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7 安全管理检查表
序号 检查内容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指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检查依据 可研报告评述 备注 1 环保、安全、消防及工业卫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安由公司有关部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门设专人进行监督、控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可研未明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 可研未明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可研未明确。 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5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可研未明确。 6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可研未明确。 7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 可研未明确。 8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是否涉及淘汰落后项目。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 9 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 正)》本项目不涉及淘汰落后项目。 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条例》第十七条 可研未明确。 10 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单元小结
通过上述检查,发现可研阶段尚未采纳以下安全措施,建议下一步设计阶段应重视或采纳。
1、下一步设计阶段应明确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要求。
2、下一步设计阶段应明确劳动防护用品选型、数量。
3、可研报告未对安全投入进行分类及预算,下一步设计阶段应重视。
4、可研报告未对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提出措施建议,下一步的设计中应提出相应的建议。
5、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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