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幼稚产业保护的立法
作者:邢玉升
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3年第07期
摘 要:幼稚产业是尚未发展成熟的新兴产业,具有较高的产业关联度以及发展潜力,但由于处于起步阶段,其基础和国际竞争力较弱,需要政府加以保护。在简要回顾了幼稚产业保护理论及国外保护幼稚产业的法律的基础上,从法经济角度分析了中国幼稚产业保护的立法问题,并提出应坚持内外结合的原则,使幼稚产业在保护和竞争中健康发展。 关键词:幼稚产业;产业保护;立法;法经济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07-0122-02
幼稚产业是指工业后发国家的产业结构体系中,相对于工业现行国家成熟的同行产业而言,处于“幼小稚嫩”阶段的产业[1]。幼稚产业与一般意义的中小企业不同,幼稚产业具有较高的产业关联度和发展潜力,通过适度保护能够发展成为具有比较优势的新兴产业。但由于处于起步阶段,资金、技术实力等的不足,国际竞争力薄弱,如果完全开放市场,实施自由贸易,幼稚产业不仅不能拥有在国际市场上的市场份额,而且国内的市场份额也可能会被具有比较优势的外国企业挤占,因此完全的开放式自由贸易并不是最优的选择。从历史上看,美国、德国及日本等发达国家都是从贸易保护上使新兴产业度过了幼稚期。因此,从发展民族产业的长远角度来看,中国应大力扶植幼稚产业,以提高国际竞争力,推动其成为具备比较优势的产业并带动相关产业发展。
一、幼稚产业保护理论及其扶植政策 (一)保护幼稚产业的主要理论
早期倡导对幼稚产业保护的代表人物李斯特,在汉密尔顿观点的基础上,形成了系统的幼稚产业保护理论,并在《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1841)一书中,详细论证了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国家对幼稚产业保护的必要性。李斯特从发展本国经济的长远角度,提出政府应该积极扶植幼稚产业,尽管通过国际贸易进口该商品费用更低,但这种做法不利于本国生产能力的提高,而提高产品生产能力比短期利益更重要。李斯特认为,“财富的生产力比财富本身,不晓得要重要到多少倍。”[2]他提出了经济发展“五阶段论”,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应采取不同的贸易政策。此后,出现了诸多幼稚产业扶植学说,如社会振兴费用、边际产业开发学说等,成为幼稚产业保护理论的重要内容及理由。
但是李斯特并不否认自由贸易,认为那些工业后发国家为避免幼稚产业受到工业先行国家的冲击,应当制定积极的产业政策,并对处于保护期内的幼稚产业实行必要监管,督促其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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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优惠政策,努力提高生产效率;同时也指出保护政策应以发展和保护本国工业力量为目的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实施,当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可以实施自由贸易政策。 (二)幼稚产业扶植政策
从政策体系来看,工业后发国家对幼稚产业的保护可分为两类。一是国际贸易政策,如关税保护、非关税壁垒;二是国内扶植政策,如财政扶植及金融扶植政策、技术保护、直接规制保护等等。从实践来看,现有的发达国家在幼稚产业发展的初期,都曾采取各种保护措施走上了工业化道路。但是,在经济全球化迅猛发展的今天,幼稚产业保护可操作的空间已越来越小[3]。
二、幼稚产业保护的法律及其中国的立法 (一)各国保护幼稚产业的法律
日本加入WTO后,对新兴产业制定了一系列的扶植措施,自20世纪50年代起,先后颁布了《石油化学工业扶持政策》(1955)、《日本机械工业振兴临时措施法》(1956)、《振兴电子工业临时措施法》(1957)、《振兴特定电子工业及特定机械工业临时措施法》(1971)、《振兴特定机械信息产业临时措施法》(1978)、《制造基础技术振兴基本法》(1999)等,几乎所有的政策制定最终都落实到了法律上。另外,美国的“超级301法案”以及韩国对汽车、电子等产业的立法手段都旨在保护本国的幼稚产业 (二)中国保护幼稚产业的立法
事实上,贸易保护理论不仅有着悠久的历史,时至今日,贸易保护现象依然普遍[4]。特别是金融危机后,各国重新认识到实体经济的重要性,贸易保护主义有所抬头。2012年3月7—23日,以美国为首的多个国家针对中国发起了13起“双反”调查[5]。为了使美国对中国等非市场经济国家进行反补贴调查“合法化”,美国签署了反补贴修正法案,规定可以对非市场经济国家进行反补贴调查,同时又有规定可以追溯到2006年[4]。
