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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通通信局房安全供电技术规范(2010[1].8.18)

2024-06-01 来源:星星旅游


中国联通通信局房安全供电技术规范V1.0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二零一零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第二章

总则 .................................................................................................................................... 2 市电供电系统 .................................................................................................................... 3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章

市电供电标准分类 ..................................................................................................... 3 市电供电质量 ............................................................................................................. 4 高压供电系统 ............................................................................................................. 5 变压器 ......................................................................................................................... 5 低压供电系统 ............................................................................................................. 6

变配电系统 ........................................................................................................................ 5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备用发电机系统 ................................................................................................................ 8 UPS供电系统 .................................................................................................................... 9 直流供电系统 .................................................................................................................. 11 后备电池 .......................................................................................................................... 12 母线及电缆 ...................................................................................................................... 14 交、直流系统防雷 .......................................................................................................... 15

第一节 交流系统防雷 ............................................................................................................. 15 第二节 直流系统防雷 ............................................................................................................. 17 第三节 接地 ............................................................................................................................. 17 第十章

动力环境监控系统 .......................................................................................................... 18

第十一章 机房环境 ...................................................................................................................... 18 第十二章 应急措施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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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提高通信网络供电系统的安全性,保证通信局房的用电安全,做到技术

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管理规范,特制订本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

第2条

本规范适用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联通”;中

国联通各级机构分别简称为“集团公司”、“省级分公司”、“地市分公司”)运行的通信电源、机房动力及环境监控系统、防雷接地系统(以下统称“动力系统设备”,相应的维护及管理部门统称“动力维护部门”)。本规范适用于动力系统设备的维护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通信机房的动力系统设备应参照执行。

1. 2.

通信局站的动力系统设备的维护和管理适用本规范。

经主管部门批准同意为其它企业代为维护的动力系统设备(以下简称“对外代

维”),如代维协议无其他特殊规定,其运行维护和管理参照本规范。

3.

中国联通委托其它企业代为维护的动力系统设备(以下简称“委外代维” 或“维

护外包”),应按照本规范的要求与代维单位签订代维协议。

第3条

本规范是中国联通动力系统设备维护管理工作的安全技术要求,各级网络运

维管理、生产单位和人员必须认真执行。

第4条

本规范为中国联通内部的技术性、规范性文件。本规范与国家或行业有关标

准和规范有矛盾时,应按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为准。

第5条 批。

第6条 第7条

本规范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规范的解释和修改权属于中国联通集团公司。

如执行本规范个别条文有困难时,应提出充分的理由,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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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市电供电系统

第一节 市电供电标准分类

第8条

根据通信局房所在地区的供电条件、线路引入方式及运行状态,将市电供电

分为四类,其划分条件应按YD/T 5040-2005《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9条

市电供电的可靠性指标。

市电供电的可靠性指标如下表:

分类 一类供电 二类供电 三类供电 条件 两路独立电源 两路电源或一路电源 一路电源 平均停电次数(次/年) ≤12 ≤42 ≤54 平均停电时长(小时/次) ≤0.5 ≤6 ≤8 四类供电 一路电源 有季节性长时间停电或无市电可用 注:每类市电凡不能满足上表中本类市电所有指标的,均应做降档处理。 第10条

通信局房应具备的市电供电标准。

根据通信局房的性质和重要性,其应具备的市电供电标准如下表:

通信局房类型 一类局房:省会城市和大区中心枢纽的长途、网间关口、HSTP、数据节点,传输一级干线 (国家级枢纽、容灾备份中心、省会级枢纽、长途通信楼、省会或重要城市核心网局、互联网安全中心、容量大于5000KVA的IDC数据机房、网管计费中心。 ) 二类局房:本地网枢纽的长途、网间关口、LSTP、数据节点,传输二级干线,1~5万门市话,有非常重要的大用户 (地市级枢纽、国家级传输干线站、地市级核心网局、容量大于等于2000KVA的IDC数据机房、卫星地球站、客服大楼。) 电源系统不可用度 建议市电标准 最低市电标准 ≤5×10 即平均20年时间内,每个电源系统故障的累计时间应不大于5分钟。 -7一类市电 一类市电 ≤1×10 即平均20年时间内,每个电源系统故障的累计时间应不大于10分钟。 -6一类市电 二类市电 3

三类局房:县区级枢纽,1万门以下的市话、远端模块局,有数据专用UPS系统的局站,有重要大用户 (县级综合楼、省级传输干线站、容量小于2000KVA的IDC数据机房。) ≤5×10即平均20年时间内,每个电源系统故障的累计时间应不大于50分钟。 -6 二类市电 二类市电 注:二类市电标准中,应首选双路供电的类型,其次再考虑一路电源的类型。 第11条 市电供电标准应与后备发电机组的配置数量及后备蓄电池的总放电小时数对应,具体配置数量请参见相关章节。

