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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类案件现场勘查的重点

2020-01-11 来源:星星旅游


第九章 几类案件现场勘查的重点

第一节 盗窃案件现场勘查的重点

盗窃案件现场,是指犯罪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地点、场所。盗窃案件现场是刑事案件现场中最多、最常见的一种。由于盗窃案件作案成员复杂,侵害目标广泛,作案手段方法多种多样,所以现场的表现形式也存在较大的差异。

一、盗窃案件现场的特点

(一)入室盗窃案件现场一般有明显的进出口

犯罪分子要想入室行窃得逞,必须经过一定的孔道进入室内,达到作案目的后经过一定的孔道离开现场,这样就形成了现场的进出口。在一般情况下,现场无人时,门窗紧闭,因此,犯罪分子要进入室内,必须采取破坏门窗、挖洞等手段,这样肯定会留下相应的较明显的痕迹。侦查实践中,虽然有些现场,由于犯罪分子作案手法隐蔽狡猾,如有的乘无人之机潜入室内待机作案;有的事先将窗户插销打开;有的作案时采取将窗户玻璃卸下,而后又装上,从而致使现场进出口不明显,但是进出口还是存在的,通过细致的勘验,进出口还是不难发现和确定的。

(二)现场遗留有较多的痕迹物品

在一般情况下,犯罪分子要想达到盗窃目的,必须破坏两道障碍物:一是现场上的门窗等,即进出口,不管是采取挖、撬、踹、开锁,还是其他手段进行破坏,必然会留下相应的破坏痕迹;二是存放财物的箱、柜、抽屉等物体,对这些物体无论采取什么方法进行

破坏,都会留下相应的破坏痕迹。此外,犯罪分子为了搜寻财物,肯定会翻动、触碰现场上的其他物品等,因此,盗窃案件上留有的痕迹物品较多。

(三)现场上有财物失少

盗窃犯罪分子的目的就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其作案目标多是现金、金银首饰、有价证券和其他高档物品等,所以,一旦盗窃得逞,现场上必然有财物短少。在勘查现场时,必须查清现场上失少哪些财物,为以后的侦查破案工作提供线索和依据。

(四)形成现场的习惯性手法较为突出

盗窃犯罪分子中,惯犯较多,他们在长期的盗窃生涯中,形成了一整套自身特有的行之有效的作案手法。因此,在勘查现场时,应分析研究犯罪分子对作案时间、地点、进出口的选择,破坏门窗、箱柜的方法以及反侦查伎俩等,为串、并案侦查提供线索和依据。

(五)盗窃案件现场易被变动

盗窃案件现场,尤其是居民住宅被盗,首先想到的往往不是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是进入室内看看有无东西失少,发现失窃后才报案。此外,有些现场现象不明显,经过一段时间以后,事主才发现被盗。因此,相当一部分现场为变动现场,在勘查时应更加细致,以免造成失误。

二、盗窃案件现场访问应查明的问题

现场访问主要是围绕被害人和现场周围的知情群众进行过访问应查明以下几个问题:

(一)发现被盗的详细经过

什么人在什么时候什么情况下发现被盗,发现的详细经过,是否进入过现场等。

(二)现场情况

被盗前的现场状况;发现被盗时的现场状况,如门窗的开闭情况,现场上哪些物品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增加或减少了哪些物品等;发现被盗后的现场变动情况,如有无人进入过现场,到达现场的具体部位,触摸、移动过什么物体等。

(三)被盗财物的情况

哪些物品被盗;被盗物品获得的具体经过;被盗物品的特征、用途、价值;被盗物品的存放保管情况,如存放处所的隐蔽程度、有无上锁及他人是否知道等情况。

(四)犯罪分子作案的情况

犯罪分子先后到过现场哪些地方,对现场及其周围环境是否熟悉,进出现场的路线、方法,时机选择是否准确,犯罪分子是否了解被盗财物的存放情况及现场的值班保卫制度、安全防范措施,犯罪分子对财物是否有选择等情况。

(五)嫌疑线索的情况

发案前是否有来历不明的人到过现场或在现场周围徘徊、窥视,发案时有无可疑的人在现场出现过,发案后有无看见可疑人离开现场,以及可疑人的身份情况和体貌特征等,怀疑什么人作案,依据是什么。

三、盗窃案件现场勘验的重点

(一)人室盗窃案件的现场勘验重点

1.勘验进出口。凡是人室盗窃案件现场,都有犯罪分子的进出口。进出口有的明显,有的隐蔽;进口与出口有时相一致。即从人口进,又从原人口出。进出口和遗留在现场上的痕迹物品,是分析判断案件性质、作案人数等案件情况的重要依据。因此,进出口是现场勘验的重点部位。

(1)犯罪分子进入室内的方式。从门人室:一是破坏门锁进入室内,具体方法有用钥匙(包括用原配钥匙、选配钥匙、万能钥匙)开门锁,撬门锁(即用螺丝刀、铁棒等工具撬门扣、扭锁链)、剪锁键、用各种插片顶暗锁舌以及钻、卸锁芯等;二是破门人室,即犯罪分子用肩膀顶撞门、脚踢门、卸门、撬烂门板等手段进入室内。从窗口人室。犯罪分子采用卸玻璃、拔插销、拉弯或锯断窗栅栏等方式翻人室内。 挖墙壁、挖地洞人室。犯罪分子破墙砖、挖地洞钻人室内。揭房顶人室。犯罪分子有的揭房瓦,有的钻房檐、撬天花板侵入室内。预伏潜入。犯罪分子乘人不备、利用门未关之机,预先潜入室内,伺机作案。

(2)勘验进出口的方法。现场的进出口,往往遗留有较多的痕迹物品,它们一般能够反映出犯罪分子对现场的熟悉程度以及有无作案经验等。因此,加强对进出口的勘验,对于判断案件性质,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发现侦查线索、收集痕迹物品等具有重大意义。在现场勘验时,现场上无论有无明显的破坏痕迹,只要犯罪分子可能进来的地方,都必须仔细勘验检查,同时应注葸有无反常情况,发现提取有关痕迹物品。

检查现场上的门窗。人室盗窃案件,犯罪分子大多是从门或窗人室,因此,首先要注意观察现场门窗状况,例如,门窗是否开着,上面有无撬压破坏痕迹。若发现这类痕迹,

应仔细观察其形状,、大小等特征,以及上面有无附着物。对于被撬的门锁,爨观察落于何处,并根据其被撬坏的形态结合门上的撬压痕迹判断犯罪分子是怎样撬压破坏的,动作是否熟练。若犯罪分子是从窗户侵入的,要判明是破坏窗栅栏侵入,还是破玻璃侵入,或采用其他方式侵入,并注意观察各种破坏痕迹。

检查门窗内外有无足迹、蹬踩痕迹和泥土。注意观察门上,窗台上,门窗内外的地面、墙壁及其他可攀登的物体上,如落水管、电线杆、树木等,有无足迹和蹬踩痕迹,若发现,应研究其方向、位置、种类和数量。寻找指纹。仔细检查进出口处的门窗、玻璃、拉手及窗台内外等障碍物上有无指纹,发现了指纹应进行研究,以甄别是否为犯罪分子所留。

