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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

2023-05-13 来源:星星旅游


福建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编制说明

(征求意见稿)

福建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组

目 录

一、制定标准的目的、依据和任务来源 ............................................................................. 1 二、工作概况 ............................................................................................................................... 3 三、标准的主要内容和编制原则 ........................................................................................... 3 (一)主要内容 ....................................................................................................................... 3 (二)编制原则 ....................................................................................................................... 4 四、标准内容的确定.................................................................................................................. 5 (一)生产设备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 5

1. 颗粒物 ....................................................................................................................... 6 2. 二氧化硫(SO2) .................................................................................................. 8 3. 氮氧化物(NOx) ................................................................................................. 9 4. 氟化物 ..................................................................................................................... 10 (二)无组织排放规定 ....................................................................................................... 11

1. 作业场所粉尘无组织排放限值 ....................................................................... 11 2. 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 11 (三)其他污染物控制规定 .............................................................................................. 11

1. 排气筒高度要求 ................................................................................................... 11 2. 其他规定 ................................................................................................................ 12 五、强制性标准实施的风险评估 ......................................................................................... 12 六、本标准实施的建议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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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标准的目的、依据和任务来源

截至2009年12月底,福建省水泥企业185家,全年生产水泥5446.50万吨,比上年增长25.3%,平均规模29.44万吨/年,全年新投产水泥生产线5条,新增熟料产能620万吨。

“十一五”以来,福建省淘汰落后产能快速高效推进,截至2009年12月,全省共淘汰落后水泥产能1974.6万吨,超额完成“十一五”淘汰落后水泥产能1668万吨的目标。同时省内新型干法水泥发展迅速,但截至目前,福建省内尚无产能超千万吨的大型水泥企业。福建省水泥企业数量多、单机规模小,产业集中度低,缺乏有效的市场监管,从而导致福建省水泥行业产能过剩、过度竞争。与周边省份相比,福建省水泥企业大部分是中小型企业,规模小、能耗高、产品质量不稳定。大型新型干法窑推广滞后,新型干法所占的产能比低,与福建省水泥业扩张速度不协调,严重阻碍了水泥业的健康发展。

此外,由于福建石灰石资源集中在西部山区,水泥消费市场在东部沿海地区,造成水泥企业资源赋存与市场形成二元格局。其间以物流运输相接,这导致开采、运输成本都很高。并且水泥产品为非垄断型,量大利薄,有效半径小,导致产能过剩的恶果只能在省内自行消化。

水泥行业是国家重点污染行业,是我省颗粒物排放的主要行业之一。资料显示,水泥行业的氮氧化物排放量是仅次于火力发电、汽车尾气排放之后的第三排放门户。

为了防控水泥行业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国家、福建省政府及其环保主管部门的出台了一些相关政策和要求。

2007年发展改革委发布《水泥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2009年环境保护部发布《清洁生产标准 水泥工业》(HJ 467-2009)。2010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水泥行业准入条件》其中关于污染防治的要求有:严格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水泥工业除尘工程技术规范》以及可替代原料、燃料处理的污染控制标准。对水泥行业大气污染物实行总量控制,新建或改扩建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须配置脱除NOx效率不低于60%的烟气脱硝装置。新建水泥项目要安装在线排放监控装置,并采用高效污染治理设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水泥工业节能减排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10〕582号)要求到“十二五”末,水泥颗粒物排放在2009年基础上降低50%,氮氧化物在2009年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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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25%。实施电改袋除尘改造和有害气体排放控制治理工程,有效减少有害气体排放。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循环经济发展的意见》(闽政〔2010〕16号)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的政策法规,加快推进农村散装水泥发展。加快淘汰水泥落后生产工艺和落后设备,发展新型干法窑外分解、纯低温余热发电及应用低热值燃料、可燃废弃物等工艺技术。《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1〕30号)明确我省2011年将淘汰水泥落后产能138.8万吨。《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意见》(闽政〔2011〕32号)针对水泥行业:淘汰窑径2.2米及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水泥干法中空窑(生产高铝水泥除外)、水泥湿法窑(主要用于处理污泥、电石渣等除外);开展规模大于4000吨熟料/日的新型干法水泥窑低氮燃烧改造和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脱硝设施建设试点。《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闽政〔2011〕14号)针对水泥行业要加快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进一步优化发展新型干法水泥,重点扶持大型水泥生产企业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污泥生产线和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线的建设。《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二五”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专项规划的通知》(闽政〔2011〕72号)要求加快非电重点行业脱硫脱硝,大力开展水泥行业新型干法窑脱硝试点示范。要求联防联控大气污染,解决工业大气污染的布局问题,在城市城区及其近郊禁止新建、扩建钢铁、有色、石化、水泥、化工等重污染企业,对城区内已建重污染企业要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搬迁改造。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对水泥行业相关环保要求,促使水泥行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大力淘汰落后产能,改善生态环境,为经济发展腾出环境容量空间,制定符合我省发展实际的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已成为政府部门一件刻不容缓的大事。

