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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期末复习资料

2023-08-24 来源:星星旅游
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某些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劳动法的基本原则(老师笔记) 1权利义务原则 2三方性原则 3综合性权利原则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p13

1、充分体现宪法原则,突出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2、确认劳动力市场的主体资格,规定统一的基本标准和规范

3、建立完善的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的自由与政府适度的干预相结合 4、体现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5、保护公平竞争与保护弱者权益相结合

二、劳动法的作用

1、确保劳动行为规范,保护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合理配置社会劳动资源,组织社会劳动

3、调解劳动报酬的支付和收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4、解决劳动争议,维护正常的劳动秩序

三、劳动法的意义

1、从改革的实际需求来看,《劳动法》是劳动制度改革,也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法律保障; 2、从我国法律体系的要求来看,《劳动法》是健全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环节; 3、从国际劳工关系看,尽快颁布《劳保法》是实施《国际劳工公约》的需要

四、劳动法的立法目的 1、 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2、 确立、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3、 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五、就业歧视

1. 概念:没有法律上的合法目的和原因而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政治见解、民族、社会出身、性别、

户籍、残障或身体健康状况、年龄、身高、语言等原因,采取区别对待、排斥或者给予优待等任何违反平等权的措施侵害劳动者劳动权利的行为。 2. 中国现行法律对就业歧视的界定:

【1】 宪法的规定。《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它为平等就

业奠定了原则和精神基础。《宪法》第42条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宪法》第4条、第36条、第48条规定了少数民族有宗教信仰的人、妇女的平等地位及法治原则等,包含了平等就业的含义。

【2】 中国批准的国际条约。中国批准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和第7条也规

定了工作权。法律规定。

【3】 《劳动法》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13条特别强调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其它单行法律如《妇女权益保障法》也包含着平等工作权的规范。

3、意义: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是劳动者人权在劳动领域的体现。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应当是公平的

竞争。由于劳动力资源配置是通过市场实现的,就业就必然存在竞争。就业的竞争者们应当得到平等竞争,公平就业的法律保障。

六、劳动合同法

1. 劳动合同的定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2. 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

(1) 劳动合同的主体由特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构成 (2) 标的是劳动者的劳动行为 (3) 一般有试用期规定

(4) 内容涉及劳动者完成再生产的过程

(5) 目的在于劳动过程的实现,而非劳动成果的给付 (6) 劳动合同履行中的从属性和非强制性 (7) 劳动合同权利义务的延续性 (8) 内容法定性

3. 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与无效 (1) 劳动者订立合同的条件:

【1】 年龄条件,达到合法的劳动年龄。16-18为未成年工,依劳动法中的特殊法条。 【2】 劳动能力条件,智力与体力的相应能力程度。 (2) 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1】 平等自愿原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缔结合同时法律地位平等;订立合同出于双方当事人

自己的意志,经平等协商而达成协议。

【2】 协商一致原则。指劳动合同的内容、条款,在法律法规的允许的范围内,由当事人共同讨

论、协商,在取得完全一致的意思表示后确定。

【3】 遵守法律、法规原则。

【4】 诚实信用原则。双方的如实告知义务。 (3) 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

【1】 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一致。

【2】 订立劳动合同时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废止的。

【3】 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根据市场变化决定转产或调整生产任务。

【4】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5】 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情形。 (4) 劳动合同的终止:

【1】 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

【2】 双方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经裁决或判决终止其效力。 【3】 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劳动者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劳动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4】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 【5】 不可抗力因素情况,合同期限内不可能恢复,原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履行成为不必要。 【6】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终止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5) 劳动合同的无效情形:

【1】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2】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4. 劳动合同的解除

(1)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

(2) 劳动者 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间,提前3日。 (3) 用人单位过错情形:

【1】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 【2】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利的; 【5】 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上面的三种无效情形) 【6】 其他法定情形。

【7】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

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4) 劳动者过错情形: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

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 无过错,用人单位提出 付补偿:(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1】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

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

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

(6) 不得解除的情形:

【1】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

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 法定其他情形。

(7)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

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的。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5. 经济补偿金:按工龄计算,一年换算一个月,六个月以上不到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

付半个月工资做补偿。用人单位过错的,按上述规定 二倍赔偿。

七、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 1. 试用期:

(1) 合同 不满3月, 不得约定试用期; 3个月到1年的,试用期不超过1月; 1年到3年的,不超过2月; 3年以上及无固定期限的,不超过6月; 非全日制用工, 不得约定试用期。