检查墙壁和房顶。有些犯罪分子采用挖洞侵入或房顶揭瓦吊绳下滑侵入。因此,应注意墙壁房顶有无破损痕迹。对于挖墙洞入室的,应观察洞的位置、大小,撬挖工具形成的痕迹,以及墙洞内外的泥土、砖头的分布等情况。对于从房顶揭瓦人室的则应观察揭瓦的部位以及周围的踩踏痕迹等。在判断和勘验进出口时,应注意识别犯罪分子可能进行的伪装,如由室内往外撬或门开着撬压等反常情况。

2.勘验现场中心部位。对被盗现场中心部位的勘验应以被盗财物存放处所为重点。此外,凡是犯罪分子人室后到过的部位,翻动过的箱柜、抽屉,触摸过的物品等,都应进行仔细的勘验。

(1)寻找发现犯罪分子遗留的足迹。犯罪分子在室内行走或蹬踩各种物体时,会留下足迹。因此,要根据现场地面和各种承客体的属性,利用各种光源和仪器,在犯罪分子行走和可能蹬咪的物体上仔细寻找足迹,并进行观察提取。

(2)寻找发现犯罪分子遗留的手印。犯罪分子触摸、翻找、动各种物体时,会留下指纹

或掌纹,当前许多犯罪分子戴手套作案,企图不留下指纹。但由于作案时的紧张恐惧和发现贵重财物后的高度兴奋等心理所致,犯罪分子在作案过程中和逃离现场以后,有时会摘下手套拿取物品而留下指纹。因此,当现场上发现留有手套痕迹时,仍应认真细致地进行寻找,力争发现可能遗留的手印。

(3)检查现场上遗留的各种破坏工具痕迹。应着重检查痕迹遗留的部位、方向、种类、形态,为分析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和串、并案提供线索和依据。

(4)寻找和发现犯罪遗留物。应注意寻找犯罪分子可能遗留在现场上的泥土、火柴、烟头、作案工具、手套和其他随身物品等。

(5)弄清现场上哪些物体或物品发生了变化,以及变化的范围和原因。

(6)研究现场痕迹物品形成和分布等情况是否合情合理,有无反常情况。应结合现场痕迹物品分布情况,判断犯罪分子在现场上的活动情况,进一步确定是否知情、作案手段方法和有无作案经验等。

3.勘验现场外围部位。犯罪分子在人室行窃之前往往在现场周围进行过踩点、窥测或预伏等待作案时机,或作案后在现严附近清理、隐藏、分赃等,因而现场外围常常遗留有犯罪分,足迹,坐卧痕迹或丢弃、失落的烟头、果皮瓜壳、工具等物品。这些痕迹物品往往易被犯罪分子忽略,因为从犯罪分子的心理看,他们一般重视在现场中心进行破坏、伪装,而对外围现场一般不进行破坏、伪装。因此,对外围现场应根据现场周围环境、地形地物情况,有重点地进行勘验。

勘验现场外围,首先应注意判明犯罪分子来去现场的路线,并根据现场周围环境、来

去路线等,在相应部位有重点地寻找、发现犯罪分子作案前预伏、踩点的地点以及作案后逃跑途中清点、隐藏、分赃等场所;其次对这些地点应进行详细勘验检查,发现提取相关的痕迹物品;最后,根据犯罪分子在外围现场的活动情况,分析其对现场周围的环境的熟悉程度等。

(二)室外盗窃案件的现场勘验重点

室外盗窃案件现场更为广泛,这里主要介绍以下几种现场的勘验重点:

1.露天货场被盗现场的勘验重点。对于发生在车站、码头、港口、施工工地等处所堆放货物的场所被盗的案件现场,由于没有固定的进出口路线,因此勘验此类现场,应以货物缺少处所为勘验重点。在这些地点应注意发现犯罪分子作案时遗留的足迹、手印、交通运载工具痕迹与遗留物品。

2.货运列车上货物被盗现场的勘验重点。这类案件发生在列车运行时,犯罪分子以列车停靠车站,潜入车厢或趁列车转弯,上坡减速时扒上车厢,中途将货物丢出车外。因此,应仔细地勘验被盗车厢,发现犯罪分子扒爬、蹬踩、割划篷布时留下的足迹、指纹或工具痕迹。此外,也应注意对丢货地点的勘验,注意发现足迹、运输工具痕迹和其他痕迹、物品。

3.盗窃电缆线、动力线、电力设施和通讯电线案件现场的勘验重点。随着工农业的发展、电力通讯设施不断发展,这些设施的突出特点是在荒郊野外,很难监管。盗窃电力通讯设施的案件日趋增多。对这类案件现场的勘验,应在被盗电线地段进行认真细致地勘验,发现犯罪分子用来割线、爬杆用的工具及夹、割、剪所形成的痕迹,注意研究作案工具的种类特征;应在地面详细寻找犯罪分子遗留的足迹,作案、登高、装运工具和其他痕迹、

物品,并注意观察足迹的种类、特征,以确定作案人数,为侦查破案提供方向和依据。

第二节 杀人案件现场勘查的重点

杀人案件现场是指犯罪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处所。杀人犯罪一般要经历杀人的预谋、杀人的实施、毁证灭迹三个阶段(突发性杀人除外),每一阶段都可能形成一个或几个现场。因而杀人案件往往有若干个各自独立而又紧密联系的现场,如预谋策划的现场,准备凶器的现场,实施杀人的现场,销毁尸体等证据的现场等。实践中,有的杀人案件多达几十个现场。这些现场分别反映了犯罪人不同阶段的活动情况,其整体反映了犯罪事件的全过程。杀人犯罪的目的在于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犯罪人的一切活动都是围绕着置被侵害人于死地这一目标而进行的。所以,一般情况下,在杀人现场上有尸体或受伤的人体可供检验。,通过检验,可以了解犯罪人的动机、行为方式、杀人凶器以及实施杀人的过程等方面的情况。

一、杀人案件现场的特点

(一) 现场上多留有被害人的尸体、尸块或尸骨

(二) 根据杀人方式、手段、尸体现象和现场状态,大多能反映杀人的动机、目的和案件的具体性质

(三) 现场上遗留的痕迹物品较多

(四) 尸体上有开放性损伤的,现场上留有血迹

(五) 现场易改变

二、杀人案件现场访问应查明的问题

(一) 发现案件的情况

(二) 被害人的情况

(三) 嫌疑情况

(四) 犯罪分子的情况

三、杀人案件现场勘验的重点

(一)、尸体

尸体检验结果,是推断死亡原因、死亡时间、死亡过程以及死者基本情况的重要依据。因此,要在现场对尸体进行详细的检验。

1、死者身份

死者性别、年龄、身高、体态、面貌特征、病理特征、特殊斑记,以及能表明死者身份的其它情况。

2、尸体的位置和姿态

研究尸体位置与现场周围物体;痕迹的关系,有无搏斗挣扎痕迹,尸体的面部表情(恐怖、平静、愤怒等)及四肢的屈伸情况。这些有助于推断死亡的过程和死亡前的情景。

3、尸体衣着及随身物品

检查死者衣着数量、布料质量、剪裁式样、加工工艺以及是否合身;衣服有无血迹、分泌物、呕吐物、油漆、油垢等斑痕;衣着是否破损、脏污;纽扣是否脱落及其特征;衣袋内有无其它物品,如笔记本、证件、票据等;衣服上是否有制造厂、售衣店、洗衣店等标记;死者随身携带物品的种类、数量及特征。这些情况有助于推断死者的身份、职业、生活习惯和死者生前居住、活动的环境。有时还可据以判断犯罪动机。