为此,2011年6月福建省环保厅下达了《福建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标准的编制任务,由福建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和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共同负责,完成《福建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标准的编制,使我省水泥工业污染防治工作依据更合理。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制定该标准是有效控制我省水泥工业污染、改善我省大气环境的重要保障,是推动我省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有力杠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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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依据了下列标准中的条文。 (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96); (2)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96); (3)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96);

(4)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 (5)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04);

二、工作概况

2011年6月,根据福建省环保厅下达的标准编制任务的要求,福建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和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成立了标准编制组(简称“标准编制组”,下同),负责《福建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标准的编制工作。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有:等。

2011年7月编制组按照《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04)国家标准的要求,首先对福建省水泥工业的结构和产排污现状进行调查,查阅相关的文献资料,并参照其它省市水泥工业污染防治技术,确定福建省对水泥工业污染物的标准限值。编制《福建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标准,在完成基础工作的同时,参考了北京市、山东省、重庆市、广东省等地方标准。2011年10月编制单位完成本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

三、标准的主要内容和编制原则

(一)主要内容

根据国家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04)的要求,结合福建省水泥工业实际情况,制定了福建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适用范围包括水泥工业生产全过程,即包括水泥矿山开采、水泥制造厂和水泥制品生产三大方面。

水泥矿山开采行业中,原料开采和现场破碎工序是主要污染工序,破碎机是矿山开采主要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源,主要污染物为粉尘(PM),还有其它一些设备,如装卸、输送设备等无组织排放源,需要通风除尘。

水泥制造厂的大气污染物则类型多而复杂。水泥煅烧系统产生的大气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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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多,且成分复杂。在《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04)中,我国目前对水泥工业的大气污染控制,只选择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作为控制项目。

水泥制品生产的主要污染物产生在水泥仓进料过程,水泥仓顶需要安装除尘器(布袋、滤网等),控制粉尘排放。此外,包括称料斗、搅拌机、传送带等无组织排放点。

无组织排放是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的重要形式。在采矿场、水泥厂、粉磨站、混凝土搅拌站或构件厂,露天料场堆存、物料的开放式输送、道路扬尘、以及管道设备的含尘气体溢出或泄漏,均会造成较多的无组织排放,影响局部环境。为控制粉尘的无组织排放,除规定厂(场)界外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外,还需要规定一些密闭操作的要求。

本标准针对以上环境问题,主要规定了如下技术内容: 1. 生产设备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2. 无组织排放规定; 3. 排气筒高度要求; 4. 其他管理要求。

(二)编制原则

本标准制定工作的总原则和目的是: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严格粉尘及其它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并考虑技术、经济可行性,推行节约并合理使用能源、高效低污染燃烧以及末端治理相结合的综合排放措施,促进我省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水泥工业结构的调整与发展,实现环境保护与水泥工业发展的双赢。

1. 与国家标准紧密衔接。作为地方标准,本标准指标体系以国家标准为基础,以我国现行的环境法律、法规和标准为依据,制定的指标限值或与同期国家标准相当,或严于同期国家标准。

