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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

2023-04-19 来源:星星旅游

  第一条保险目的

  为了使城乡居民的家庭财产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后得到经济补偿,发扬团结互助精神,_________人民生活,特举办家庭财产两全保险。

  第二条保险财产

  凡是存放坐落于本保险单所载明地点,属于被保险人(即参加保险的城乡居民,下同)自有的下列家庭财产,都可以向保险人(即保险公司,下同)投保:

  1、房屋及其附属设备;

  2、衣服、行李、家具、用具、器具、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交通工具等生活资料;

  3、农村家庭的农具、工具、已收获的农产品、副业产品;

  4、个体劳动者的营业用器具、工具、原材料、商品。

  5、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所共有的上述财产。

  第三条不保财产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古书、字画、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图表、家畜、花、树、鱼、鸟、盆景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2、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的财产。

  第四条保险责任

  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1、火灾、爆炸;

  2、雷电、冰雹、雪灾、洪水、地震、地陷、崖崩、龙卷风、冰凌、泥石流;

  3、空中运行物件的坠落,以及外来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4、暴风或暴雨使房屋主要结构(外墙、屋顶、屋架)倒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5、因防止灾害蔓延或因施救保护所采取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和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五条除外责任

  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或暴力行为;

  2、核子辐射和污染;

  3、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

  4、电视、电器(包括属于电器性质的文化娱乐用品)、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和超电压、碰线、弧花、走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

  5、堆放在露天及罩棚下的保险财产,以及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秆、芦苇、帆布等材料为外墙、屋顶、屋架的简陋屋棚,由于暴风、暴雨所造成的损失;

  6、虫蛀、鼠咬、霉烂、变质、家禽的走失或保险责任以外的死伤,以及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单第四条所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7、凡保险房屋项下,其中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发生保险事故的损失。

  其他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保险人(盖章):______被保险人(盖章):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签订地点: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二、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

  1、合同主体不合格。主体不合格是指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保险代理人等资格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例如,投保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或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缔约行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保险人不具备法定条件,不是依法设立的;保险代理人没有保险代理资格或没有保险代理权。如果保险合同是由上述主体缔结,则合同无效。

  2、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缔约过程中,如果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方式致使对方作出违背自己意愿的意思表示,均构成缔约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在这里,欺诈是指行为人不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诱使对主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明知不存在风险却谎称有风险,明知风险已经发生而谎称没有发生等等。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给对方或与对方有关的人的人身、财产、名誉、荣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同自己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要挟是确定可能实现的行为,而且足以使对方违背自己的意志与其订立保险合同。

  3、客体不合法。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则其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

  4、内容不合法。如果投保人投保的风险是非法的,如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均导致合同无效。

  三、保险合同的特征

  1、有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因为享有一定的权利而必须偿付一定对价的合同。

  2、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

  3、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必然履行给付义务,而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

  4、附和合同

  附和合同是指内容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拟定,而是由乙方当事人先拟就,另一方当事人只是做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一种合同。

  5、诚信合同

  由于保险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保险合同对诚信的要求远远高于其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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