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 理
1、范围:
①上级交办 ②其他部门移送 ③群众举报
2 、登记: 对受理的案件,填写《案件受理登记表》
3 、处理: 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初步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在
七 日内作出如下处理:①符合立案件的,立案查处;②不符合 立案条件的,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部门或者举报人;③不 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④违法行为 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
二、立 案
1 、立案条件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行政违法案件后,应当进行审 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①有明确行为的人;②有 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事实;③依照土地法律、法规的规定 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④属本部门管辖和职责范围内处理 的。
2 、立案步骤
⑴审查。对受理的土地违法案件进行认真审查,听取知 情人和有关单位及群众意见,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审查 内容:①案件材
料所反映的情况是否可 * :②案件的违法性 质和情节是否应追究法律责任;③是否应由本级、本部门管 辖等。经过初步审查后,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及时立案查 处。⑵立案:填写《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填好以下 有关内容:案由、违法单位(人)的基本情况、案件来源、 主要违法事实及性质、受理人建议、受理部门意见、主管领 导意见。⑶上报:对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日 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结案 后一个月内将处理结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 管部门。
三、调 查
1 、指派承办人。对承办人有关要求:
⑴承办人应当全面、 客观、 公正地调查、 收集有关证据; ⑵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⑶承办人在调查取 证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2 、询问有关人员 承办人可以向当事人、证人、关系人询问。询
问结束,
制作询问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确认笔录无误后,由询问人 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
3、勘验检查
现场勘验,制作勘测笔录,由勘测人员,见证人和当事 人签名或盖章。
2
4 、收集证据
证据包括: ⑴物证; ⑵书证; ⑶视听材料; ⑷证人证言; ⑸当事人陈述;⑹调查笔录和现场勘测笔录;⑺鉴定结论; ⑻其他
5 、责令停止 承办人经调查认定有违法行为,且正在进行的,应
当及 时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责 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6、起草调查报告 承办人在案件调查结束后,根据事实和法律、
法规,提 出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四、处 理
1、集体审议 对违法案件的处理,应当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领导 集体审议,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审议应当制作笔录,由 参加审议的成员签名。审议中的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入笔 录,并将笔录归入案卷。
2、处理
调查终结的案例,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区别不同 情况分别予以处理:⑴认定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对立案予以 撤销,重大案件的撤销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 主管部门备案;⑵认定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 处罚的, 不予行政处罚; ⑶认为违法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的,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发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送 达当事人;⑷认定非法批地的,撤销批准文
3
件,注销土地登 记;⑸认定当事人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将 案件移送公安机关;⑹认定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应当给予行 政处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无权处理的,提出行政处分建 议书并附调查报告和有关证据,移送有处理权的部门;⑺认 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五、告 知
1 、在立案调查后,还应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国土
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之前,应当以书面形式(《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 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并告知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如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复议 和提出诉讼的权利,但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 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2、听取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按照行政处罚告知书在规定的期限内规定的地 点进行陈述和申辩。
3、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不依照《行政处罚法》 规定向
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 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六 、 听 证
4
1 、承办人拟作出拆除、没收、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 且当事人
要求听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听证。
2 、听证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处罚决定之前进行, 由国土
资源管理机关中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专门人员或机 构的主持下,由直接参与案件调查取证的国土资源管理人员 和部门为一方当事人,被认为实施了违法行为并将受到处罚 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另一方当事人,及有关证人,利 害关系人等共同参加,口头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辩护、质疑 和要求,以进一步澄清事实、核实证据。
3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接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后三日
内提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听证的七日之前,应 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及有关事 项。
七 、 决 定
1 、经过告知和听证之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针
对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决定:⑴当事人确有违反国土资源法 律、法规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受行政处罚 的,都应依法决定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⑵认为当事人的违 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⑶当事人有违法 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可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作出免予 行政处罚的行为;⑷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依法不应当给 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⑸认为依法应当 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的,依法直接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提出 行政处
5
分建议书,并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监察机关,处理结 果应当抄送移送案件的行政机关。⑹对于冲击国土资源行政 主管部门, 以暴力威胁或围攻、 殴打、 侮辱执法人员, 拒绝、 阻碍国土资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案件,应当移送公安 机关或检察机关处理。
2 、对于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应该制作《土地违 法案件行
政处罚决定书》。
3 、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 请行政复
议或行政诉讼,根据《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被 处罚人应当在知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行政复议; 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 根据《行政诉讼法》 的规定,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 出。《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 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 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结案。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 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结案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三 个月。
八、 送 达
1 、送达时间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应当在三日内送 达当 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并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2、送达方式
6
①直接送达 ②留置送达 ③委托送达 ④邮寄送 达 ⑤公告送达
3 、送达回证
受送达人应在送达回证上,说明收到法律文书的日期, 并签名盖章,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时,送达人员在送达回证上 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负责送达人员、见证人签名盖章。
九 、执 行
1 、当事人自行履行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国土 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当事人履行了 的,将履行情况记入《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笔 录》。
2 、申请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内既 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期满后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 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连同案卷副本送交人 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 、结 案
承办人在违法案件处理完毕后,应当填写《违法案件结 案报
7
告》,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结案后,承办人应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文书、图件及照 片等编目装订,立卷归档。
重大案件和上级交办的案件结案后,应当将下列文书报 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①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 罚决定书;②违法案件结案报告。经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 附人民法院判决书副本。
8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