2. 从严控制的原则。即针对某种特定工艺,通过达标率分析,按污染控制最好的一家或几家企业的排放水平来制定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3. 技术可行性原则。对每一受控的污染工艺和项目,从污染排放源特征(烟气量、浓度等),结合现实技术能达到的控制水平,得出一种技术可行的标准限值。即要求标准与技术结合非常紧密,每个标准值都对应一定的技术。本标准在限值确定上充分遵循这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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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结合本地区实际的原则。根据本地区行业企业生产水平和污染治理能力的现状,着重对产生污染物量大的主要工序或设备排放限值进行规定。

5.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原则。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解决结构性污染问题,淘汰落后生产工艺,降低水泥工业污染物排放量。促进水泥工业企业上规模、上水平,优化产业结构。

6. 促进行业实行清洁生产和节能降耗,完善污染物排放监控体系。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

四、标准内容的确定

(一)生产设备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根据国家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04)的要求自2010年1月1日起所有水泥生产线各生产设备(设施)排气筒中的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单位产品排放量不得超过其表2规定的限值。

表4-1 国家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04)表2内容

颗粒物 生产过程 生产设备 单位产品排放量 kg/t - 二氧化硫 单位产品排放量 kg/t - 氮氧化物 (以NO2计) 排放浓度 mg/m 3氟化物 (以总氟计) 排放浓度 mg/m 3排放浓度 mg/m 3排放浓度 mg/m 3单位产品排放量 kg/t - 单位产品排放量 kg/t - 矿山破碎机及其它开采 通风生产设备 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 烘干机、烘干水泥制造 磨、煤磨及冷却机 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 水泥制品生产 水泥仓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 30 - - - 50 0.15 200 0.60 800 2.40 5 0.015 50 0.15 - - - - - - 30 0.024 - - - - - - 30 - - - - - - - 注:*指烟气中O2含量10%状态下的排放浓度及单位产品排放量。 因此本标准制定以国家标准表2为过渡期执行排放限值,在2014年1月1日前,现有生产线各生产设备(设施)排气筒中的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单位产品排放量执行国家标准(GB4915-2004)规定的限值。但是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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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生产线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2014年1月1日以后的现有生产线各生产设备(设施)排气筒中的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单位产品排放量应执行更严格的标准。如下表所示。

表4-2 本标准规定的更为严格的标准限值

颗粒物 生产过程 单位产品排放量 kg/t 二氧化硫 单位产品排放量 kg/t 氮氧化物 (以NO2计) 排放浓度 mg/m 3氟化物 (以总氟计) 排放浓度 mg/m 3生产设备 排放浓度 mg/m 3排放浓度 mg/m 3单位产品排放量 kg/t 单位产品排放量 kg/t 矿山开采 破碎机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 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 烘干机、烘干30 0.09 100 0.30 400 1.2 5 0.015 30 - - - - - - - 水泥制造 磨、煤磨及冷却机 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 30 0.09 - - - - - - 30 0.024 - - - - - - 水泥制品生产 水泥仓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 30 - - - - - - - 注:*指烟气中O2含量10%状态下的排放浓度及单位产品排放量。

1. 颗粒物

一般干法旋窑的初始排放浓度为10~130g/Nm3,余热利用+电除尘器或袋式除尘器除尘效率高达99.9%以上,其颗粒物排放浓度可以低于30mg/Nm3。立窑的颗粒物初始浓度虽不高(1~10g/Nm3),但因工况变化大,加之除尘设备无产品质量标准,不少除尘设备质量差、易结露,布袋和电除尘设备运行不够稳定,颗粒物排放浓度也相对较高。

限值设置主要基于以下理由:①与国家2010年1月1日执行标准一致。②从技术可行性来看,由表4-3可以看出,福建省水泥厂较落后的生产工艺—机械立窑在更新环保设备、加强设备管理的情况下,其颗粒物排放是可以达到该标准限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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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3 福建省典型水泥企业的颗粒物排放浓度

生产工艺 排放浓度 mg/Nm 3新型干法窑外分解 8~25 立波尔窑 60~95 机械立窑 35~76 本标准确定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新建生产线及2014年1月1日起现有生产线颗粒物排放标准为30mg/Nm3,该标准限值设置的技术基础为新型干法窑外分解工艺,从表4-4看出该值相当于重庆市第Ⅱ时段2012年1月1日、北京市B区2007年1月1日以及广东省A区2012年1月1日、B区2014年1月1日执行标准。由表4-3可以看出我省采用新型干法窑外分解工艺的水泥厂,水泥窑颗粒物排放浓度在8~25mg/m,新型干法工艺水泥厂加强管理可符合该标准限值要求。

