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典型案例范本

2023-07-02 来源:星星旅游


附件 4

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未成年人小佳

故意杀婴提供法律援助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指派单位: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 承 办 人:赵辉

供 稿 人: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

赵辉

审 稿 人: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 宋岚 马凯 郑惠云司法

部法律援助中心 郭婕

司法部研究室 高航

编 写 人:赵辉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未成年人 刑事案件 故意杀人

小佳(化名)原本是一名 16 岁的花季少女,在某职业学校读高中。读书期间,认识了一名男孩并与之交往。相处了一段

时间后,小佳发现自己怀孕, 经与男孩商量, 确定了堕胎计划。因二人都对怀孕缺乏常识、未予重视,以致堕胎计划一直未实施。怀孕期间,小佳照常在学校读书、回家,由于穿着宽松肥

1

大的衣服,学校和家人都未发现她身体的异样。怀孕九个多月

时,一天小佳正在上课,突然感到腹部疼痛难忍,懵懂无知中

在学校厕所内生下了一名婴儿。当婴儿从其体内滑落到厕所的

蹲坑时,发出了哭声。小佳对眼前的一切感到惊恐和害怕,她

不想让别人知道或发现她的秘密,于是捂住婴儿的口鼻不让其

哭出声。随后,小佳被学校老师发现。在

120 医生赶到后,小

佳主动对医生说出了自己捂死婴儿的经过。

案发后,小佳被取保候审。由于小佳是未成年人,

2016 年

7 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小佳提供辩护。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致诚律师事务所赵辉律师,为小佳涉嫌故意杀人案一审阶段提供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联系了小佳的家长,家长表示案发后,小佳的心理受到巨大影响,性格变得非常内向压抑。了解到受援人租房地址与律师事务所距离遥远,承办律师主动来到受援人家中了解情况。在偏僻简陋的出租屋内,承办律师见到了紧张不安的小佳。为了避免多次陈述案情给小佳造成更大心理伤害,承办律师主要采取阅卷方式了解案情,而非像办理其他案件那样让当事人陈述案发经过。在会见中,承办律师更多的是从将来如何让小佳更好

地融入社会、回归正常生活提出建议。

本案的关键不是证据和法律问题,而是如何更好地教育挽救小佳,找到真正适合她的刑罚措施和矫正方法。承办律师认为,非监禁刑罚是对小佳最有利的处罚方式,但是相关规定对外地户籍人员在北京适用缓刑有一定的要求,承办律师主动联

2

系北京市司法局负责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了解在京执行缓刑

需要符合的条件, 而后告知小佳的家长, 让其去办理暂住证等, 为小佳争取缓刑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本案的发生,与作为监护人的家长长期疏于教育保护有着

直接关系。在会见时,承办律师不仅见到了小佳,而且用更多 的时间与家长进行了沟通,指出遇到这种问题时家长不要给孩 子更大的压力,不要苛责,孩子已经能够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 重性,家长应该给予孩子更多的关心,主动和孩子交流,了解 孩子的想法,不要再一味抱怨,认为孩子给家长丢脸了,这样 孩子可能永远走不出心理阴影。承办律师了解到,主审法官还 为小佳安排了社工心理疏导等活动,小佳感到这些活动对自己 有帮助并一直主动参与。承办律师鼓励小佳遇到困难一定要说 出来,不要放弃自己。办案过程中,律师、法官和社工都在真 心的帮助小佳。经过承办律师的多次沟通,小佳为开庭做好了 心理准备。

本案经过两次庭审,在开庭时,承办律师提出了以下几点

辩护意见: 1. 案发时被告人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对其从轻减

轻处罚; 2. 被告人有自首情节, 因为在案发当天, 120 人员赶到 现场后,被告人就主动告诉医务人员自己杀害婴儿的事实; 被告人具有当庭认罪的法定从轻情节;

3.

4. 被告人的行为不存在

6. 被告人一

预谋; 5. 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其主观恶性不深;

贯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具有酌定从轻处罚 情节; 7. 被告人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应依法从轻处罚;

8.

3

被告人具备监护帮教条件。

2016

年 9 月 27 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承

办律师的辩护意见,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小佳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特殊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援助律师将工作重点放在提出合理化的量刑建议上,指出受援人犯罪时尚未成年,有自首行为等法定情节,建议法庭充分考虑少女杀婴案与一般有预谋的杀人案相比,在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程度

及社会危害性等方面区别较大, 应充分考虑这类犯罪的特殊性,建议法庭判处缓刑,并最终被法庭采纳。

本案中,援助律师和办案法官都没有机械办案,而是坚持恢复性司法原则,从情理法高度,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发育特点和外来务工人员家庭面临的实际困难,从人性角度提供尽可能的帮助,不仅有效避免了因办案对当事人可能造成的二次伤害,而且通过综合运用社工心理疏导、正面鼓励引导、帮助家长正视问题等方法,让当事人感受到社会温暖,以便其今后更好地生活成长。

对于未成年人而言,由于处于生理发育和心理发展的特殊时期,心智尚不成熟,具有感情用事、容易冲动等特点。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对新鲜事物的好奇心强,但辨认、控制能力都比较差,容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本案突显出家庭和学校对未成年人性安全教育的缺乏。为增加未成年人对性行为性质