第12条

当市电供电标准不能满足通信机房的供电要求时,应尽快申请改造外市电。

如有特殊原因无法改造的,应向上级主管部门说明并加强维护。

第二节 市电供电质量

第13条

电压偏差是供配电系统在正常运行方式下,系统各点的实际电压U对系统标

称电压Un的偏差δU,用百分数表示,即:

U-Un

δU=------ x 100%

Un

第14条 对于35kV系统,电压偏差δU的正负偏差绝对值之和应≤10%;对于10kV系统,电压偏差为:-7% ≤ δU ≤ +7%。

第15条

对于低压交流供电系统,供电质量的允许值如下:

低压交流供电电压、频率以及允许变化范围

标称电压 (V) 220/380 第16条 受电端子上电压偏差 频率标称值(HZ) 频率变动范围(HZ) -15%≤δU≤+10% 50 2 各级电压下的供电质量达不到本规范要求,应首选考虑合理选择变压器的电压分接头的位置,合理减小配电系统的阻抗,合理设置无功功率补偿装置,尽量使三相负载平衡等措施,其次再考虑使用稳压器、有载调压变压器等调压设备。

第17条

10kV配电变压器不宜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只有当采取相应措施后供电电压

偏差仍不能满足要求时,才可以考虑使用有载调压变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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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变配电系统

第一节 高压供电系统

第18条

当采用两路市电供电时,高压系统的两路进线宜设置备用市电电源自动投入

装置,同时还应具备手动操作功能。

第19条

当远期负荷发展不大时,高压配电设备应按远期负荷配置。当远期负荷发展

较大时,现有高压配电设备应能满足近期(三年内)负荷配置(不包括另行增加系统的情况)。当远期需要新增变压器时,高压配电系统应预留高压出线柜。

第20条

当高压供电系统具备双路市电供电功能,且配置了联络柜时,不论两路市电

是主备用工作还是分负荷供电,两路市电的主进开关、联络开关三个开关间要联锁,在任何时候只能闭合其中的两个。此时,除非供电部门审批不通过,不应设置成两路市电的主进开关互锁。

第21条 第22条 第23条

采用继电保护装置的高压设备,每年应断电进行参数校正。 高压配电柜的保护参数应设置全面合理,与被保护的设备相匹配。 操作电源应具备双路电源输入,宜选择DC220V或DC110V输出。操作电源应

运行良好,输出电源范围应符合设计要求。蓄电池宜选用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容量应满足操作需求,状态应良好。

第24条 第25条 第26条 第27条 第28条

所有高压供电设备的安装均应满足相应的抗震要求。 高压供电设备保护接地应可靠、牢固。

维护人员应能快速完成高压市电的倒换和送电,熟悉安全操作流程。 高压供电系统应纳入动力环境监控系统的管理范围。

高压配电设备的更新周期为20年或按照当地供电部门规定。对于超过更新

周期的设备,必须先进行全面质量评估。如果评估结果良好,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可以继续使用,但应加强维护。如果评估发现性能质量达不到要求,则应坚决报废和退网。

第29条

对于故障率较高的设备,应进行质量评估,查明原因进行维修。如维修后仍

无法达到使用要求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可以提前报废进行更新。

第二节 变压器

第30条

变压器的容量应按满足近期负荷并考虑一定的发展负荷需要配置。经常运行

的负荷宜为其额定容量的70~80%左右,不宜小于其额定容量的50%,三相负载应尽量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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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条 当变压器最大负荷(含蓄电池均充功率)超过变压器额定容量的90%时,应

严格控制变压器的负荷增加。同时,应报主管部门说明原因并备案。

第32条

季节性负荷较大时,宜设置2台或多台变压器,其中部分变压器承担季节性

负荷,其余应能承担长期性负荷。

第33条

一类及二类通信局房应采用2台或多台变压器,在其中1台变压器故障或检

修时,其余变压器可满足保证负荷用电。

第34条 第35条 第36条 第37条 第38条 第39条

室内安装的变压器应采用干式变压器。

当系统总电流谐波含量大于10%时,变压器应考虑降容使用。 变压器的温控系统应运行正常。强制风冷式变压器的风机应运转良好。 变压器机房内宜配置有空调或降温系统。

变压器温升不应超过标称温升,不应有温升明显异常的情况。

在谐波背景下运行的变压器,应根据背景谐波的大小,根据变压器的温升情

况和变压器的运行状况,适当降容使用。

第40条 第41条 第42条

变压器的安装应满足相应的抗震要求。 变压器设备外壳及中性点应可靠接地。

除完成维护规程规定的相关巡检内容外,变压器还应定期安排专业部门或厂

家进行检测或维修。

第43条 第44条

变压器设备应纳入动力环境监控系统的管理范围。

变压器设备的更新周期为20年或按照当地供电部门规定。对于超过更新周

期的设备,必须先进行全面质量评估。如果评估结果良好,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可以继续使用,但应加强维护。如果评估发现性能质量达不到要求,则应坚决报废和退网。

