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排乡党委政府
规 章 制 度
中共中排乡委员会 中排乡人民政府
目 录
1.中共中排乡委员会议事制度………………………………… 2~4 2.中共中排乡委员会紧急重大事项报告审批制度…………… 5~8 3.中共中排乡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规定………8~14 4.中共中排乡委员会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 14~15 5.中共中排乡委员会关于加强和健全党内外监督的规定… 15~18 6.中排乡人民政府议事制度………………………………… 18~22 7.中排乡财务管理规定……………………………………… 22~26 8.中排乡内部管理规定和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26~28 9.办公楼管理规定…………………………………………… 28~29 10.乡机关安全保卫制度………………………………………29~30 11.卫生管理制度………………………………………………30~31 12.门卫工作制度………………………………………………31~32 13.中排乡机关车辆使用管理规定……………………………32~34 14.中排乡机关后勤保障制度………………………………………34 15.中排乡考勤制度……………………………………………34~38 16.中排乡学习制度……………………………………………38~39 17.中排乡领导和各站所部门负责人联席会议制度…………39~40 18.中排乡公文处理管理规定…………………………………40~43 19.慰问工作制度……………………………………………………44 20.中排乡机关干部考核办法补充规定………………………45~48 21.中排乡干部职工年休假审批表…………………………………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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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排乡委员会议事制度
为深入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增强乡党委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切实提高议事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 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精神,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议事制度。
第一条 中共中排乡委员会议事会议分为党委会和党政班子联席会二种方式。
第二条 乡党委议事采用何种方式由党委书记确定。 第三条 党委会原则上由书记主持,也可委托副书记主持。 党委会的议题由书记或副书记提出,由书记办公会确定,委员对会议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召开之前提出,未经安排而临时提出的议题,一般不予讨论。
第四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1.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部署的重要事项。 2.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3.对党的自身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4.对乡人大、乡政府、乡纪委请示的问题作出决定。 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负责推荐、提名、任免乡属各站所、部门干部和村党支部干部。
6.研究决定以党委名义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请示工作,向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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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党组织安排部署工作的重要文件。
7.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和青年中发展党员。
8.其他需要由党委会作出决定的问题。
第五条 党委会原则上1个月召开1次,如特殊工作需要,可临时增加召开次数。召开党委会前,需提前将主要议题通知参会人员,做到有备而开,不得临时动议。
第六条 召开党委会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和表决。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提前请假。
第七条 党委会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方为通过。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方式。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第八条 党委会必须实行民主、科学决策。重大问题的决策,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
1.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
2.方案提出后,应征求下级党组织及其他组织等多方面的意见,必要的应进行分析论证,作出评估。
3.召开党委会充分讨论,集中多数委员的意见并进行表决。 第九条 党委委员在集体讨论问题时,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委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
第十条 党委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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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示裁决。
第十一条 对社会性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书记、副书记或委员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第十二条 乡党委的重要报告、重要请示和下发涉及全乡全局性工作的方针、政策性文件和重大问题的决策必须事前作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经党委会集体讨论,严格审查,形成决议,有关文件由书记签发。
第十三条 乡党委对下级组织和部门上报的重大事项和问题,原则上应由集体讨论决定后,及时给予明确答夏,不能议而不决;属于分管领导职权范围内的问题,由分管领导及时答复或处理.切忌遇事推诿;对上级下达的任务、传达的精神要及时讨论,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措施,深入贯彻落实。
第十四条 党委会决策实施中,如对决策进行调整和变更,一般情况下,实施部门应事先报党委会决定。
第十五条 党政班子联席会的参会对象和研究议题由书记办公会确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党政班子联席会可由书记主持,也可由乡长主持。
第十六条 参会人员应严格保密纪律,不得泄露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属于回避范围的应在研究议题时,主动按有关规定进行回避。
第十七条 党委议事应有专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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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排乡委员会紧急重大事项报告审批制度
为有效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切实加强和改善乡党委对全乡工作的领导,推动全乡各项工作正常、有序、规范地开展,结合我乡实际,制定以下规定:
