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疾病患者入院须知
住院号/门诊号:
患者姓名 性别 年龄 科室 床号 一、入院手续
护送人凭主治医师签发的《住院证》和本人签章的《××××××医院精神疾病患者入院须知》,依照约定预交住院医疗费用和赔偿保证金后,方可办理患者入院手续。护送人不签章的患者不得入院,但另有约定或者发生紧急情况的除外。
二、本院告知
1、维护公民精神健康的各种精神病诊疗措施多具有一定的人身损害作用,可以造成难以防范和避免的并发症、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伤残或者死亡等不良后果。
2、住院患者可能发生难以防范和避免的毁物、逃跑、伤人、杀人、自(他)伤、自(他)杀等不良后果。
3、护送人有请求和接受精神医疗、选择精神医疗机构和医师、请求陪护、知情同意和自动出院等权利,应当遵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医疗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患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精神医疗纠纷,可以要求封存有争议的病历、药物及医疗器械和复印法定病历资料。
4、护送人应当遵守本院入、出院、探视、陪护和安全管理等制度,履行医嘱陪护的义务,在接到交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费用,不得直接送交患者贵重物品、现金、食品和烟酒,不得送交诸如各种锐器、钝器、皮带、绳索、火材、打火机等威胁患者及他人人身安全的物品;不得擅自购买和使用药物。
5、医务人员应当向护送人如实告知病情、诊疗措施和诊疗护理风险。各种精神病诊疗护理措施在护送人签字表示知情同意后方可实施,护送人不签字表示不同意的不得实施,但常规诊疗措施或者发生紧急情况的除外。
三、护送人有下列行为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1、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交款义务造成中止或延误治疗损害患者健康的;
2、不履行知情同意的签章义务造成延误治疗损害患者健康的;
3、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陪护义务造成不良结果的;
4、违反安全管理制度,擅自送交违禁物品造成不良结果的;
5、患者因精神病理因素造成不良结果的;
四、护送人定义
本须知所称护送人,又称监护人,指成年精神疾病患者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未成年患者
的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和诊疗费用、提供经济担保并交纳赔偿保证金的其他亲属、朋友、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视为护送人。
五、法律效力
本须知由护送人签章后生效,具有住院精神医疗服务合同的同等效力。护送人签章视其已知本须知,同意入院并愿意承担监护及其他法律责任。
患者护送人(签章):
年 月 日
全州县人民医院
患者入院须知
住院号/门诊号:
患者姓名 性别 年龄 科室 床号
尊敬的患者及亲属:
您好!感谢您选择到我院就诊,我们会尽力为您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并请您对我们的服务随时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但同时,由于医院是诊治疾病的场所,为了您和他人能够早日恢复健康,便
于我院医护人员实施医疗行为,我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相应的规定,希望能够在我们为您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的同时,请您给予配合。
1、您应向医护人员详尽地如实提供您的与健康有关的一切情况,包括本次患病的基本情况、既往曾患疾病及诊治经过、药物过敏史及其他有关详情。
2、根据法律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如需要进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和实验性医疗等,应当由患者或者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人签署相应的同意书。为了保证您能够了解相应的有创(特殊)检查、治疗的目的和检查/治疗本身存在的风险,我们的医护人员将会将有关情况向您详细交待,这是医护人员应尽的法定义务,如果有不明白之处,请及时提出来要求医护人员解释。请您认真听取我院医护人员的告知并慎重考虑,认真签署知情同意书等法律文书。这些文书一经双方签署,就具有相应法律效力,对您正确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3、您应遵从医师提出并经您同意的治疗方案及有关注意事项。出院后,您还应按照医师的嘱咐进行活动、休息,并保证及时复诊。
4、查房、治疗时间请患者不要离开病房,不得在病室内打扑克、大声喧哗或做其他与诊疗无关有碍医疗秩序的事情。
5、由于医院是事业单位,对于患者诊疗中的经费开支,国家没有任何拨款,因此入院患者的所有费用须由其自理(自己或者负责其医疗费支付的机构承担),如果由于诊疗经费不到位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院办不承担责任。
6、当您身体出现不适情况或需要护士帮助时,请使用床头呼叫器呼叫医护人员,或者通过其他方
式通知护士站,我们将及时为您提供医疗、护理服务。