4、尸体现象

检验尸冷、尸僵程度;有无尸斑出现,以及尸斑出现的部位、颜色、形态;尸体是否腐败及其程度,为判断死亡时间及是否有移尸过程提供依据。

5、尸体附着物

检验尸体时,应注意尸体隐蔽部位(头发、腋下、阴部及口、鼻、耳腔等)有无附着物,如泥沙、血液、毒物等,以推断致死方式。并注意观察死者指甲缝、手中有无因搏斗抓住的罪犯的毛发、皮肉、碎布片、纽扣等物。

6、尸体外部伤痕

检验尸体损伤的部位、方向、形状、深浅、颜色、大小、数量等,以便研究是在什么情况下形成的损伤,几种凶器所形成,并推断凶器的种类。此外,结合现场情况,判断罪犯人数、罪犯身体条件及死者当时的状态。

检验尸体外表时,应按照检验顺序和内容单独制作详细的尸体外表检验笔录。如果案

情需要,应根据《解剖尸体规则》,对尸体进行解剖检验。

(二)、血迹

凡机械性损伤死亡的杀人案件,现场上或多或少会留下血迹;其它方式的杀人犯罪,现场也可能留下血迹;如果死者与犯罪人有过搏斗,现场还可能留下犯罪人的血迹。现场遗留的血迹的分布情况、数量及特征,是判断案情的重要依据。

被害人被杀死之后,有较多的血迹遗留于现场,是不难发现的。但在某些情况下,尤其是在犯罪人与现场有密切关系的情况下,犯罪人杀人后要破坏现场,销毁血迹等物证。但不管犯罪人采取什么方式(擦刮、粉刷墙壁、冲刷地板、烫洗衣物、焚烧有关的物品等),都不可能完全销毁血迹,只要在现场仔细查找即可发现。如在杀人现场的墙壁、门窗、地板、被褥、凶器、室内陈设及其它有关物品上去仔细寻找,往往能发现血迹。血迹在棉织品上反映得比较清楚,虽经烫洗,仍有痕迹存在;因此,勘验、检查中还应注意观察被子、床单和犯罪人的衣服等物品。在室外现场寻找血迹时,应注意现场及其附近的石头、树叶等表面。如果死者生前与犯罪人有过搏斗,要检查死者的指甲缝内有无血迹。对当场抓获的犯罪人或重大嫌疑人,应在其头发、衣服、鞋袜上寻找血迹。

血迹的颜色随时间的推移、自然气候的影响而逐渐变化,故实地勘验时,要注意现场上褐色、棕色或灰色的斑点,这些斑点可能是血迹。观察颜色可疑的痕迹时,要结合承受血.迹物体本身的颜色进行判断。浅色物体上的血迹比较明显,深色物体上的血迹则不甚明显,有的甚至不能用肉眼辨别出来。在现场通常利用光源(日光、蜡烛、手电筒)变换光照角度以发现血迹。若条件允许,可用紫外线检查是否有萤光反应。现场上有较多的可疑血迹时,可用联苯胺冰醋酸溶液检验,如呈蓝色,则可能是血迹。

遗留在现场各种物体表面的血迹,由于死者的位置、受伤部位、血流的缓急等不同,其形态也各不相同。

喷溅血迹:一般由于动脉血管受伤,或者甩动带血的肢端而形成,常留于现场较高的部位,如墙壁、室内陈设等。

血滴:其大小及形态,取决于血滴的高度和角度,血滴承受体的性质和血流的强度。受伤者在行进中滴落的血滴呈椭圆形,有星芒的一端表明受伤者的行进方向。。静止滴落的血滴,因高度和地面条件不同,其形态也不一样。一般一米以上高度向下滴落,血滴四周呈锯齿状,从二至三米的高度向下滴落,血滴周围呈线条状。

血泊:血流甚多则形成血泊。急流血泊的特征呈细而长的直线状态;缓流血泊则呈短而粗的弯曲状态,并呈凝结现象。同时,根据血泊的状态,可以判断血流的方向,在下端血较多,颜色较深。

血柱:大量的血喷射出来在立面上形成血柱。根据血柱的分布状态及流向,可以判断死者受伤时身体的形态。

擦拭血迹;由于擦拭或触摸有血物体而形成擦拭血迹。擦拭血迹一般面积较大,且浓淡不匀,有擦纹。

血印痕:有血物体与其它物体接触所形成的血痕。血印痕往往能反映出留痕物的形状及特点,如血手印、血脚印等。

浸染血迹:有较多的血接触到吸附较强的物品,不管血是从伤口直接流出,还是带血

物品直接接触,都会形成浸染血迹。浸染血迹多见于衣物等纺织品上。

遗留于现场的血迹是重要的物证,要予以采集,为血迹的司法鉴定提供条件。采集方法是尽可能地提取带有血迹的原物。如果条件不允许,则可用洁净的小刀将血迹刮下,用纸袋包装,或用湿纱布、棉花将原物上的血迹沾附下来,放在室内晾干。注意所用的包装物、吸附物一定要清洁。

(三)、现场痕迹、物品

犯罪人留于现场的痕迹、物品,既是犯罪证据,又是侦查线索。尤其杀人案件现场,犯罪人遗留的痕迹、物品较多,且较集中,这是搜集证据,发现线索的有利条件。

1、凶器

对于遗留于现场的凶器,首先要进行现场细目照相,固定其原始状况。然后细致观察,注意遗留在上面的手印、血迹等痕迹;进而分析凶器的来源,是犯罪人随身携带,还是就地取材;凶器是否死者家中之物;凶器的种类、特征;用途及使用范围。同时,要注意观察凶器上的毛发、人体组织、染料、油漆以及尘土等微量物质。分析尸体伤口与凶器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则要寻找其它犯罪凶器。犯罪人杀人后,有的将凶器遗留于现场,有的则在逃离现场途中,将凶器抛于沿途的河沟、草丛、厕所等隐蔽处。因此,要对现场外围和犯罪人逃跑沿途进行搜索,以发现凶器。

2、痕迹

犯罪人遗留于现场的痕迹,包括能据以认定人身同一的痕迹,有手印、足印、齿痕、

唇纹、声纹等;能据以认定犯罪工具同一的痕迹,如破坏工具痕迹;枪弹痕迹、交通工具痕迹等。对于遗留于杀人现场的痕迹,要有一个甄别过程。排除了死者家属及其他无关人员遗留的可能性,才能确定为犯罪人所留。否则,会导致侦查工作误入歧途。

3、物品

犯罪人遗留于现场的衣服、鞋帽、手套、烟头;报纸、毒物、弹头、弹壳、绳索等,有助于判明犯罪人的身体状态、居住地区、经济条件、职业、习惯、民族以及心理特征等情况。对犯罪人留于现场的分泌物、排泄物要进行采集分析,有时它能对破案起到关键的作用。