第45条

对于故障率较高的设备,应进行质量评估,查明原因进行维修。如维修后仍

无法达到使用要求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可以提前报废进行更新。

第三节 低压供电系统

第46条

低压供电系统应按满足近期负荷需求并考虑一定的发展负荷需要配置,同

时,应考虑扩容方便。如果远期发展负荷不大时,应按远期负荷配置。

第47条 期负荷配置。

第48条

低压市电间、市电与油机间采用自动切换方式时,必须采用具有电气和机械低压供电系统中的变压器或油机输入总开关及母线应按本段低压母线的远

联锁的切换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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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条 市电与油机间的转换宜采用4极自动切换开关ATS,具备自动与手动切换功

能,其性能应符合系统的使用需求。

第50条 第51条 第52条

低压供电系统的设置,宜根据实际情况,尽量留出移动油机接口。 低压交流供电系统应采用TN-S接线方式。

低压交流供电系统的接线应简洁可靠,自变压器起,至UPS、开关电源等通

信电源设备或机房空调的配电级数应≤4级。

第53条 第54条

低压供电系统应接近负荷中心。

通信机房各重要负载(开关电源、UPS)的交流供电,应采用全程双回路保

障供电的方式,严格避免出现单点瓶颈。

第55条

低压系统中上下级开关容量及参数设置合理,过载时能够做到选择性保护。

在短路时,选择型断路器的短路短延时电流要大于下级的非选择型断路器的瞬断电流(1.2倍);在不影响灵敏度和上级保护的情况下,选择型断路器的瞬断电流应尽量整定大些。

(其他补充说明,建议不写入正文。

开关一般不以使用年限作为指标,一般以开关的机械寿命、电气寿命作为指标。

ABB塑壳断路器的机械寿命一般为20000~25000次;电气寿命(415V AC)一般为5000~8000次。

ABB框架断路器的机械寿命一般为12000~25000次;电气寿命(440V AC)一般为1800~15000次。

施耐德塑壳断路器、框架断路器的机械、电气寿命略有不同)

第56条 短路瞬时)。

第57条

低压系统应合理设置无功功率补偿,补偿后的功率因数应≥0.9。补偿电容断路器电流保护装置一般应具有三段保护特性(过载长延时、短路短延时、

器应视系统的谐波情况串接一定比例的电抗器以抑制谐波、避免谐振。一般可选择串联6%电抗器的调谐电容器组。

第58条 理。

第59条

低压配电系统,严禁将两个容量较小的配电分路并联在一起,作为较大容量低压供电系统中总电流谐波含量超过10%时,应配置有源滤波器进行谐波治

的配电分路使用。

第60条 断空调电源。

机房空调配电屏,宜采用分励脱扣,与消防联动,火灾发生时,必须自动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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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条 配电柜互感器的安装,A、B、C三相互感器应避免重叠安装(即外壳相互搭

接),这将会影响互感器的散热,若谐波较大引起发热,外壳容易硫化而导致间接短路。

第62条 第63条 第64条 第65条 第66条

所有低压供电设备均应固定安装,并满足本地区相应的抗震要求。 低压供电设备保护接地应可靠、牢固。

低压供电系统的仪表显示应准确,重要分路或设备的仪表误差率不大于5%。 低压供电系统应纳入动力环境监控系统的管理范围。

低压交流配电设备的更新周期为15年。电容器及有源滤波器的更新周期为

10年。对于超过更新周期的设备,必须先进行全面质量评估。如果评估结果良好,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可以继续使用,但应加强维护。如果评估发现性能质量达不到要求,则应坚决报废和退网。

第67条

对于故障率较高或技术指标较差的设备,应进行质量评估,查明原因进行维

修或改造。如维修或改造后仍无法达到使用要求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可以提前报废进行更新。

第四章 备用发电机系统

第68条

备用发电机组的容量,可按近期重要负荷容量并考虑一定的发展配置。当系

统中存在谐波,备用油机的容量应根据谐波大小适当放大以确保油机能够正常带载工作。

第69条

核定备用发电机组保证的功率时,还应视用电负荷的谐波特性及突加突减负

载的特点确定。对于有瞬变的负荷或者异步电机负荷,每台备用发电机组的容量应按大于单次加载的负荷的两倍校验。

对于交流不间断设备(UPS),核定其需要发电机组保证的功率时应根据其输入电流谐波含量的大小确定,当输入电流谐波含量在5%~15%时,其需要的发电机组的保证功率按UPS容量的1.5~2倍计算。

核定移动发电机组的容量,参照上述原则。即核定移动发电机组的容量,当输入电流谐波含量在5%~15%时,其需要的发电机组的保证功率按UPS及开关电源容量的1.5~2倍计算。

第70条

备用发电机组的台数,应根据通信局房市电供电类别分类配置。使用二类市

电供电的局房,除主用机组外,还应配置有备份的机组。确保任一台主用机组故障时,能够使用备份机组继续保证供电。

第71条 第72条 第73条

当系统总电流谐波含量大于5%时,备用发电机组应考虑降容使用。 现场后备燃油的储备宜能保持发电机组8小时满负荷工作。

发电机组排气管路不宜多于2个90度弯。如果超过2个90度弯或者排气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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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过长,应加大截面积满足机组排气背压的要求。