第一条 凡遇紧急重大突发事件和案件、重大安全事故、重要社会动态、紧急灾情等紧急重大情况,应在情况发生后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向书记、乡长和分管领导报告,属动态情况的要及时续报。
第二条 凡属涉及全乡性重大活动、重大事项、重要工作安排必须按规定的程序书面报乡党政办公室,再由党政办公室请示有关领导或提交有关会议研究决定,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各部门、各站所不得自行行文安排。
第三条 乡属干部的调整、任免、乡机关干部轮岗交流,由乡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组织进行民主测评、推荐、考察(含考试和考核),按照岗位职责要求提出初步意见,征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后,经党委会研究决定。由乡党政办公室制发有关文件。
第四条 经乡人代会审议通过的财政预算在执行中如需调整,应由乡财政所提出调整意见,经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报乡党委会研究审定后,提交乡人大主席团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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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财政所必须按月向乡党政领导和人大主席团报送财政预算收支执行情况报告及有关材料。
第五条 乡属机关、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经济体制、人事制度等改革和关系全局、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政策、措施的制定和调整,由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建议方案并多方征求意见,经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提交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六条 凡乡属各站所、部门需新增和处置资产,不论资金来源渠道如何,都必须按规定报乡党委、政府批准或由乡委、政府报请上级党委、政府批准。
批准权限为:5000元以下经费支出由乡政府批准,报乡党委备案;5000元以上经费支出由乡党委或乡党政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需报上级党委、政府批准的按有关要求办理报批手续。
第八条 严格到县外学习考察和请销假制度。村委会干部和机关、站所干部到县内出差、办事,必须经乡长或分管的副书记、副乡长同意;村委会干部、机关、站所干部到县外出差、办事,必须经乡党委或乡党委书记、乡长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外出。
第九条 对全乡经济、社会有重大影响或涉及面较大的基本建设项目,要由各职能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分析论证作出评估和可行性报告后,经乡长办公会讨论并提交乡党委研究决定。
第十条 凡是全乡性的或是安排全乡某方面工作,需要机关各办公室负责人、各站所和村委会党政主要领导参加的会议,必须经乡党委书记或乡长同意后方可通知召开,会务工作由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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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部门负责;凡是需机关和站所一般干部、村委会干部等参加的会议,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通知召开,会务工作由会议主办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凡是各站所、部门和村委会上报的请示、报告等,必须一事一报,报送的文件、材料一律先送分管领导,再由分管领导按办文规定的有关程序进行处理,各种请示、报告和材料原则上不能越级上报。
凡属乡党委文件,必须按以下程序审批:以党委名义上报上级党委及其他部门的报告、请示、函和下发全乡涉及全局性工作的方针、政策性文件,须经乡党委会讨论通过,由乡党委书记审核签发;以党委名义下发的涉及某方面工作或政策的文件,原则上应由书记签发。
凡属乡政府文件,必须按以下程序审批:以政府名义上报上级政府及职能部门的报告、请示、函和全乡涉及全局性工作的文件,原则上须经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由乡长审核签发;以乡政府名义下发的涉及某方面工作的文件,原则上应由乡长签发。
以乡党委、政府联合行文上报上级有关部门的报告、请示、函和下发全乡的文件材料须经党政班子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后,由书记、乡长共同签发。
以乡人大名义上报上级有关部门的报告、请示、函和下发全乡的文件材料,须经乡人大主席团审议通过后,由乡人大主席签发。
以乡纪委名义上报上级有关部门的报告、请示、函和下发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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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的文件材料,须经乡纪委书记审核后,由乡纪委书记签发。
以乡党政办公室名义上报下发有关部门的文件材料,原则上须经乡党政办公室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由党政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阅,报乡党委书记或乡长签发。
乡机关其他各办公室和各站所,除因特殊工作需要并经乡党委书记、乡长同意外,原则上不得单独上报各种报告、请示和下发文件,一般应以党政办公室名义上报下发。
第十二条 乡党委、乡政府、乡人大、乡纪委印章的管理和使用,4枚印章分别由党委组织委员、党政办公室主任、人大办公室和纪委书记保管,实行专人管理,分类使用,原则上由保管人亲自签盖,要求有使用记录,不得乱用印章,不准只用不登记,不得在空白页上盖印章。
中共中排乡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规定
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组织制度,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与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群众路线在党的政治生活和组织建设中的正确地运用。为切实实现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有效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正确贯彻执行,把乡党政班子建设成“团结、民主、廉洁、高效、求实、开拓”的领导核心,根据《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结合中排乡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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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乡党委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乡党代会的决议,负责处理经常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贯彻落实乡党代会的决议、决定,结合本乡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对乡属各党政组织和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上级指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经验,推广交流。
2.组织召开党委会和党代会,并向党代会报告工作;领导、组织、协调乡人大、乡政府、乡纪委的重大会议、重要工作及相互间的关系。
3.处理党委日常事务和党建工作的重大事项,对全乡工作实施政治方向、政治原则、重大决策的领导。