表4-4 各地方标准中颗粒物排放限值对比

福建省 生产过程 生产设备 单位产品排放量 kg/t - 北京市B区(A区禁排) 排放浓度 mg/m 33

山东市 单位产品排放量 kg/t - 重庆省 单位产品排放量 kg/t - 广东省 单位产品排放量 kg/t - 排放浓度 mg/m 3单位产品排放量 kg/t - 排放浓度mg/m 3排放浓度 mg/m 3排放浓度 mg/m 3矿山开采 破碎机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 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 烘干机、烘干30 - 30 30 30 30 0.09 30 0.09 50 0.15 30 0.09 30 0.09 水泥制造 磨、煤磨及冷却机 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 30 0.09 30 0.09 50 0.15 30 0.09 30 0.09 30 0.024 30 0.024 30 0.024 30 0.024 30 0.024 水泥制品生产 水泥仓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 30 - - - 30 - 30 - 30 - 注:*指烟气中O2含量10%状态下的排放浓度及单位产品排放量。

机械立窑、中空回旋窑和立波尔窑等落后生产工艺的水泥窑颗粒物排放浓度要达到30mg/Nm3在技术上还存在困难,需改造为先进的新型干法窑。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禁止新建、扩建立窑生产线,逐步淘汰机立窑、立波尔窑、中空窑等落后工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要求淘汰窑径3米及以上水泥机立窑(2012年)、干法中空窑(生产高铝水泥、硫铝酸盐水泥等特种水泥除外)、立波尔窑、湿法窑,直径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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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意见》(闽政〔2011〕32号)要求淘汰窑径2.2米及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水泥干法中空窑(生产高铝水泥除外)、水泥湿法窑(主要用于处理污泥、电石渣等除外)。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1〕30号)明确我省2011年将淘汰水泥落后产能138.8万吨,其中包括6台机械立窑、2台立波尔窑。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循环经济发展的意见》(闽政〔2010〕16号)明确:加快淘汰水泥落后生产工艺和落后设备,发展新型干法窑外分解、纯低温余热发电及应用低热值燃料、可燃废弃物等工艺技术。

由此可见我省有决心淘汰落后水泥生产工艺,发展新型干法窑外分解工艺。本标准限值的制定将引导企业响应我省号召,尽快实施结构调整,同时国家与我省产业政策的实施也为我省水泥工业加严排放标准提供了技术基础,两者相辅相成。

矿山开采、水泥制品生产及水泥制造中的冷操作过程(如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等工艺过程中的风量小,烟气性质稳定、易于处理,除尘设备可获得较高的净化效率,排放浓度较低。本标准规定上述工艺过程颗粒物排放标准限值为30mg/Nm3。此标准限值与国家目前执行标准一致。

水泥制造中的一般热力过程中相关设备如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及冷却机等颗粒物的排放标准限值为30mg/Nm3,亦与国家目前执行标准一致。

2. 二氧化硫(SO2)

水泥厂的SO2排放主要取决于原、燃料中挥发分S含量。使用低S或无S原燃料的水泥窑SO2排放很少,有些水泥窑在不采取任何净化措施的情况下,SO2排放浓度可以低于10mg/m3。随着原燃料挥发性S含量(硫铁矿FeS2、有机硫等)的增加,SO2排放浓度也会增加。窑型对SO2的排放有重大影响。预分解窑因有高度活性的CaO存在,与SO2气固接触好,可大量吸收SO2,作用类似于干法洗涤,因此SO2排放浓度较低,最低可以达到10mg/Nm3。通常湿法窑的吸硫效果差一些,SO2排放浓度会较高(这也与煤耗高,燃煤引入的S 较多有关)。

