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简述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工具。答: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是通过对货币供应量/流通量的调节来实现的,这就需要运用特定的工具,称为货币政策工具,它是实现货币政策的手段。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可以采用的货币政策工具包括:存款准备金、中央银行基准利率、再贴现、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以及通过公开市场业务买卖国债和外汇等。 2、简述银监会的监管范围。答:按照《银监法》第2条,中国银监会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此外,银监会的监管范围还包括金融资产管理会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其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其他境外的业务活动,也都属于银监会的监管范围、
3、简述银监会的监管职责。答:(l)制定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2)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3)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4)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5)负责统一编制、公布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报表;(6)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提出存款类金融机构紧急风险处置的意见和建议;(7)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8)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4.简述中国人民银行保留的监管职责。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授权,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检查权有两种形式,即对特定行为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对特定金融机构的全面检查监督权。此外,中国人民银行还负有金融统计的职责。(1)对特定行为的检查监督权。(2)对特定金融机构的全面检查监督权。当特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中国人民银行为了维护金融稳定,有权对特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这也是中国人民银行提供特种贷款进行救助的前提。中国人民银行行使这一权力需要经国务院事先批准。(3)金融统计职责。金融宏观调控建立在充分的信息基础上。中国人
民银行的重要职责之一就是时金融市场数据进行统计,统一编制全国金融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5、简述银监会特别限制措施的形式。答:(l)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2)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3)限制资产转让;(4)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5)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6)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一、《中国人民银行法》的立法目的、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职责
1.《中国人民银行法》立法目的是:“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明确其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制定中央银行法的必要性在于,它使我国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更加法律化、制度化,有利于保持我国货币币值的稳定,同时通过赋予中央银行必要的职能来维持金融市场稳定,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2.中国人民银行地位与职责 (l)地位。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央银行,也是国务院领导下的一个主管金融工作的部级政府机关。它专门负责国家货币政策的制定与执行,并通过调控金融市场的遥行维持我国的金融稳定。 (2)职责。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是: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货币,管理货币流通;依法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黄金市场;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的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经理国库;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金融监测;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工作;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二、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分工与监管合作
1.银监会的设立原因: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目标经常存在一定的冲突—―中央银行容易在宏观经济需要放松银根的时候,也同时放松对银行的监管;或者反之,在紧缩银根时严厉监管,从而导致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同步振荡。这导致调控与监管两种职能都很难有效行使。近些年来,许多国家都在探索改进中央银行职能的途径,纷纷采取李行分拆的模式,将货币政策职能与监管职能分开。这样,一方面强化了中央银行的独立性,使央行更好地承担货币政策的职能,另一方面给予银行监管机构相应的权限、资源和人力,可以大幅提高银行监管的专业水平。
2.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之间的监管合作 (l)信息共享 监管金融市场的基础也是金融信息的调查与统计,银监会等其他金融监管机构也有权要求被监管对象报送财务资料以及相关信息,但各自关注的重点不同。为避免增加报送机构的成本,同时也提高各监管者之间的监管效率,《中国人民银行法》和《银监法》都规定了信息共享制度。(2)检查建议 中国人民银行在执行货币政策或维持金融稳定职责时,针对发现的问题,有权建议银监会对特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银监会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30日内予以回复。(3)共同制定特定事项的规则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市场运行的监测与银监会对金融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管只是侧重点不同,在业务领域上有时是交叉甚至重合的,这就需要两个机构进行互相配合。 《中国人民银行法》以及《银监法》都列举了一些需要两家机构共同决定的事项。例如,中国人民银行对清算系统的管理与银监会对金融机构的支付结算业务的管理存在一定交叉,因此,支付结算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制定。再如,对于银行业突发事件的处置,银监会应当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建立处置制度等。
一、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
1.最低法定注册资本数额 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数额为10 亿元人民
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数额为1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数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银行的注册资本必须是实缴资本。2.大股东资格 按照《商业银行法》第 28 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先经银监会批准。《银监法》第17条进一步明确对持股5%以上大股东进行审查的内容,包括股东的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3黄事、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银行董事要求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行以及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具有5年以上的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其他有利于履行董事职责的工作经历,能够运用金融机构的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判断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等等。拟任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人员还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2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等等。4.其他审慎性要求 设立中资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还应当符合的其他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1)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2)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有效控制关联交易风险;(3)地方政府不向银行投资人股,不干预银行的日常经营;(4)发起人股东中应当包括合格的战略投资者;(5)具有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拥有高素质的专业人才;(6)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与资本补充机制;(7)有助于化解现有金融机构风险,促进金融稳定。
二、商业银行分支机构
1.商业银行的总分行制(即分支机构和总行之间的关系及地位)我国的商业银行一般以总分行制来建立。原来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是按照政府的行政区划来设立分支机构的。随着金融体制的改革,我国的商业银行机构设置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改变了原来的设置方法,改为按照经济区划和业务与成本核算来设立分支机构。银行的分支机构与总行之间是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关系,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对外营业是经过总行授权的,代表总行进行的市场经营行为。2.分行的管运资金设立银行分支机构时,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分支机构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拨付给各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
得超过总行注册资本金额的60%。这意味着如果一家银行设立的分支机构越多,其总行的注册资本就要越大。3.设立公告与连续营业经过批准设立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由银监会予以公告。只有经过公告的金融营业机构才可以开展经营活动,否则法律手续就不完备。开业后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连续营业,如果开业后自动停业连续超过6个月的,中国银监会将撤销其经营许可证。
三、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1.安全性原则 安全性作为商业银行经营原则是传统的理论,在全世界金融市场中都被接受,大多数国家的银行将安全性排为第一位的经营原则。因为银行业是涉及公众利益最多的金融行业,与社会的稳定、政治的安定和经济的发展都有密切的关系,所以,商业银行经营一定要稳健和安全。2.流动性原则 流动性原则是指商业银行的资金要保持较高程度的经常流动的状态。3.效益性原则.效益性从狭义上来解释指商业银行本身的经济效益。效益性还可以从广义上来解释,指符合国家宏观经济和产业政策指导的金融业整体效益。
1.商业银行接管的目的和意义。答:我国《商业银行法》第64 条规定了银行的接管:“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接管出现信用危机的商业银行的目的是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稳定金融市场的秩序,维护社会的安定。由于银行不是一般的企业,它是同公众利益关系密切,同社会经济关系密切的金融机构,银行的破产对公众和市场的震动比较大,为了保护存放人和其他客户的利益,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健运行,金融监管者有权对发生信用危机的银行进行接管。
2.简述我国商业银行同业拆借业务的特点与同业拆借的利率。答:(l)同业拆借业务的
特点:同业拆借是金融机构因为资金周转需要,相互之间借入、借出的资金头寸。其特.点是期限短、无担保、利率较低。同业拆借与银行对大众客户的存贷款业务有较大差异,监管方式也不相同。我国银行的同业拆借有比较严格的限制,只可以作为调节头寸的手段,不可以成为贷款的资金来源。(2)商业银行同业拆借利率:《商业银行法》中没有规定商业银行的同业拆借利率。1986年1月7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45条规定:“专业银行之间互相拆借的利率,由借款双方协商议定。”实践中,同业拆借的利率一直是合同利率。
3.简述商业银行贷款依据风险大小的分类及其含义。答:银行贷款根据其风险大小分成五类:正常、关注、次级、怀疑、损失,其中后三类贷款属于不良贷款。正常类贷款的定义为:借款人能够展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忽不能按时足额侩还。关注类贷款的定义为: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叶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次级类贷款的定义为: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可疑类贷款的定义为: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损失类贷款的定义为: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4 .简述2006年《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特点。答:一是全面展行入世承诺,取消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和客户限制。二是体现国民待遇原则,为中外资银行公平竞争创造法律环境。外资法人银行除设立条件按照入世承诺外,准入程序、业务范围、监管标准尽童与中资银行一致。三是遵循国际监管惯例,实行法人银行导向政策。对于不具有本地法人资格的外国银行分行的人民币业务进行适度限制。四是充分体现风险监管、合并监管和审慎监管的理念,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此外,《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规范时象调整比较大,由原来的外资银行、合资银行以及外如合资财务公司调整为纯粹的外资