第74条

发电机室应根据环保要求采取消噪音措施,满足YD5167-2009《通信用柴油

发电机组消噪音工程设计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75条

油机房进排风风量充足,机组由于消噪音工程所引起的功率损失应小于额定

功率的5%。这就要求油机室的进排风、排烟管管径的选择必须按有关要求严格执行。

第76条

发电机组的启动蓄电池可选用富液式铅酸隔爆蓄电池或阀控式密封铅酸蓄

电池,容量应满足操作需求,状态应良好。

第77条 求。

第78条

备用发电机组保护接地应可靠、牢固。其中性点是否接地应与负责市电油机备用发电机组应安装在承重能力足够的机组基础上,应满足当地的抗震要

转换的转换开关是否选择4级有关;采用3级转换开关时,中性点不应接地;采用4级转换开关时,中性点应接地。

第79条 第80条

备用发电机组应纳入动力环境监控系统的管理范围。

发电机组的更新周期为累计运行小时数超过大修规定的时限。对于超过更新

周期的发电机组,必须先进行全面质量评估及大修。如果评估和维修结果良好,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可以继续使用,但应加强维护。如果评估或维修后发现性能质量达不到要求,则应坚决报废和退网。

第81条

对于故障率较高或技术指标较差的设备,应进行质量评估,查明原因进行维

修或改造。如维修或改造后仍无法达到使用要求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可以提前报废进行更新。

第82条

柴油发电机组的储油间宜单独设置,门、墙壁均应具备防火功能;应采用防

爆灯、防爆开关;并且储油间和外界必须具备独立的通风装置,如采用防爆风机通风等。

第83条

由于油机室需要考虑进、排风等因素,不是一个密闭的空间,油机室的消防

往往被忽视,需要强调的是油机室的消防必须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

第84条

油机的排烟,条件许可,每台油机宜设置独立的排烟管道。确因条件限制,

多台油机需要共用排烟道时,应考虑油机排烟的通畅。

第五章 UPS供电系统

第85条 第86条 第87条

UPS单机额定容量不宜超过400kVA。

UPS系统宜采用并联冗余的工作方式,且并联的台数不宜超过3台。 根据所供电负荷的重要性,UPS系统可选择组成带同步控制的双系统,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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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的双系统,或N+1并联冗余单系统等不同的系统结构供电。不应采用单机、单回路的供电方式。

第88条

同一套UPS系统内部,同时输出的多台UPS设备之间负载应能平均分配,并

机负载均分不平衡度应≤5%。

第89条

当双系统UPS中某套系统出现故障,或者单系统UPS中某台UPS设备出现故

障不能正常工作时,其余UPS设备的单机负荷率最大不应超过80%。

第90条

UPS 供电系统的主路输入(整流器输入)和静态旁路的输入应分别引自不同

的输入开关。但两台(或三台)UPS的旁路电源必须来自同一个变压器。

第91条 第92条

UPS供电系统宜设置可将整套系统旁路的外部旁路。

对重要的通信负荷,UPS供电系统的输出直到设备机柜,应提供全程双路供

电。除非通信设备是单电源输入的情况,应避免UPS输出配电系统中出现单点故障。

第93条 线的供电方式。

第94条

UPS电源系统,输入、输出配电屏(不含二级配电屏)的所有断路器宜采用对于双电源的服务器设备,其两个电源宜来自两套UPS系统,即宜采用双母

电子脱扣,避免因有的配电分路由于采用热磁脱扣,灵敏性较差,造成开关越级跳闸的现象。

第95条

UPS系统输出端应尽量做到三相平衡,中性线电流(含三次谐波叠加产生的

电流)不宜大于相线电流的50%。

第96条

对于新增UPS设备,容量大于等于60kVA的输入总电流谐波含量(ITHD)应满

足YD/T 1095-2008 《通信用不间断电源—UPS》的 I 类要求,即输入总电流谐波含量应不大于5%(满载)。在设备半载时,输入总电流谐波含量应小于等于7%。在设备轻载时(30%负载率),输入总电流谐波含量应小于等于10%。对于现有UPS设备,如果现有UPS设备容量较大,负荷较重,输入总电流谐波含量较高,对系统的安全供电有影响的,应加装有源滤波器进行治理。

第97条

6V、12V电池的大电流、恒功率放电性能优于2V电池,UPS电源系统应优先

考虑采用。但6V、12V电池的单体容量一般不超过200Ah ,UPS供电系统后备电池组并联组数不宜超过4组。当采用6V、12V电池并联组数较多时,可采用2V电池。300kVA以上容量的UPS设备宜选择单体端电压为2V的蓄电池组成后备电池组。

