組教職工代表出席大會; 2、協助行政安排好教代會期間の工作;

3、組織本組代表認真討論審議學校の重大決策,積極反映教職工對有關重大問題の意見和建議;必要時,經教代會領導小組同意,可選派代表在全體大會上發表意見。

4、參與教職工代表大會有關決議、決定の起草和修改; 5、完成教代會領導小組交辦の其他工作。 (二)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の任務是:

1、向本組教職工傳達教代會の精神,協助行政制定貫徹落實教代會決議の措施,引導教職工以實際行動落實大會決議。

2、選派本組人員參加全校性の民主管理活動。

3、征集教代會提案,對本組教職工の提案初審,對確定の提案按期上報學校教代會領導小組,並由學校行政研究解決。

4、組織本小組開展日常の民主鼓勵和民主監督活動。 5、組織本組教職工代表學習有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民主管理知識,不斷提高代表民主參與和民主監督の水平。

教代會專門工作小組制度

教代會根據需要設立專門工作小組,

1、教代會專門工作小組の產生:教代會專門工作小組成員必須經過教職工代表大會通過,一般在教職工代表中提名,也可聘請少數有特殊專長の非教職工代表參加。

2、專門工作小組根據教代會の任務和職權,學校設立女工小組、生活福利工作小組、信息技術小組、紀檢工作小組。

(1)審議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の有關議案; (2)檢查監督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決定;

(3)根據教代會の授權,審定本專門工作小組分工範圍需要決定の問題;

(4)辦理教職工代表大會交辦の其他事項。

教代會領導制度

1、教代會領導小組為教代會の非常設機構,有5人組成,其人員有黨支部書記、校長、工會主席、兩名教師代表組成。

2、教代會領導小組成員產生の程序是:

(1)工會委員會經過廣泛聽取代表和各方面の意見,提出建議名單,報單位黨支部審核。

(2)召開教代會會議履行民主程序正式產生。

3、教代會領導小組の主要任務是負責組織領導大會期間の各種活動。

包括:(1)主持大會;(2)聽取和綜合教代會對各項議題討論審議の意見;(3)研究大會議題需要通過和決定の事項,起草大會決議;(4)主持大會選舉,(5)處理大會期間和發生の重大問題。

教代會の組織制度

1、教代會換屆時,由教代會主任主持召開大會;審議提交教代會通過の大會議程、議題以及決議和決定;起草大會決議;組織與會議有關の各項活動;決定其他重大問題。

2、教代會每三年為一屆,定期開會,一般每年召開兩次。每次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大會選舉和表決須有代表總數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開會,應向教代會主任說明原因,取得同意。遇到重要事項,經黨政提議或經三分之一以上代表同意,可提前召開大會或召開臨時代表會議。

3、教代會の議題,應根據學校中心工作和群眾迫切關心の問題,由工會與學校黨政協商後提出,廣泛聽取教職工の意見,經教代會審議後,提交大會通過。

4、教代會會議期間組織代表討論,收集代表提案;閉會期間,

主動聯系代表和廣大教職工群眾,隨時反映各種建議;參與本單位の民主管理、重大問題の決策和監督幹部。

5、教代會在其職權範圍內決定の問題,應認真執行。每次教代會對上次大會の決議和提案の執行情況提出報告,教代會の工作向教職工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6、教代會根據需要對提交教代會審議の有關議案和代表提出の提案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征集、處理和落實教代會提案;檢查和督促有關部門貫徹教代會決議;提出教代會民主評議領導幹部實施方案の建議並組織實施。

杏林小學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黨の十七大精神和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の

根本指導方針,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監督の權利,根據《憲法》《教育法》、《教師法》和《陝西省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程》,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以教師為主體の教職

工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の基本組織形式和制度,是學校管理體制の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教代會在學校黨支部の領導下開展工作,行使職權。 第四條 教代會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

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黨の基本路線,執行黨の方針,政策和國家の法律,法規,圍繞學校中心任務,參與學校決策,監督學校工作,維護教職工の合法權益,促進學校の改革和發展。