银行,同时把原来单独立规的外国银行代表处纳入《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
5、简述我国法律对外国银行分行的业务范围的限制。答:外国银行分行受到的限制主要有三方面:一是不得从事银行卡业务,二是对中国境内公民吸收的人民币存款不得少于每笔 100万,且为定期存款,三是不得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人民币贷款业务。银行卡、个人消费信贷以及居民个人的人民币活期存款或小额定期存款,都属于典型的商业银行零售业务。因此,外国银行分行只能从事对个人的人民币批发业务。
一、农村信用社的设立条件、股权设置、组织机构
1.设立条件 设立农村信用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社员不少于500个,可由银监会作适当调整,并备案;可注册资本金一般不少于 100万元人民币,也可同样调整和备案;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章程;有具备任职资格的管理人员和业务操作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2.股权设置
(l)入股方式。所有社员必须用货币资金人股,而不得以债权、实物资产、有价证券等折价人股,因为货币资金的流动性是最高的,其他资产都存在着变现的问题。(2)入股限额。单个社员的最高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农村信用社股本金总额的2%。(3)社员股权的转让。社员持有的股本金,经向本社办理登记手续后可以转让。(4)退股。农村信用社社员,经本社理事会同意后,可以退股。年底财务决算之前退股的,不支付当年股息红利。
3.组织机构社员代表大会是农村信用社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社员代表大会由全社社员代表组成,选举社员代表时每个社员一票。社员代表每届任期3年。理事会是农
村信用社的常设执行机构,其成员为5人以上(奇数)理事组成。理事会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依法行使职权,理事长为农村信用社的法定代表人。监事会是农村信用社的监督机构,由3 名以上(奇数)监事组成,监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和更换。农村信用社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主任由县联社推荐并进行考核,在银监会批准其任职资格后,理事会予以聘任。
二、信托法律关系的构成
信托法律关系的参加者通常有三方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委托人又称信托人,是指把自己的财产以信托的方式,委托给受托人经营的人。受托人或称被信托人,是指接受信托财产,并按约定的信托合同对信托财产进行经营的人。传统上,受托人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受益人,是指信托人指定的接受信托财产在经营中产生的利益的人。受益人通常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委托人自己。在受益人是委托人本人时,信托法律关系就变成了两方当事人,即委托人与受托人。
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业务范围及收购不良资产的范围、额度、资金来源
1.业务范围 (l)追偿债务;(2)对所收购的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3)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4)资产管理范围内公司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5)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6)财务及法律咨询,资产及项目评估;(7)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活动。此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
2.收购不良资产的范围、额度及资金来源按照《条例》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照国务院确定的范围和额度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超出确定的范围或者额度收购的,须经
国务院专项审批。在国务院确定的额度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照账面价值收购有关贷款本金和相对应的计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对未计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实行无偿划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贷款资金来源包括: ① 划转中国人民银行发放给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部分再贷款; ② 发行金融债券。实践中,中国人民银行把原发放给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再贷款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行固定利率,年利率为2. 25%。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现改由银监会行使)会同财政部审批。
1、简述我国其他金融机构的范围。答:一是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二是信托会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等。三是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以的投资银行。四是保险公司以及养老金管理公司。主要受中国保监会监管。汽车金融公司、“金融公司”面目出现投资公司。此外,我国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属于其它们金融机构的范畴。它目前的主要业务活动是处置银行不良贷款,一般不直接参与贷款等资金融通活动。
2.简述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答:受托人的权利主要有:占有并经营管理信托财产的权利,从委托人处取得报酬的权利。受托人在经法院批准的情况下,可以中途解除受托的职责。受托人对信托财产所负担的租税、课税和其他费用,以及为了补偿在处理信托事务中不是由于自己的过失所蒙受的损失,可以出售信托财产,并可以优先于其他权利人行使该权利。受托人的义务主要包括:受托人必须按信托合同对受托事务进行善意的管理,像管理自己的事务一样管理信托事务;受托人不能以任何理由,把信托财产变为自己的固有财产;受托者因自己的原因,管理不当,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或违反信托合同处理信托财产时,受托人应在委托人:委托人的继承人或受益人的要求之下,支付补偿金;信托关系结束时,受托人应将信托财产交还委托人或受益人。
3.简述《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对信托公司的主要监管措施。答:(1)信托公司
应当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信托财产独立管理等制度。(2)信托公司应当按照《信托法》以及《信托协议》忠实履行受托人职责,不得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也不得利用受托人地位谋取不当利益,最大限度地避免利益冲突。(3)为增强委托人、受托人对信托奋司的信心,信托公司应保持足够的净资本,每年应当从税后利润中提取5%作为信托赔偿准备金,但该赔偿准备金累计总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时,可不再提取。(4)中国银监会对信托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审查制度。(5)信托公司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由银监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信托会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受益人合法权益的,银监会可以区别情形,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4.简述金融租赁公司的主要监管措施。答:(1)风险监管。主要包括以下5项监管指标:第一,资本充足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不得低于风险加权资产的8%。第二,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金融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30%。计算对客户融资余额时,可以扣除授信时承租人提供的保证金。第三,单一客户关联度。金融租货公司对一个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30%。第四,集团客户关联度。金融租货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金融租货公司资本净额的 50%。第五,同业拆借比例。金融租赁公司同业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 100%。 (2)信息披露。金融租赁公司应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及银监会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3)风险资产管理。金融租货奋司应实行风险资产5级分类制度。(4)呆坏账准备。金融租货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呆账准备制度,及时足额计提呆账准备。未提足呆账准备的,不得进行利润分配。(5)关联交易规则。第一,不得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第二,应当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三,重大关联交易经董事会批准。
一、账户实名制的基本要求及其意义
1.基本要求账户实名制是指客户应当以自己的真实姓名开户,不得使用假名、化名、笔名。个人账户名称必须与个人身份证上的姓名一致,企业的账户名称则须与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一致。个人到银行开立账户应当出示个人身份证,由银行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代理他人在银行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代理人应当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2.实名制的意义实名制有利于保护真正存款人的利益,建立个人信用,同时也便利国家的税收管理、惩治腐败以及洗钱行为。
二、银行与客户法律关系的成立
1.存款契约 存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合同的成立不仅需要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而且需要存款人交付存款以及银行接受存款的行为。具体来看,当银行接受存款并签发存款凭条、存单,或登记存折予以确认时,存款合同才成立。2.贷款契约 贷款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合同就成立。这也就意味着,如果银行承诺贷款,但最后又没有放款,银行就构成违约。3.结算契约 银行与客户之间的结算契约,通常自银行在客户的开户申请书上确认盖章时起,合同成立。 4.自动提款机交易 从法律性质上说,消费者在自动提款机上取款的交易属于结算账户交易的一种具体形式,即客户指示银行对自己付款。一般认为,当客户输人密码、提款金额后按下自动提款机的确认键时,就对银行发出了“取款”的指令。
三、银行抵销权的含义及行使条件
抵销权在我国银行业务中一般称为“扣款还贷”,当客户欠银行的款到期时,如果客户拒不还款,银行可以扣收客户在银行活期存款账户中的款项归还贷款。一般认为,银行行使抵销权应满足四个条件:(l)互负债务;(2)债务均已届清偿期;(3)债务标的种类相同;(4)债权有效存在。在银行实务中,活期存款账户因客户可随时提款,因此始终处于“可
清偿”状态。这样,当银行对客户的贷款到期时,银行与客户之间就产生了“互负到期债务”的情形,银行可以行使抵销权,扣款还贷。
四、银行的保证支付义务
商业银行保证支付存款人取款是无条件的责任,因为这是债权人行使债权的行为,不应受到银行作为债务人的条件限制。保证支付同时也是银行信誉的基础。《商业银行法》第33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法律规定的是“不得拖延”这与“不得无故拖延”是不同的,“不得拖延”是无条件的,“不得无故拖延”是有条件的。银行保证支付存款的提取款项是无条件的。无条件只限于支付本金和利息,不包括办理其他业务,如办理定期转存、办理存本取息等业务。银行如果延期支付存款人的取款,银行可能要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1 .简述银行与客户法律关系终止的情形。答:(1)单方面终止。客户自愿消户;银行依法也可以单方面撒消账户。如《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56条规定:“银行时l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途期视同自愿销户。”另外,如果客户利用银行账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时,银行业可以单方面撒消其账户。(2)协议终止。通常发生在客户对银行有借款或欠款的情形下。(3)因法定事由而终止。①自然人客户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死亡,客观上导致账户的关闭。②解散、撤稍、破产清算。无论是客户还是银行出现上述情况,都导致银行与客户关系终止。
2 .简述银行的收费权。答:《商业银行法》第50 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按照规定收取手续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自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2003年6月26日,中国银监会、
国家发改委制定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于人民币基本结算类业务(和票据、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其他项目实行市场价,由商业银行考虑个人和企事业的承受能力而制定。但是,银行不得对人民币储蓄开户、稍户、同城的同一银行内发生的人民币储蓄存款及大额以下取款业务收费。大额取款业务、零钞清点整理储蓄业务可以适当收费。银行是一个商业企业,其提供各项金融服务都有成本支出,自然也有权收取服务费用。其中,向借款人收取的利息就是银行最主要的收费项目。相对于贷款利息的风险性,银行因提供结算、担保、信用证、保函、保管箱、资信调查等中间业务而收取的手续费是一项无风险的收入。