4.负责抓好全乡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经济工作,讨论和决定组织、宣传、人事、统战、群团组织工作和财政决算、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及上级规定应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
5.对全乡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方面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研究制定社会经济发展、经济结构调整和精神文明建设实施方案。
6.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研究决定各党支部和各站所、部门提请的重大问题并向全乡各级党组织和各部门发布指示、通知、通报和其他重要文件。
7.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干部培养、教育规划,做好干部推荐、任免和奖惩工作。
第二条 乡党委在履行上述职责,决定和处理重大问题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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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遵行以下原则:
1.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维护党中央的权威,确保政令畅通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2.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班子成员职责明确,分工协作,自觉维护党委班子的团结和统一。
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针和工作方法,从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同上级党组织保持一致。
第三条 党委在对全乡工作实施领导的过程中,要多层次、多方面、多途径地发展党内民主,疏通和拓宽民主渠道,保证党组织和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调动和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第四条 及时向下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传达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示和决议,通报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
第五条 重要措施和重大事务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做到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党委班子成员每月下基层的时间不得少于10天。
第六条 定期向党员、群众作形势报告,通报社会经济发展情况、政治形势和群众普遍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 第七条 凡属组织、人事和政治、经济、社会工作的重大问题时必须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如遇特殊情况需由个人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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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的,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在坚持集体领导的同时,实行个人分工负责制,班子成员对所分管的工作和职权范围内的事情,要敢于负责、不得推诿,把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有机地结合起来,充分发挥班子的整体功能。
第八条 班子成员必须自觉执行集体决议、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改变集体的决议和决定,如对集体决议有不同意见,可在党委会内部提出讨论,也可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集体没有重新作出决定时,必须坚决执行集体决定,不得有任何违背集体决定的言行。
第九条 讨论决定问题时,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时要充分酝酿,然后进行表决,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少数服从多数,任何人不得专断。在意见发生分歧时,应认真考虑少数人的意见;对重大问题发生争议,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会议再研究决定。
第十条 书记是党委的第一责任人,是党委的主持者,对全盘工作负有主要责任,班子其他成员要支持书记的工作,接受书记对自己工作的检查、监督和指导,班子成员要相互信任、相互支持、相互谅解、相互帮助,善于合作,互为补充,要进行经常性的交流、达成共识、形成合力,自觉维护集体的威信,不得搞分散主义、宗派主义和自由主义。
第十一条 党委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必须遵守亲属回避制度和保密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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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党委实行民主、科学决策,凡作重大决定,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
1.决策前,提议人应作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协同班子成员确定决策目标和解决问题的方案。
2.形成初步方案后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将初步方案引向完善、成熟。
3.对各种决策议案进行比较、分析,提出倾向性意见,在此基础上再召开会议充分讨论,进行表决。
4.决策作出后,由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应注意加强检查督促和信息反馈,对决策的重大调整和变更必须由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重视和加强理论学习,深刻理解、准确把握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增强用马列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观察、处理问题的能力,提高对重大问题的领导、决策能力和水平, 党委班子成员每月组织一次理论学习。
第十四条 党委会每年必须认真总结全年工作,总结经验、找准差距和不足,切实加以完善并向下级组织作年度工作通报。
第十五条 及时解决下级组织上报的重要问题,属于应由集体讨论决定的,必须经集体讨论,及时给予明确答复;属于分管领导职权范围内的问题,由分管领导及时答复和处理,切忌遇事推诿;对上级下达的任务、传达的精神要及时讨论,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精心组织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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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坚持逐级请示、汇报、报告制度,主要领导不应直接安排分管领导分管的部门和工作,做到职责明确,一级对一级负责,相互支持,搞好协作,保证分管领导充分行使职权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如遇重大突发事件,要根据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及时作出处理,在时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必须先请示报告,情况紧急时,可边请示边处置或事后及时报告。
