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乙方为依法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其有权依据中国相关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开展营业务;
(2)甲方有意愿与乙方进行合作。
为充分发挥双方优势,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合作进行 项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期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作项目
1.1 甲乙双方自愿合作经营 项目。
1.2 本项目的合作期限为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3个月由双方协商重新订立合作协议。
1.3 如合作协议期满后,双方未订立新的合作协议的,甲乙双方根据经营情况进行公平结算。
第二条 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2.1 甲乙双方自愿合作经营 项目,项目总投资为1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其中,由甲方以货币方式出资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万元整),乙方负责项目管理与运作、市场开拓等。
2.2 甲方出资采用一次性支付,于本项目专门账户开设后 个工作日后缴纳。 2.3项目专门账户以乙方名义开设,由甲乙双方共同管理,专门账户除本项目经营收支外,不得另作他用。
第三条 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3.1 项目的取得的净利润按照甲方50% 、乙方50%的比例分配。
3.2 销售利润分红按季度结算,乙方应于每季度结束前十日进行结算,并在该季度结束前将利润分红支付给甲方。乙方逾期结算支付的,每次按照甲方出资金额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三次后,甲方有权利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全额返还甲方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出资。
第四条 事务执行
4.1 甲、乙双方就项目的事务达成以下协议:
4.1.1 由乙方负责合作项目的市场开发及售后跟进; 4.1.2 由乙方负责合作项目日常资金的流转、支付等; 4.1.3 由乙方负责合作项目其他所有日常事务的管理; 4.1.4 由乙方承担合作项目的人力成本支出;
4.1.5 由甲乙双方共同负责合作项目货款等欠款的回收。
4.2 本项目对外经营、签约、收款(开具发票)、责任承担均以乙方名义进行。
4.3 甲方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报告合作项目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如乙方在合作项目日常经营管理中隐瞒收入、虚报支出、做假账,甲方有权立即终止项目合作,并要求乙方全额返还甲方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出资,并
承担出资金额30%的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则乙方应甲方赔付实际损失; 4.4 乙方在合作项目日常经营管理中财务收支都应通过专门账户进行,如违反本约定,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作协议,要求乙方退还甲方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出资,并承担出资金额30%的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则乙方应赔付甲方实际损失;
4.5 在合作项目日常经营中产生的安全事故、处罚、罚款等所有非商业风险,由乙方承担所有责任;因第三方过错导致的合作项目损失,由第三方承担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6 乙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属于本项目的资产,所产生的商业亏损,由本项目的全部资产进行承担。
4.7 甲、乙任何一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双方约定而造成对方或项目损失时,应以自己的其他资产(投入项目以外的资产)承担赔偿责任。 4.8 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双方同意: (1)转让共同投资中的自己的投资份额;
(2)以本项目的资金对外担保或用作本合作项目以外的支出; (3)更换事务执行人; (4)新投资人的加入。
4.9 乙方在合作项目日常经营管理中,因尽到审慎义务,因乙方疏忽导致的项目损失由乙方承担。
4.10 甲乙双方应积极主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使合作项目具有更大的盈利能力。若乙方未能合理运用资金、积极进行本合作项目的项目运作,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并要求乙方全额返还甲方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出资。
第五条 投资的转让
5.1 因乙方在本合作项目中负责项目管理和运作相关工作,不以实际货币出资,所以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进行转让或委托第三方行使。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为保证本协议的实际履行,在合同签订时,乙方自愿向甲方提供人民币 元的保证金。乙方承诺在其违约并造成甲方损失的情况下,以上述财产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6.2 禁止乙方与本项目外的第三人从事与本项目相竞争的业务,否则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且守约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
6.3 甲、乙双方须对本协议内容保密,未经对方许可,不得公开或泄漏于本合同以外的其它个人或单位知悉。违约方应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6.4 为保证合同的公平履行,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中不得无故单方解除协议,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应于发出单方解除合同通知的十日内全额返还甲方出资款,并向甲方支付本项目总投资额的 30 %的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 保证人
7.1乙方法定代表人 自愿为乙方因本合同产生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因本合同产生的所有债务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等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八条 其他
8.1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或委托机关调解,如协商、调解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2 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致使项目无法经营,或者由于项目在营运期间持续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经甲、乙双方一致通过,可以终止本项目。
8.3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8.4 本协议一式二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5 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项目合作协议》签字页,无正文) 甲方: 联系方式:
地址: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保证人: 身份证号码: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签署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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