3 .简述银行对客户的保密义务及其例外情形。答:(l)银行保密义务的含义。它是指银行未经客户明确或暗示同意,不得向第三人透霉客户账户的情况、客户与银行的任何交易或从管理客户账户中所获得的任何有关客户的资料。银行的保密义务并不是绝对的。在某些情形下,银行可以免除保密义务。(2)为储蓄账户保密的例外。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目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专门规定的可以查询、冻结、扣划储蓄账户的部门有九个: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安全机关、海关、税务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单位都无权查询、冻结和扣划个人储蓄账户。(3)对单位存款帐户保密的例外。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除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安全部门、海关、税务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有权查询单位存款账户外,国务院还授权一些行政机关有权查询单位存款账户,如外汇管理局、物价局、监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审计局,但这些机关不能冻结,也不得扣划单位存款账户。违反对个人储蓄账户和单位存款账户保密义务,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根据《商业银行法》第73条第1款第3项规定,商业银行应对由此造成的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财产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简述客户对银行的义务。答:客户对银行的义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l)借款客户还本付息的义务。借款人负有向银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分别在 《商业银行》第7条和《合同法》 关于“借款合同”的专章中均有规定。这也是客户对银行的最主要、最核心的义务。(2)诚信的义务。所谓对银行诚实信用,是指客户要以真诚、真实、讲信誉、守信用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开户银行。 (3)谨慎的义务。客户在金融活动中,自己也负有谨慎的义务,以防范账户资金被盗或者错误付出的风险。但是,客户的这一义务是有限度的。
一、存款关系的法律性质及特点
1.债权债务关系、性质 1995年《商业银行法》确认了我国储蓄实务中长期奉行的原则,即“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 它实际上高度概括了存款合同的主要内容。 2.存款法律关系的特点 (1)存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存款人将款项交人银行并经银行签发存折、存单或者存款凭条。(2)根据民法的一般原理,货币的所有权自交付而转移。因此,存款人向银行交人存款后,即丧失对该货币资金的所有权,而成为银行的债权人。(3)存款关系存续的时间比较灵活。不论是活期存款还是定期存款,只要存款人没有向银行主张提取存款,银行就可以一直使用该资金。(4)存款法律关系内容依具体存款类型而定。不同的存款形式,如整存正取、零存正取,存本取息等,其利息的计算方式有较大的差异,具体规则往往体现为各家银行发行的 “业务须知”或者直接印在存单背面。
二、查询、述题、冻结、扣划个人存款的规定
1.基本原则 依照《商业银行法》第四条第2款,获得法律明确授权的司(以下简称有权机关)可以查询、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冻结、扣划个人在银行的存款。银行有协助的义务,但应遵循依法合规、不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原则。具体事项由存款人开户
的营业分支机构办理。2.程序 有权机关进行查询、冻结、划扣时,应当出具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或者法院的有关裁定书、判决书等。前来银行办理查询、冻结、划扣事项的具体经办人员应当出示工作证件,由银行审查。有权机关查询存款资料,根据需要可以抄录、复制、照相,但不得带走原件。按照现行金融监管规章,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期满后可以续冻,但有权机关应在冻结期满前办理续冻手续,否则视为自动解除冻结措施。在存款冻结期限内,银行不得自行解冻。3.银行的协助义务
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银行在协助有权机关办理完毕查询存款手续后,有权机关要求予以保密的,银行应当保守秘密。第二,银行在接到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后,不得向被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通风报信,帮助隐匿或转移存款。但是,在办理完毕冻结、扣划存款手续后,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通知存款单位或个人。第三,银行在接到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后,不得以相关客户欠银行贷款为由,扣划应当协助执行的款项用于收贷收息。
1、简述有权机关在查询、冻结和扣划个人存款时银行的协助义务。答:银行的协助义务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银行在协助有权机关办理完毕查询存款手续后,有权机关要求予以保密的,银行应当保守秘密。第二,银行在接到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后,不得向被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通风报信,帮助隐匿或转移存款。但是,在办理完毕冻结、扣划存款手续后,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通知存款单位或个人。第三,银行在接到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后,不得以相关客户欠银行贷款为由,扣划应当协助执行的款项用于收货收息。
2、简述存单的种类和用途。答:(l)① 记名存单与不记名存单。根据存单是否记载权利人,存单可分为两种,一种是记名存单,一种是不记名存单。记名存单是一种事先明
确记载存单权利人的权利凭证。记名存单可以挂失。不记名存单如同钞票,不得挂失。持票人是存单的权利人,银行须向持票人支付存款。 ② 可转让存单与不可转让存单。根据存单是否可以转让,存单可以分为可转让存单与不可转让存单。银行在存单上注明“不得转让”,这样的存单就是不可转让存单。记名存单的转让通常采取记名人背书的方式,但有关存单的监管法规对转让方式另有规定的除外。不记名存单的转让以交付方式完成。 (2)存单的用途。存单的用途有两个方面:一是持有到期而取得本息,二是用于融资。转让存单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债权的转让。
3 .简述以伪造、变造、虚开存单进行质押的处理规则。答:(l)伪造存单的质押。存单持有人以伪造、变造的虚假存单质押的,质押合同无效。 (2)虚开存单的质钾。存单持有人以银行开具的、未有实际存欲或与实际存款不符的存单进行质钾,以编取或占用他人对产的,该质押合同无效。接受存单质押的人起诉的,该存单持有人与开具存单的银行为共同被告。 ① 连带责任。利用存单骗取或占用他人财产的存单持有人对侵犯他人财产权承担赔偿责任,开具存单的银行因其过错致他人财产权受损,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②接受存单质押的人存在过错。接受存单质钾的人在审查存单的真实性上有重大过失的,开具存单的银行仅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接受存单质押的人明知存单虚假而接受存单质押的,开具存单的银行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3)虚假存单或者虚开存单的核押 存单核押是指质权人将存单质押的情况告知银行,并就存单的真实性向银行咨询,银行对存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存单上或以其他方式签章的行为。在存单持有人持伪造、变造、虚开的存单出质的情形下,当质权人向存单所指的银行进行询问时,如果该银行对存单给予了核押,则质押合同有效,该银行应当依法向质权人兑付存单所记载的款项。
一、贷款业务的一般程序
1.贷款申请 借款人需要贷款,应当向主办银行或其他银行的经办机关直接申请。借款人应当填写《借款申请书》,并同时提供借款人的基本资料,有担保的,还需要提供保证人或者担保物的资料。2.调查与评估 贷款人应当按照《商业银行法》第35 条的规定,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制度。审贷分离是指一项贷款申请由银行的不同部门进行审查和批准。其中,贷款审查由银行的贷款业务部门进行,它包括调查与评估两个步骤: (l)贷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测定贷款风险度,以便保证贷款的安全与信贷资产的较高质量。(2)在调查的基础上,贷款部门需要对借款人的资信进行评估,最终确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3.贷款审批 银行的贷款部门完成对贷款申请的审查后,将资料转交给审批部门进行审查。按照审贷分离的原则,审批部门不能直接接触借款人。审批部门批准了贷款,一切后果由审批部门负责。按照《商业银行法》,贷款实行“分级市批”原则,是指根据贷款数额大小不同,有不同分支机构审批。各商业银行总行通常对分支机构逐级进行授权,各分支机构在授权范围内批准贷款项目;超过授权范围的,由上一级分支机构审批。 4.签订借获合同 借款合同是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其内容应当包括:约定的贷款种类、贷款用途、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以及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5.贷款发放 贷款人要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发放贷款,贷款人不按合同约定按期发放贷款的,应偿付违约金。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用款的,应偿付违约金。 6.贷后检查 贷款发放后,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进行追踪调查和检查,掌握借款人资信方面的重大变化和影响借款偿还的情况。 7.贷款偿还 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返还贷款本息。对于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返还的贷款,应按规定加罚利息;对不能归还或不能落实还本付息事宜的,贷款人应督促归还或依法起诉借款人。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应当与贷款人协商。
二、借款人的权利与义务
1.借款人的权利 借款人的权利是法定的,主要包括下列几个方面:(1)可以自主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申请贷款并依条件取得贷款;(2)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3)有权拒绝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4)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和中国人民银行反映、举报有关情况;(5 )在征得贷款人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债务。 2.借款人的义务从商业意义上讲,商业银行发放了贷款后,只有权利,而没有义务。借款人则相反,收到贷款后,只有义务,而没有权利了。所以,借款人的义务是主要的,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1)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法律规定不能提供者除外),包括向贷款人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款余额情况,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2)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 (3)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4)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5)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贷款人同意;(6)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的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采取保全措施。
三、贷款人的权利义务1.贷款人的权利 贷款人的权利主要包括:(1)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相关的资料; (2)根据借款人的条件,决定贷与不贷以及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等; (3)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情况;(4)依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5)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规定的义务,贷款人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6)在贷款将受或已受损失时,可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规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贷款人根据贷款条件和贷款程序自主审查和决定贷款,除国务院批准的特定贷款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2.贷款人的义务 贷款人的义务主要包括:(l)公布所经营的贷款的种类、期限和利率,并向借款人提供咨询;(2)公开贷款要审查的资信内容和发放贷款的条件;(3)及时审议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并给予书面答复。短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中期、长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 6个月,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4)对借款人的债务、财产及生产经营情况保密,但对依法查询者除外。