据资料显示福建煤种单一,无烟煤占煤炭储量的98%,无烟煤含硫量较低,一般在1%以下,并且我省的煤供应充足。水泥熟料锻烧工艺本身就是效率很高的脱硫过程,所以水泥窑尾不需要专门安装烟气脱硫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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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4-5看出本标准采用的限值与广东省持平,严于国家标准,但是比北京市的标准宽松。改善通风条件,适当控制好燃料中的硫含量,是完全可以达到SO2排放浓度限值的,但如果燃料中的硫含量过高,要达到本排放标准,还需要采取其它净化措施。如:向生料粉或窑尾废气中加(喷)入Ca(OH)2等吸收剂;干、湿法洗涤;活性炭过滤等。

表4-5各地方标准中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二氧化硫排放限值

二氧化硫 排放浓度 mg/m 单位产品排放量kg/t 3福建省 北京市B区(A区禁排) 30 山东市 重庆省 广东省 100 200 200 100 0.3 0.09 0.6 0.6 0.3

3. 氮氧化物(NOx)

NO和NO2是水泥窑NOx排放的主要成分(NO 占90%以上),主要有两种形成机理:一种是燃烧空气中的N2与氧反应而形成,称为热力型NOx另一种是由于燃(原)料中的氮化合物被氧化而形成,称为燃料型NOx。水泥生产中,热力型NOx是NOx排放的主要部分。

因水泥窑内的烧结温度高、过剩空气量大,NOx排放会很多。一些新型干法窑采取了低NOx排放设计,控制分解炉燃烧产生还原性气氛,使NOx部分被还原,排放浓度可降低到500mg/Nm3 以下。

目前采用的NOx控制技术有火焰冷却、低氮燃烧器、分段燃烧、添加矿化剂、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技术(SNCR)、选择性催化还原技术(SCR)。欧洲认为使用这些技术措施后(SCR除外),排放控制水平应达到200~500mg/Nm3,若使用SCR技术,则可进一步控制在100~200mg/Nm3。

SNCR法的原理为:向窑炉内喷氨或尿素等含有氨基的还原剂,在850~1100℃范围内,在无催化剂的情况下,NH3或尿素等氨基还原剂,可选择性地把烟气中的NOx还原为N2和H2O,脱硝效率一般为30%~80%。SCR法的原理为:通过使用适当的催化剂,采用NH3作为还原剂,可以在250~450℃温度范围内,NH3有选择性地和NOx反应,将NOx还原成N2。

德国有50多台新型干法水泥窑采用了SNCR法削减NOx排放。按照欧盟IPPC指令,SNCR工艺被认为是目前可用于水泥旋窑上的最好技术,可以将NOx控制在200mg/Nm3。但是在国内,SNCR法和SCR法应用于水泥行业脱硝尚处于初步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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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阶段。SNCR技术在不同装置应用上存在着脱氮效率忽高忽低等不稳定的问题,我国水泥行业氮氧化物排放控制技术仍处于初步应用阶段。

目前已有多个省份开始水泥脱硝试点工程。2011年9月中材湘潭水泥有限公司综合脱硝项目通过环保验收,该项目主要包括空气分级燃烧技术改造和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技术改造,两项技术设计脱硝能力分别为30%和60%。经过2011年8月份湖南省环境监测中心对该项目进行的连续监测结果,该项目脱硝效果稳定在60%左右,烟窗中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为200~300mg/Nm3的水平。湘潭市环境监测中心的监测结果为,该项目脱硝效果最高达到80%,烟窗中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于100mg/Nm3。

本标准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严于其他地方标准,但技术上可行。

表4-6 各地方标准中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氮氧化物排放限值

氮氧化物 排放浓度 mg/m 单位产品排放量kg/t 3福建省 北京市B区(A区禁排) 500 山东市 重庆省 广东省 400 800 800 550 1.2 1.5 2.4 2.4 1.65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指出到2015年我国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比2010年下降10%,并在减排重点工程中明确推动燃煤电厂、水泥等行业脱硝,形成氮氧化物削减能力358万吨以及加快SCR 技术的推广应用。

我省《关于印发福建省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专项规划的通知》(闽政〔2011〕72号)要求加快非电重点行业脱硫脱硝,大力开展水泥行业新型干法窑脱硝试点示范。