(四)、现场态势

现场态势是现场环境、现场痕迹、物品及其相互关系构成的现场整体状态。勘验现场态势,就是以联系的观点来对待现场,从现场环境,现场痕迹、物品的联系中来分析案情。

室内现场,一般来讲,发现尸体的地点就是犯罪人实施杀人的地点。这种情况下,要注意观察房屋,门窗的状态,是开启还是关闭,有无破坏迹象,墙壁、房顶是否完好,据此分析他人能否进入现场,以及犯罪人进入现场的方式、部位。室外现场,首先要判断发现尸体的地点是否实施杀人的地点,如果该处没有实施杀人的迹象(如死者系开放性损伤死亡,而现场没有相应的较多的血迹),即可判断尸体系犯罪人转移至此;。这样,就要进一步研究现场的移尸痕迹,如拖痕、血迹、脚印、运输工具痕迹等,以及尸体沾附的非现场所有的物质,如泥土、污垢、水藻、矿物质等,分析犯罪人采用何种方式,使用什么工具,通过什么路线,从何处将尸体移到这里,以寻找实施杀人的现场和其它关联现场。

对现场地理位置、环境的观察研究,有助于推断犯罪人与死者,犯罪人与现场的关系。如移尸地点隐蔽,地形复杂,则可推断犯罪人熟悉现场环境。

(五)、访问重点

1、访问报案人,查明发现现场的情况

案件发现人何时何地,在什么情况下发现现场,发现时有无其他人在场,若有,应问清其姓名、住址,以便查证。有些杀人案件,特别是在犯罪人杀害其亲属的案件中,犯罪人往往把自己装扮成案件发现人而向公安机关报案。因此,对报案人的陈述要进行审查。

①、报案人陈述是否自相矛盾;

②、报案人的陈述是否合乎情理,是否与现场情况一致;

③、报案人陈述其当时的活动情况是否合乎其个性友生活习惯。

当然,大多数报案人与案件无关,是侦查工作的依靠对象,所以,在审查中一定要注意方式,以免伤害其积极性。

2、访问现场保护人,查明现场保护情况

案件发生或发现后,对现场采取了何种保护措施,是否有人进入现场,哪些人为何故进入了现场,到过现场哪些部位,触动过哪些物品,对现场作了什么变动等。

3、访问死者家属,查明死者情况

通过访问死者家属,了解死者的出生历史,政治态度、经济状况、社会关系、家庭生活情况、有无私仇或奸情关系,死前的表现,与哪些人有接触往来。尤其要注意了解死者有无自杀、被杀因素和其它反常表现。

4、访问知情人,查明有关情况

查明现场周围环境,发案前后的可疑迹象,如是否有人听到搏斗、呼救声音或看到可疑人员,案件发生的经过和犯罪人的人身形象及逃跑方向、路线,搜集群众对案件的看法,如提出的怀疑对象及依据。访问过程中要注意被访问对象;与案件有无利害关系。

第三节 盗伐、滥伐案件现场勘查的重点

一、盗伐、滥伐案件现场的特点

盗伐、滥伐林木现场往往有较多的痕迹和其他物证,例如犯罪分子用锯、斧、刀等工具锯割林木而留下的工具痕迹;伐倒林木后,拖离现场而在地面留下的拖擦痕迹;在盗伐、滥伐过程中留在树干、树枝、树叶及地面的手印和足迹;利用车辆、牲畜等运输工具运输林木而留下的车辆痕迹和牲畜蹄痕;犯罪分子在盗伐、滥伐时留下的烟头、火柴、纸张以及车辆或牲畜留下的汽油污迹、牲畜粪便、草料残渣等。根据这些痕迹物证,既可以判明盗伐、滥伐工具的种类、犯罪人数、犯罪分子来去现场的方向及路线,使用的车辆及牲畜类型,又可以帮助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因此,勘查中,必须有重点、有目的地对这些痕迹物证予以采集。同时还应对了解案件某些情况的人进行访问。盗伐、滥伐林木案件现场的勘查,应围绕盗伐、滥伐林木的现场中心,现场外围及来去路线和有关证人而展开。

二、盗伐、滥伐案件现场勘查的重点

(一)、盗伐、滥伐现场中心的勘验

在盗伐、滥伐的现场中心部位,一般都遗留有工具痕迹,应注意发现和提取。比如,常见的盗伐、滥伐林木的工具有刀、斧、锯等。运用这些工具砍伐或锯割林木就会在林木的砍切面或锯割面上留下相应的工具痕迹,反映出其某些特点。如刀刃的缺口;斧刃的宽窄、厚薄、锯齿的间距、错开的角度等,根据这些痕迹反映出来的这些特点,可以认定工具的特定同一和种类同一。在现场中心部位,还要注意寻找犯罪分子的手印和足印。树干上的手印,由于承受体的原因,一般不易看清和发现,鉴定价值不很高;落叶上的足迹,由于落叶的弹性,极易发生变化,因而意义也不是很大,有时仅能分析足迹的长宽等问题,但是,如足迹是留在泥地或落叶较少的地方,则价值就很大,勘查中应努力去寻找和发现。此外,还应注意发现犯罪分子拖拉林木而留下的拖擦痕迹,这种拖擦痕迹能帮助判明犯罪分子逃离现场的大致方向。还有,在现场的中心部位,犯罪分子常常因疏忽大意而遗留下某些物品,如烟头、火柴梗、垫肩布、手套等,勘查中亦应注意寻找和发现这些物品。

在现场中心部位的勘验中,还应对被盗伐、滥伐林木进行检测,如材质、大小、数量、树种等。

(二)、盗伐、滥伐现场外围的勘验

盗伐、滥伐现场外围的勘验主要是勘验、检查犯罪分子来去现场的道路;停放车辆、牲畜的地点;拖拉林木的路线以及将林木装车的处所等。对这些地点进行勘验时,要注意发现车辆痕迹和牲畜蹄痕、林木拖擦痕迹和在拖拉过程中掉落的断枝、落叶以及犯罪分子在拖拉林木时留下的足迹。现场外围的勘验在盗伐、滥伐林木现场勘查中具有重要的意义,有时可以通过勘验时发现的某些痕迹物证,通过循迹追踪,直接找到犯罪分子或通过检验和鉴定,认定犯罪工具。

三、对盗伐、滥伐现场周围有关人员的访问

一般讲,盗伐、滥伐林木都具有一定的隐秘性,加上盗伐、滥伐林木一般都是在人迹罕至的深山老林进行,所以往往证人较少,但这并不等于说盗伐、滥伐林木现场就不需开展现场访问这项工作,因为有时犯罪分子在盗伐、滥伐林木时,恰好护林人、山民或外地的游客正路过现场,或正在游览和巡视现场所在的地段,那么犯罪分子的盗伐、滥伐行为或多或少就会被这些人所察觉,特别是在运输林木的过程中,更易被沿途的群众所发现和注意,因此,只要通过认真,细致的调查访问,是能够发现犯罪分子的蛛丝马迹的。通过对上述有关人员的访问,主要应了解和掌握;犯罪分子的人数,体貌特征、盗伐、滥伐林木所使用的工具、盗伐滥伐的具体方法、盗伐和滥伐开始及结束的时间、犯罪分子运送林木的交通运输工具等问题。