l、简述贷款活动的基本原则。答: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和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应当遵守下列几项原则:第一,合法原则。即贷款应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金融监管机关发布的规章,任何不符合法律规定和监管规章的贷款行为,都是应当禁止的。第二,应当遵循资金使用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这也是《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规定的基本经营原则。第三,自愿、平等和诚实信用原则。第四,奋平竞争、密切协作的原则。贷款人开展贷款业务应当公平竞争、密切协作,不得从事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2 .简述《贷款通则》对借款人的限制。答:(l)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业务;(3)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4)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欲人,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等等。 3 .简述法律对贷款人的限制。答:《贷款通则》对资款人从事贷款业务规定了一些限制,主要有:(l)不得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人发放贷款:①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的; ②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由有关部门批准而未获得批准文件的; ③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的; ④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或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休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等等。 (2)自营贷款和特定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利息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委托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手续费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3)不得为委托人垫付资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4 .简述法律对贷款展期的限制。答:中央银行叶展期贷款有一定的限制,这些限制是: (l)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 (2)中期货欲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3)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简述“债务随资产转移”的司法规则。答: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 2002 年底发布了《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 》,突破了法人独立责任的基本法理,确立了“债务随资产转移”的司法规则。按照这一规则,如果借款人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将债务留在原企业,从而导致原企业无法清偿债务的,属于恶意逃债行为。此时,虽然借款人本身依然存在,但是贷款人可以以新设公司和借放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新设公司应当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借教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债务随资产转移”的司法规则可以适用于借款人以对外投资、联营、合资经营的名义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情形。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正通过审判实务逐步明确“恶意逃债”的范围。
一、保证人的资格、保证期间以及物保与人保的关系
1.保证人的资格《担保法》规定,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由于保证人是以其信誉为借款人担保的,所以,保证人的资格非常重要。法律禁止下列主体作为保证人:(l)国家机关。(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2.保证期间的确定 保证期间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由于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下保证人承担责任顺位不同,《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区别了以下情况:(l)在一般保证中,如果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了保证期间,按照其约定;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2)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如果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了保证期间,按照其约定;如果未约定期限,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3)约定不明确。《担保法》司法解释认为这种情况属于“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届满之日开始起2年。(4)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3.物保与人保的关系 同一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保证,例如一个贷款合同既设定了抵押,又有第三人充当连带保证人,应当如何承担担保责任?按照《物权法》第167条的规定,担保合同中可以约定债权人首先执行哪一种担保。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二、权利质押的范围及其出质登记
1、权利质押的范围我国《担保法》规定了下列权利可以质押:(l)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了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物权法》增加了几种权利,主要有应收账款和基金份额。应收账款是指工商企业因赊销产品而形成的对客户的债权。 2.出质登记
在我国,股票、基金份额等权利凭证是电子化登记,知识产权以及应收账款等也没有类似汇票、存单那样的权利凭证,因此这些权利都只能通过在相关主管部门的登记来确定质权。 (l)以基金份额和上市公司股票出后的质权自证卷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非上市交易的股权出质,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 3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目前,我国的信贷征信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管理。
1.简述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及其责任承担方式
答: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的纠纷未经过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所以,一般保证责任是对主债务人不能及行的赔偿责任。但是,保证人在下列情况下,不得拒绝履行债务: ①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③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法律规定的拒绝履行保证义务的权利的。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法律还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谙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简述法定可以设定抵押的财产种类。
答:按照《物权法》第180条,法定的抵押财产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3 .简述房屋与土地同时抵押时的原因。
答:由于房屋与房屋所占有的土地不可分,所以《物权法》第182条规定:“以建筑物抵钾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钾。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钾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钾。”出于保护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目的,《担保法》和《物权法》
都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钾。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钾的,其占用范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抵钾。
4、哪些财产不得设定抵押?答: ( l )土地所有权; ( 2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钾的除外; ( 3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 4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 5 )依法被查封、扣钾、监管的财产; (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钾的其他财产。
5 .简述债权人清偿顺序。
答:(l)抵押权已登记的,按从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不区分抵押合同订立的时间先后。
6、简述最高额抵押的定义及其实现。
答: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展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实现: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最高额抵钾担保的数额与实际发生的数额可能不同。知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一、人民币的法偿性
人民币是在1948年12月l日,也就是中国人民银行成立的当天发行的。 人民币的法偿性在《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6条作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二、人民币的发行原则
1.经济发行的原则,即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和货币流通规律的要求发行货币。 2、计划发行的原则,即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来发行货币。 3、集中发行的原则,即货币的发行权集中在中央银行,禁止其他单位擅自发行货币。
三、人民币的发行程序
人民币的具体发行由中国人民银行设置的发行库来办理,分为发行基金的调拨以及货币投放、回笼两个环节。发行库又称发行基金保管库。发行基金是中央银行为国家保管的待发行的货币。它是货币发行的准备基金,不是流通中的货币。发行基金由设置发行库的各级人民银行保管,总行统一掌管,根据各分支库的需要进行发行基金的调拨。 《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22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人民币发行库,在其分支机构设立分支库。分支库调拨人民币发行基金,应当按照上级库的调拨命令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动用发行基金。”实践中,货币发行主要是依靠央行与商业银行之间的现金收付活动进行现金投放或回笼来实现的。商业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存款账户,每日向中国人民银行办理一次交存或支取现金手续。商业银行向人民银行支取现金时,现金就从央行发行库发出,进人商业银行的业务库,称为“现金投放”;商业银行再通过各分支网点将现金支付给客户,这样货币就从发行库中流出来,进人了流通领域。另一方面,当商业银行业务
库中的现金超过了核定的限额,就需要把超过的部分交回到央行发行库,称为“现金归行”。货币从发行库到业务库的过程叫“出库”,即货币发行;货币从业务库回到发行库的过程叫“人库”,即货币回笼。
1 .简述人民币的使用范围。答:《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6条的规定,主要是指人民币在我国内地市场上的使用。人民币在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不作为当地的法定货币。不过,由于中国内地国力的增强,人民币的购买力很稳定,而且近年来一直处于升值的过程中,香港、澳门以及周边国家的机构及个人逐渐开始接受人民币作为支付工具。
2 .简述法偿货币的支持。答:人民币的法偿性来源于国家法律的保障。人民币是信用货币,没有黄金和美元的支持,它是通过国家中央银行的信贷程序发行的,发行依据国家计划进行,国家计划考虑物价水平、社会购买力和经济发展的情况。
一、外汇管理的目的及消极影响
1.外汇管理的目的 (l)维护本国货币的汇价水平的稳定。 (2)保持国际收支平衡。 (3)保证本国经济独立自主地发展。
2.外汇管理的消极形响 首先,外汇管制限制了市场自由调节作用的充分发挥。在外汇管制的条件下,外汇汇率由官方规定,外汇不能自由买卖,官方汇率不可能像自由汇率一样反应灵敏,因而,经常发生官方汇率与市场汇率相背离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国内商品成本无法同国际市场上同类产品成本相比较,它反映的是国内垄断定价或者扭曲的价格,而不是市场竞争价格。这不利于经济资源的有效配置。其次,外汇管制往往阻碍国际贸易的失展,加重各国之间的矛盾。外汇管理国家往往采取鼓励出口、限制进口的政策,这是贸易自由流通的障碍之一,甚至可能引起其他国家的报复。历史上曾出现过贸易战、
货币战,使各国之间的矛盾加深,不利于世界的和平与发展。最后,外汇管制下一国外汇储备的过快增长,容易引发国内通货膨胀。
二、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1.资本项目的含义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在资本项目下的外汇称为资本项目外汇。 2.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管理 直接投资包括外商来华直接投资以及我国企业的境外投资。(l)对于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方面比较宽松。外商投资企业依照经国家批准的投资合同,可以保留其资本金或进行结汇;利润分配作为经常项目管理.汇出不受限制;投资回收经批准后可以购汇汇回。 (2)对于境内企业到境外投资,我国实行项目审批与外汇审查的双审制。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及其授权机关审批,由外汇管理机关审查其外汇资金来源,然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有关资金汇出手续。近年来,为鼓励企业的国际化经营,同时为减轻外汇储备过大的压力,我国已经允许企业用人民币向银行购买外汇到境外去投资,且实现的利润可以全部保留在境外。
三、外汇担保人资格及担保对象范围
1.外汇担保人的主体资格 目前,只有两类机构有资格对外担保。一是经批准有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二是具有外汇收人来源、具备代位清偿能力的非金融企业法人,包括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其中,担保人为贸易型内资企业的,其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15 %;担保人为非贸易型内资企业,其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30%。除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外,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得对外担保。2.外汇担保的对象范围及其限制 外汇担保的对象是有外汇借款、境外投标及履约等活动的企业。根据现行法规和规章,对外汇担保范围有以下几
个方面限制:(1)不得为非经营性质的境外机构提供担保;(2)不得为经营亏损企业提供对外担保;(3)不得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提供担保;(4)除外商投资企业外,担保人不得为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5)内资企业只能为其直属子公司或者其参股企业中中方投资比例部分对外债务提供对外担保。