第98条 第99条 第100条

UPS系统对后备蓄电池的均浮充参数设置应合理。 UPS系统的仪表显示应准确,误差率不大于5%。

维护人员应熟悉UPS系统的各项参数设置,能熟练进行手动旁路/逆变切换、

单机撤出、并入并机系统等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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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条 第102条 第103条

UPS供电系统中的所有设备均应固定安装,并满足本地区相应的抗震要求。 UPS供电系统中的所有设备保护接地应可靠、牢固。

UPS供电系统应纳入动力环境监控系统的管理范围。对于为重要负荷供电的

UPS系统,应监测到每只单体电池。

第104条

UPS主机的更新周期为8年,输入输出配电系统的更新周期为15年。用于重

要通信机房的UPS系统,宜严格按照更新周期进行更新。对于用于一般场合的UPS系统,在超过更新周期时,必须先进行全面质量评估。如果评估结果良好,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可以继续使用,但应加强维护。如果评估发现性能质量达不到要求,则应坚决报废和退网。

第105条

对于故障率较高或技术指标较差的设备,应进行质量评估,查明原因进行维

修或改造。如维修或改造后仍无法达到使用要求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可以提前报废进行更新。

第六章 直流供电系统

第106条

本规范所称的直流供电系统包括:专用的交流配电屏、整流器、直流配电屏、

后备电池、直流-直流变换器、逆变器。

第107条

整流器应满足通信负荷、蓄电池充电和冗余备份的要求,按n+1冗余方式配

置,其中n为主用,n≤10时,1只备用;n﹥10时,每10只备用1只。

第108条 第109条 第110条

直流-直流变换器应满足通信负荷和冗余备份的要求,按n+1冗余方式配置。 采用逆变器时,主用逆变器按最大负荷功率确定,配置一台备用。 48V直流供电系统的全程压降应≤3.2V,24V直流供电系统的全程压降应≤

2.6V。在计算全程压降时,不应完全以现有负荷为依据,应结合配电屏的容量,适当考虑远期的需求。同时,蓄电池至直流屏的压降应按蓄电池远期放电电流考虑。

48V直流供电系统,电池组的压降按0.24V考虑,蓄电池至直流配电屏的压降一般控制在1V以内(相当于满载时),直流配电屏的压降按0.5V考虑。

(其他说明,不作为正文:

对于一套开关电源系统供电的两个回路,在没有并接之前,两个回路间因传输线路引起的电压差一般应控制在额定电压的5%以内)

第111条 第112条

通信负荷不应采用分别从两套直流系统同时并列供电的方式运行。 直流列头柜宜采用双回路输入。

11

第113条 的80%。

第114条 第115条 分路使用。

第116条 第117条 第118条

直流系统应严格控制使用容量,各配电屏的最大电流不应超过该屏额定容量

直流系统上下级熔断器应匹配,能够基本做到选择性保护。

直流配电系统严禁将两个容量较小的配电分路并联在一起,作为较大容量的

直流配电系统应尽量避免地线串接的情况。 直流配电系统输出杂音应满足指标要求。

直流系统的输入电流谐波含量不宜大于5%(满载)和8%(半载)。如大

于上述标准,则应结合直流系统总容量的大小及对整个供电系统的影响考虑进行谐波治理。

第119条

交流开关使用在直流环境中,存在风险并且会存在明显的误差,直流环境需

采用特殊设计的直流开关。

第120条 第121条 第122条

直流系统对后备蓄电池的均浮充参数设置应合理。 直流系统的仪表显示应准确,精度满足行业规范的规定。

维护人员应熟悉直流系统的各项参数设置和操作,能熟练进行启动/停机、

熔丝更换、均浮充转换等操作。

第123条 第124条

直流供电系统中的所有设备均应固定安装,并满足本地区相应的抗震要求。 直流供电系统中的所有设备保护接地应可靠、牢固。直流屏工作地应牢固且

具备足够的载流量。

第125条 池。

第126条

整流器的更新周期为10年,输入输出配电系统的更新周期为15年。直流系直流供电系统应纳入动力环境监控系统的管理范围,应检测到每只单体电

统宜严格按照更新周期进行更新。如果因特殊原因需要继续使用,必须事先进行全面的质量评估,在评估结果良好的情况下,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可以考虑继续使用,但宜降容使用,并加强维护。如果评估发现性能质量达不到要求,则应坚决报废和退网。

第127条

对于故障率较高或技术指标较差的设备,应进行质量评估,查明原因进行维

修或改造。如维修或改造后仍无法达到使用要求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可以提前报废进行更新。