四、勘查盗伐、滥伐林木现场的方法

盗伐、滥伐林木案件现场的特殊性决定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现场勘查中使用方法的特殊性。

(一)、实地勘验的方法

勘验盗伐、滥伐林木现场之前,必须要有一定的准备:

1、参加勘验的人员,应准备并携带现场有关的图表资料,如平面图、地形图、林木分布图等,这对于勘查工作有很大的帮助。

2、要准备好相应的仪器、工具,如一般的勘查设备;特定的林木检测仪器等。

3、要请护林人或熟悉本地情况的人作向导和参谋。

盗伐、滥伐林木现场相对于其它案件现场而言,它范围较大,没有特别明显的中心部位或中心点。所以实地勘验时可以采用分片分段的勘验方法或由外围向中心勘验的方法。整个勘验工作应围绕着发现犯罪有关痕迹物证而展开。对于伐根上的工具痕迹,应采用一定的方法予以提取,对于伐根较多的,既要提取痕迹清晰的,也要提取痕迹不清晰的,以便作比较检验,从而判断是否同种工具所为。对于地面足迹,特别是落叶上的足迹,应采用目力观察法,或配光观察法去发现,并用照相、制模等方法去予以提取。另外,还应注意犯罪分子遗留在现场的某些物品,特别是在落叶层较厚的地方。在静态勘验后,应翻动落叶进行勘验,以防某些遗留物夹在其中而被疏忽。

在对现场中心进行勘验的同时,应由专门的搜索小组对现场外围进行搜索勘验。搜索勘验时,可以根据林木的拖拉痕迹进行顺迹勘验;也可以对现场周围的道路以现场所在地为起点,进行顺线勘验,发现足迹、拖擦痕迹、车辆痕迹或牲畜蹄痕后,应注意要用一定的方法予以提取。车辆印痕,牲畜蹄痕不明显的,也可根据车辆在行驶、停留过程中留下的汽油、柴油痕迹,以及牲畜留下的粪便、草料残渣等物来帮助发现车辆痕迹或牲畜蹄痕。另外在现场停放车辆或牲畜的周围的足迹,一般为犯罪分子所留,应予以提取。

(二)、林木检测方法 。

林木检测是指对被盗伐、滥伐林木以及相关林木某些情况的检验和测算,具体可分为林木损害程度检测和森林破坏程度检测。

1、林木损害程度检测

林木损害程度检测的内容主要:是查清被盗伐、滥伐林木的株数和面积;立木蓄积和出材量;珍贵动植物损失数量等。具体讲就是要通过检测查明被盗伐、滥伐林木是何种类、是否珍稀植物,或有特殊用途的林木、数量有多少、是否幼树、总体积是多少、根据—定标准折合成出材量是多少。林木损害程度检测的目的在于通过检测,查明林木损失的大小,为侦查及诉讼提供依据。检测的具体方法一般是观察测量和计算。比如对于立木蓄积量的检测,可以通过对伐根面直径的测量,进而算出林木的大致高度,再进一步算出其体积。

2、森林破坏程度检测

在林木损害程度检测的基础上,还应对森林破坏程度进行柱测。森林破坏程度主要是指由于某一林区被盗伐、滥伐林木而产生的对被盗伐、滥伐林区及周围森林的近期影响和长远影响。需要检测的内容有:被盗伐和滥伐林区林木的组成变化、平均直径和平均树高的变化、森林郁闭度的降低程度、蓄材量下降比率、对大气环境的影响、对动植物繁殖生长的影响、水土和植被的破坏程度及影响、被盗伐滥伐林区以及整个森林的生态环境的影响和破坏后的恢复能力、时间、培育前途等。检测的主要方法是观察、测算和计算。具体检测时可根据被盗伐、滥伐后的林木现状与原林木情况及周围林木状况进行对比测定来进行。

(三)、现场访问的方法

盗伐、滥伐林木案件中,现场访问的对象主要是:报案人;护林人;事主;见证人和其它有关人员。对于不同的对象,应采用不同的访问方法。访问时,一般可以把访问力量分成两个小组,一个小组负责对现场附近群众的访问,一个小组则负责对报案人、目击者和事主等人进行访问。

对报案人和最早发现案件的人应注意查访以下问题:发案的时间、地点;发现案件的经过;现场的原始状况;有无人进入或变动过现场;犯罪分子的人数及体貌特征;作案工具及方式;所使用的交通运输工具及来去路线等。

对护林人应着重了解:发案时护林人在什么地方和位置;何时发现案件;多长时间未到过发案地点;发案地点的山情、林情和社情等。

对事主和林木管理人员应着重了解:林木种类、数量和经济价值;平时的采伐计划;采伐的数量、时间间隔;怀疑是谁作案等等。

对现场周围群众应着重了解:发案前后看到或听到的情况;当地生活工作的习惯和规律;当地的风土人情;有关案件的看法和议论等。

第四节 放火案件现场勘查的重点

放火案件现场,是指犯罪分子故意实施放火行为设施和公私财物损失、人员伤亡的地点、场所。

一、放火案件现场的特点

(一)燃烧常识

燃烧是一种化学现象,是可燃物质与氧化合时放出热能和发光的化学反应。物质发生燃烧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即可燃物、助燃物和着火源。可燃物如汽油、酒精、木柴、纸张、乙炔等;助燃物如空气、氧、氯、高锰酸钾等;着火源如明火焰、电火花、火星、炽热体等。一般情况下,可燃物质、氧及着火源的相互作用都能引起物质的燃烧。

燃烧必定产生相应的燃烧现象。燃烧物质的种类不同,其燃烧现象也不相同。燃烧现象主要有火焰和烟雾。

1.火焰。凡是可燃气体、液体和多数固体物质燃烧时,都有火焰。火焰是否显光,取决于燃烧物质中氧和碳的含量比例。如含氧量少,火焰的光亮度强,含碳量在60%以上,火焰显光且带有大量的熏烟火焰。不同物质燃烧时,其火焰的颜色也各不相同。如硫化氢、一氧化碳和氧气燃烧时,火焰呈浅蓝色;木材燃烧时,火焰呈黑灰色烟;石油燃烧时呈黑色浓烟,等等。

2.烟雾。可燃物质燃烧时,生成的散发于空气中能被人们观察到的燃烧产物叫烟雾。烟雾是由燃烧物中的一些气体构成的,如一氧化碳、氧,、氢等气体。烟雾是由多种气体混合构成的,因此,具有不同的颜色,并散发出异常气味,能使人中毒或产生不良反应等。

(二)放火案件现场的特点

1.现场遭到破坏。放火案件现场因受到烈火燃烧、抢救财物等作用,现场本身的建筑物、财物以及犯罪分子在实施放火行为时留下的痕迹物品,常常会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

2.现场上有着火源。放火一般由明火源将可燃物质引燃起火,起火点炭化区小,可燃物质烧得比较均匀,有比较明显的火、烟蔓延痕迹。多数情况下,现场上只有一个起火点,但也可能有多个起火点。

3.现场上留有纵火的痕迹物品。现场虽然遭到燃烧的破坏,但会留下起火源的痕迹,如火种、引火物及其残骸或灰烬,以及各种助燃物的痕迹物品,如汽油、煤油、汽油瓶的碎片及氧剂等。