1、简述外汇的作用。答:自由外汇在国际市场上有四种作用:价值尺度、支付手段、信用手段和储备手段。自由外汇在外汇管制国家的作用主要是:国际支付手段、信用手段和储备手段。对我国来说,外汇的作用主要是国际贸易中的支付手段和储备手段。
2.简述外汇管理的基本原则。答: (l)实行国际收支申报制和外债登记制度。 (2)禁止外币在境内流通。 (3)人民币经常项目项下的外汇可兑换,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4)资本项目项下的外汇流动依法市批或核准。 (5)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特许制。 3.简述我国的外汇担保合同的种类。答:(1)借款担保。它既包括境内的机构和外商投资企业境外借款的担保,也包括我国驻外企业的境外借款的担保,还包括我国工程承包公司在国外借款和外国公司提供的信贷的担保。 (2)投标担保。它是我国外汇担保人为我国工程承包公司对外国招标项目投标时提供的担保,保证投标公司展行标书中约定的义务,扣果投标公司不能履行其义务,担保人负责赔偿招标人的损失。(3)履约担保。它是特指在国际贸易中,出口商或进口商及其银行向对方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出口商的履约担保是保证按期、按约定地点和约定的货物交货;进口商的履约担保是保证按约定条款接货与付款。
4.简述逃汇行为及其处罚。答:根据现行外汇管理法规,下列行为属于逃汇行为:(l) 违反国家规定,将应调回境内并结售给国家的外汇擅自保存或者存放在境外的。(2)违反规定,擅自将外汇汇出或携带出境,或者擅自将外币存款凭证、外币有价证券等携带或邮寄出境等。对于逃汇行为,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调回,强制收兑;开处逃汇金额30%
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第190条追究刑事责任。犯有逃汇罪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判处逃汇数额5%以上30%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构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单位利处逃汇数额5%以上30%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5.简述套汇行为及其处罚。答:套汇指境内机构和个人用人民币或物资非法换取外汇或外汇收益,从而套取国家外汇资源的行为。传统的套汇行为主要有三类: (l)直接套汇,即违反规定,以人民币偿付应当以外汇支付的进口货款或者其他款项;或者出访人员未经批准,将出国经费移作他用,以人民币偿还等。(2) 代支付套汇,即境内机构或个人以人民币为境外机构或来华外国人支付其在国内的各种费用,由对方付给外汇。(3)贸易套汇,即境内机构以出口收汇或者其他收入的外汇.直接抵偿进口物品费用或其他支出的。对套汇行为,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强制收兑,并按套汇金额处以3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于骗购外汇,根据其骗购金额及情节,(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 分别规定了从构役、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的处罚,并处骗购外汇数额5%以上30%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还可并处没收财产。
一、利率管理的必要性
1.利率的基础是市场资金供求关系 利率反映着货币的时间价值。从本质上说,它是由资金的市场供求关系来决定的。社会上对资金的需求大,但提供资金者少,利率就上升;反之,市场中资金很充裕,但没有什么人要用钱,利率就会下降。
2、利率管理的意义 在不同国家,利率管理体现为中央银行或者银行业协会对市场利率形成机制以及引导作用的不同程度的干预。进行管理或干预的必要性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有效发挥利率杠杆对经济的调节作用;二是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避免恶性利率竞争;三是避免行业垄断利率,保护存款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二,人民币汇率定值管理的主要考虑因素
1.货币购买力 人民币同外币的汇率不是用人民币与外币的黄金平价来确定的,而是以两国货币在本国市场上的实际购买力的比较来确定的,这种方法叫做购买力平价方法。以这种方法确定人民币汇率是一个基础,具体汇率的确定还取决于其他因素。
2.换汇成本 换汇成本是出口企业考察出口业务盈亏的参数。国内企业将出口商品获得的外汇收人兑换成人民币,用该人民币收入与出口商品的生产经营成本进行比较,以确定出口业务是盈利还是亏损。
3.侨汇利益 侨汇是海外华侨汇给国内亲友的外币。由于我国境内禁止外汇流通计价,侨汇在国内须兑换成人民币才能使用,兑换比例参照侨汇与人民币的购买力而定。随着侨汇比重的下降,该因素的影响正逐渐减弱。
4.市场供求关系 货币作为一种商品,其价格受到供求关系的影响。也就是说,如果市场对人民币的需求大,人民币汇率就上升;如果对外汇的需求大,人民币汇率就下跌。贸易逆差或境外投资增加都会导致对外汇需求上升,人民币就会贬值。相反,外贸顺差或者外商来华投资增加都导致对人民币需求上升(因为多余的或者流人的外汇须兑换成人民币在我国境内使用),人民币就面临升值。
三、人民币汇率制度
1.市场供求为基础
市场供求通过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的交易报价体现出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于每日银行间外汇市场开盘前向所有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询价,并将全部做市商报价作为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的计算样本,去掉最高和最低报价后,将剩余做市商报价加权平均,得到当日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人民币兑欧元、日元和港币汇率中间价,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分别根据当日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与上午9时国际外汇市场欧元、日元和港币兑美元汇率套算确定。
2.中国人民银行对汇率故管理与调节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确定美元等主要外币对人民币的交易价围绕中间价上下浮动的幅度,并根据市场发育状况和经济金融形势适时调整汇率浮动区间。同时,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我国对外经济发育的实际情况,选择若干种主要货币,赋予相应的权重,组成一个货币篮子。在市场询价基础上,中国人民银行参考一篮子货币计算人民币多边汇率指数的变化,对人民币汇率进行管理和调节。其目的是维护人民币汇率的正常浮动,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维护宏观经济和金融市场的稳定。
1.简述利率的种类及其含义。答:利率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l)按资金融通关系的主体分,有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间的存贷款利率,商业银行及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拆借利率,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存贷款利率。(2)按借贷合同中利率的状态分,有固定利率与浮动利率。固定利率是指借贷合同中确定的利率在整个合同期间保持不变;浮动利率是指借贷合同利率随着市场利率水平的变化而不断调整。(3)按利率所反映的货币价值分,有名义利率与实际利率。名义利率是没有考虑通货膨胀的利率,一般银行公布的利率都是名义利率。实际利率则是考虑了通货膨胀因素在内的利率水平,反映的是货币的实际购买力,
用会式表示为:实际利率=名义利率-通货膨胀率。
2、简述我国的货币市场基准利率的相关内容及其作用。答:2006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 《关于构建中国货币市场基准利率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6】316 号).建立了我国的货币市场基准利率机制——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英文简称Shibor)。 以位于上海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技术平台计算、发布并命名,是在由银行报价团自主报出的人民币同业拆出利率基础上计算出的一种单利、无担保、批发性利率。Shibor是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一大重大成果。它能够综合反映我国货币市场的资金供求状况和利率的期限结构,为货币市场的产品定价提供了初步参考,有助于提高我国金融机构的自主定价能力。同时,它也完善了货币政策调控机制,便利中国人民银行科学地确定各存贷款的基准利率,灵活地调整市场供求。
3 .简述人民币汇率定值的基础。答:人民币汇率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民币货币制度。人民币汇率定值的基础,从一开始就既不是黄金,更不是美元,而是它所代表的商品价值。 4 .简述人民币汇率的标价方法。答:我国人民币的汇价采用直接标价法:这种方法是以100 或l万或10万外币单位作为标准折算为一定数量的人民币,外币的100、l万或10万单位数字不变,人民币的数额每日调整报出新的汇价。
5 .简述人民币汇率的价格种类。答:人民币汇价的种类分为即期汇率与远期汇率两大类。 (l)即期汇率是当前外币与人民币的兑换价格。主要有以下几种:①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每日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它是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交易以及银行拒台交易汇率的中间价。 ②银行间市场交易汇率。它是交易参与人围绕中间价以单方询价或者集中撮合方式成交所形成的价格。 ③ 银行拒台对客户的挂牌价.包括买入外汇价、卖出外汇价、买卖外币现钞价等云 (2远期汇率是汇率期货的价格,指在未来特定时日买卖外汇或人民币所使用的兑换价格。通过签订远期汇率合同,当事人可以事先确定未来的货币兑换价格,从
而锁定市场汇率变动的风险。这对进出口企业意义重大,它们可以提前锁定未来外汇收入或外汇支出的人民币金额,准确匡算进出口业务的成本与收益,减少汇率损失。
一、我国银行卡的种类
从法律角度看,最重要的分类是按照发卡银行是否提供信用来进行区分,有信用卡与借记卡两大类。
1.信用卡及其种类 信用卡因银行提供信用而得名,具有透支的功能。按照持卡人是否须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信用卡可以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 贷记卡是纯粹意义上的信用卡,持卡人无需在发卡银行事先存款,而是在发卡银行授予的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 准贷记卡则要求持卡人须先在发卡银行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
2.借记卡及其种类借记卡类似一种电子钱包,持卡人须先在发卡银行的账户中存入款项,才能进行刷卡消费或取现,发卡银行不得为持卡人垫付资金。因此,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发卡银行不提供信用。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账卡(含储蓄卡)、专用卡、储值卡。转账卡是实时扣账的借记卡。在刷卡使用时,商店的终端要与发卡银行连线,经持卡人输人密码后,确认持卡人账户有足够款项支付消费金额,才能完成刷卡支付程序。同时,发卡银行登记持卡人账户金额的减少。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专用卡是具有专门用途、在特定区域使用的借记卡。专用卡仅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功能,不能用于百货、餐饮、饭店、娱乐行业的消费。储值卡是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其资金转至卡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的预付钱包式借记卡。储值卡如同钞票一样使用,不记名,也不能挂失。
二、信用卡的账户管理与提现限制
1.账户管理 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人信用卡账户,不得交存现金,也不得将其他存款账户和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单位卡账户。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从其单位的外汇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个人卡账户的资金只限于其持有的现金存人,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及属于个人的其他合法收人转账存入。严禁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账户。将单位款项存入个人信用卡账户的情况是公款私存的一种表现,为法律所禁止。 2.提现限制 发卡银行对贷记卡的取现应当每笔授权,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得超过2000元人民币。对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ATM)机取款设定的交易上限,《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规定每卡每日累计提款不得超过人民币 5000元。 2007年,为缓解银行排队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将 ATM 机取款上限提高到 2 万元。
三、持卡人与发卡行之间的法律关系及相互间的权利义务
1.法律关系的性质 持卡人与发卡行之间的法律关系,是银行与客户之间围绕银行卡账户而形成的一种结算关系。结算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持卡人指示发卡银行按照其指令(体现为签购单上的签字)向特约商户付款。此外,在借记卡法律关系中,由于银行不垫付资金,因此借记卡用户需要在银行保持一定的存款,因此二者之间还存在存款关系。在信用卡法律关系中,当信用卡持卡人透支时,还存在发卡银行对持卡人的贷款关系。
2.发卡银行的权利与义务 发卡银行的权利主要包括: (l)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及确定信用卡持卡人的透支额度。(2)对不遵守其章程规定的持卡人,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银行卡。(3)对持卡人透支有追偿权。对持卡人不在规定期限内归还透支款项的,可以扣减持卡人保证金或向保证人追索,
也通过仲裁诉讼程序进行追偿。发卡银行的义务主要包括: ( l)发卡银行应当本着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制订银行卡申请表及信用卡领用合约,不得加人不公平损害持卡人利益的格式合同条款, (2)向银行卡申请人提供有关银行卡章程、使用说明及收费标准等资料。(3)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服务,但已向持卡人提供存折或者本月无新交易时除外。 4)向持卡人提供挂失服务.设立 24 小时挂失服务电话。(5)保密义务。(6)银行卡章程或领用合同中其中应特别说明密码的重要性。