(2) 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

低于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应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2. 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数额不获利)

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3. 保密条款: 约定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4. 竞业限制:

(1)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

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2)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3)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的约定不得违法。

(4) 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后,前款规定的人员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5) 劳动者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以及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 违约金:

(1) 服务期条款可约定违约金

(2) 竞业限制条款中可以约定违约金。 6. 不得约定保证金条款。

八、延长工作时间 1. 一般延长:

(1) 用人单位因为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

超过1小时。

(2)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

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2. 特殊延长:

(1)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 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用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 法定的其他情形。

3. 用人单位不得违法延长工作者的工作时间。 4. 报酬:

(1)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得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 休息日工作又不安排补休的,不低于200%工资的报酬。 (3) 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不低于300%的工资报酬。 九、社会保障法与劳动法的关系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是近代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生发展而出现的。 社会保障法与劳动法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社会保障法的核心内容社会保险法就是建立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在劳动法发展到一定程度上产生的。

相同点:

1、从法的产生来看,两者都是资本主义发展的产物,是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而出现的两个独立法律部门,都是国家干预的结果;

2、从法律的属性来看,两者都属于社会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关注社会的弱者;

3、从调整的内容来看,两者在调整各自关系时存在着交叉关系。就社会保障法的重心社会保险法而言,

它是以劳动法为基础而制定实施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对象是与雇主建立雇佣关系的劳动者。

区别表现为:

1、从内容来看,劳动法主要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障法调整国家、用人单位、公民(劳动者)、社会保障经办 机构因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发生的关系; 2、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公务员、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军人等不适用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的主体包括国家、用人单位、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公民(劳动者);

3、劳动法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协调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社会保障法的目的主要的为了保障社会全体成员在遭受各种意外和风险时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安全。

十、工伤保险 1. 工伤认定

(1) 定义:~是国家机构依法确定劳动者伤残或者患职业病是因工造成的,还是非因工造成的。 (2) 认定机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2. 劳动能力鉴定

(1) 定义: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登记鉴定 (2) 鉴定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3) 申请主体: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直系亲属) 3. 工伤保险待遇

(1) 工伤保险金支付的费用:

【1】 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 住院伙食补助

【3】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 【4】 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 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 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 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9】 劳动能力鉴定费 (2) 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

【1】 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2】 五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3】 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 停止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

【1】 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 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 拒绝治疗的

【4】 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完毕后继续?)

十一、 工伤认定的范围和程序

1. 工伤认定范围 (1) 一般范围:

【1】 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

【2】 合理的预备以及收尾性工作时发生的事故

【3】 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了履行工作职责受到外来侵害 【4】 患职业病的

【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下落不明的 【6】 上下班途中,因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7】 法定的其他 (2) 视同工伤:

【1】 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经抢救无效死亡 【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3) 不得认定工伤的: 故意犯罪的、醉酒或吸毒的、自残或自杀的 2. 认定程序: 【1】提交材料

【2】 材料审核 【3】 调查核实 【4】 工伤认定的决定 【5】 认定结论送达:

十二、 失业保险待遇

1、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1】 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 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间

缴费1-5年的 ,领不超过12个月 缴费5-10年的,领不超过18个月 缴费10年以上的,领不超过24个月

再次就业又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的期限与上次合并计算,不超过24个月。

十三、 社会优抚(是随着军队产生和发展而建立的,包括社会优待、伤残抚恤和死亡抚恤)

1. 特点:

【1】 优抚对象具有特定性; 【2】 优抚保障的标准较高;

【3】 优抚优待的资金主要由国家财政支出; 【4】 优抚内容具有综合性的特点。 2. 对象:

【1】 现役军人

【2】 现役或退役的残疾军人及退伍复员军人 【3】 退伍军人 【4】 烈士遗属

【5】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6】 病故军人遗属 【7】 现役军人家属 3. 内容:

(1) 社会优待:【1】优待金 【2】医疗保障 【3】其他(住房、交通、教育等) (2) 抚恤:【1】伤残抚恤 【2】死亡抚恤:烈士;因公牺牲;病故。

(3) 退役安置

(4) 军人保险:伤亡、退役养老、退役医疗、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

十四、 就业困难人员p21: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

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具体范围由省级政府规定。

十五、 劳动关系p47

1、概念: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社会关系 2、特点:(1)只产生于劳动过程中

(2)只产生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 (3)存在以劳动为目的

(4)既有法律意义上的平等性又有隶属性 十六、 工会的定义和职责p82

1、定义: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斗争的产物。 2、职责:(1)参与民主管理 (2)合同订立与履行

