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压力容器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简单压力容器的定义:是指结构简单、危险性较小的压力容器。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容器由筒体和平封头、凸形封头(不包括球冠形封头),或者由两个凸形封头组成;
(二)筒体、封头、接管等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为碳素钢、奥氏体不锈钢;
(三)设计压力小于或者等于1.6MPa;
(四)容积小于或者等于1000L;
(五)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并且小于或者等于1000MPa·L;
(六)介质为空气、氮气和医用蒸馏水蒸发而成的水蒸气;
(七)设计温度大于或者等于-20℃,最高工作温度小于或者等于150℃;
(八)非直接火焰的焊接容器。
二、简单压力容器的管理: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3-2007)进行设计、制造、检验及验收。根据《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符合本规程适用范围的简单压力容器,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在推荐使用寿命内的简单压力容器,不需要按《压力容器定期
检验规则》进行定期检验,同时规定:
1.简单压力容器使用的安全管理由使用单位负责,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设备安全管理档案,且应对简单压力容器(包括安全附件)进行定期保养、检查并且记录存档;在使用过程中,使用单位应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正确操作,如发现简单压力容器(包括安全附件)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请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2.达到推荐使用寿命的简单压力容器应当报废。如需继续使用的,使用单位应当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进行定期检验。
3. 简单压力容器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且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的要求进行报告和处理。不得隐瞒、拖延不报或者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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