3.持卡人的权利与义务 持卡人的权利主要包括:(l)享有发卡银行所承诺的各项服务的权利,对不符服务质量可进行投诉。(2)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其选用的银行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3)持卡人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银行索取对账单,并有权要求对不符账务内容进行查询或改正。(4)借记卡的挂失手续办妥后,持卡人不再承担相应卡账户资金变动的责任。持卡人的义务主要包括:(1)向发卡银行提供真实的申请资料并按照发卡银行规定向其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2)遵守发卡银行的章程及《领用合约》的有关条款,不得恶意透支,(3)持卡人或保证人通讯地址、职业等发生变化,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发卡银行。(4)不得以与商户发生纠纷为由拒绝偿付发卡行已经对外付出的款项。持卡人一旦在签购单上签字,就视为对发卡行作出了“付款”指令。发卡行付款后,借记卡持卡人承担其账户金额减少的后果,贷记卡持卡人则承担偿还欠银行款的义务。持卡人与商户发生的纠纷是消费合同项下的纠纷,只能与商户协商解决。
1、简述贷记卡刷卡消费的优惠措施。
(1)免息还款期。货记卡持卡人进行刷卡消费,减少了现金使用,可以享受免息还款期的待遇。从银行记账日至发卡银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为免息还款期。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的全部银行款项,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
息。《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免息还款期最长不超过60 天。(2)最低还款额待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有困难的,可按照发卡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
2、简述信用卡透支需要支付的透支利息及其他费用
答:信用卡透支的利息比银行通常货款的利率要高一些,同时银行在特定情形下还会收取超限费或者滞纳金。(1)支付透支利息的情形。货记卡持卡人支取现金,或者在刷卡消费时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者超过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以及准货记卡持有人透支,上述四种情形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持卡人应当支付未偿还部分自银行记账日起计算的透支利息。(2)透支利率。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货记卡透支按月记收复利,准货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中国人民银行可适时调整透支利率。(3)滞纳金与超限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的,发卡银行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贷记卡持卡人超信用额度用卡的,发卡银行按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超限费。
3 .简述信用卡担保的特点及信用卡担保责任的范围。答:信用卡担保的特点是担保责任范围的不确定性,也就是说,担保人所担保的债务金额在签订担保合同时是不确定的,它取决于持卡人未来透支而无法偿还的金额。如何确定信用卡的担保责任范围,目前存在着一定的争议。比较主流的观点是适用最高额担保的原理,认为信用卡担保实际上是对信用卡有效期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的担保,最高额应为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的最大透支限额。这种观点应该说比较合理,因为最大透支限额是发卡银行设定的信用风险范围,也是担保人能够合理预期的最大责任范围,这时于双方都是公平的。对于超过透支限额的部分,银行可以通过授权制度来制止相关交易,或者采取及时止付信用卡的方式来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一、证券发行的基本原则
1.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公开原则是证券法的核心,它要求在证券发行与交易中,发行人必须依法披露一切有关的信息资料,供投资者作投资决策时参考,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公平原则要求在证券的发行与交易中,发行人、投资者、证券公司和证券专业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平等,其合法权益受到同等的保护言公正原则要求监管机构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在公开、公平原则的基础上,依照法律授予的权限按法定程序进行,对一切监管对象给予公正待遇,公正合理地处理证券纠纷和争议。
2.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是民商法的基本原则在证券发行与交易的体现,它要求当事人诚实地从事证券发行与交易活动,不得从事证券欺诈行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二、股票发行申请文件的核准
1.审核机构 按照《证券法》第22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发行审核委员会由中国证监会的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该机构外有关专家组成,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发行审核委员会共有 25 名委员,对每一项发行申请,由 7 名委员组成一个审核委员会进行审核。
2.核准程序 (l)受理。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初审。受理申请文件后,中国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首先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初审部门将征求发行人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是否同意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意见,
并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就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管理的规定征求意见。 (3)审核。发行申请通过初审后,发行审核委员会 7 名委员口开会对发行申请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4)核准结果。中国证监会根据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股票发行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不予核准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为提高行政效率,《证券法》要求证券监管部门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核准的决定。
三、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价格确定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时,现有股票在证券市场中的交易价格为人们判断该公司的合理价值提供了一个参照系。按照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新股(即增发),发行价格不得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如果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新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三个日期之一,由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具体确定并公布。
1 .简述我国《证券法》下的证券种类。答:(l)股票;(2)公司债券;(3)政府债券;(4)基金份额;(5)可转换公司债;(6)认股权证;(7)认沽权证。
2 .简述国家股、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的概念。答:按照投资主体及资金来源的不同,我国上市公司的股票可分为国有股、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国有股是指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以公司现有国有资产折算成的股份。法人股是指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并按企业经营方式运作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向公司非上市流通股权部分投资所形成的股份。社会公众股是指我国境内个人和机构以其合法对产向公司可上市流通股权部分投资所形成的股份。
3 .简述我国法律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要求。答: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股票已经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幕集资金的行为。 (l)特定对象。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①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 ②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③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2)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约束。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①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 ③ 有真实的项目投资资金需求,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挽定; ④非公开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4 .简述股票发行的认购方式。答:(l)股票发行认购方式的监管。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股票发行与认购方式主要有网下时机构投资人的配售以及网上公开发行。(2)网下配售方式。网下配售是指不通过证券交易所技术系统,由主承销商自行组织实施的证券发行。①配售对象。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网下配售的对象是参与初步询价的机构投资者,包括其自营证券账户以及所管理的集合理财计划或基金账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 亿股以上的,还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②配售比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少于4亿股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向机构投资者网下配售的数量不得超过发行总量20%;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配售数量不超过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后剩余发行数量的50 %,且无持有期限制的公众股票数量不低于发行总量25%。也就是说,在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网下配售数量最多不超过发行总量的75%。③上网定价发行方式。上网定价发行方式,是指通过证券交易所技术系统进行的证券发行。具体来说,主承销商利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由主承销商作为新股的唯一“卖方”,投资者在指定的时间内,按现行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进行新股申购。
一、股票上市的程序
股票上市的程序大致包括以下五个步骤:提出申请,保荐人保荐,证券交易所审核,签署上市协议,公告上市。
1.上市申请 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如果希望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 申请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 (l)上市报告书(申请书);(2)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 (3)公司章程; (4)公司营业执照; (5)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6)法律意见书和上市保荐书; (7)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8)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2.上市推荐 我国对股票上市实行上市推荐人制度,公司股票在上交所或深交所申请上市,必须由在中国证监会登记备案且为拟上市交易所会员的保荐机构推荐,并出具上市推荐书。 上市保荐书应当由保荐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签字,注明日期并加盖保荐机构公章。如果上市申请被交易所接纳,保荐机构应当持续督导上市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保荐人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如果属于上市公司发行新股,保荐人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3.上市审核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交所设立上市委员会对上市申请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上交所根据上市审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交易所对上市申请的审核决定在收到发行人提交的全部申请文件后 7个交易日内作出并通知发行人。
4.签署上市协议 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发行人应当与交易所签署
上市协议。上市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l)上市费用的项目和数额;(2)双方的权利与义务;(3)公司证券事务负责人;(4)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报告程序;(5)股票停牌事宜; (6)协议双方违反上市协议的处理;(7)仲裁条款等。
5.股票上市公告 签订上市协议后,拟上市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目前为股票上市5日前)公告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包括上市公告书、上市保荐书、法律意见书等,并将这些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提出上市申请期间,未经交易所同意,拟上市公司不得披露有关上市申请的信息。
二、我国证券法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相关规定