本标准响应国家的规划要求,制定相应的排放限值有利于我省水泥行业逐步推广脱硝技术。

4. 氟化物

水泥生产中,如不特意把含氟高的矿物,例如萤石用于水泥生产过程以降低烧成温度,一般窑尾排放的氟化物会很低。

立窑企业大量使用萤石作矿化剂,氟化物排放很高。随着立窑逐步被关停,氟化物超标的问题将逐步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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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7 各地方标准中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氟化物排放限值

氟化物 排放浓度 mg/m 单位产品排放量kg/t 3福建省 北京市B区(A区禁排) 2 山东市 重庆省 广东省 5 5 5 3 0.015 0.006 0.015 0.015 0.009

(二)无组织排放规定

1. 作业场所粉尘无组织排放限值

本标准作业场所粉尘无组织排放限值沿用GB4915-2004规定,但是增加了对水泥矿山粉尘无组织排放的要求,其排放限值同样与国家标准一致。

本标准重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关于无组织排放的定义,即,低矮排气筒造成的粉尘无组织排放的处理: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因此在执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指标时,由低矮排气筒造成的监控点污染物浓度增加不予扣除。

2. 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要求现有生产线对干粉料的处理、输送、装卸、贮存应当封闭,并采取有效防止扬尘措施。对于新建生产线更是要求全部物料处理过程封闭。

生产车间敞开的天窗、门窗等处不得有可见无组织排放存在。水泥(含熟料)生产所有物料禁止露天堆放。水泥(含熟料)生产企业应配置吸尘车对生产车间内外地面定期进行吸尘作业,防止二次扬尘。

收尘装置应与主机设备同步运行。当收尘装置出现故障时,主机设备应停止运行,同时向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待检修完毕后再次开启,共同投入使用。现有水泥窑采用的除尘装置,其相对于水泥窑通风机的年同步运转率不得小于99%。由于窑尾电收尘常因水泥窑工艺操作不当,CO超标预警造成暂时停用,因此本标准对新、改、扩建水泥窑窑尾一律要求采用布袋收尘器。

(三)其他污染物控制规定

1. 排气筒高度要求

排气筒高度要求沿用GB4915-2004规定。即:

表4-8 排气筒高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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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备名称 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 烘干机、烘干磨 煤磨及冷却机 >500 ~1000 25 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 单线(机)生产能力,t/d 最低允许高度,m ≤240 30 >240 ~700 45* >700 ~1200 60 >1200 80 ≤500 20 >1000 高于本体建筑物3m以上 30 注:*现有立窑排气筒不得低于35m。 规定排气筒高度的实质与《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指标是相同的,均是为了保证高烟囱排放的污染物的落地浓度符合人类健康与生态环境,即环境空气质量的要求(有些为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允许浓度)。制订的原理是大气扩散模式。

若现有水泥生产线生产设备排气筒达不到表4规定的高度,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应加严控制。排放限值按下式计算。

CC0h22h0

式中:C——实际允许排放浓度,mg/Nm3;

C0——表1或表2规定的允许排放浓度,mg/Nm3; h——实际排气筒高度,m; h0——表4规定的排气筒高度,m。 2. 其他规定

除了沿用GB4915-2004关于不得使用落后工艺设备、禁止在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内生产及水泥窑燃烧固废的规定外,本标准还规定水泥窑及烘干机等不得设置旁路烟囱,现有的必须拆除。

监测手段的落后、不及时、受人为因素的影响大,必然造成污染物的超标排放,使环境质量管理与污染物排放管理的有效性受到挑战。

本标准明确规定新、改、扩建水泥生产线,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排气筒(窑尾)应当安装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连续监测装置;冷却机排气筒(窑头)应当安装烟气颗粒物连续监测装置;现有水泥生产线,应在2012年12月31日前全部安装连续监测装置。

五、强制性标准实施的风险评估

关于颗粒物排放,前面已经从技术上方面分析了本标准限值实施的可行性,对于干法旋窑生产线,达到表1排放标准限值基本上没有问题,如果将电除尘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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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袋除尘,也完全能达到表2排放标准限值。其它如中空窑、立窑等,通过环保设备更新,同时严格环保设施的管理和运行,基本能达到表1排放标准限值;但要达到表2排放标准限值则很困难,必须改造成新型干法生产线。本标准的执行将促进水泥产业结构调整。

