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租赁甲方场地的相关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位于象州县象州镇温泉大道东岗加油站旁的一块场地出租给乙方使用(有土地使用证),具体面积以双方到现场指定的实际四至界限为准(详见附图)。 二、租赁期限为 年,自2015年 月 日起至2020年 月 日止。总面积 平方米。
三、租金为前四年每平方米6元,租金为 元,第5年涨5%,租金为 元。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应交押
金 元给甲方,本协议期满后甲方退还押金给乙方。 四、租金的交付方式:
租金支付按每6个月支付一次,每次租金支付的时间为当年 月 日前和 月 日前各支付一次,每次支付当年租金的一半。
五、乙方应按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场地及附属设施。 乙方在承租期间需要搭建厂棚及其它设施的,须报相关部门批准的,一切手续由乙方办理,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尽协助义务。如乙方因乱搭乱建及改变场地地形地貌等受到个人、单位阻挠及处罚和经济损失的,均与甲方无关。 六、本协议期满后乙方不续租的,不得将不宜拆除的设施拆除(如所铺设的地板等),其它可拆除的由乙方自行拆除(如空调、厂棚及地面上的设施等),其费用由乙方自理。 七、乙方在承租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转租场地,乙方若确实无经营能力或其他原因确需退租的,可以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申请,经甲方同意方可退出。甲方收回场地,甲方退还余下承租金,但不返还押金。
八、乙方租赁场地后,不管经营什么行业,都必须具备有合法的经营资格,并守法、文明经营。所经营项目不得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如违法经营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均与甲方无关。
九、乙方应依约交付租金,逾期15天不交租金的,甲
方有权终止合同,不退还押金,场地另行招租。
十、乙方在承租场地经营期间,所产生的水、电费和应缴纳的各种税费等均由乙方承担,并应按期缴纳。 十一、乙方在租用期间,应加强场地安全管理,如发生安全事故,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十二、租期时间届满或解除本协议时,乙方需按时归还所租场地给甲方。如乙方逾期不搬迁,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必要时甲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 十三、乙方擅自转租、转让场地或利用场地从事非法活动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十四、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在合同期内,甲方不得无故收回出租场地(除城镇建设、学校建设、修路等场地被拆迁外)。 十五、本协议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履行中如产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部门申请进行调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六、其它:
1、租赁期间场地如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导致毁损,本协议则自然终止,甲方退还乙方剩余租金和押金。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以书面形式为准),补充规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在租赁期满后,乙方续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如不续租,甲方收回场地另行招租。
十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附:本协议双方到场指定的四至界限图。 日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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