4.现场上可以见到烟雾、发光或烟熏痕迹,烧的特殊气味。

5.现场上常常有反常现象。

二、放火案件现场访问应查明的问题

放火案件的现场访问,应围绕着事主、单位领导,最先到达现场的人员、救火人员、消防人员及现场周围群众进行,在访问时主要应查明以下情况:

(一)发现案件的情况

什么人什么时间发现起火的,起火的具体部位及当时现场的燃烧情况,如火焰、烟雾的颜色、气味,有无响声等。

(二)现场的变动情况

哪些人参加救火,谁第一个到达现场或进入现场救火,对现场作了哪些变动,在抢救中听到、看到哪些异常情况,等等。

(三)事主的情况

事主的平时为人、作风品质,与哪些人有重大私仇恩怨或其他利害冲突。如是单位集体财产被烧,主要了解哪些人对单位的有关制度不满,如分配制度等;哪些人与领导有积怨等情况。

(四)现场的火源情况

现场内有无引起火灾的因素,例如,电器漏电、电线短路有无其他火源等情况。

(五)财物损失的情况

被烧毁哪些财物,有无贵重物品、文件账册被烧,有无民间来往的收据被烧等。

(六)嫌疑情况

起火前有无可疑人员在现场及附近活动;以前是否曾经发生过类似的放火案件;发案前是否听到过一些与火灾有关的谣言;起火后,谁最先发现、谁最先到达现场,在赶往现场的路上碰到过哪些人,哪些人参加救火,有无反常情况;群众对此案的看法和议论;怀疑谁可能放火,有何依据。

三、放火案件现场勘验的重点

(一)寻找和勘验引火物

常见的有汽油、煤油、火柴、打火机等。在勘验时要注意寻找、勘验和提取、鉴定引火

物,并追查其来源。

(二)勘验起火点

勘验放火案件现场,应以起火点为重点。起火点就是物质最早燃烧的地点,也是最早发现着火的地方。起火点往往是犯罪分子选择放火的地点,是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的中

心处所,因此,在起火点常常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勘验起火点有助于查明起火原因,确定案件性质和收集证据。确定起火点主要有以下方法:

1,根据最先发现火焰的位置和烟垢的形状来判断。火在可燃物质点燃后,有火光,根据出现火光的地点,确定起火点。起火点的烟垢常为倒锥形,因被燃物体垂直面上,燃烧是由低开始向上有一“V’’形燃烧痕迹,出现“V”形的最低点是起火点。

2.根据现场上物体燃烧后的特征来判断。一般而言,起火点可燃物的炭化程度较高;物质从开始燃烧到熄灭是有蔓延过程的,因此要注意根据烟熏痕迹的走向来判断起火点;根据被烧物体倒下来判断起火点。

3.从物品的燃烧程度和熔化情况来判断。

4.根据现场上风向、风力来判断。

5.根据现场被烧建筑物的情况,如室内炉灶、电器电源及其他易燃物等,在起火点及附近寻找和提取有关痕迹物品,如犯罪分子遗留的足迹、手印及随身物品。特别应注意寻和收集引火物。

(三)搜索和勘验现场外围

对现场周围的建筑物、道路等环境及其他有关场所,应进行搜索和勘验。查明附近有无可能引起火灾的因素,有无可能被犯罪分子利用的放火条件,以及犯罪分子活动的踪迹。

(四)寻找提取犯罪痕迹物品

由于火案现场遭到严重的破坏,因此勘查人员应耐心、细致地勘验,做到不漏痕迹。

1.注意搜索外围现场,发现和提取犯罪分子遗留的足迹、交通工具痕迹以及坐卧痕迹、遗留的烟头、纸张、火柴梗、器皿等。

2.检验现场进出口,发现和提取各种破坏痕迹,遗留的工具及其他物品。

3.勘验室内变动情况和火场尸体。检查室内物体有无被撬、翻动等情况及现场上有无异物。对尸体的检验,主要是检查尸体的姿势、位置、烧伤部位及轻重程度以及尸体上有无其他损伤,还应确定是烧死,还是死后被烧的。

第五节 爆炸案件现场的勘查重点

爆炸案件现场,是指因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导致某种物质发生爆炸而造成建筑物和其他公私财物毁坏及人畜伤亡的地点、场所。近年来,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采取爆炸手段行凶杀人、炸毁公共建筑设施及对私人住宅进行破坏的案件日趋增多,危害极大,后果严重。因此,必须加强对爆炸案件现场勘查的研究。

一、爆炸案件现场的特点

(一)爆炸案件现场的形成

1。什么是爆炸。爆炸是物质在一定条件下发生突变的一种形式。爆炸过程在极短的时间内即可完成。爆炸过程中所产生的气体和热量在极短的时间内高度集中,具有极大的压力和密度:因而产生巨大的能量,使周围介质受到冲击、压缩、推移、破碎、抛掷和震动等破坏。爆炸的一个显著外部特征是由于介质受到强烈震动而发生一定的音响效应。

爆炸可分为物理爆炸、化学爆炸和核爆炸三种。凡是物质形态发生变化而性质不变的爆炸叫物理爆炸,如锅炉爆炸;化学爆炸,是指由于化学变化引起的爆炸,如炸药爆炸、瓦斯爆炸;核爆炸,是指由于原子核的分裂或热核反应引起的爆炸,如原子弹、氢弹’爆炸。核爆炸主要用于军事工业,物理爆炸大多属意外事故,而侦查实践中最为常见的是化学爆炸中的炸药爆炸。所以,这里所研究的主要是炸药爆炸现场及其现场勘查。

2.爆炸的构成要素。在一般情况下,爆炸物由炸药、起爆装置和起爆能源三部分构成。

(1)炸药。炸药按物理状态可分为气体、固体和液体三类。气体炸药可以发生爆炸的气态物质,如矿井瓦斯气体;液体炸药呈溶质性的液态炸药,如硝化甘油、三甘醇二硝酸脂等;固体炸药属于结晶状的炸药,如硝铵、黑火药、梯恩梯等;多相炸药是固体与液体混合型的胶质炸药。

炸药按性质和用途,可分为起爆药、猛爆药和火药三种。

起爆药。这种炸药的特点是对外界作用非常敏感,在很小的热量和机械撞击作用下便能引起爆炸。常见的有雷汞、叠氮化铅、二硝基重氮酚等。

猛爆药。这种炸药敏感度低,通常要用起爆药才能爆炸,但爆发力强,破坏力大。常见的有梯恩梯、黑索金、硝铵、苦味酸等。

火药。火药的反应形式是燃烧,燃烧产物的运动方向与燃烧传播方向相反。常见的是黑火药。

(2)起爆装置和起爆能源。为了有效、安全地控制炸药爆炸,人们设计了多种起爆装置,

而这些起爆装置也被犯罪分子用来进行爆炸犯罪。常见的起爆装置有雷管、导火索、导爆索、发火组件。

雷管是由铜、铁、铝、纸或塑料作外壳制成的小管子。管的底部装有高级炸药(如黑索金)。按雷管点火方式及用途,其可分为火雷管,它由外壳、内帽、绢片、起爆药、高级炸药构成;瞬发电雷管,它由火雷管、引火桥、电桥、脚线与塑料封塞等组成;延期电雷管,其结构与瞬发电雷管相同。根据雷管中装药量的不同,分为1-10号雷管,号数越大,爆炸能量越强。雷管是用于起爆炸药的。