1)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

2)帮助、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3)单位解除合同时

1)解除不适当,工会有权提意见

2)单位经济性裁员,应听取职工会意见 (4)监督单位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设施 (5)处理解决劳动争议 (6)监督遵守法律情况

十七、 高校毕业生的就业保障p102(1456) 1、鼓励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2、高校毕业生的工龄、落户和档案保管 3、服务外包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的财政支持 4、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的特定地区就业

5、聘用高校毕业生参与国家和地区重大科研项目 6、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稳定灵活就业 7、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和技能培训 8、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帮扶政策 9、高校毕业生失业后的登记与服务

十八、 童工(未满16周岁)p117

行政处罚:按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最高额度可为每月罚款1万元 刑事责任:1、拐骗童工:拐卖儿童罪和收买被拐卖儿童罪 2、强迫童工劳动:强迫职工劳动罪 3、非法使用童工的:使用童工罪

十九、 经济性裁员p154

1、程序

(1)裁20人以上或百分之十以上

(2)提前30日向职工工会说明,听取意见 (3)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2、裁员

(1)单位根据《破产法》重整的 (2)经营困难 (3)转产调整后

(4)经济性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3、优先留用

(1)长期固定合同 (2)无固定期

(3)抚养家人且为唯一劳动力

二十、 我国劳动报酬的法律原则

1、按劳分配原则: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 2、同工同酬原则:用人单位对所有劳动者同等价值的劳动应付给同等的劳动报酬

二十一、 职业病防治p216

1、防治主体变化:由卫生行政部门扩大到安全监督部门,劳动保障部门。

2、用人单位责任加强: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防治工作,必须给员工参加工伤保险。 3、确立举证责任倒置

4、要求明示职业危害:醒目位置设立公告栏,公布有关职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危害因素检测成果。

二十二、 劳动争议

(一)劳动争议处理的范围p233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劳动争议调解组织p238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1)概念:指企业和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后,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遵循一定原则,通过宣传国家法律和政策,促使企业和有争议的职工达成协议,从而把劳动争议解决在企业内的一种活动。 (2)构成: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 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1)基本形式:村民调解委员会和居民调解委员会 (2)主要任务:1)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激化

2)通过调节工作普法,教育公民遵纪守法,预防纠纷发生

3) 向村委会、居委会、所在单位和基层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

(三)劳动争议调解书的效力: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协议约定期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有关给予赔偿等内容的调解协议书,协议约定期内不履行的,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员组成实行三方原则p241: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政府、工会代表职工、用人单位代表用人单位,共同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共同处理劳动争议。 (五)劳动争议诉讼的管辖p249

(1)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2)仲裁不管的,法院应受理的情形 1)属于劳动争议,应受理

2) 不属于劳动争议,属于其他法院主管案件应受理

二十三、 养老保险p286 1、参保范围:

(1)满16周岁(不含学生)

(2)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3)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4)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确有困难,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2、基金筹集。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3、个人账户:除政府补贴外,可继承 4、养老金待遇和领取条件;60岁

二十四、 老年人福利:以老年人为对象的社会福利项目,指国家和社会为了安定老人生活,在社会

各方面力量的参与下,对于处在特殊困境下的老年人所提供的养护、康复等方面的服务

二十五、 儿童福利

1、概念:凡是以促进儿童身心健全发展与正常生活为目的的各种努力,事业以及制度等统称为儿童福利 2、我国内容:

(1)儿童医疗保障设施和服务 (2)儿童的活动场所和条件 (3)普及义务教育 (4)儿童的日常生活保障 (5)儿童福利院 (6)sos儿童村

(7)残疾儿童康复服务

3、面向群体:处于不幸境地的儿童,包括残疾儿童、孤儿、弃婴、流浪儿童等。

二十六、 残疾人福利:指国家和社会在保障残疾人基本物质生活需要的基础上,为残疾人在生活工

作教育医疗和康复等方面提供的设施、条件和服务,是社会福利的一个重要项目。

二十七、 集体合同vs劳动合同

集体合同:工会(或职工代表)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条件等问题,经协商谈判订立的书面协议。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1、主体不同:集体合同:一方是工会、工会团体或职工代表,另一方为雇主