1.内幕交易的界定 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发行、交易的活动。内幕交易包括下列行为: (1)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2)内幕人员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3)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4)其他内幕交易行为。内幕交易的实质是不公平地利用信息优势.先市场而动的交易行为,其获益模式通常表现为两种:或者是在好消息公布前买人股票以牟利,或者是坏消息公布前卖出股票而减少损失。
2.内幕信息的界定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l)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6)公司的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7)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的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
动;(8)持有公司 5 %以上的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情况发生较大变化;(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12)公司的分派股利或者增资计划;(1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1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1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1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1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1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内幕信息不包括运用公开的信息和资料,对证券市场作出的预测和分析。
3.知情人员的界定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包括:(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薰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的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6)担任保荐、承销工作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有关人员。
1 .简述证券市场的功能。答:证券市场的功能主要有四个方面:价格发现,提供流动性,惩罚机制与交易成本最小化。价格发现指通过市场中众多参与者对特定证券品种的买卖竞价,市场能够不断逼近所交易证券的公平价格。流动性是指证券可以在不使投资人受损失的情况下迅速地转化为现金。惩罚机制是借助上市公司收购来实现的,它附属于证券市场提供流动性的功能。交易成本最小化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证券市场作为证券集中交易的场所,参与者众多,能够迅速、方便地找到买卖对手,交易成交比较小。这一点也与证券市场提供流动性的功能相关。二是证券市场经营者或监管者有意识地采取各种方法
来降低交易成本。
2 .简述股票上市的条件。答:根据我国《证券法》第50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l)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发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同时,《证券法》许可证券交易所规定高于法律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3 .简述股票暂停上市的情形。答:暂停上市是指上市公司出现了《证券法》第55条所列的情况之一,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这些情况包括: (l)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3)会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未能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经交易所给予一定时间的宽限后仍未披露的。
4 .简述股票终止上市的情形。答:按照《证券法》第56条,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l)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3)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5 .简述上市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的意义。答:第一,为证券市场合理估价公司股票提供信息,便利投资人作出相关的决策。公司股票一旦发行,除非出现《公司法》规定的回购
情形,否则股东是无法要求公司偿还股票投资的金额,只能通过证券市场转让。转让价格取决于公司的价值,它是市场各方参与者通过对公司的资产状况、盈利能力、未来发展前景等方面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基础上得出的。因此,上市公司的持续信息披露构成了股票价格的基础。虚假的信息披露也会扭曲股票的价格。第二,对上市公司管理层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通过要求上市公司定期披霉公司经营情况,并且在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上市公司的管理层的利己主义行为。信息披露制度也成为各国证券监管制度的核心内容。
一、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和发行程序
1.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l)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 6000万元; (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 40 %;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按照《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公开发行债券的公司必须是信用良好、治理规范的公司,不存在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债务违约或者延迟支付利息,且仍处于继续违约状态的情形,发行前3年的财务报表不存在虚假记载,公司也无其他违法或损害投资人利益的纪录。
2 .公司债券的发行程序
按照我国现行立法,公司公开发行债券的程序与公开发行股票大体相同。 (l)公司决议 拟发行公司董事会制订方案,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对发行债券的数量、期限、募集资金的用途、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等事项加以明确。 (2)发行申请与保荐 公司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的授权,聘请保荐人对公开发行债券进行保荐。保荐人按照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募集说明书和发行申请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3)发行核准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一旦决定受理,则首先由职能部门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然后由发行审核委员会按照《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核。最后,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4)分期发行的安排 首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且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 % ;剩余数量应当在24个月内发行完毕。
二、可转换债券的基本要素
可转换债券除具有公司债券的要素外,还具有自己特定的基本要素,具体包括基准股票、票面利率、转股价格、转股溢价比率、赎回、回售、转换期及转股价格的调整条件等内容。 1.基准股票 基准股票又称正股,是指债券持有人可以将债券转换成的发行公司的某类股票。 2.票面利率 可转换债券的票面利率通常要比普通债券的利率低,有时甚至还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因为可转换债券的收益除了利息之外,还有买人期权这一部分收益,一般情况下,该部分收益足以弥补利率差价。3.转换价格 转换价格是指可转换债券转换为每股股份所支付的价格。转换价格是可转换债券的重要条款,它影响着投资人的收益、公司未来股权结构变动和效益增长、转股成功与否以及股票价格的市场变动等,是发行人和投资人最为关注的要素之一。 4.转股溢价比率 国际上,为保护原股东的利益,转股价格一般要高于可转换债券发行时股票的二级市场价。 5.赎回条款 赎回是指公司股票价格在一段时期内连续高于转股价格达到某一幅度时,公司按事先约定的价格买回未转股的可转换债券。该条款的目的是发行公司希望减少因市场利率下调而给自己造成的利率损失。 6.回售条款 回售是指公司股票价格在一段时期内连续低于转股价格达到某一幅度时或者在一定的条件下,可转换债券持有人有权按事先约定的价格将所持债券卖给发行人。该条款的目的是为了降低投资风险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它是投资者向发行公司转移风险的一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 7.转换期 转换期是指可转换债券可以
转换为股票的期限。需要强调的是,转换期并不一定与可转换债券的存续期限相同。根据不同的情况,转换期通常有以下四种: (l)发行后某日至到期日前; (2) 发行后某日至到期日; (3)发行后至到期日前; (4)发行后至到期日。
1、简述公司债券的特点。答:和公司股票相比,公司债券具有以下特点: (1)债券是债权凭证,债券持有人享有对公司的还本付息请求权,不参与公司的决策经营;股票是股东权凭证,股东享有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和利润分配权。 (2)债券有偿还期限,股票没有偿还期限。 (3)债券通常有固定的利率.与公司的经营业绩没有直接联系,收益比较稳定,风险比股票小。 (4)在公司破产时,债券持有人享有优先于股东对公司剩余资产的索取权。
2、简述公司债券的种类。答:公司债券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 (l)以是否在公司债券上记载公司债权人的姓名为标准,公司债券可分为记名公司债券和无记名公司债券。记名公司债券,其支取本息要凭印鉴领取,转让时必须背书并到债券发行公司登记;无记名公司债券,其还本付息及流通转让仅以债券为凭,不需登记。 (2)以公司债券能否转换为股票为标准,公司债券可分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和非转换公司债券。 (3)以是否提供还本付息的担保为标准,公司债券可分为有担保公司债券和无担保公司债券。 (4)在我国金融市场中,根据法律依据的不同,还有企业债券与公司债券之分。企业债券是按照国务院发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发行的债券,其发行主体主要是国有重点企业。公司债券是指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发行的债券,发行主体为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
3、简述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方式。答:根据可转换债券中的转股权利能否独立转让,我国证券市场中的可转换债券有两种交易方式:一是转股权利附属于可转换债券统一转让,二是转股权可以与债券分离而单独转让。 (l)统一转让。公司一般发行的可转换债券,转股权利是债券的有机组成部分。债券持有人转让债券时,转股权随债券一起转让。
受让人取得了可转换债券,也就相应地取得了转股权,可以根据基准股票的市价变化决定是否转换为股票。如果不转换,则持有人依照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到期获得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2)分离交易。在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中,转股权从债券条款中抽离出来,“认股权证”形式来表彰,这种认股权证可以在证券市场中单独交易。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发行的这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称为“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4 .简述转股登记和转股流通的内容。答: (l)转股登记结算公司根据有效申报,对投资者账户的股票和可转换债券的持有数量做相应的变更登记。债券持有人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发行公司的股东。 (2)转股流通。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份后,发行人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应当安排股票上市流通。通常的做法是:可转换债券申请转换公司股份的投资者在申请的第二个交易日办理交割并确认后,其债券转换成功的股票便可上市流通。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种类
1.根据基金运作方式的不同,分为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 采用封闭式运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简称封闭式基金),是指经核准的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
2.根据组织形态的不同,分为公司型投资基金和契约型投资基金 契约型投资基金也称信托型投资基金,是根据信托契约原理,由基金发起人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订立基金契约而组建的投资基金。公司型投资基金,是指具有共同投资目标的投资者依据公司法组成以营利为目的、投资于特定对象(如各种有价证券、货币)的股份制投资公司。这
种基金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筹集资金,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基金持有人既是基金投资者又是公司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
3.根据基金募集方式的不同,分为公募基金与私募基金 向社会大众公开募集设立的基金称为“公募基金”,它对投资人的身份、职业、收人状况、最低投资额等没有限制。公募基金作为普通公众的投资理财工具,对投资大众的利益影响比较大,因此,受到的监管也比较严格。私募基金是指针对特定投资人、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募集设立的基金。
4.根据基金资产投资方向的不同,分为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和混合基金等
