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识和可追溯性管理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章 标识和可追溯性管理要求 第四章 产品标识及标识方法 第五章 施工过程标识及标识方法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防范不同质量特性或者过程状态的采购物资(产品)、中间产品因混淆而造成错用和漏检,保证最终产品质量符合预期要求并具有可追溯性,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项目部进入现场的设备、材料及构配件、预制件、关键工序、最终产品的标识和可追溯性控制活动均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公司工程管理部是标识和可追溯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规定标识和可追溯性的范围、内容和方法,并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 项目部设备材料部门负责对本单位采购产品和顾客财产的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的管理。
第五条 项目部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承建工程施工过程和最终产品的标识和可追溯性的管理。
第六条 项目部质量检查员负责本项目生产全过程标识和可追溯性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项目部设备材料管理人员负责按规定对施工过程所需产品加以标识,并满足可追溯性要求。
第八条 项目部技术人员负责施工过程中和最终产品的标识,并满足可追溯性要求。
第三章 标识和可追溯性管理要求
第九条 项目部应当遵守顾客有关标识和可追溯性的规定,如无规定可参照组织知识《工程标识工作指引》Q/9HJ/ZS14-2017,编制本单位有关标识和可追溯性控制的管理文件。
第十条 项目部应当组织开展有关标识管理和操作的技能培训。
第十一条 标识应当醒目且在施工阶段中保持不变(由于状态改变导致标识改变的除外)。
第十二条 标识损坏或者灭失的,责任方必须依照规定的程序,立即组织查找、追溯、确认并恢复标识。
第四章 产品标识及标识方法
第十三条 检验和试验状态标识分类
(一)待检验 (二)验后合格 (三)验后不合格
第十四条 施工中所需产品、设备、半成品标识可采用标牌、标记、记录及存放不同地点的方法加以标识,设备材料管理人员负责产品标识及检验和试验标识。
第十五条 产品标识的内容包括:名称、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入库时间等。有使用有效期时,应标明有效期。
第十六条 同类产品标准、规格不同时应分别标识。
第十七条 标识不清、丢失或无法确认的产品应重新检验和试验,按验后结论重新标识。
第十八条 特殊的产品,除应采用上述方法标识外,还应悬挂能识别产品特性的明显标志,表明产品的特性,且在专用贮存设施内存放,防止其损坏变质、变形。特殊产品包括:
(一)易燃、易爆、易挥发和易造成污染的产品; (二)有毒、有腐蚀的产品; (三)有放射性和有强磁性的产品。
(四)超长、超高、超重的产品。
第十九条 产品的贮存、防护、交付使用、搬运全过程中,应确保产品质量状态不得改变,产品的标识不受损坏且保持标识内容的完整和清晰。操作过程需将标识破坏或消失时,应将标识内容做好记录。如对标识有移植要求时,应将标识的内容移植到下一操作工序或剩余的产品上。
第二十条 标准、规范、合同有可追溯性要求时,设备材料部门应对有可追溯性要求的产品做出唯一的标识,标识的内容应与产品出厂时原始质量技术文件等证实的质量特殊性相一致,以做为可追溯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所有为实现产品可追溯性而形成的依据资料及产品的质量证明文件,经顾客及相关监督部门确认签证后,均由项目部技术部门负责整理保管,作为工程产品的施工交付文件。
第五章 施工过程标识及标识方法
第二十二条 施工阶段的标识,以不影响采购的设备、材料及构配件,中间产品、最终产品的使用性能为前提,可选用涂色、书写、标签、质量记录以及低应力钢印等一种或者多种形式进行标识;以识别待验、待判定、合格、不合格等不同状态。
第二十三条 所有施工过程制品均应按规定建立并传递检验、试验和验证的记录。
第二十四条 对施工过程中不合格的半成品除进行记录、隔离外,应明确标识并执行《不合格、事件调查、不符合控制程序》规定的处置。未经重新检验合格,不得转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二十五条 最终产品的交付以验收交接记录作为工程最终结果的标识。不合格的最终产品,应按要求进行记录、隔离和处置,并在单项工程中间交接前完成整改。
第二十六条 标准、规范、合同有可追溯性要求时,项目部施工单位应保持标识的完善,清晰,并填写有关记录,使其逆向追溯到源头。必需时应恢复或将原标识的全部内容移植到下一个操作工序或使用剩余的产品上,记录的内容包括:
(一)使用工程产品的部位; (二)使用的时间和数量; (三)使用的单位、班组、使用人; (四)产品的标识; (五)需要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 焊缝标识,包括焊缝编号、焊工代号、焊接日期、返修处理标记(R*)、热处理标记(Re)等。其中,焊接施工完成后,由焊工在焊缝中部距边缘60mm处打上自己的焊工钢印号,焊接技术人员在焊缝布置图上标记其焊工代号;规定不得使用钢印的场合,应采用质量记录或其他标记的方式进行标识。 第二十八条 质检员参加分部、分项工程、半成品、成品检查评定并签字确认,以记录作为工序、半成品、成品的标识。确保标识的唯一性和规范性。 第二十九条 特殊过程、隐蔽工程和关键工序,应确保可追溯,有关标识记录必须准确、真实完整、连续。
第三十条 设计变更、材料代用、质量检测和其他工程记录,应当能够通过交工技术文件、施工过程技术文件进行追溯。 第三十一条 附表
(一)标识检查记录 (二)可追溯性记录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工程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
标识检查记录
Q/9HJ/GD26-J1 №:
受检项目名称 检查人 检查时间 检查情况: 问题整改情况及复查记录:
附表1
可追溯性记录
Q/9HJ/GD26-J2 №:
产 品 名 称 标 识类 型及内容 工 程名 称 使用情况及标识移植记录: 备注: 负责人 签名 签名 责任人 规 格 型 号 使 用 部 位 使 用 单 位 材 质 数 量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