导火索由芯线、火药、三层棉线和二层防潮纸组成。它用以起爆雷管和黑火药。常见的导火索有全棉导火索,三层纸工业导火索和塑料导火索三种。

导爆索由药芯与外壳构成,外观呈红色。它用雷管起爆而传导爆炸或引爆炸药包,爆速为6500-72加米/秒,导爆索可以同时起爆多个炸药包。

点火具用于点燃导火索。拉火管是常见的点火具,它是由硬板和细铅丝或细麻绳组成的管子。管内装有氯酸钾和三氯化锑混合药,稍受摩擦即能起火。除拉火管外,还可用火柴、烟头等火源点火。

发火组件是一种控制发火的装置。按发火原理不同,可分为三类:机械发火组件、电发火组件和化学发火组件。

3.爆炸案件中常见的爆炸物。投掷爆炸物;炸药包;定时爆炸物;压发爆炸物;反拆卸爆炸物。

4.炸药爆炸的特性。化学反应速度快;生成大量的高压气体;产生大量的热能。

5。炸药爆炸的作用范围。炸药爆炸产生的高温、高压,作用于周围的空气和其他介质,形成强烈的爆炸波、震动波、冲击波,使爆炸地点及周围的物体受到破坏。这种破坏作用随物体距爆炸点的距离远近而不同。通常将炸药爆炸的破坏作用范围分为四个区域:

(1)压缩区。爆炸气体产物直接作用范围,此区的介质受到强烈的破坏,表现为形成炸坑,介质物体被粉碎。

(2)抛掷区。爆炸气体产物和空气冲击波共同作用范围,此区介质受到的破坏略次于压缩区,外部表现为坚硬的物体被炸碎并被抛散,有燃烧迹象。

(3)破坏区。空气冲击波作用范围,此区介质被击破发生变形,但不发生抛掷。’

(4)震动区。空气冲击波作用范围,但此时冲击波已大大减弱,只使物体发生震动,而不发生变形或移位。

炸药爆炸的四个作用范围没有明显的界线,只是由强到弱逐渐变化。

(二)爆炸案件现场的特点

1.爆炸现象暴露,群众发现及时。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何种方式进行爆炸,都会产生爆炸现象,这是不以犯罪分子的意志为转移的,也是无法掩盖的。爆炸现象主要包括:一是发光,炸药爆炸时会产生闪光现象,而光的亮度与炸药爆炸反应速度成正比;二是火焰,燃烧是炸药的一种反应,燃烧过程中要发出火焰,各种炸药的火焰颜色不同;三是声响,炸药爆炸伴有强烈的声响,不同种类、不同数量的炸药,爆炸时发出的声响轻重程度不一;

四是烟雾,炸药爆炸产生大量的气体产物,炸药的种类不同,烟雾的颜色也不同,如梯恩梯爆炸产生黑色烟,硝铵爆炸产生灰白色烟,黑索金爆炸产生浅黄色烟雾等;五是气味,由于不

同炸药的化学成分不同,爆炸时产生的气味也不同,如梯恩梯爆炸时发出苦味,硝铵爆炸时发出涩味,黑索金爆炸时发出酸味等;六是炸点,即炸药爆炸的中心点,是破坏最严重的地方,一般爆炸现场(除悬空爆炸外)都有炸点。总之,由于这些爆炸现象是爆炸的必然产物,而且无法掩盖,因此,某地一旦发生爆炸案件,周围群众就会立即发现。

2.现场范围大,遭受破坏严重。由于炸药爆炸反应速度快,并在瞬间释放出大量的热量和产生高压气体,形成强烈的冲击波,对周围介质造成巨大的破坏。因此,爆炸现场具有范围大,遭受破坏程度严重的特点。

范围大,首先指其平面范围大。现场中心的物体不仅会被破坏,而且会被爆炸产物及空气冲击波抛到几十米,甚至几百米之外。现场周围的物体也会受到空气冲击波的不同程度的破坏和震动。其次是爆炸现场的立体感较其他现场强。炸药爆炸产物是呈球形向四周扩散的,因此不仅现场平面遭到破坏,且会形成炸坑,致使房屋等建筑物倒塌,将痕迹、物品掩埋。

遭受破坏严重有三层含义:一是指爆炸对现场物体的破坏严重;二是指爆炸也严重地破坏了犯罪分子实施爆炸行为时遗留在现场上的痕迹物品;三是指爆炸发生后,由于急救人命,扑灭火险及排除险情等,也严重地变动了现场的原始状态。

3.现场上有起爆点以及爆炸残留物和抛出物。爆炸现场虽然破坏严重,但现场往往遗留有因爆炸所致的形状不一、大小不等的坑洞或缺口,即起爆点。爆炸残留物是指炸药爆

炸后,遗留在现场上的爆炸物和爆炸装置的残留部分。爆炸抛出物是指在起爆点及其周围原有的、受爆炸力的作用而被抛出散落在起爆点四周的物体。抛出物散落面积的大小,被抛出的距离跟炸药的威力和数量有关。通过发现收集爆炸抛出物,研究抛出物散落的面积和抛出的距离,可以推断炸药的种类和数量。

4.现场及其周围留有爆炸破坏痕迹。爆炸破坏痕迹,是指炸药爆炸后产生的冲击波,起爆点及周围物质产生的机械破坏的痕迹。如建筑物倒塌、物体被击碎等。离起爆点距离近的物体,破坏得严重,破坏痕迹也明显。

5.现场上留有烟痕和燃烧痕迹。炸药爆炸后,由于爆炸产物和爆热的作用,在起爆点、抛出物的表面,会留下颜色不同、深浅不匀的烟痕;起爆点及周围的可燃物会引起燃烧。根据现场上烟痕的分布,颜色的深浅,以及燃烧的程度,可以推断炸药的种类与数量。

二、爆炸案件现场访问应查明的问题

爆炸案件现场访问应围绕受伤未死的被害人及现场周围群众进行,着重查明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发生爆炸时的情况

什么人在什么时间什么地方发现爆炸的;当时看到的火、光、烟的情况,听到什么样的响声、响声的次数及间隔时间,嗅到什么样的气味。

(二)现场的情况

爆炸前现场物品的位置及其爆炸引起的变化情况;爆炸后,有哪些人参加了现场救护,

对现场作了哪些变动及变动的原因。

(三)爆炸前在场人员的动态

主要是访问爆炸时在场的幸存者,了解爆炸前所有在场人员的位置及携带物品的情况;爆炸前有无闻到特殊的气味或听到特殊的声响;在场人员中有无表现反常及有无骚动现象等。

(四)嫌疑情况

发案前有无听到可疑的声响,有无发现行踪可疑的人及其他可疑的物品、可疑的事,谁有可能作案,依据是什么。

(五)事主的情况

主要是事主的政治、经济情况,社会关系,精神状态,生活作风,近期表现,与人有无仇怨、经济纠纷、感情瓜葛等情况。

(六)爆炸物品的存放、使用情况

主要调查当地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存放、使用爆炸物的情况,如爆炸物品的种类、数量、消耗量等;保管情况,有无发生失少现象等;接触爆炸物品人员的自身情况及其社会交往关系情况等。此外,还应调查了解当地爆炸物品的进货、销售、购买渠道等管理方面有无存在疏漏。