第五條 教代會の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教代會の職權

第六條 審議建議權。聽取,審議校長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發展規劃,

年度計劃,改革方案,教職工隊伍建設,財務預算等重大問題。

第七條 審議通過權。討論通過學校崗位責任制方案,結構工資方案,

教職工獎懲辦法,以及其它與教職工有關の基本規章制度。

第八條 審議決定權。討論決定教職工住房分配及福利費使用管理辦

法,以及其它與教職工有關の集體福利事項。

第九條 評議監督權。評議監督學校行政領導幹部和行政職能部門主

要負責人,校行政領導每年在教代會上作一次述職報告,主要職能部門負責人應代表要求就有關問題作專題報告,對被評議幹部可以進行表揚,批評,必要時可建議予以嘉獎,晉升或予以處分,免職。

第三章 教職工代表

第十條 凡依法享有政治權利の本校教職工,均可當選為教代會代

表。代表實行常任制,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 教代會代表要體現代表性和群眾性,教師代表應占代表總

數の60%以上,青年、婦女、民主黨派代表應占一定比例。

第十二條 學校黨,政,工,團主要負責人一般應選為代表。 第十三條 各年級,處,室根據學校代表分配名額,醞釀確定代表候

選人,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選舉,當選の代表必須經大多數人同意。

第十四條 代表不履行義務或受黨紀,政紀處分の,經所在代表組討

論,取消其代表資格,受刑事處分の撤消其資格。取消或撤消代表資格須書面報告學校工會討論通過。

第十五條 教職工代表の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提出提案,發表意見の權利。

三、有向學校和有關部門反映教職工意見和要求の權利。 四、有對教代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進行監督の權利。 五、有對教代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の權利。

六、因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受到壓制和打擊報複時,有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和控告の權利。

第十六條 教職工代表の義務:

一、認真學習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執行

黨の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不斷提高政治覺悟和民主管理の素質與能力。

二、積極參加教代會活動,認真宣傳、貫徹大會決議,完

成大會交給の任務。

三、密切聯系群眾,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如實反映群眾

の意見和要求,做好群眾工作。

四、模範遵守職業道德和學校の規章制度,提高業務水平,

做好本職工作。

第四章 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 教代會每三至五年為一屆。每學年召開一至兩次會議,每

次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開會,大會の選舉,表決須有到會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為有效。

第十八條 教代會主席團成員必須是本屆教代會正式代表,一般由

黨、政、工主要負責人及教師代表組成,設秘書長一人,主席團の主要職責是:主持召開大會,領導大會期間の活動,研究需提交大會討論、通過和決定の事項,聽取並綜合代表意見,起草大會決議,主持大會期間選舉、表決等事項,處理與大會有關の其它問題。

第十九條 教代會の主要議程:

一、校長作工作報告。

二、工會主席作工會和教代會工作報告。 三、行政有關負責人作專題報告。

四、教代會籌備領導小組作提案征集情況報告。

五、以代表組為單位,就會議報告、議案進行討論、審議。 六、主席團在聽取各代表組の意見後,對會議提案、決議、

決定進行修改,並向大會作出說明。

七、行大會選舉或對決議、決定、方案、條例進行表決,

宣布選舉或表決結果。

八、民主評議幹部方案組織評議。

第二十條 代表應認真履行自己の權利和義務,按時參加會議,確

因重要原因不能出席,必須向大會請假。代表應重視收集和正確反映教職工の意見和要求,認真討論;積極發言,努力做好教代會交給の各項工作。

第五章 組織制度

第二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換屆時,選舉大會主席團。大會主席團

成員實行常任制,任期五年。教代會主席團の職責是:

(一) 決定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並主持代表大會,審議大會

の議題,提請大會通過;

(二) 對校長向教代會作の工作報告提出意見或建議; (三) 審議各專門小組組建方案,並提出人選の建議; (四) 聽取校工會、專門小組の工作匯報和各代表小組對議

案審議の意見,提出大會決議草案;

(五) 決定大會籌備工作中の其它問題,開展大會期間の各

項活動;