关于氮氧化物排放,我国新型干法水泥回转窑上常用的氮氧化物控制技术:一是优化窑和分解炉的燃烧制度;二是改变配料方案,掺用矿化剂以求降低熟料烧成温度和时间,改进熟料易烧性;三是采用低氮燃烧器;四是采用在窑尾分解炉和管道中的阶段燃烧技术。这些技术的采用可以使得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降低,并且费用低。

SNCR法和SCR法可将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降低到200mg/Nm3 以下,但其应用于水泥行业脱硝尚处于初步应用阶段。目前,我省水泥行业尚未开展有效的氮氧化物排放控制工作,根据国外水泥行业氮氧化物污染防治的经验,应用包括SNCR技术在内的综合措施,水泥行业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可以降低70~80%,具有投资少、环境效益高的特点。因此在我省相关政策的引导下,随着水泥行业氮氧化物减排适用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氮氧化物排放将进一步得到控制。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意见》(闽政〔2011〕32号)提出要开展规模大于4000吨熟料/日的新型干法水泥窑低氮燃烧改造和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脱硝设施建设试点。

调查我省三明、龙岩、南平等地26条水泥生产线窑尾NOx浓度,结果列于表5-1,从表中可以看出NOx浓度在600 mg/Nm3以下的水泥生产线有20条,占被调查水泥生产线70%以上。因此采取一些脱硝措施就能够达到本标准排放限值。

表5-1本省部分水泥窑尾NOx浓度分布

NOx(mg/Nm) 企业数量 3<400 7(26.9%) 400~500 8(30.8%) 500~600 5(19.2%) >600 6(23.1%)

以两台φ3.0×11M的机械立窑(年产量20万吨)为例,如果原来采用的是电除尘,则为达到表1排放标准限值需改为袋除尘,两台窑可以共用一套装置,需投入资金约100万元;如果原来采用的是袋式除尘,则可在此基础上进行改进,需投入资金约50万元。

对于干法旋窑生产线来说,为达到表2排放标准限值需将原用的电除尘改为袋除尘,也需投入一定量的资金。以一台φ4.0×58M的干法旋窑(年产量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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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吨)生产线为例,其窑头的废气量约为25万m/小时左右,新建两套袋式除尘装置(窑头、窑尾各一套),需投入资金约1000万元。

据测算,目前正常情况下每生产1吨水泥,用于环保方面的运行费用约在10元左右。袋式除尘的运行费用较电除尘约高10~20%。由此可以算出,一台φ4.0×58M的干法旋窑(年产量65万吨)生产线,一年将增加除尘费用约65~130万元。

标准实施后新建生产线的水泥窑颗粒物标准执行为30mg/Nm3,与目前50mg/Nm3的标准相比,需增加额外投资以达到更严格的标准。以单线产量2500t/d计,需增加投资约200万元,占生产线总投资(约2亿元)的1.0%。目前水泥生产线的整体环保投资约占总投资的8~10%,标准提高后,相应环保投资增加的比例为1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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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标准实施的建议

1. 对新污染源企业审批应严格按本标准的要求实施,必须着重审核把关,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及设备;同时,应逐步提高企业违法排污的成本,引导企业增加污染治理设施投资,防止出现新的环境污染问题。

2. 重视水泥行业污染防治技术研究,特别是氮氧化物控制技术研究及产业化,鼓励产、学、研合作,尽快推动我省氮氧化物控制技术的规模化示范应用和产业化,为氮氧化物的大规模削减提供更多技术支撑。

3. 积极推动现有水泥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从源头削减污染物的产生。建设清洁生产技术平台,鼓励技术共享,推广减污增效的改造技术。

4. 执行排污新标准水泥企业势必要加大治污设备投入、增加生产成本。希望政府能出台有关环保治理的扶持鼓励政策。

5. 在加快水泥落后产能退出时,建议政府部门能给予淘汰企业优惠政策,以鼓励其转产转业、关闭停业。

标准编制组 2011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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