第十七条 以党委名义上报上级组织的报告、请示及其他重要材料和下发全乡的重要文件,原则上须经党委会讨论通过,严格把关、注重质量,由书记或副书记签发。
第十八条 党委会及其成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应受到监督,班子成员要自觉地把自己置于全乡各级党组织、全体党员干部和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要不断完善党内外监督方式、拓宽监督渠道,通过各种形式及时对决策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党委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会前要广泛听取下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的意见,会上要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充分发挥班子成员的相互监督作用;班子成员必须主动向党委汇报自己的工作、学习和思想情况,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模范地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 坚持请销假制度,乡人民政府乡长、副书记、副乡长、纪委书记出差、学习、开会、休假必须经书记同意后,报请县人民政府县长或分管副县长审批,并报县委组织部备案;乡党委书记、党务副书记请假,需报县委组织部审批。
第二十条 党委班子成员要不断增强贯彻民主集中制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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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自觉遵守本规定,保证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深入贯彻落实。
第二十一条 党委班子成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应每年向党委作一次汇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和纠正。
中共中排乡委员会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
执政党的党风关系着党的生死存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新时期从严治党的重要前提,是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促进全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重要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的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千规定》、“八条禁令”和各级纪委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党政领导干部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必须同党中央和上级党委保持高度一致,做到有令就行、有禁就止、廉洁从政、勤政为民,自觉抵制和克服各种消极腐败现象。
第二条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党员和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和认真遵守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坚决反对少数和个人决定重大问题。
第三条 严格执行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认真执行“零户统管”规定,乡机关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部门分管领导要定期向主要领导汇报分管站所的财务收支清况,自觉接受领导和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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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的监督,重大经济开支必须经党政班子联席会集体讨论。
第四条 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中,要勤俭节约,严禁大吃大喝、铺张浪费,不得用公款进行高消费活动,严禁用公款请客送礼,接受任何形式的礼金和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
第五条 严格接待标准,对外来人员坚持归口接待,并从严控制陪餐人员。
第六条 严禁利用职权为家属、子女、身边工作人员谋取私利,提供便利条件。
第七条 坚决杜绝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各种非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第八条 党员干部违反“八条禁令”等行为的,一经发现按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第九条 严格控制外出参观学习的人数,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外出,违者费用自理,并追究个人的有关责任。
第十条 严格用车管理,不得公车私用或公车外出旅游、渡假、办私事,有特殊情况经批准方可用车;严禁用公款、公车学习驾驶技术,不得把学车的费用转嫁到分管的部门报销,擅自用车所发生的一切后果由个人负责。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通讯工具管理规定,违者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凡涉及机关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都必须公开,增强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群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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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排乡委员会关于加强和健全党内外监督的规定
为进一步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党内外监督,加强党政机关勤政廉政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十六大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党内监督的任务和重点党内监督的任务是: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坚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员领导干部。 第二条 党内监督的内容
1.监督、检查党员干部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遵守《党章》规定党员和党员干部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模范遵守《准则》情况,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2.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党的的路线、方针、政策,特别是党的十七大精神的执行情况。党组织、党员必须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及上级党委保持一致。
3.监督、检查各级领导班子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制,严肃党的政治纪律情况。