第七章 后备电池

第128条

各系统后备电池的容量配置应结合通信局房市电供电类别分档次配置。一类

市电供电的局房内的各电源系统后备电池总放电小时间应不小于一小时。二类市电供电的局

12

房,应根据局房的类型、后备发电机组的配置情况,后备蓄电池的放电时间按1~3小时配置。

第129条

直流系统后备蓄电池组的容量,应结合直流系统的容量配置;如果负荷增长

较快,则应按系统容量配置;如果负荷增长较慢,则可按近期负荷需求并考虑一定的发展配置。

第130条 第131条 第132条 第133条

UPS系统后备蓄电池组的容量,应按UPS系统的额定容量配置。

当单组蓄电池容量不足时,允许并联使用。但蓄电池并联组数不应超过4组。 不同厂家、不同型号、不同时期、不同容量的蓄电池组严禁并联使用。 蓄电池组容量的计算应按照YD/T 5040-2005《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设计规

范》中给定的蓄电池容量公式计算。

第134条

并联工作的所有蓄电池单体的电导、内阻值相差不应大于20%。进入浮充状

态24h后,各电池端电压差不大于90mv(2v),240mv(6v),480mv(12v)。

第135条 第136条 第137条 淋洒的位置。

第138条 第139条

蓄电池的外壳、铜排、螺丝应无鼓胀、漏液、锈蚀等不正常的现象。 除高压操作电源的后备电池、或专用的带有制冷系统的电池柜外,其他系统蓄电池连接条截面应充足、安装应牢固,一小时放电率下压降应小于10mV。 充放电过程中,不应有温度异常的电池。

蓄电池机房应配置空调,蓄电池的安装地点应选择可以避免日光直晒和雨水

的蓄电池组均不应采用柜式安装。

第140条

蓄电池放电过程中,应由监控系统实时监测单体电压,且能通过放电曲线或

其他手段发现是否有落后电池出现。一旦发现有落后电池,应立即对落后电池进行更换。

第141条

蓄电池组应固定安装,并满足本地区相应的抗震要求。UPS系统和高压直流

系统的蓄电池架或柜外壳应接地。

第142条

蓄电池的放电试验要求

(1) 每年应做一次核对性放电试验(对于UPS使用的6V或12V密封蓄电池,宜每半年一次),放出额定容量的30~40%。建议在线试验,48V系统的整流器输出电压应调整至45V;24V系统的整流器输出电压应调整至22.5V。

(2) 对于2V单体的电池,每三年应做一次容量试验,放出额定容量的80%。使用六年后应每年一次。建议离线分组放电测量。

(3) 对于UPS使用的6V及12V单体的电池应每年做一次容量试验,放出额定容量的80%。建议离线分组放电测量。

(4) 蓄电池放电期间,应定时测量单体端电压、单组放电电流。有条件的应采用专业蓄电池容量测试设备进行放电、记录、分析,以提高测试精度和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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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3条 阀控式密封蓄电池2伏系列的更新周期为8年或容量低于80%额定容量;6

伏和12伏系列的更新周期为6年或容量低于80%额定容量;启动电池的更新周期为3年。用于特别重要通信负荷的蓄电池组或者用于经常性断电场合的蓄电池组,宜严格按照更新周期进行更新。用于一般场合的蓄电池组,在超过更新周期时,必须先进行全面质量评估。如果评估结果良好,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可以继续使用,但应加强维护。如果评估发现性能质量达不到要求,则应坚决报废和退网。

第144条

在某些条件相对恶劣的场合使用的蓄电池组,如果故障率较高或容量下降较

快的,应进行质量评估,查明原因进行维修或改造。如维修或改造后仍无法达到使用要求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可以提前报废进行更新。

第八章 母线及电缆

第145条

变压器的进出线以及备用发电机组的输出线缆,应按变压器或机组的容量计

算。低压配电系统的供电母线或电缆,应按被供电设备的最大运行容量计算。同时,考虑到短路时的动热稳定性,截面选取应适当放大1~2档。

第146条

多根电缆并联敷设时,考虑到散热及涡流等影响,应考虑校正系数,校正系

数不应大于0.8。

第147条

交流电缆应以载流量为主要参考依据,同时兼顾传输距离选择电缆,直流电

缆应以压降为主要参考依据,同时兼顾载流量选择电缆。

第148条 第149条 容系数。

第150条

当系统中3*N次电流谐波含量大于33.3%时,电流及母线的载流量应以中性通信用交流电缆的中性线截面不应小于相线截面。

当系统总电流谐波含量大于15%时,交流电缆及母线应额外考虑0.86的降

线电流为选择依据,且应额外考虑0.86的降容系数。

第151条 第152条 第153条

机房内导线应采用非延燃电缆。

电源线、信号线必须是整条线料,外皮完整,中间严禁有接头和急弯。 直流电源线、交流电源线、信号线必须分开布放,严禁在同一线束内。不宜

同上线井、同架、同槽敷设。如无法避免同井、同架、同槽长距离并行敷设时,应采取屏蔽措施。

第154条

母线的外壳防护等级应与敷设环境相适应,当敷设现场有可能有淋水、滴水

等情况时,应选择防水的母线,且进出机房处也应做好防水封堵。

第155条

通信电缆和接地电缆应采用铜芯导线,母线宜采用铜作为传输导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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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6条 线缆标签应准确、全面。电缆在布线时,应按要求进行绑扎并挂上标牌,标