三、爆炸案件现场勘验的重点

(一)爆炸痕迹的勘验

1.炸点及其作用。炸点是犯罪分子放置炸药的地点,也是破坏最严重的地方。爆炸现场,除悬空爆炸外,一般都有明显的炸点。准确地确定炸点,对收集爆炸残留物和其他痕迹物品:研究爆炸物的种类、数量及爆炸的方式方法具有重要作用。

2.炸点的类型。炸点的类型:即起爆点形成的形状、大小、深浅,与炸药的种类、数量、爆炸物所在空间的体积以及接触物体的属性等因素有关。由于爆炸物有的埋在地下,有的放在地面或空间,所以炸点的形状也不同。常见的有:

(1)锥形炸坑,爆炸物埋在地下爆炸形成漏斗状或锅状形的炸坑;

(2)球缺炸坑,爆炸物放在地面上爆炸,形成炸点深度小于坑口半径的球缺状炸坑;

(3)穿孔炸点,当作用介质不太厚而面积较大时会出现这种情况;

(4)截断炸点,当炸药紧靠柱形物体引爆时会出现这种情况;

(5)塌陷炸点,当炸药在较厚的水泥板或石板上引爆,而其下方又有水沟或其他较大空间时,会出现这种情况;

(6)悬空炸点,即炸药置于距地面或墙壁等一定距离的位置引爆,真正的炸点的位置没有爆炸痕迹,但在相对应的地板或墙板上会形成孔洞或塌陷等;

(7)人体伤口炸点,是炸药紧贴人体组织引爆时出现伤口中心组织被粉碎而边缘比较整齐的炸点。

3.炸点的确定。确定炸点,有时比较容易,有时则比较复杂。在确定炸点时,应结合现场的具体情况,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1)现场破坏最严重的地方可能是放置炸药的地方;

(2)爆炸形成的炸坑、缺口、孔洞及断截等能反映炸点的位置;

(3)根据现场遗留物、抛出物散落距离、辐射的方向推断炸点;

(4)根据现场地面和四周墙壁及物体被破坏的形状推断炸点;

(5)根据人体、尸体受伤部位推断炸点。

4.炸点的勘验。

(1)测量炸点的位置、形状。在测量之前应清扫炸坑内散落松土,直至露出地面及炸坑底部。测量其深度、直径等。

(2)注意观察烟痕,并研究提取炸点及周围的气味。

(二)爆炸物品的勘验

I.爆炸残留物的勘验。爆炸残留物是指爆忙物爆炸后遗落在现场上未完全毁坏的炸药包装物、起爆装置、原形炸药及分解产物等。爆炸残留物有:一是导火索的残段、残片;二是炸药的包装物和捆扎物,如铁皮、木箱、器皿、塑料布、袋,铁丝、电线、绳索等的残片;三是雷管、导线、引信、电池和定时装置等引爆装置的残留物;四是爆炸添加物,

即犯罪分子为了加大爆炸杀伤力,而在炸药包里放人的铁钉、螺丝钉以及其他铁制品。爆炸现场,由于爆炸力的作用,炸药的包装、捆扎爆炸物的物品、起爆装置、导火索等物品大部分在爆炸时被毁,但有些物品未完全被毁,只是被炸得四处飞散,有的抛出很远。因此,在勘验时

应注意发现和寻找爆炸残留物。

(1)爆炸残留物的分布。爆炸残留物的分布与爆炸作用范围直接相关。在压缩区内,爆炸残留物很少或没有;抛掷区内开始出现,并逐渐增多;在抛掷区与破坏区的交界处最多,是密集区;自此向外围又逐渐减少,直至消失。

(2)爆炸残留物的发现和提取。可用磁铁吸附铁质碎片;发现有射入痕迹时,可进行挖找;对现场泥土等物·品进行过筛,寻找塑料、铜、铅及其他材料;分片、分段进行查找;所收集的爆炸残留物应定位置、定距离。

(3)爆炸尘土的采集。爆炸尘土是炸药爆炸后散落在现场及其周围,含有炸药成分(包括原形炸药)和分解产物以及现场上固有灰土的混合物质。通过对爆炸尘土的检验,可以确定炸药的种类和成分。在采集时,炸坑的尘土以及距炸点1-10米的范围内,是采取爆炸尘土的定点区域。从起爆点开始,每隔5米取一定的检材,一直取到50—1加米处为止。取样面积不得小于0.5平方米,每次数量不得少于10克。在采集时,可用平铲等工具将地面的浮土以及散落在物体上的灰尘一起装入塑料袋,并注明取材的地点、距离等。采集的尘土按性质可分为:典型样品,即从炸点开始,按一定距离间隔提取的尘土;空白样品,即在距爆

炸现场较远与现场灰尘性质相似的部位提取的对照样品,在采集爆炸尘土时,必须提

取空白样品。

2.爆炸抛出物的勘验。爆炸时从炸点抛出的物质称为爆炸抛出物。抛出物在现场的分布也有一定的规律。一般情况下,抛得最远的物体离炸点最近,位于炸点同侧的物体被抛到炸点的同侧。在勘验时,要遵循抛出物的分布规律,或者从炸点开向四周推进;或者分片、分段观察寻找。在发现抛出物时,要注意观察抛出物上有无烟痕、燃烧、冲击等爆炸痕迹,同时要注意发现细小的抛出物,并且要观察、研究、记录抛出物的抛出方向、散落的地点,以及与炸点的距离。

(三)爆炸伤的检验

爆炸现场经常伴有人员伤亡,法医检验伤亡者的人身和尸体,对现场勘查具有重要作用。爆炸产物直接或间接作用于人体而形成的损伤,通称为爆炸伤。检验爆炸伤,有助于确定炸伤与爆炸的关系,进一步确定爆炸伤亡人员中有无犯罪分子。

1.炸碎伤的检验。炸药贴近或紧靠人体爆炸所形成的损伤称炸碎伤。其特征是人的肢体、器官、躯干等被炸碎抛出,肌体组织缺损,拼凑不能复原。根据炸碎伤情况,可以判断伤亡人员与炸点的关系和爆炸时的姿势以及有无引爆动作等。

2.炸裂伤的检验。爆炸物产生高压直接作用于人体形成的损伤称炸裂伤。其特征是组织撕裂,创伤和分离的肢体组织无缺损,拼凑能复原。炸裂伤能表明爆炸力作用的方向、角度、高度和距离。

3.烧灼伤的检验。爆炸产物直接作用于附近的人体而形成的烧伤称烧灼伤,多见于人体的裸露部位。根据烧伤的部位、面积、程度和特征,能判明爆炸物的种类、烧死烧伤人

员与炸点的距离等。

4.冲击波伤的检验。爆炸产生的冲击波冲击人体形成的损伤称冲击波伤。其特征是尸体完整,损伤外轻内重,人体表面仅发生片、条状挫伤,而内脏却多处损伤或破裂。

此外,对爆炸碎片击伤、摔伤、坠落伤、挤压伤等,也应仔细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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