劳动合同:主体特定,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2、内容不同:集体合同:涉及集体劳动者的一般劳动条件、生活待遇等

劳动合同:涉及个别劳动者的特殊劳动条件;

3、程序不同:集体合同: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代表签字、书面形式、报劳动保障部门批准

劳动合同:签合同、双方协商、书面或口头形式

4、效力不同:集体合同的高于劳动合同的。

二十八、 儿童福利的主要救助措施

(1)儿童的养育。建国初期政府在部分地区发放婴儿食品;上世纪60年代、70年代推广科学膳食制度;80年代开发辅助食品;90年代促进母乳喂养、优化膳食模式。通过这些措施,儿童的营养状况得到极大提高。

(2)儿童的教育。政府一直把儿童教育置于整个教育事业发展的优先地位,不断增加教育投入,儿童教育事业有了很大发展。近年来,在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基本实现九年制义务教育,许多指标优先于其他发展中国家,有的接近发达国家水平。

(3)儿童的健康。我国政府和社会各界高度重视儿童健康和保健:20世纪50年代开始在全国推广儿童免疫活动;1978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普及儿童计划免疫工作;20世纪80年代统一了儿童免疫程序,实行儿童预防接种证制度,使计划免疫得到进一步发展。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符合国情的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初步建立了遍布于城乡的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向广大儿童提供卫生保健和计划免疫服务。

(4)儿童的娱乐。为了给儿童创造良好的娱乐游戏条件,各地设立了众多的少年宫、儿童公园、儿童游乐园、儿童图书馆等设施,为儿童的快乐生活提供了良好环境和便利条件。 二十九、 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疾病保险、失业保险 三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基本内容可以概括为“一个方针”“一面旗帜”“六大责任”“五

项制度”和“十大政策”。

确立一个方针,即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 树立一面旗帜,即高举公平就业的旗帜,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 明确政府促进就业的六大责任。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增加就业岗位、制定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

建立五项制度,即加强就业工作组织领导的政府责任制度,加强对劳动者工作的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制度,加强对市场行为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制度,加强对人力资源素质提升的职业能力开发制度,加强对失业治理的失业保险及预防制度。

实施十大政策,即有利于促进就业的经济发展政策、财政保证政策、税收优惠政策、金融支持政策和城乡统筹、区域统筹、群体统筹的就业政策,以及支持灵活就业、援助困难群体就业和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政策等。

三十一、 劳务派遣

1. 范围: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上实施。 2. 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总用工量的一定比例。 3. 不得转派遣。

新修订的关于劳务派遣的变化

1. 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用工岗位范围 2. 对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实行行政许可

3. 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4. 增加对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 劳务派遣中的法律关系分析

1. 劳动者与派遣单位——劳动关系——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2. 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民事合同——劳务派遣协议 3. 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特殊劳动关系。

三十二、 最低工资制度

1.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

酬。

2. 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3. 不适用的:【1】公务员和公益团体的工作人员

【2】租赁经营企业或承包经营企业的租赁人或承包人

【3】 学徒、利用假期勤工俭学的学生、残疾人等

三十三、 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公约》规定了九个方面的保障内容:医疗、疾病津贴、失业津贴、

老龄津贴、工伤津贴、家庭津贴、生育津贴、残废津贴、遗属津贴。

三十四、 社会保障法

产生:英国 1861年 《济贫法》——德国 1911年《社会保险法》——美国1935年《社会保障法案》

三十五、 工伤保险制度的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发生伤的地点、时间、岗位、等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的规定,排除故

意以后,就是工伤。这里包括职工个人有过失和意外等情形,都可以认定为工伤。

三十六、 养老保险的筹资模式(不知道要写甚了、、)

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并由国家财政予以补贴。

三十七、 社会救助的范围: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

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

二十四、社会福利

1. 概念:国家发展各种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事业,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有针对性的解决已经

出现的社会问题,减少社会病态,预防社会问题的发生和恶化而制定的各种政策和采取的措施。 2. 特点:

【1】 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等性 【2】 对象的普惠性 【3】 待遇标准的一致性 3. 主要内容

【1】 公共福利(教育、卫生、文化康乐、环境、住房等等) 【2】 专项福利(老人 儿童 残疾人) 【3】 职业福利 【4】 社区服务

一、用人者的义务p6

1、给付义务 2、保护义务 3、提供劳动条件的义务 4、费用偿还义务 5、给假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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