4.监督、检查各党部重视党的建设工作,重视党的思想政治工作情况。
5.监督、检查贯彻干部“四化”标准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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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情况。
6.监督、检查各级党组织贯彻执行党中央、中纪委和省州县委、省州县纪委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7.监督检查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和生活作风。自觉克服、纠正以权谋私和严重官僚主义、自由主义,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作风。
第三条 党内监督的措施和要求
1.党委班子成员参加民主生活会和党的支部生活会议,通过认真参加民主生活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2.对党内监督各种制度和规定的执行情况,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必须加强监督,上级领导要对下级领导和所分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对下级领导的工作进行考察、考核和检查;坚持诫勉谈话制度,采取分工负责的办法,一级对一级负责。
3.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认真履行党内纪律监督职责,发现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定期向党委汇报纪检监察工作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特点。
第四条 人大监督
1.党委要加强对乡人大工作的领导,模范地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云南省乡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或省市县有关规定,积极支持乡人大主席团在法律范围内行使监督职能。
2.乡党委对决定涉及全乡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民族宗教工作、涉外工作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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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措施的出台,需认真听取乡人大主席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群众监督
1.党委加强对人民武装工作和工青妇等群团组织的领导,充分发挥他们的桥梁纽带作用。
2.党委定期听取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的工作汇报,及时了解他们的工作情况和存在的困难、问题,支持他们积极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3.认真对待、妥善处理群众的来信来访,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涉及社会安定,职工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困难、问题和对党委工作提出的批评、建议、意见,乡党委要予以高度重视,及时研究,妥善处理。
第六条 舆论监督
党委要加强对新闻舆论工作的领导,把握好新闻宣传的正确方向,使新闻舆论工作始终为我乡的改革、发展、稳定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要大力宣传改革开放和三个文明建设中的成绩以及各条战线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模范事迹和高尚精神,积极支持新闻单位对党员干部中的违法、违纪、贪污腐败、严重官僚主义和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等典型事例进行披露,曝光,以促进全乡三个文明建设。
中排乡人民政府议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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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效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使政府决策更加民主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决策水平,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议事制度。
第一条 乡人民政府在县委、县政府及乡党委的领导下,在乡人大主席团的监督下,负责全乡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事务管理工作。
第二条 乡人民政府实行乡长负责制。由乡长主持乡人民政府全面工作,政府其他班子成员要主动支持乡长的工作,自觉接受其对自己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政府班子成员要经常向乡长汇报思想、工作情况。
第三条 乡人民政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
2.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3.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4.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利益;
5.保护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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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7.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乡人民政府在履行职责,决定和处理重大问题时,必须遵行以下原则:
1.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原则,切实贯彻执行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确保政令畅通。
2 .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政府班子成员必须职责明确,分工协作,自觉维护集体领导的权威。
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针和工作方法。
第五条 乡人民政府议事分为乡长办公会、党政班子联席会两种方式。
第六条 乡人民政府会议采用何种会议方式由乡长确定。 第七条 乡长办公会由乡长、副乡长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乡党委、乡人大、乡纪委领导参加。
乡长办公会的议事范围是:讨论、决定职权范围内的事宜;酝酿决定须提交党委会或党政班子联席会讨论、决策的重大事项;讨论、协调乡政府日常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乡长办公会由乡长主持,原则上每半月召开一次,根据特殊工作需要,可临时增加召开次数。
第八条 召开乡长办公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政府班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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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和表决,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提前请假。
第九条 乡长办公会必须实行民主、科学决策,重大问题的决策,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
