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合同(样式一)
订立合同各合伙人:
姓名____,性别____,年龄____,住址______。
(其它合伙人按上列项目顺序填写)
第一条 合伙宗旨
____________
第二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____________
第三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1.合伙人____(姓名)以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元。
(其它合伙人同上顺序列出)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以____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____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①需承认本合同;②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①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③退伙需提前____月告知其它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④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⑤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首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七条 合伙负责人及其它合伙人的权利
1.____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是:①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②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③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④支付合伙债务;⑤______。
2.其它合伙人的权利:①参予合伙事业的管理;②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③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④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第八条 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它合伙。
4.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签订合同。
5.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九条 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①合伙期届满;②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③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⑤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①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____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③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条 纠纷的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订立并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开始营业。
第十二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其它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____各存一份。
合伙人:____(盖章)
(略)
__年__月__日
合伙人制度(二)——从俏江南案例到股权控制的设计
2000年,张兰创办了俏江南,2007年,销售额一度达到10亿元人民币。
但随后,引入鼎晖投资,签下对赌协议,寻求IPO失败,最终张兰本人出售大部分股份,黯然退场。
俏江南与鼎晖基金对赌协议的内容是,鼎晖出资2亿元,占俏江南10.53%的股份,但要求俏江南在2012年上市,否则需要高价回购股份。
最终,因为种种原因,俏江南未能上市成功,创始人张兰为了执行对赌协议,不得不将旗下82.7%股份作价3亿美元出售给欧洲最大的私募基金CVC。这是张兰为了履行与鼎晖签订的回购计划而不得不出售俏江南的股份,至此,鼎晖全身而退。
在俏江南的案例中,创始股东如何才能不失去对公司的控制权?如何预防“把孩子养大,叫别人爹”的现象?笔者认为创始股东可以借鉴的思路如下:
案例一:间接控制与有限合伙(国美&蚂蚁金服)
间接控制是指在主体公司之外,新成立一家或多家持股平台(可以是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把所激励对象放在持股平台里,由持股平台持有主体公司股份的操作手法。
2008年11月,黄光裕被警方带走调查,在案情扑朔迷离,国美人心动荡之际,国美的应对策略就是从各个层面做 “去黄光裕化”的努力。
事实上,真正完成“去黄光裕化”,这个工作,在陈晓的带领下,基本上分三个步骤完成:
一是管理层面的“去黄光裕化”。 2009年1月18日,国美电器公告确认,黄光裕辞去公司董事职务,其董事局主席一职也自动停止同时,陈晓被正式任命为国美电器董事局主席兼总裁,自2009年1月16日即上周五已生效;
二是舆论层面,将黄光裕与国美电器切割,这个工作,自黄光裕出事伊始,黄光裕家族与诸多博弈方对此的认识是一致的,为了确保国美不受影响,国美对外宣传的口径都是国美的经营不会受黄光裕个人事件的影响;