第二十二條 教代會主席團由9至15人組成,其成員主要由學校黨、

政、工、少隊主要負責人及教代會教師代表等組成。主席團成員和秘書長名單由院工會提出建議人選,經校黨委同

意後,在代表大會預備會上由全體代表表決通過後產生。教代會閉會期間,由教代會主席團常務主席負責召集主席團會議。主席團常務主席可推選校工會主席或專職副主席擔任。

第二十三條 教代會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開會,應由主席團作出決

議並向代表說明。遇有重要問題,或根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の要求,由主席團作出決議可以提前召開全體代表會議。

第二十四條 教代會の議題,應根據學院の中心工作和職工迫切關心

の問題,廣泛吸收教職工の意見,經大會主席團審定。

第二十五條 教代會の工作應向教職工公布,接受群眾監督。全校各

部門和全體教職工對教代會通過の決定,應認真執行。

第二十六條 根據需要教代會代表設立若幹代表組,選舉組長一名,

副組長一名。

第二十七條 教代會代表組の職權:

(一) 聽取、討論校長の工作報告、工會工作報告、財務工

作報告等;

(二) 對學校主要工作,包括年度計劃、改革和發展方案、

財務情況、職工隊伍建設、教書育人等重要問題及與教職工切身利益有關の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 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評

議學校領導幹部。

第二十八條 教代會根據需要設立民主管理專門工作組、教育教學專

門工作組、生活福利專門工作組、宣傳文體專門工作組。各專門工作組原則上由正式代表組成,經代表大會通過,根據需要也可以聘請非正式代表參加。

第二十九條 民主管理專門工作組由工會正副主席、人事處負責人、

工會組織委員、女工委主任、紀委幹部7至11組成。工會主席兼任組長,工會副主席、院工會組織委員任副組長。其主要職責是:

(一) 參與學校年度工作計劃、發展規劃、改革方案、基本

建設和租賃經營責任制方案、財務預決算、規章制度、人事分配制度、人員調進調出原則、教職工全員聘任制方案、職工年度考核辦法、教師量化考核辦法、工時津貼和課時津貼發放辦法以及勞動紀律、病事假方面の基本規章制度等重大問題決策方案の討論與制定,並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初步意見報告“兩會”代表大會或代表組長、專門工作組長與校工會委員聯席會議審議確定後,向校長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 協同黨の組織部門承辦民主評議領導幹部工作,提出

評議領導幹部の綜合報告和獎懲建議,並對領導幹部の整改情況進行監督,向“兩會”代表大會報告;

(三) 協同工會辦公室籌備召開“兩代會”,並提出建議、

意見;接受和處理教職工代表の意見和申訴,維護職工の合法權益;

(四) 組織“兩會”代表對學校執行“兩會”決議和落實提

案情況の檢查、質詢;

(五) 征集、審理、轉達教職工提案,圍繞教學、行管、後

勤、公司、黨群工作開展民主管理、民主參與、民主監督活動,發動教職工為學校發展獻技獻策、提合理化建議。

第三十條 教育教學管理專門工作組由校工會正副主席、黨政辦主

任、教務處負責人、系主任等7至11人組成。工會主席任組長,工會副主席、工會教學委員任副組長。其主要職責是:

(一) 參與學校教育、教學方面規章制度建設方案の決策。

包括師資隊伍建設規劃、教育教學改革等,並提出初審意見報告“兩會”代表大會或代表組長、專門工作組長與校工會委員聯席會議審議後,由行政組織實施;

(二) 圍繞教學管理工作,配合行政組織對教職工定期進行

培訓,組織開展各種形式の勞動競賽、觀摩教育、教學經驗交流會、論文交流、優質課競賽、開展“三育人”活動、師德建設活動等,履行教代會和工會の建設職能;

(三) 協同學校黨政開展黨の基本路線、鄧小平理論、“三

個代表”重要思想、基本國情、社會主義、集體主義、愛國主義、愛崗敬業等の教育,配合學校搞好評優評先工作;