1.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
2.方案提出后,应征求下级行政组织和其他组织等各方面的意见,必要的应进行分析论证,作出评估。
3.召开乡长办公会充分讨论,集中多数成员的意见并进行表决。
第十条 乡长办公会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数的半数方为通过。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第十一条 政府班子成员在集体讨论问题时,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
第十二条 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示裁决。
第十三条 乡政府上报的重要报告、请示和下发全乡涉及全局性工作的方针、政策性文件和重大问题的决策必须事先作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经乡长办公会或党政班子联席会集体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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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审查,形成决议,有关文件由乡长签发。
第十四条 乡政府对下级组织和部门上报的重大事项和问题,原则上应由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后及时给予明确答复,不能议而不决;属于分管领导职权范围内的问题,由分管领导及时答复或处理,切忌遇事推诿;对上级下达的任务、传达的精神要及时讨论,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措施,深入贯彻落实;对社会性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乡长办公会决定的,乡长、副乡长可临时处置,事后及时向乡长办公会报告。
第十五条 乡长办公会决策实施中,如对决策进行调整和变更,一般情况下,实施部门应事先报告乡长或乡长办公会决定。
第十六条 党政班子联席会的参会对象和研究议题由书记办公会确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党政班子联席会可由书记主持,也可由乡长主持。
第十七条 参会人员应严格保密纪律,不得泄露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属于回避范围的应在研究该议题时,主动按有关规定进行回避。
第十八条 乡人民政府议事应有专人记录。
中排乡财务管理规定
为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管好用活各类资金,使财务管理工作进一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根据“零户统管”管理方案及其工作规范的要求,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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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我乡机关、各站所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乡政府内各单位要将财政拨款和各项预算外资金收入全部缴入乡财政所,统筹使用;要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超指标使用经费。各科室不得私设“小金库”。更不允许先支后报,先斩后奏。
第二条 物品采购需报经主要领导或分管财务的负责人同意,会同办公室统一办理,否则,办公室不予报支费用。一次性开支较大的物品采购、材料印刷、汽车修理等,实行政府办把关,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签批;低值易耗品,由乡政府办统一购置。一切物品都必须做到购进有档案、领用有记录。
第三条 差旅费用核销
1.外出开会、培训等公务活动,要依据通知等有关证明材料,并经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参加,并及时报告乡政府办,以便准确核准差旅费。
2.公务出差不得超标准包乘交通工具,否则,超标部分不予报销。
3.住宿费用根据实际情况而定,若到州县开会,一律住在主办会议单位指定地点,若因工作需要确需在县城住宿的,由乡政府办统一安排住宿,若到州府出差或州外出差而未被接待,需核销住宿费用,超标部分不予报销,住宿费用要出具合法、真实的原始发票。
4.出差在乡外县内,每天核定补助标准50元/天;出差在县外州内,每天核定补助标准60元/天;出差在州外省内,每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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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补助标准70元/天;下乡每天核定补助标准20元/天;凡途中就餐的,原则上不予报销。在外地确因工作需要招待宾客的,乡政府领导、乡政府办公室负责人分别按照在乡内接待宾客的标准执行,不得突破,有效票据上要有经办人签名、当事人证明。出差下乡补助实行按月结算,每月30或31日为结算日。
5.个人出差报销不得出现办公用品、食品之类的票据。 6.长途出差确需借支公款的,须说明出差天数、开支预算等借支事由,并经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同意,一般按每人每天400元借支,其中一次借款总额达到5000元的,要报请主要领导同意并由乡长签字同意,领导干部、驾驶员出差实行单程报销制度。杜绝年终报大账。短途出差一般不得借支公款。
第四条 各科室要加强对办公电话的管理,严禁使用办公电话联系私事。对月度电话费超过300元的,要查明原因,属私事发生的电话费,由本人负担。上下班时间严禁用单位电脑玩游戏、聊天或其它与工作无关的事。
第五条 固定资产,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账、卡、表,固定资产调出、出售应报县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审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后,应填写“盘盈、盘亏以及毁损固定资产处理意见书”,并及时向办公室负责人报告。单位公用性公物应缴办公室统一管理,实行领取制度。
第六条 日常经费支出由办公室核准并出具财务支出审批单交单位负责人审批,审批前报销凭据上须写清经手人、证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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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较大的支出须向主要领导汇报,实行“一支笔”审批财务制度,杜绝多头报批现象。
第七条 办公室应严把单据核销关。凡非公用的、不符合报销规定的开支,一律不得填报,不得签批,财务人员不得予以报销。
第八条 财务人员要定期汇总收支情况,并向分管财务的负责人和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报告。出差费用分次报销,适时公布,便于监督。
第九条 执行国家有关账务和货币资金管理规定,达到下列要求:
1.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认真进行会计核算、关系对应、数字准确。
2.原始凭证的格式、内容、填制方法、审核程序等符合会计制度规定。收入的款项,按照实收上账;支付款项的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或收款人的证明;报销时,原始凭证上必须注明所支付款项的事由、时间,要求“三签具全”(领导签字、经手人签字、证明人签字),不允许出现不合规定的白条子。
3.记账凭证的内容、填制方法,所附原始凭证以及更正错误凭证应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
4.账证、账表、账帐、账实相符。现金和银行日记账按日逐笔登记,结出余额,银行对账单及时核对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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