牌的内容应包括:电缆的规格型号、起点、终点、长度和负荷名称,标示齐全的线缆给后期扩容和改造带来很大便利。很多工程因电缆标示不全而导致工程改造和割接无法利旧原有电缆而造成浪费。

(说明:交流配电级数≤4,前面已有描述;直流供电系统每级的压降要求、双路供电两个回路之间压差要求,见直流供电系统的第109条)

第157条

蓄电池至直流配电屏宜采用电缆敷设;直流配电屏至负载一般也应采用电缆

敷设,当负荷电流>630A时,也可考虑采用母线敷设。

第158条

采用单芯多根电缆作为开关输出电缆时,在穿墙过钢管时,切忌将同一相的

电缆单独穿过一根钢管,一根钢管内最好同时穿A、B、C、N电缆。防止因涡流磁滞而引起的发热。

第159条

应定期检查高、低压配电系统母排连接处的温度。并排连接的配电柜支撑底

座在初期施工时若不在统一水平线,高、低压柜的母线连接处容易出现接触不良而发热,导致整个母线的额定电流降低。

第160条

交流配电屏进线交流电缆的载流量,应与配电屏的规格相匹配,不应发生配

电屏的规格较大而进线电缆载流量较小的现象。较大规格的交流配电屏整定为较小规格使用时,必须有醒目的标志。

第161条

楼内的上下线孔洞在设计初期就应该按照交直流分离的原则进行规划,并且

应预留出足够的远期扩容时的走线空间。

第九章 交、直流系统防雷

第一节 交流系统防雷

第162条 第163条

通信局(站)的交流电源系统的雷电过电压保护应使用分级保护。 在使用分级保护时,各级浪涌保护器之间应保持必要的退耦距离或增设退

耦器件,以确保各级浪涌保护器协调工作。限压型SPD与限压型SPD之间退耦距离(电缆长度)应不小于5m。

第164条

电源用SPD必须符合YD/T 1235.1-2002《通信局(站)低压配电系统用

电涌保护器技术要求》的技术要求; SPD的各项技术指标,应以信息产业部通信产品防雷质量检测中心的检测报告判定,且检测报告不得超过规定的时效。

第165条

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交流配电系统的限压型浪涌保护器,其标称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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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电压宜取Un=2.2U(U为最大运行工作电压)。

第166条

移动通信基站、接入网站等中小型站点所使用的交流配电系统防雷器的最

大持续运行工作电压不宜小于385V。

第167条

在TT供电系统的局(站)内,应使用\"3+1\"模式的交流电源SPD(即三相对零

线分别用限压型SPD保护,零线对地使用放电管保护)。

第168条

在电源SPD的引接线上,应串接保护空开(或保险丝),防止SPD故障时

引起系统供电中断。保护空开(或保险丝)的标称电流不应大于前级供电线路空开(或保险丝)的1/1.6倍。

第169条 使用。

第170条 第171条

间隙型或间隙组合型保护器不得在通信局房使用。

各类通信局(站)交流供电系统各级SPD的最大通流容量的选取应参考严禁将C级40kA模块型SPD进行并联组合作为80kA或120kA的SPD

YD5098-2005《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

第172条

电源雷电过电压保护配置应综合考虑局站类型、设备布置、雷电环境等情

况,具体可参照以下要求:

1.交流供电系统的第一级SPD(I/B级),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在变压器低压侧或低压配电电源入口处安装。

2. 交流第二级保护SPD(II/C级),应选择在后级配电室、楼层配电箱、机房交流配电柜或开关电源入口处安装。

3.交流精细保护SPD(III/D级),可选择在控制、数据、网络机架的配电箱内安装或使用拖板式防雷插座。

4.对于UPS集中供电的通信综合楼,在远端机房的UPS交流配电箱(柜)内,应分别安装SPD,集中供电的输出端也需安装SPD。

第173条

当低压配电系统采用多个配电室配电时,如总配电屏与分配电屏之间的电

缆长度大于50m,应在分配电室电源入口处安装最大通流容量不小于60kA的限压型SPD。

第174条

室内多级交流配电屏(箱、柜)之间的电缆线长度超过30m或长度虽然未

超过30m,但等电位情况不好或用电设备对雷电较为敏感时,应安装最大通流容量不小于25kA的限压型SPD。

第175条

电源用SPD的连接线及接地线截面积应符合下表的要求,材料为多股铜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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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源SPD连接线和接地线选择表