改革开放初期,中国主要是通过设置各种关税与非关税壁垒手段来保护本国的幼稚产业,这固然对幼稚产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自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关税壁垒保护手段受到了限制,而非关税贸易壁垒的手段日渐增强,但随着时间推移其作用逐渐弱化。 从现有的文献来看,目前国内学术界主要集中在从制定产业政策及贸易政策方面,而从立法的角度研究保护幼稚产业的研究成果较少。而且WTO列有幼稚产业保护条款,允许一国对被确认的幼稚产业采取关税或进口许可证等方式进行保护。因此,应适度使用WTO的优惠条款培育幼稚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同时以灵活多变的政策,辅之以合法的手段来达到保护幼稚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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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的目的就显得尤为重要。为此,中国在遵守世贸规则的同时,应该制定和完善保护幼稚产业保护的立法。
1.制定综合性产业结构基本法律。依据现有的政策法规,并借鉴国外有关立法,制定综合性产业结构法,加强全社会对保护幼稚产业的重视,同时为新兴幼稚产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2.完善贸易立法。目前法律保护已成为世界上主要贸易大国实行贸易保护的手段和趋势,如美国的超级301法案等。为保证中国的新兴幼稚产业免受国外的较大冲击,应完善中国现有的《对外贸易法》法案。
3.制定和完善有关技术标准的法律和法规。中国应依据WTO的《贸易技术壁垒协议》,不断完善技术标准、安全标准、卫生标准、外汇管制等间接性的非关税壁垒;同时,充分运用隐蔽型贸易保护的“绿色贸易壁垒”等。
4.反倾销立法。随着国内市场不断开放,大量具有比较优势的企业进驻中国,难免有企业采取低价倾销的手段获取市场份额。虽然中国的《反倾销条例》规定了征收反倾销税、提供保证金及价格承诺等措施,但针对如何制裁规避反倾销措施的行为作用不足。完善反倾销法律制度,针对不同的倾销情形,制定出不同的反倾销措施势在必行。
5.灵活运用例外条款。《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8条中的序文,指出各缔约方为了提高人民总体生活水平而实行的经济发展计划和政策中,如果有影响进口的保护措施,只要这些措施能够有利于本目标的实现就是合理的。
6.发挥和完善《政府采购法》的作用。中国的《政府采购法》的实施,在促进幼稚产业发展方面起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略显粗超。《政府采购协议》(GPA)由WTO成员自愿加入,虽然它要求成员国履行国民待遇原则和非歧视原则,但加入GPA并不意味着政府采购市场就实行全面对外开放。在政府采购中有条件地合理保护民族产业,尤其是幼稚产业,这是各国的普遍做法[4]。 三、结语
法律作为幼稚产业发展的重要保障,直接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变迁,法律要做出相应的调整。因此,幼稚产业保护立法不仅是法律层面的挑战,也是实践方面的拷问。法经济分析方法的理论前提和价值判断标准是经济学的前提和标准,即效率或效用最大化。在这种情况下,保护幼稚产业就必须重视效率,以最有效的方法使幼稚产业发展成熟并具备国际竞争力。这就需要政府对幼稚产业保护的同时积极引入竞争机制,在竞争中加快幼稚产业的发展,提高其国际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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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产业保护政策使幼稚产业规避了来自国外的风险;而国内的财政扶植政策、金融扶植政策、技术扶植保护等政策为幼稚产业发展创造了优越的环境。但是我们应当注意到,这些保护,往往会带来的缺乏竞争、过度依赖等负面影响。因此,应当对幼稚产业进行开放式保护,即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国际保护,同时鼓励国内竞争,兼顾“保护”与“竞争”,实现二者有机结合才能对幼稚产业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 杨公仆,夏大慰,龚仰军.产业经济学教程[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 [2] 李斯特.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3] 李秀香.开放式保护幼稚产业的理论探讨[J].江西社会科学,2003,(5). [4] 曹润林.论政府采购促进幼稚产业的发展[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2,(5). [5] 美国为何频挥贸易“大棒”[N].中国经济时报,2012-03-26. [责任编辑 吴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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