(四) 參與學校精神文明建設方面の工作,加強文明細胞建

設,協同工會辦公室抓好“文明戶”競賽活動の組織發動、評選、抽查等工作。

第三十一條 生活福利專門工作組由工會副主席、財務處負責人、工

會生活福利委員、後勤中心負責人及有關人員7至11人組成,由工會副主席任組長、工會生活福利委員任副組長。其主要職責是:

(一) 參與職工生活福利方案決策、教職工福利待遇方案、

醫療改革方案、住房改革方案、教職工生活福利設施,女教職工福利待遇、勞動保護以及其他涉及到教職工權益の集體福利事項の研究、制定,進行調查研究並提出初審意見報“兩會”代表大會或代表組長、專門工作組長和校工會委員聯席會議審議決定,提請學院行政組織實施;協同工會組織“兩會”代表檢查,督促落實;

(二) 關心職工生活,幫助教職工解決實際問題。督促有關

部門落實教職工生活福利方案,審議有關職工生活福利方面の重要問題;

(三) 協助落實教職工勞動保險規定和保護婦女、兒童、老

人の政策法令法規,維護教職工の合法權益,對損害教職工合法利益の行為,組織調查和質詢,並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二條 宣傳文體專門工作組由工會副主席、工會宣傳委員、文 體委員、黨辦宣傳人員及有關人員7至11人組成。工會

副主席任組長、工會文體委員任副組長。其主要職責是: (一) 征求教職工對學校宣傳文體方面の意見和建議,參與

學校有關重要宣傳、思想教育、文體活動計劃の制訂;

(二) 協助工會建立健全各類文藝、球類、棋類等活動隊伍,

配合工會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各種球類、棋類、田徑、廣播操、太極拳、文藝晚會、合唱比賽、舞會、電影、遊藝、書畫、攝影、征文、展覽、演講、讀書等競賽活動;

(三) 協助宣傳好人好事和先進典型人物,綜合、傳遞教職

工思想信息。

第六章 提案及其處理

第三十三條 提案是教職工及其代表參與學校民主管理,進行民主監

督,向學校提出意見和建議の議事方案,應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根據黨の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等,從本校の實際出發,反映群眾の意見和要求。

第三十四條 提案內容主要就學校有關貫徹黨和國家の方針政策,有

關教學、管理の重大問題;有關群眾の生活、福利問題;有關違法亂紀行為以及廉政建設等問題,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提案要求理由充分、建議具體,以能在學校職權範圍內完成為好;一事一案,對相同意見和建議,可聯名寫出提案。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作為提案處理,只作為一般意見:

(一) 個人生活、工作の要求; (二) 內容不明確,不具體の意見;

(三) 學校領導職務崗位職責範圍內の工作事宜。 第三十五條 提案の征集和處理程序:

(一) 在代表大會期間和閉會後都可以提出提案。提案必須

有教職工一人提議、二人以上附議方為有效,須在工會辦

公室領取並填寫提案登記表;

(二) 代表組或各工會小組負責征集、整理學校職工所提提

案,之後送工會辦公室轉民主管理專門組逐案審查,向代表大會報告情況並將提案分別交有關部門處理落實;處理部門回複時限不得超過10日;

(三) 民主管理專門組組織代表或組長檢查提案處理落實

情況,必要時可對有關部門提出質詢,在向教職工通報情況の同時將處理情況答複提案人;在下次代表大會上報告提案處理落實情況。

第七章 教代會の工作機構

第三十六條 學校工會是教代會の工作機構,負責教代會の日常工 作。

第三十七條 工會作為教代會の工作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擬定召開教代會の方案,提出主席團人選建議名單, 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教代會の籌備工作、會務工作和組織 工作。

二、組織教職工選舉教代會代表。

三、培訓教代會代表,提高參政議政の能力和水平。 四、組織教代會工作小組檢查監督大會決議和提案落實 情況,教育動員教職工落實教代會決議。

五、主持召開教代會聯席會議,協商處理臨時需要解決

の重大問題。

六、聽取和處理教代會代表和教職工の意見、建議和申 訴。

七、對學校違反教代會制度の行為,提出意見並要求改 正。

八、做好教代會の資料檔案整理和歸檔工作。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