三是股权“去黄光裕化”,这是黄光裕家族与各方角力的重点,也是分歧的最大所在。
四是引入贝恩资本,国美董事会利用股东大会的授权,于2009年7月7日通过了国美历史上的首次股权激励方案,方案涉及总计3亿8300万股股份,约占现有已发行股本的3%。
按当日收盘价计算,该方案总金额近7.3亿港元,创下中国家电业内纪录。从具体的分布看, 国美董事会的五位执行董事陈晓、王俊洲、魏秋立、孙一丁、伍健华均得到了上千万股的股权,其中最高股权的获得者为总裁陈晓,股权为2200万股。
这是2010年大名鼎鼎的国美黄光裕陈晓的股权之争。最终结果,黄光裕入狱,陈晓出走,可以说是两败俱伤。
假如当年的黄光裕在国美电器之外成立一家新公司C,股东就黄、陈两人,占比分别为85.3%和14.7%,股份来源是黄光裕所持国美电器的8.53%和陈晓的1.47%。新公司C作为持股平台持有国美电器10%的股份。这样,黄光裕直接持股就会由原来的33.98%降至25.45%,间接持股8.53%。
通过双层公司架构的股权布局,陈晓就不可能与国美电器有直接的关系了,因为他在新公司的股权仅为14.7%,而在国美也只是间接持股。
当然,这种股权的布局也有其弊端,就是双重交税,加入陈晓卖掉新公司的股份,应缴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加入他卖掉国美电器的股份,则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事实上,以合伙企业作为员工持股平台,被广泛运用于上市公司体系中,是一种既能保证创始人控制权,又有利于股权激励的方案。
有限合伙架构(蚂蚁金服)
根据阿里巴巴公示的信息以及蚂蚁金服工商登记的信息,我们发现,马云虽然在蚂蚁金服上市前最终持有的比例不超过8.8%,与阿里巴巴集团的情况类似,但是马云通过自己的独资公司以管理合伙人(GP)的身份控制杭州的两家有限合伙企业,这两家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LP)分别是阿里员工和阿里巴巴的湖畔合 伙人(下文董事会控制部分会介绍),这两家有限合伙企业在蚂蚁金服上市前将持有不少于51%的股份。
也就是说,马云将能够以不超过8.8%的股权比例实现对蚂蚁金服上市前半数以上股权的控制。
评论:
有限合伙企业在中国是一种比较新的企业形式,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俗称管理合伙人或GP)和有限合伙人(LP)。
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承担管理职能,而有限合伙人只是作为出资方,不参与企业管理。
所以,马云虽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不占多数股份,但可以通过普通合伙人的身份实现对有限合伙企业的控制,进而以较少的占股,实现对整个蚂蚁金服的控制权。
案例二:投票权委托(京东)
查看京东上市招股书(2014年4月14日版本)可以发现,虽然刘强东上市前仅仅持有约18.8%的股权比例,但是他通过DST、红杉资本、中东投资人、高瓴资本、腾讯等股东委托投票权的方式,取得了京东上市前超过半数(51.2%)的投票权。
评论:
“投票权委托”就是公司部分股东通过协议约定,将其投票权委托给其他特定股东(如创始股东)行使。其实,阿里巴巴也存在投票权委托的安排,马云在上市前所占股比为8.8%,管理层总计14.6%;软银34%;雅虎22%。马云等与软银和雅虎通过投票权委托协议约定,取得软银(其中超出30%的部分)和雅虎(最多1.2亿股)委托的投票权,从而实现了阿里巴巴上市前,软银和雅虎总计投票权不超过49.9%的最终目的;
可能大家担心,并非所有创始人都能像刘强东那样强势,也没有马云的魄力,其实即使机构投资人不愿意委托投票权给创始人,创始人也应该完全有信心要求真正的天使投资人、资源人股东以及股权激励对象等将投票权委托给创始人行使,这在实践中也并不罕见。
其中,代持就是最典型的例子,而且这也是早期公司的创始人应当 优先考虑的投票权委托方案。
案例三:一致行动协议(腾讯等)
腾讯的招股书显示,公司各创始人与MIH在公司上市前分别持有公司50%的股份,双方在2004年股东协议中有一致行动协议的约定:双方向腾讯集团各公司任 命等额董事,而且在上市公司主体中双方任命的董事人数总和构成董事会的多数。从而实现了双方共同对上市公司和下属各公司的共同控制。
评论:
“一 致行动人”即通过协议约定,某些股东就特定事项采取一致行动。意见不一致时,某些股东跟随一致行动人投票。比如:创始股东之间、创始股东和投资人之前就可 以通过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来加大创始股东的投票权权重。一致行动协议内容通常体现为一致行动人同意在其作为公司股东期间,在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时做出相同的意思表示,以其中某方意见作为一致行动的意见,以巩固该方在公司中的控制地位。
一致行动协议在境内外上市公司中都很常见,境内上市公司如网宿科技、中元华电、海兰信等也均有涉及,而境外上市公司如腾讯及阿里巴巴也同样存在。
案例四:美国上市的“AB股计划”或“双股权结构”(京东等)
如果公司使用境外架构,在美国上市时还可以考虑“AB股计划”或“双股权结构”,实际上就是“同股不同权”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
公司股票区分为A序列普通股(Class A stock)与B序列普通股(Class B common stock);
A序列普通股通common常由机构投资人与公众股东持有,B序列普通股通常由创业团队持有;
A序列普通股与B序列普通股设定不同的投票权。
京东在美国上市后,公司股票分为A类和B类普通股,刘强东控制的股份为B类普通股,其他股东的股份为A类普通股,B类普通股拥有A类普通股20倍的投票权,因此刘
强东控制着超过83%的股东投票权。
评论:
美国上市的公司通常采用这种结构来维持公司创始团队的控制权,比如, Facebook、Google与百度等企业都将其A序列普通股每股设定为1个投票权,B序列普通股每股设定为10个投票权。近些年,在美国上市的京东、聚美优品、陌陌等大部分中国概念股都是采取的这种AB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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