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 (甲方)
签定地点:
买受人: (乙方)
签订时间:
一、收货人名称、发到站、品种规格、质量、交(提)货时间、数量
收货人名称发站到站品种规格质量交(提)货时间、数量(吨)原煤质量标准:
1、收到基低位发热量5000大卡。
2、收到基挥发份 %
3、空气干燥基全硫 % 。根据出卖人供货能力,均衡供货多供不限。
二、交(提)货方式:
到 专用线(货场)
三、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及方式:
质量按厂方采样化验结果为结算依据,数量按厂方过磅为准。
四、煤炭单价:
以所发原煤的月度质量加权平均指标数值为结算计价依据,在结算基价基础上根据质量奖扣政策具体计算实际价格。达到质量基准原煤的结算基价为 元/吨。原煤质量奖扣政策如下:
1、 发热量在5000大卡基础上每增加100大卡结算价增加 元/吨:发热量在5000大卡基础上每减少100大卡结算价扣减 元/吨
2、 收到基挥发份在 %基础上每增加1%结算价增加 元/吨;收到基挥发份在 %基础上每减少1%结算价扣减 元/吨
3、 空气干燥基全硫在 基础上每增加1%结算价扣减 元/吨;
五、 货款(含垫付运费)结算方式结算期限:
买受人预付货款至 公司,出卖人将铁路大票交承运方后即由承运方预结货款给出卖人每车 万元。余款由买受人在次月5日前根据当月供货质量(加权平均指标)、发货数量计算最终结算金额后将月结算单传给出卖方核对无误,待出卖方开具相应发票后,及时将余款汇至 ,双方同意按两票结算,即铁路运费大票、17%煤炭增值税发票。
六、违约责任,在经营过程中:
1、违约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并向对方支付实际合同金额 %的违约金。
2、免责条款:政府行为、不可抗拒原因。
七、解决合同争议方式:
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一致,双方同意提交贵阳铁路运输法院裁决。
八、其他约定事项:
未尽事宜,另行协商。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同具法律效力。执行期从签订之日起至 年 月 日。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如因政策、市场原因,价格发生变化时,双方另行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进行调整、认可,传真件有效。
出卖人名称(章):
买受人名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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