4

和后果的了解,家庭应重视对未成年子女的性安全教育,帮助

其正确认识与处理两性关系;学校也应当讲授与学生年龄增长

相一致的生理知识,帮助其树立自尊自爱的性道德观。

据调查统计,近年来,中学生未婚先孕或堕胎现象非常严

重,对当事人及家庭造成了严重危害。本案的成功办理,对于

引导中学生如何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增强学校和家长对孩子性

知识教育的重视、共同帮助未成年人顺利度过青春期都具有积

极意义。

5

浙江省宁波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农民工袁某某

工伤事故赔偿提供法律援助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民事

办理方式:诉讼 +调解

指派单位:浙江省宁波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

供 稿 人: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

张骞

陈建兴

审 稿 人:浙江省宁波市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省法律援助中心

吴云燕

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

何小宁

司法部研究室 高航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

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 农民工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袁某某从四川老家来到浙江宁波打工,受雇于某某装饰设

计有限公司。 2010 年 8 月 16 日下午, 袁某某在工作时, 不慎受伤。经诊断,左侧额颞顶硬膜外血肿,左额颞骨骨折,蛛网膜

下腔出血,颅底骨折,

C5、6 椎体骨折伴四肢瘫,右髌骨骨折。

2011

2011 年 8 月 30 日,袁某某受伤事故被认定为工伤。

年 10 月 11 日,经宁波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袁某某的伤残等级为一级,护理等级为完全护理依赖。

6

某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支付了一部分医疗费之后无力再继续支付,并且对人社部门作出认定袁某某受伤为工伤的决定不

服,提起了工伤行政确认复议、 诉讼。截至 2012 年 3 月 12 日,袁某某已欠医疗费十余万元,医院停医停药。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袁某某向宁波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 2012 年 1 月,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张骞律师、刘济平律师作为其法律援助律师,开始介入此案。两位律师接受指派后,前往袁某某所在的医院,认真听取袁某某对事故发生前后经过的陈述以及对案件处理的要求,并听取了其家属的意见。

此案核心问题如下:首先,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提起了行

政诉讼;其次,用人单位已经无力支付医疗费,导致袁某某后

续治疗出现问题; 再者,用人单位并未为袁某某缴纳社会保险,

也没有赔偿能力。承办律师了解情况后分析认为:一是要代理

袁某某出庭应诉;二是要保障袁某某后续治疗;三是能使袁某

某最终得到应有的赔偿。

承办律师查阅了大量法律规定,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

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同时,人社部《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关于先行支付作了详细的规定。虽

然有法律规定,但先前并无案例操作实践,承办律师反复研究后决定先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如得不到赔偿再向社保部门申请先行支付。工伤

7

一级伤残的,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应当保留劳动关系,劳动者除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可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直至退休。同时,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一至四级伤残农民工也可选择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因此,承办律师数次前往医院与袁某某沟通,讲解法律规定以及法律后果。经利弊权衡,袁某某选择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赔偿方式。

此案先后历经劳动仲裁、一审、二审、执行等程序,最终

因用人单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执行程序终结。 在诉讼的同时,承办律师向社保部门提出了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申请,要求

社保部门先行解决袁某某最为紧迫的治疗费用,能让其得到最基本的医疗保障。社保部门收到申请后,答复承办律师称因无先例,需申报上一级社保部门开会研究。此后,社保部门多次与袁某某、承办律师、医院协商,最终支付了袁某某拖欠的医疗费用,同时承诺会协调医院保障袁某某的后续治疗。在最终的工伤赔偿司法文书确定后,承办律师再次向社保部门申请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因有之前支付医疗费用的先例,对于后续的赔偿申请,社保部门按照程序支付了一次性赔偿金,加

上之前支付的医疗费,总计 60 余万元,本案于 2013 年 4 月份处理完毕。

【案件点评】

本案是 2011 年 7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实施后,浙江省首例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案例,也是全国首例工伤保

8

险待遇先行支付的成功案例。关于本案的具体操作、费用的支付没有一套可行的现成机制,也没有先例可循。本案中,袁某某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案件从开始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诉讼,到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再到工伤待遇的劳动仲裁、诉讼、执行,最后到先行支付的申请,期间所经历的诉讼程序之多,时间跨度之长,也是较为少见。

在以往,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后,打工者只能向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由于用人单位往往属于中小企业,无力承担巨额的工伤保险待遇,以致打工者得不到及时的救助和治疗。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出台,解决了这个困扰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多年的问题,即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本案袁某某正是这样的情况: 所在单位未替袁某某缴纳社会保险,并且在支付部分医疗费后,不再继续支付,造成袁某某

拖欠医疗费,医院停医停药,影响了治疗和康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如雪中送炭,一举解开了多方纠结,而袁某某也成了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全国范围内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规定的首批受惠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出台后,第四十一条即先行支付条款很少被引用,甚至由于种种阻力而不敢引用,以致成为“冬眠条款”。本案的亮点在于成功激活了该条款,使在宁波打工的袁某某成为我国首个受惠者,让法律条文不只躺在纸面上。

9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