7、住院期间请不要擅自离开病区、离院及外宿,以免发生意外。否则由此发生的任何意外情况后果自负,院方不负任何责任。
8、住院期间未经主管医师同意不得擅自到院外就诊、购药、私自请医师来院会诊及采取其他治疗手段,否则由此发生的不良后果自负。
9、为确保安全,严禁在病区、病室内吸烟和使用电炉、酒精炉、煤油炉,未经许可不得将家用电器带入病房使用,违者将按医院有关规定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10、为了保障患者生命安全,保证医护人员执行医疗行为,病房不得反锁、栓死。因此,患者个人的手提电脑、现金、证件等贵重物品请勿带入病房,如若带入请自行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患方违反规定造成财产损失的,院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11、患者及亲属请遵守探视制度,未经主管医师同意不得自行留宿、陪床。
12、您在发生医疗纠纷后应保持理智、冷静,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处理。可与医院协商解决,或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处理,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绝不能扰乱正常医疗诊疗秩序,更不能殴打医务人员和损坏医院财物。
全州县人民医院 科 医护人员: 患者:
患者授权委托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全州县人民医院
家属陪护告知同意书
住院号/门诊号:
患者姓名 性别 年龄 科室 床号
尊敬的患者及亲属:
由于患者病情特殊的原因,患者在我院住院治疗需要24小时不间断留人陪床、护理,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家属陪护的必要性
医院是救死扶伤的地方,医院的义务是对患者实施诊断、治疗和护理,医院不能约束患者人身自由,也不承担患者的监护人职责,由于患者的特殊性,或者在住院期间患者出现了特殊情况,可能存在医疗机构难以避免和防范的风险,需要患者家属配合进行专人陪护,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患者的伤害,以利于患者疾病的康复。以下情况中有的属于您的患者存在的风险,存在以下情形的患者,其家属都有义务设立专人陪护:
1、患者年老体弱,生活不能自理或者不能完全自理,生活起居需要他人经常帮助,尤其是夜间上
厕所,极不方便。
2、患者年幼未成年,对事物不具有完全辨认能力,在生活自理、配合医院的诊断、治疗和护理方面存在障碍。
3、患者由于病情危重,或者特殊,需要卧床休息和治疗,生活起居需要他人的经常帮助。
4、患者有智力发育障碍,或者患者因年岁已高,出现了智力障碍。
5、患者存在精神疾病,精神疾病患者往往不配合医院的诊断、治疗和护理。
6、患者在住院期间突发精神异常,这种情况可能影响患者配合医院的诊断、治疗和护理。
7、患者治疗期间情绪低落,有放弃治疗的念头,或者出现了自杀倾向,有可能危及患者的生命安全。
8、患者因情绪不稳定,行为冲动,有自伤、自杀、伤人、毁物的倾向。
(二)陪护要求
1、人员要求:配合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没有传染疾病,无不良生活嗜好,体质好,有能力协助医院的治疗、护理工作,有能力帮助患者生活起居事务。
2、时间要求:24小时不间断陪护,陪床人员吃住都在病房。
3、人数要求:一般情况有1人陪护即可,特殊情况需要多人陪护。
(三)陪护人员的职责
1、负责患者的生活起居中的各项事务。
2、服从医院和病房的管理。
3、在病房中不得随地吐痰、乱扔垃圾,不在病区内吸烟,保持病房清洁;不窜病房,不得自带行军床、转椅等;不得大声喧哗,保持病房安静,按时作息。
4、陪护人员有事外出时,要告知值班人员,取得同意后方可离开病房。病人是精神病人,或者有自杀、自伤、伤人、毁物倾向的,陪床人员不得离开。
5、当医生查房、治疗或者换药时,陪床人员要离开病房。
6、陪床人员要与医护人员密切配合,在医护人员指导下照顾患者;
(1)瘫痪在床的病人,要协助护士给病人定时翻身,或者在护士指导下定期给病人翻身。
(2)对于瘫痪在床或者活动不便的病人,要帮助其搞好个人清洁、洗漱、洁身;
(3)对于患有精神病或者有伤、自杀、伤人、毁物倾向患者,要严防其自杀和其他意外;
(4)对于行动不便的患者要注意患者的需求,协助其做好各项生活事务;
(5)严防病人坠床摔伤;
7、陪护人员要节约用水用电,爱护医院内的设施和财物,如有损坏,按章赔偿。
8、陪床人员如违反院规,不服从病房管理,或者影响病房人员关系,或者影响医院治安等,经说服教育无效者,可要求有属更换陪护人员。
9、陪护人员应当履行的其他陪护义务
(四)陪护人员不尽陪护义务,导致患者出现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由患者家属承担责任,与医院无关。
(五)本陪护告知书一式两份,医院、患者家属各保留1份,患方家属应当让陪护人员熟悉“陪护人员的职责”的内容,并遵照执行。
(六)患方家属提出的保留事项:
有关陪护的必要性和风险、陪护人员的职责要求及不尽陪护义务的责任承担,病房护士已经向我详细告知,我(同意/不同意)设立陪护,指定 为我们患者的陪护人。不设立陪护所发生的一切后果我们自行负责。
医师/护士签名: 年 月 日 时 分
患者(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患者受权委托人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陪护人(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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