在我国,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载明基金的类别。各类基金的资产配置区别如下: (1) 6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的,为股票基金;(2) 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的,为债券基金; (3)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为货币市场基金; (4)投资于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并且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的比例不符合第(l)项、第(2)项规定的,为混合基金;如果基金名称中显示投资方向的,应当有80%以上的非现金基金资产属于该投资方向确定的内容。
二、基金投资的有关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对基金投资领域、比例、数量等方面进行了规定。1.投资方式和范围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资产组合的具体方式和投资比例,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监会的规定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基金财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 (l)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 (2)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品种。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l)承销证券; (2)向
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按照《运作办法》的规定,基金名称显示投资方向的,应当有80%以上的非现金基金资产属于投资方向确定的内容。
2.基金投资的风险控制 现行监管规章对于基金投资的风险控制有如下一些限制性规则: (l)一只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2)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5)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3.投资收盖的分配
对证券投资基金监管的核心目的就是要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因此,《运作办法》还规定封闭式基金的收益分配,每年不得少于1次,封闭式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90%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每年基金收益分配的最多次数和基金收益分配的最低比例。
l .简述证券投资基金与股票、债券的区别
第一,投资者地位不同。股票持有人是公司的股东,有权对公司的重大决策发表自己
的意见。债券的持有人是债券发行人的债权人,享有到期收回本息的权利。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是基金的受益人,体现的是信托关系。第二,收益情况不同。基金和股票的收益受经营状况、市场风险等影响,是不确定的;而债券的收益依合同事先约定,是确定的。第三,投资方式不同。与股票、债券的投资者不同,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间接的证券投资方式,基金的投资者不直接参与有价证券的买卖活动,不直接承担投资风险,而是由专家具体负责投资方向的确定和投资对象的选择。第四,投资回收方式于同。债券投资是有一定期限的,期满后收回本金。股票投资是无限期的,除非会司破产、进入清算,投资者不得从公司收回投资;如要收回,只能在证券交易市场上按市场价格变现。
2 .简述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的区别 答: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的区别主要有四个: (1)基金规模的可变性不同。封闭式基金有明确地存续期限,在此期限内已发行的基金份额不能赎回。而开放式基金所发行的基金份额是可赎回的,而且投资者在基金的存续期内也可随意申购基金份额,导致基金的资金总额每日不断变化。这是两者的根本差别。 (2)基金份额的买卖方式不同。封闭式基金发起设立时,投资者可以向基金管理公司或销售机构认购,当封闭式基金上市交易时,投资者又可委托证券商在证券交易所按市价买卖。而投资者投资于开放式基金时,其可随时向墓金管理公司或销售机构申购或赎回。 (3)基金份额的买卖价格形成方式不同。封闭式基金因在交易所上市,其买卖价格受市场供求关系影响较大。而开放式基金的买卖价格是以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为基础计算的,可以直接反映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高低。(4)基金份额的投资策略不同。由于封闭式基金不能随时被赎回,其所募集得到的资金可以全部用于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可制定长期的投资策略,取得长期经营绩效。而开放式基金则必须保留一部分现金,以便投资者赎回,而不能尽数用于长期投资,一般投资于变现能力强的资产。
3 .简述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答: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包括: (l)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或
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6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简述基金托管人的设立条件。答: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证监会和银监会核准: (l)净资产和资本充足率符合有关规定; (2)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3)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4)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5)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管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管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担任托管人的商业银行的基金托管部门的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证券投资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和3年以上与其所任职务相关的工作经历,其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报经证监会审核通过。为了维护持有人利益,《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托管人与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
5 .简述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方式。答:基金的交易是指基金份额的转让。根据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的不同特点,基金份额的交易分别采取交易所转让与申购、赎回等不同方式。 (l)封闭式基金的交易。封闭式基金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向管理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但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2)开放式基金的交易。开放式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并不向外转让自己的基金份额,而是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在一定的时间和场所向基金管理人申购或者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时支付赎回款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①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②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③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特殊情形。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报证监会备案。因此,开放式基
金应当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以备支付持有人的赎回款项。具体比例由中国证监会规定。
6 .简述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实质要求。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对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当保证其所出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确保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时间内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公开披露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l)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时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低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一、期货交易的种类
1.商品期货
商品期货是指标的物为实物商品的期货合约,如玉米期货、小麦期货或者金属期货等。商品期货历史悠久,种类繁多,主要包括农副产品、能源产品等几大类。并不是所有的商品都适用做期货交易。在众多的实物商品中,一般而言只有具备下列属性的商品才能作为期货合约的上市品种:第一,价格波动大;第二,供需量大;第三,易于分级和标准化;第四,易于储存、运输;从上述特点来看,越是基础性的、原料性、不具有人为加工或修饰的商品,越容易成为标准化合约下的期货品种。市场筛选的结果最终集中到农产品、矿产品、天然能源产品等几个品种上。我国目前这听的商品期货交易,上市品种主要有铜、铝、大豆、小麦和天然橡胶等。
2.金融期货
(1)金融期货的特点 金融期货是指以金融工具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金融期货作为期货交易的一种,具有期货交易的一般特点,但与商品期货相比较,其合约标的物不是实物商品,而是传统的金融商品,如证券、货币、汇率、利率等。
(2)金融期货的主要种类
与金融相关联的期货合约品种很多,目前己经开发出来的品种主要有三大类:
①利率期货指以利率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
②货币期货指以汇率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
③股票指数期货,指以股票指数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
我国首批推出的期货品种是股票指数期货。
二、限仓支付和大户报告制度
1.限仓制度 答:限仓制度,是期货交易所为了防止市场风险过度集电于少数交易者和防范操纵市场行为,对会员和客户的持仓数量进行限制的制度。为了使合约期满日的实物交割数量不至于过大,引发大面积交割违约风险,一般情况下,距离交割月份越近,会员和客户的持仓限量越小。限仓制度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l)根据保证金的数量规定持仓限量。 (2)对会员的持仓量限制。 (3)对客户的持仓量限制。
2.大户报告制度 答:大户报告制度是与限仓制度相关的另外一个控制交易风险、防止大户操纵市场行为的制度。期货交易所建立限仓制度后,当会员或客户投机头寸达到了交易所规定的数量时,必须向交易所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客户的开户情况、交易情况、资金来源、交易动机等,以便于交易所审查大户是否有过度投机行为或操纵市场行为以及大户的交易风险情况。
1 .简述期货交易的特征。答:与现货交易相比,期货交易具有下述典型特征: (l)期货交易以在交易所内买卖期货合约的方式进行。交易当事人通过在一定价位上买入或卖出一定数量的合约来满足自己对特定期货品种的需要。 ( 2 )期货合约是由期货交易所指定的标准化合约。 (3)实物交割率低。 (4)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交易者不需付出全额货款,只需支付3%到15%的展约保证金。 (5)期货交易所为交易双方提供结算交刻服务和展约担保,实行严格的结算交割制度,违约的风险很小。
2 .简述期货价格的形成机制。答:与股票交易类似,期货市场上也是通过公开竞价方式来形成期货合约标的物的价格。期货市场的公开竞价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电脑自动撮合成交方式,.另一种是会开喊价方式二在我国的期货交易所中,全部采用电脑自动摄合成交方式,在这种方式下,期货价格的形成必须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才在期货交易中,期货价格中有开盘价、收盘价、最高价、最低价、结算价等概念。在我国交易所中,开盘价是指交易开始后的第一个成交价;收盘价是指交易收市时的最后一个成交价;最高价和最低价分别指当日交易中最高的成交价和最低的成交价;结算价是指全日交易加权平均价。
3 .简述期货交易的涨跌停板制度的含义及其作用。答: (1)涨跌停板制度,也称“每日停板制度”、“每日价格最大波动幅度限制制度”,是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成交价格不能高于或低于以该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为基准的某一涨映停板幅度,超过该范围的
报价将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2)在涨跌停板制度中,前一交易日结算价加上允许的最大涨幅构成当日价格上涨的上限,称为涨停板;前一交易日结算价减去允许的最大跌幅构成价格下跌的下限,称为跌停板。涨跌停板的幅度有百分比和固定数量两种形式。涨跌停板制度与保证金制度相结合,对于保障期货市场的运转,稳定期货市场的秩序以及发挥期货市场的功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①可以控制交易所、会员单位及客户的日常风险。②可以有效地减缓和抑制突发事件与过度投机行为对期货价格的冲击,给市场一定的时间来充分化解这些因素对市场造成的影响,防止价格的狂涨幕映。③促使期货市场能更好地发挥价格发现的功能。④ 在出现过度投机和操纵市场等异常现象时,通过调整涨跌停板幅度,交易所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风险。
4、简述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的含义及其作用。答:(l)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也称“逐日盯市制度”,是指交易所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计算、检查保证金账户余额,通过及时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使保证金余额维持在一定水平之上,防止负债现象发生的结算制度。 (2)作用:①这一制度对所有账户的交易及头寸按不同品种、不同月份的合约分别进行结算,保证每一交易账户的盈亏都能得到及时、具体、真实的反映,为及时调整账户资金、控制风险提供了依据。 ②这一制度能将市场风险控制在交易全过程中一个相对最短的时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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