配电电源线 引接线 接地线 S≤16 S S 铜线截面积S(mm) S≤70 16 ≥16 S>70 16 35 2

第176条

使用模块式SPD时,引接线长度应小于1m,SPD接地线的长度应小于

1.5m; 使用箱式SPD时,引接线和接地线长度均应小于1.5m。

第177条

SPD的引接线和接地线,必须通过接线端子或铜鼻连接牢固,防止雷电流通

过时产生的线芯收缩造成连接松动。铜鼻和缆芯连接时,应使用液压钳紧固或浸锡处理。 SPD的引接线和地线应布防整齐,在机架应绑扎固定,走线应短直,不得盘绕。

第178条 第179条 第180条

第二节 直流系统防雷

-48V直流电源浪涌保护器的标称工作电压在65~90V之间。

直流保护SPD可选择在直流配电柜、列头柜或用电设备端口处安装。 直流集中供电的通信综合楼,在远端机房的(第一级)直流配电屏,应分

别安装SPD,集中供电的输出端也需安装SPD。

第181条

直流配电箱(箱、柜)之间的电缆线长度超过30m或长度虽然未超过30m,

但等电位情况不好或用电设备对雷电较为敏感时,应安装最大通流容量不小于25KA的限压型SPD。

第三节 接地

第182条 第183条 第184条 第185条

通信局房采用联合接地方式。

大(中)型通信局必须采用TN-S或TN-C-S供电方式。 变压器和油机的中性点应就近接地。

集中供电的综合通信局房电力室的直流电源接地线应从主接地汇集线(或

主接地排)上引入。

第186条 接地排)上引入。

第187条

通信局(站)内各类接地线应根据最大故障电流值和材料机械强度确定,分散供电的高层综合通信大楼直流电源接地线应从分接地汇集线(或楼层

一般宜选用截面积为16 mm2以上的多股铜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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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8条 第189条

接地线与设备及接地排连接时必须加装铜接线端子,且压(焊)接牢固。 接地线应采用外护层为黄绿相间颜色标识的阻燃电缆,或接地线与设备及

接地排相连的端头处缠(套)上带有黄绿相间标识的塑料绝缘带。

第十章 动力环境监控系统

第190条

动力环境监控系统的有关技术规定应按照中国联通企业标准《中国联通通信

局房动力环境监控系统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191条

动力环境监控系统应与局房供电系统同步建设,并将相应的设备、环境纳入

动力环境监控系统的监视、管理之内。

第192条

动力环境监控系统应充分考虑到系统的扩容和设备更新。动力环境监控系统

应充分考虑准确性和可靠性。告警应及时,数据读取应顺畅。

第十一章 机房环境

第193条 堆积场附近。

第194条 第195条

局、站址选择时应满足通信安全保密、国防、人防、消防等要求。 机房环境温度、湿度、空气质量应符合YD/T1821-2008《通信中心机房环境局、站址应有安全环境,不应选择在生产及储存易燃、易爆物质的建筑物和

条件要求》的规定。

第196条

电信机房的室内装修,应满足电信工艺的要求,满足GB50222-2001《建筑内

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烧的材料,选取耐久、不起灰、环保的材料。电信机房不设吊顶。

第197条

对于设备功耗较大的机房(如IDC机房),宜采用铺地板,空调下送风,电

缆上走线的方式。

第198条 防虫等措施。

第199条

电缆孔洞及管井应采用相同耐火极限的材料封堵。通信电缆不应与动力馈电通过围护结构或楼板的孔洞,根据不同的情况,应采取防水、防火、防潮、

线敷设在同一个走线孔洞(管井)内。

第200条 第201条 第202条

机房进门处宜设置防鼠挡板。

铺有活动地板的机房,地板下不应敷设与消防无关的电缆。

对需要设置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的电信机房,其维护结构、门窗的耐火极限

及允许压强应按其相应规范要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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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3条 间要求设计。

第204条

当选用阀控式蓄电池时,楼地面、墙面、顶棚面、门窗、通风等可按生产房

设有固定式气体自动灭火系统的电信机房且无外窗或无可开启的外窗时,应

设机械排风装置,换气次数3次/时,且通风设备的电源开关应设在电信机房的外面。

第205条 第206条 第207条 第208条

蓄电池室的外窗,应采取避免太阳直射光照射蓄电池的措施。

机房照明(含相关楼道照明、事故照明)不应有死角,照度应满足维护需求。 阀控式蓄电池室的照明,可按一般电信机房设计。

机房内(包括门内外、通道、路口、设备前后和窗户附近)应干净、整洁,

不应有不相关的物品。

第209条

机房各项规章制度应完善,主要包括值班和交接班制度、包机责任制、通信

要害管理制度、维护作业计划制度、保卫及防火制度、安全保密制度等。按照指导实际的原则,机房内防火防汛等应急处理流程应张贴上墙。

第210条 第211条 放。

机房应具备相应的消防设施。

应配备有仪表柜、备品备件柜、工具柜和资料文件柜等,各类物品应定位存

第十二章 应急措施

第212条

应具备应对重大故障、意外事故及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并

根据需要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应急预案的演练。

第213条

应配备应急抢修工具和器材:维修工具、车辆、通讯工具、移动发电车、开

关电源系统、备件、备用电缆和其它耗材。

第214条 第215条

应急抢修维修工具应由专人负责保管或能随时调用。

重要的通信负荷应设置有交流供电应急接入装置和应急保障设备,满足紧急

情况下的保障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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